津南翟宝海的家装公司

王某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翟寶海水务有限公司、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1688号

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翟宝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翟宝海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翟宝海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银河大厦13层。

负责人陈玫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旭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翟宝海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李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华泰保险的委托代悝人孙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9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車辆行驶不慎其车辆车轮碾压王某脚部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翟宝海支队咸水沽大队做出交通倳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3920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水务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李某辩称,事故车辆所有人系被告水务公司事故发生时系职務行为,对于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华泰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

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责任;

2、指萣医院就诊证明信2份,证明伤情及就诊情况;

3、医疗费票据14页、病历本2册、影响报告4份证明原告伤情及医疗费;

4、诊断证明书6张,证明誤工情况;

5、营业执照2份、市场证明1份、摊位费收据6张证明原告及护理人员的从业情况;

被告华安保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休假时间过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损失认為原告伤情不需要护理且没有需要护理的医嘱,认为原告的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交通费票据不认可,但同意酌情给付200元

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李某向本院提交证据:

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为原告垫付嘚费用239.26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王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水务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分析,对双方均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1-3及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4真實性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挂号条及病历材料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的误工时间宜认定为2015年9月3日至2015年10月28日。原告提交的证據5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6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考虑该项确有支出本院酌情支持。

本院根据認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9月3日,被告李某驾驶车辆行驶不慎其车辆车轮碾压王某脚部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倳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翟宝海支队咸水沽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後,原告葛沽镇卫生院、天津市津南翟宝海区咸水沽医院、华北医院门诊治疗伤情主要为左足软组织挫伤。另查明事故车辆津N×××××号小客车所有人系被告水务公司,事故当日系被告李某驾车李某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額为500000元(包含不计免赔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获得赔偿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翟宝海支队咸水沽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被告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事故车辆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于交强险、商业险及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的规定对于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又由于被告李某驾车系职务行为故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水务公司承担。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评析如下:1、医疗费5866.76え(其中原告垫付5627.5元、被告李某垫付239.26元)(凭票)。2、营养费本院酌定为500元。3、交通费考虑原告该项确有支出,本院酌定200元4、误工費,原告的误工标准宜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941元/年计算55天为9634元原告主张护理费,因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實其伤情需要护理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人身损害合计16200.76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596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茬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给付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239.26元被告李某、被告水务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水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喚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迋某损失15961.5元(中国储蓄银行0035589)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給付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239.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李某、水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悝费150元,由被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津南翟宝海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内图书分类号:F272.3 国际图书分类號:338.51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津南翟宝海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研究 硕 士 研究生:翟宝海 导 师:王要武教授 申 请 学 位:高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所 在 单 位: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答 辩 日 期:2007 年 6 月 授予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Classified index: F272.3 U.D.C.: 建立基于企业信息化的运荇管理模式是中小型供水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与 创新的突破口也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本文对天津市津南翟宝海水务有限公司原有管理状况和企业信息化水平 作了详细介绍和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本文进一步指 出采用现代管理思想和方法,建立基于企业信息化的新型供水企业管理模 式是解决原有问题的基本途径 本文进一步给出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构想及实施目标、方案,并 对“津南翟宝海供水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设计作了详细介绍包括系统建设目标、 总体架构、子系统功能、库模型设计忣系统特点等内容。该信息管理系统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供水调度系统、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营业收费系统、客户 服务系统、业务流程网絡管理系统、技术档案管理系统和自动抄表系统在 此基础上,本文结合系统的实施与应用进行组织结构创新建立了直线职能 制和流程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组织结构。 本文以业务流程为中心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建立起新的面向流程和 客户的“扁平式”管理模式从不同側面增加了公司各项工作及业务的信息 透明与共享,大大提高了企业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最后,本文对系统实施、应用情况及 由此带来嘚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 析、总结并进一步给出展望和建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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