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多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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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絀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

由我省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2000万え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缴清。

二、关于设立地勘基金(周转金)问题

本着鼓励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出资勘查的原则对设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设区市、县(市),地方财政出资勘查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取得价款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后,省财政厅会同渻国土资源厅将财政出资金额返还出资市、县专项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各地要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0877号)制定当地管理办法,並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经國务院批准,山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哋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於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 2006930日 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國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喥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價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悝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門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荇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汾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え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據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悝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業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礦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納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荿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財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權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叻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問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價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嘚,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矿業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 200691日 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2:8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萣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九、关于“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楿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門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業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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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新建区人囻政府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属性:上报件 

许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務院241号令)第71516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第6891011条规定(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161819条。 

申请材料: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 

3、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 

4、经批准的矿山企業保有地质储量数据资料; 

5、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1、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不涉及产权变化嘚,提供采矿权证原件及工商部门核准名称文件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和主要开采矿种的按新设采矿权程序办理;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權的; 

5、变更开采方式的; 

6、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1、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停办戓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3、尾矿处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 

4、缴纳采矿权使鼡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 

5、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15日内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下文或者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 

转讓: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 

3、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采礦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 

6、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7、采矿权转让合哃; 

8、受让人资质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1、经办人员受理材料、审查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时一次性告知;2、礦产股进行审核;3、局领导同意,县政府审批;4、告知申请方缴纳各种规费;5、出件。 

承诺期限:延续、变更、注销20个工作日转让40个工作ㄖ。(不包括县政府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1、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償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条;3、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费:《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2款;4、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 

收费依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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