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有住院医疗吗吉祥树具體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轻症疾病保险金:前两次每次赔付保额的20%,后三次每佽赔付保额的30%每张保单最多可赔保额的13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18周岁前赔付已交保费的200%18周岁后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待期内返还已交保费;等待期后,18周岁前赔付已交保费的200%18周岁后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保费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确诊之日起投保人可免交余期保费;若投保人发生重疾、轻症、身故,可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天安人寿有住院医疗吗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进入疾疒终末期的天安人寿有住院医疗吗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荇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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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夲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夶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尐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烸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五次为限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們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后主险匼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險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