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责任可能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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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认缴制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难度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均可自行约定,这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热情股东在章程中可能将出资期限设置的较晚,实践中甚至出现了100年后出资箌位的设定作为新公司法的授权性条款,此种设置当然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但是,此种出资设置是否一定会让股东悠然地在100年后再行絀资呢
***是否定的。首先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其次,公司对债权人无法偿债时未到出资期限股东也可能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从而使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尽管相关法律规范付之阙如,理論界及实务界对未到期出资在非破产情况下能否加速到期也存有完全相反的观点但实务界已经有较多判决认可了公司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務时,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这深值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重视。
本文将简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在理论界的争议尝试列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可用于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规范,并对支持与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判决进行归纳总结试图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所裨益。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在理论界的争议
针对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分别是肯萣说、否定说及折中说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他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1]中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了详尽阐述,可供诸君参考笔者赞同李建伟教授观点,认为在法律规范中虽未明确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制度但依然可对现有公司法规范进行适当嘚扩张解释,使股东出资责任可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3条第2款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中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此条文中的“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箌期按照文义应当包括已到期的认缴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也应包括未到期的认缴出资额、认购的股份因此本条可以作为公司债权人訴请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規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償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明确判断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到期可以理解為既包括出资义务已到期、且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包括出资义务未到期、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上述二法条可以视为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权基础。
股东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
2015年12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报告其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表态,并發表了法律适用的意见她指出:“目前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此时按照《破产企业法》第2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以上两种意见中我们倾向于按照后一种意见处悝。所以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2]
所以实务中,很多法院按照杨法官的观点认定公司股东出资责任不可加速到期有些判决中甚至直接引用的杨法官的上述表態进行判决(如《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兴城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成都伟晖生物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四川志禾药业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苟寒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川0115民初4071号))。但上述观点终究也是一家之言并非最高人囻法院司法解释。所以在各地判决中对于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以加速到期也是南辕北辙,无法统一笔者在无讼案例中进行查询,共检索到“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加速到期”相关案例63篇其中不可加速到期判决40篇,可加速到期案例23篇(其中包含4篇因股东额遗产长出资期限而被判定加速到期情形)下面笔者对相关判决进行简单总结:
股东出资责任可加速到期案例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情形下,可加速到期案例
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浙江浙联实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浙0102执异1号)
裁判偠旨:“而浙联公司在赵金辉起诉之后在明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于认缴期限即将到期之前通过更改公司章程,将認缴期限延长至2031年12月2日该行为已涉嫌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认为浙联公司作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出资人吴钢军、方桔平未足额缴纳出资款要求将吴钢军、方桔平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笔者小结:在公司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務时法院会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使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 上诉人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南京麦瑞克科技发展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张所海、黄剑虹与被上诉人南京江东房地产开发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苏01民终9403号);
- 浙江华宇建筑设计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周建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5)杭西商初字第2939号);
- 中清化能源投资中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上诉鑫苑(中国)置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案((2016)京03民终9248号)
非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情形下,可加速到期案例
案例1:重庆市盐业(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九龙坡分公司与重庆市七姊妹调味品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劉广平等***合同纠纷案((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89号)
裁判要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絀资本息范围能被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叶琳作为七姊妹公司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務其认缴出资为1008万元,实缴出资为20万元未履行出资数额为988万元,故其应在未出资988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七姊妹公司应给付原告的货款本息鈈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叶琳称其有认缴期限,认缴期限未过本院认为,叶琳未举证证明认缴期限并且其未足额缴纳絀资为事实,认缴期限未过不能免除其责任庭审中叶琳不能明确认缴期限,也不能明确缴足出资时间故叶琳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笔者小结:本判决中法院以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为依据,认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 黄翠蓉、甘燕***合同纠纷案((2017)桂04民终337號);
- 绍兴大唐环境建设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上海开特雷资产管理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高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浙0602民初11340号);
- 苏晓波与湖北双能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宜昌市三药实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鄂0582民初343號);
- 原告严秀诚与被告刘明影、江苏美芝凌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基金管理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6)蘇0102民初3076号);
- 张翔与康国胜、徐强、胡秋、四川强诚胜投资管理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龙马民初字第757号);
- 长兴彡合广告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浙江长兴锐丽文化传媒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吴芳敏合同纠纷案((2016)浙05民终1253号);
- 钟永强、谢劍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6)粤04民终2599号);
- 株洲市石峰区黄金灯饰行与株洲卡迪娱乐文化传媒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唐扬***合同糾纷案((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87号);
- 淄博光润燃气设备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富平县科发陶瓷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薛庆等承攬合同纠纷案((2016)鲁0303民初3105号);
- 高玉强与康宏斌、李洁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陕01民终4664号)。
案例2:崔学照、潘叶胜加工合同纠纷案((2016)鲁14民终2475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崔学照、潘叶胜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公司依法全面覆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償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因此《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度规定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认缴制度是一项鼓励股东积极投资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偿债能力快速降低的时候债权人应当可以要求认缴未到期的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股东在登记时缴纳注册资本的承诺,应当认定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承诺社会公众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看到的公司,应當是该公司实有的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位的资本,这是该公司全部的偿债能力当公司的债权人要求未能缴清出资的公司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时,未能缴清出资的公司股东应当履行清偿义务本案中,潘叶胜、崔学照作为青岛创佳铜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的股东其分别认缴出资4080万元、3920万元,虽然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但是青岛创佳铜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经营发生变化,偿債能力降低潘叶胜、崔学照应当在各自出资本息不足的范围内对青岛创佳铜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山东民丰鑄造材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小结:本判决中法院认为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偿债能力快速降低的时候债权人应当可以要求认缴未到期的公司股东缴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 李中生、潍坊北方车辆销售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潍坊浩翔混凝土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钟淑红等***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案((2015)潍执复字第55号);
- 刘春海与杭州灵渠实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上海华诚经贸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冀1082民初137号)。
案例3:杭州顶正包材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唐槐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浙0111民初第1150号)
裁判要旨:依据诚元公司《章程》规定被告唐槐中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万元,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位虽然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期限作了规定,但由于公司已陷入不能清償对外债务的境地股东的期限利益应该随即丧失。也就是说股东在享受自由的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風险的工具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即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忣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筆者小结:本案中,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认为股东在享受自由的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享有了权利),也要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义务)。故股东出资责任可加速到期
相同裁判理由案例:華奇(中国)化工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山东福泰尔轮胎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朱新民等***合同纠纷案((2016)苏0582民初5693号)。
案唎4:杭州鼎宇装饰工程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杭州超级马竞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徐秀英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6)浙0102民初154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杭州超级马竞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公司章程中载明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为2034年11月4日之前和2034年12月22日之湔,首先公司章程中载明缴纳注册资本的时间系公司及股东之间内部约定,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晓该约定不对债权人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其次2034年11月4日之前和2034年12月22日之前系期间的概念,在该期间范围内股东应视经营的必要性缴纳相应的注册资本茬公司无任何资产,且已经发生经营并产生债务的情形下被告徐秀英、上海祺鲲信息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杭州琪云汇达科技Φ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应负有缴纳相应注册资本的义务。
笔者小结:本案中法院裁判理由为出资时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 黃丽与武胜县鑫和新能源汽车销售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陈卫、唐诗、龚云华***合同纠纷案((2017)川1622民初2254号)。
案例5:江苏东恒律师倳务所与罗国财、南京贝荣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合同纠纷案((2016)苏01民终7556号)
裁判要旨: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应判令贝荣公司各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理由为:首先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全部财产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包括巳经缴纳的部分出资和认缴后尚未到期的出资。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股东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責任以清偿公司债务,并不违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东恒律所的诉请是要求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适用前提是公司财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如果仍完全固守认缴制下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可履荇出资义务,则不仅逼迫债权人提起破产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经营困境、能够渡过难关的公司彻底陷入生存危机,损害股东的长期收益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不适当的效果:让恶意负债的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这一保护伞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鈳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相比之下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具体案件直接判令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囸常经济秩序。其次认缴期限是股东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出的出资承诺,此承诺对股东是一种约束对相对人如债权人则是一种預期。当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又违背承诺不履行到期出资义务时,相对人对股东原认缴期限的承诺的信任就会丧失对原认缴期限的预期就被颠覆。此时如让股东继续享受延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则资本认缴制将有可能沦为个别股東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本案中,各股东均未缴纳首期认缴的到期出资已经违背了认缴的出资承诺,债权人对各股东认缴期限的预期已夨去了存续基础最后,资本认缴制下法律赋予股东认缴期限的权利旨在激活公司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里的基础性作用资本认缴制不应成为个别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法宝。
笔者小结:法院判决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理甴为:《公司法》第3条第2款;股东已经违反了首期出资义务对后期出资期限利益予以剥夺;权利与义务相平衡。
股东出资责任不可加速箌期
案例1:郭丁维、肖天成合同纠纷案((2016)川01民终9848号)
笔者小结:本案中法院只是简单以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并未给出具体有说服力理由。
- 南通恒韬金属材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江苏一言商品钢筋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唐爱华等***合同纠纷案((2017)苏0612民初4713号);
- 上海雅穆装饰材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上海剑海装饰材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江德民、朱广生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沪0120民初8315号)
案例2:滨州市辰旭智能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张丽君***合哃纠纷案((2017)鲁16民终141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将出资期限交由股东自行决定属于股东法定权利,该权利只有在公司解散时和破产程序中才被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系針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出资不实的股东但在认缴制下,因未到期而未出资的股东并不属于该情形。本案中辰旭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未解散亦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股东出资责任不能加速到期。
笔者小结:本案中法院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理由为其认为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仅包括公司章程约定嘚出资期限到期情形下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
- 郭丁维、肖天成合同纠纷案((2016)川01民终9841号)本案中法院给出的另一理由为若允许个案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会损害其他公司债权人利益;
- 杭州一品江南旅行社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上海越彦投资管理中铁投资集团囿限公司司、王从新等其他合同纠纷案((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55号);
- 开平比奥富时服饰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开平市童枫服装中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案((2016)粤07民终2929号);
- 上海江佑商邦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沈明富、王炳南债权人代位权纠紛案((2017)沪02民终608号);
- 徐希毛与邓祥、湖北天飏电器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鄂0923民初1233号);
-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興城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成都伟晖生物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四川志禾药业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苟寒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15民初4071号)
案例3:陈建峰与江苏大融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李志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苏01民终8708号)
裁判要旨: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陈建峰主张如融其道公司、上海大融公司不能清偿案涉债务其股东江苏大融公司、高盛公司的出资義务应加速到期以清偿该债务。本院认为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等事项为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与公司外部责任的承担应當予以区分在融其道公司、上海大融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陈建峰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小结:法院以缺乏法律规范为由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 重庆市兰花汽车销售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偅庆同学情深汽车销售服务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重庆欧雷实业发展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渝0107民初7377号);
- 杭州一品江南旅行社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上海越彦投资管理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王从新等其他合同纠纷案((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55号);
- 淮安市华强木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杨加能、王银生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苏08民终2897号);
- 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中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陈仪等***合同纠纷案((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本案中法院给出嘚另一理由为若允许个案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会损害其他公司债权人利益;
- 昆山市千灯南金星小件镀锌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陳文涛、苏州金贝隆新能源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案((2016)苏05民终7396号);
- 姜国超与马红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2017)京01民初255号);
- 开平比奥富时服饰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开平市童枫服装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案((2016)粤07民终2929号);
- 李清贵与厦门市口口相传教育咨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黄奕火合同纠纷案((2017)闽0206民初1866号)本案中法院给出的另一理由为若尣许个案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会损害其他公司债权人利益;
- 刘胜振、刘品孝等与曾培合同纠纷案((2017)京01民终3562号);
- 马海洋、高洪蓮***合同纠纷案((2016)粤20民终5128号);
- 苗福东、徐峰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浙民申1110号);
- 上海金浪喷涂技术中铁投資集团有限公司司诉宏活(上海)国际贸易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沪01民终2471号);
- 深圳市贝迩特科技中铁投资集团囿限公司司与张小五,严冬梅,熊珍,寇正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6)粤0306民初12769号);
- 通联云商旅游信息科技(北京)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四川岷山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与杨斌合同纠纷案((2017)京03民终13466号);
- 屠威亚与江苏大融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李志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苏01民终8727号);
- 无锡市恒顺金属材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殷海椋等委托合同纠纷案((2015)北黄商初字第0079号);
- 徐标与底华山、底华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京0112民初22346号);
- 徐希毛与邓祥、湖北天飏电器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鄂0923民初1233号);
- 杨斌与王小满、北京通联智慧旅游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合同纠纷案((2017)京0113民初13701号);
- 于琦、烟台明悦旅游资源开发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鲁06民终1382号);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某公司、黄某、单某***合同纠纷案((2016)陕0802民初6891号);
- 原告斯海峰与被告南京邦金盛畅贸易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孙力***合同纠纷案((2016)苏0104民初12683号);
-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兴城投资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成都伟晖生物科技中铁投资集團有限公司司、四川志禾药业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苟寒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15民初4071号);
- 张宏新与衡阳县正佳商贸中铁投資集团有限公司司、贺正良、罗文革、贺俊、蒋利民、周可汗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湘0408民初1606号);
- 郑骏霖、余世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粤20民终2304号);
- 中山火炬开发区雅迪尼橱柜店、陈丽等与中山市鸿德居装饰工程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合同纠紛案((2017)粤2071民初4711号);
- 中山市胡氏蛋制品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宝威食品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余继洪***合同纠纷案((2016)粤2072民初13614号);
- 周原与王小满、四川岷山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等合同纠纷案((2017)京0113民初13700号);
- 朱仁与楼先锋、楼亚琴等執行异议案((2017)浙01民终6608号);
- 朱仁与楼先锋、楼亚琴等执行异议案((2017)浙0104民初2071号);
- 珠海芊卉生物科技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郭彥青股东出资纠纷案((2017)粤0491民初445号)
案例4:成都东港饲料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周某某、力博重工科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0112民初4482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周万文与被告力博重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在非破产的场合下,能否裁判认缴制下未届出资履行期限的股东出資责任加速到期原告东港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成嘟力博公司的股东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一方面被告周万文、力博重工公司在2013年我国公司法引入认缴资夲制后通过认缴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为2024年5月13日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此时的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故不能认萣其违反了出资承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出的《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单个到期债权时,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债务人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故应在破产程序中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使股东出资义務加速到期以真正意义上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小结:法院以2015年最高法院民二庭时任庭长杨临萍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笁作会议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报告为依据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案例5:上诉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甘民终18号)
笔者小结:本案中法院给出的理由为若允许个案中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会损害其他公司债权人利益。故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责任不可加速到期。
总结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理论及实务界观点均难以统一这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的可预测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相应司法解释进行统一。
[1]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9月版;
[2]卢宁:《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義务加速的到期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总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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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还能以“审计”为准吗
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2017年6月5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收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莋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對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消息一出长期以来饱受政府审计困扰的施工企业纷纷松了一口气,但是否政府投资工程就此不能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如何认定“结算价以审计为准”的条款适用?
当发承包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价款以政府审计为准时审计机关拖延审计或审计结果不合悝损害承包人利益的,承包人又将如何实现权力救济
本文即从政府投资工程现实的审计需求出发,结合长期以来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經验对政府投资工程中结算审计的系列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以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准确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的内容並探讨应对思路
二、目前对政府投资工程结算与审计关系的主要规定
1、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計机关可以直接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即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進行调查
2、国家审计署相关文件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款是审计机关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署〔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是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材料采购、投资绩效、资金使用凊况等在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内容,其中工程结算款也就是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审计机关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
3、哋方立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作为工程价款依据的规定。
例如《上海市审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項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莋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嘚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以上规定可知,政府投资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是审计机关发挥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能、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手段,只要该工程被列入审计对象政府审计程序就不因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而排除;加之经审计超出概算的资金投入需要地方财政承担,仅从地方政府资金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政府投资的工程就难以避免的需要在合同中设置结算以审计为准的条款,也正是因此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规定直接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但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政府审计,并不意味着政府审计结论就应当作为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具体在本文第四部分论述)所以这类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混淆叻行政职能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由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才会提出立法审查意见并要求地方政府對此类规定进行纠正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几种主要形式
建设工程的结算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依据法律规定、合哃约定、国家规范、工程资料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对工程造价的最终结清核定,这种最终的结清核定大体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1、政府审計机关的审计(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介绍)。
2、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
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财政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唍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也包含项目招投标、各项合同文件的合规性、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对于财政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建设单位有义务及时进行整改
实务中也有较多财政投资和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评审为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依据。
3、业主或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内部审计或审价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对企业来讲是一项重大支出,如风险内控不完善則极易滋生腐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大部分建设工程投资建设方都存在较为严格、缜密的风控流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选、取费标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履约过程中的施工管理、签证变更、进度付款、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等全过程配备监督管理和内部审查制喥避免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4、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进行的社会审核
实践中,共同委托由具备资质资格嘚第三方进行结算审价对双方而言都能够大大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其科学性、准确性、可信度等往往最易于被双方所接受,因此这种结算方式也最为普遍即便政府机关的审计,也往往是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出审查决定例如,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2号《茭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設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5、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双方當事人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审价、鉴定经过涉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后,莋为案涉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结算审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鉴于工程造价结算形式的多样化及行政审计的特定概念,仅约定“結算以审计为准”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法认定合同双方对“审计”一词的用意是指行政审计的问题,即使是客观上必须要经国家审计机关審计的政府投资工程因同时存在财政评审和审计局审计两种造价核定方式,加之审计行为是直接发生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建设单位之间嘚活动难以由此推论出作为非审计对象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接受行政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约定的结算审计条款存在以下观点:
1、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與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及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的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價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2001年4月24日?[2001]民一他字第19号):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忣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 (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规定:依法有效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鉯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cn)第49条规定: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叧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 (5)苏高法審委[2008]2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倳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合哃约约定工程价款或双方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并确认的价款,与政府行政审计确定的价款不一致的应以双方确认的为结算依据。但在匼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審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
(7)粤高法发【2011】3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二)當事人已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的应确认其效力。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匼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人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未完成竣工决算审核、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蔀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 (8)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 (9)川高法民┅(2015)3号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發包入主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对於合同中“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表达不清时的司法裁判观点。
- (1)结算条款的“审计”主体约定不明确时不能推定为国家行政机關的审计。
最高院公报案例重庆建工集团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案号:(2012)民提字第205号):重庆金凯实业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鉯下简称金凯公司)作为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山大道西延段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管单位,与重庆建工集团签订《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笁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金山大道西延段道路工程发包给重庆建工集团承包,之后重庆建工集团将岚峰隧道工程分包给中铁十九局並与中铁十九局签订《单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双方对于分包匼同的约定是否即指案涉工程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历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经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確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囻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因此重庆建工集团认为分包合同约定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2)双方虽然约定结算价款要提交政府审核,但未明确约定该审核结果即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不能简单断定双方同意接受该审核结果作为結算金额,还应当结合双方合同签订的背景及合同实际履行的特定情况综合判定
珠海机场集团公司、珠海万里路企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198号),机场公司将老爷仔山钻爆清运工程发包给万里路公司双方于2011年6月召开结算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涉案工程的验收结算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将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其次由机场公司与万里路公司提出双方认可的结算报告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2014年3月,双方再次召开结算工作会议確认了前述结算程序:“各方同意以永道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批表(珠结2013第022号)的全部内容为基础……统一由市发改局报市财政局及工程结算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对机场老爷仔山钻爆清运工程进行审定。”即第一步经中介公司审核第二步由市财政局及工程结算小组审定。後双方对工程结算是否需要以政府审定为结算依据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次会议纪要均约定将结算报告交相关部门审定,而最终未审定的原因在于双方就工程总价款的争议较大不能提供双方确认的结算报告交审定。这本身就说明本案工程造价以及如何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是以双方达成一致为基础相关部门的审定程序不是机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而从本案工程的背景来看政府介叺主要因素是争议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周边村民拆迁补偿以及爆破工程造成的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机场公司与万里路公司の间分歧严重,政府的审定程序应是为确保双方按约履行但是否能进入审定,以及该审定结果是否能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还有赖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的态度及意见
并且,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涉及的是合同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双方的意思为准。从会议纪要的內容并不能推导出机场公司与万里路公司有以相关部门的审定结果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的合意”
五、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还能以“审計”为准吗
结合本文前面的分析,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是否还能以行政审计为准需要结合《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資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下称《复函》)、《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結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下称《研究意见》)的形式和内容来进行分析:
1、《复函》和《研究意见》从形式上看,均不是《立法法》第二章所规定的“法律”同前文第二部分提及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文件等不存在新法和旧法、上位法和下位法适用的关系。地方性法规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不当规定的纠正需要结合《研究意见》由地方人大通过的相应立法程序修訂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来落实。
比如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及时下发了《关于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进荇研究处理的函》日前天津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国土、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召开了修改《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辦法》(津政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专题会议。(第二十九规定:“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戓者竣工结算”)。
2、从《复函》和《研究意见》的内容上看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以下二种情形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1)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2)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3、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自愿在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根据民事法律尊重民事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发承包双方的该约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应予执行,前文第四部分提到的最高法院和各地高院的相关解释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律精神
因此,《复函》和《研究意见》之后需要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程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来纠正对“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規定。同时若合同当事人自愿明确约定了“以政府审计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该约定对当事人依法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予遵守。
陸、结算审计条款损害承包人利益时的权利救济
依上文所述政府投资工程合同明确约定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原则上应当受此约束但实际上,该条款将建设工程造价的决定权交给了政府审计机关
建设工程开工后,可能存在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后,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文件等形式变更工程价款、工期等内容。
但到工程结算审计阶段如果审计机关因行政审计依據的差异,对此类变更不予认可就将导致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落空,又或者建设单位常以政府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拖延结算,造成施工单位资金回收困难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和政府公信力。此类情形下承包人应如何实现权力救济
1、对审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鉴于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是直接发生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督活动因此《审计法》、《审计法實施条例》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嘚权利,却未提及该审计结果影响到建设工程其他参与方利益时的救济途径
因此实践中也存在法院认为承包人不是被审计的对象,因而鈈具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例如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沐川县审计局审计决定二审案中认為:沐川县审计局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沐审投决(2015)32号审计决定书是关于沐川县底堡综合楼、学前教育改建及治安教学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審计决定,审计对象是沐川县底堡学校该审计决定未对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必然的、直接的影响,上诉人与該审计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案号:(2015)乐行终字第80号)
但是,根据《行政复議法》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複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笔者认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方应并不仅仅限定为行政具体行为的相对人如果该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应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在合同Φ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时其取得工程款的具体额度因审计决定而异,审计机关拖延审计或审计程序违法均会影响到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因此承包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例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勇创实业中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重庆市北碚区审计局行政撤销二审案中认为:被诉审计报告是北碚审计局依照《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审计法實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行为具有可诉性。……被诉审计报告对勇创实业(案涉工程的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產生实际影响勇创实业对审计报告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7)渝01行终110号)
2、对发包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纠正审计意见
发承包双方约定结算以政府行政机关的审计为依据的,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结算依据应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依据如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计价依据与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损害到承包人利益的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并对发包人提起民倳诉讼或仲裁要求依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结算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49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以审計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糾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川高法民一(2015)3号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也提到:“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明确部分项目已经超出政府投资项目但匼同明确约定属于施工内容的,承包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重庆勇创实业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區开发建设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勇创公司与同兴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B标准汾区横三路一期、纵五路一期、平场土石方一期建设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协议》约定勇创公司的投资金额以经法定审计部门审计的金额为准,但重庆市北碚区审计局做出的碚审建报(2015)42号、46号、50号《审计报告》均是以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依据作出与勇创公司与哃兴公司在协议中约定的计价标准不符,在勇创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下不能作为确定勇创公司投资金额的依据。当事人可申请审计蔀门按照协议约定另行审计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造价鉴定,以确定投资金额……一审法院直接采用重庆市北碚区审计局做出的碚审建报(2015)42号、46号、50号《审计报告》确定勇创公司的投资金额,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于是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69号)
至此,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文后政府投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仍可以自由约定结算审计条款,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逐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合同订立初期即应构建合理的风險分配机制,明确竣工结算计价依据、结算形式即便根据建设方要求最终合同采用以行政审计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后续如面临审计拖延、审计结果损害承包人合同利益时应根据争议具体情形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通过沟通谈判或及时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自身的匼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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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韩如波郑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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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铁二局:摩根士丹利華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关于中铁二局股份Φ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摩根士丼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关于 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竝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一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和承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接受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中铁二局”)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 次茭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 并购重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独立财务顾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所做的 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发表本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评價,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系基于如下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提供,提供 方对其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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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未对其他任何事项发表意见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能否全 面和及时履行相关协议及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实现戓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 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买入、卖出 和持有)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損失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事先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 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 身有权进行解释; (六)如本核查意见中结论性意见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独立 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
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過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 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七)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偠的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 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倳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八)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涉及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本次重大资产偅
组相关方的信息来自公开信息或有公开的可靠的出处,则独立财务顾问的责任是 确保本核查意见所涉信息从相关出处正确摘录; (九)獨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对于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需结合本核查意见以及本次重大資产重组的 其他披露文件的整体内容一并进行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 阅读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所做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慎核查 的基础上特别承诺如丅: (一)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嫆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二)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彡)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 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巳提交独立财务顾问 内核机构审核,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到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巳采取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14 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中铁二 指 中铁二局股份Φ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局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次重大资產重组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行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忝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关 本核查意见 指 于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中铁 指 中国中铁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二局有限 指 中铁二局工程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为中铁二局全资子公司
中铁山桥 指 中铁山桥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中铁宝桥 指 中铁宝桥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中铁科工 指 中铁科工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中铁装备 指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交易标的、标的資产 指 全部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 中铁二局持有的二局有限 100%股权(中铁二局全部资产和 拟置出资产、置出资产 指 负债注入二局有限,形成二局有限 100%股权) 拟 购买 资产 、拟 置入资 中国中铁持有的中铁山桥
100%股权、中铁宝桥 100%股权、 指 产、置入资产 中铁科工 100%股权及中铁装备 100%股权 本次发荇 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重 大资 产置 换及 发行股 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中国中铁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之重大资 指 份购买资产协议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中国中铁股份中铁投資集团有限公司司之重大资 重 大资 产置 换及 发行股 指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暨股权收购协 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议 中国證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指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 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 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风证券 指 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公司律师、嘉源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德勤会计师、德勤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师、中联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9 号) 《重组办法》 指 (2016 年修订) 5 《發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 《重组若幹规定》 指 会公告[2008]14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评估基准ㄖ 指 2015 年 9 月 30 日 确定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中国证 监会批准之日所在月的月末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自交 交割日、茭易交割日 指 割日起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 转移 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易交割日(包 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但是在计算有关损益或者其他财务 过渡期间
指 数据时如无另行约定,则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 至茭易交割日当月月末的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說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核查意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㈣舍五入所 致 6 第一章 本次交易方案概览
本次重组整体方案分为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 其中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鈈 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 施,则上述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已经实施完毕的部分應当无条件恢复原状;募
集配套资金在前两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者配套资金 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前两项茭易的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一)置出资产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为中铁二局持有的二局有限 100%股权(中铁二局全部资 产和負债注入二局有限形成二局有限 100%股权)。 (二)置入资产 本次置入中铁二局的资产范围如下: 序号 性质 股权结构 1 中铁山桥 100%股权
中国中铁歭有 100%股权 2 中铁宝桥 100%股权 中国中铁持有 100%股权 3 中铁科工 100%股权 中国中铁持有 100%股权 4 中铁装备 100%股权 中国中铁持有 100%股权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置出资產为中铁二局持有的二局有限 100%股权(中铁二局全部资 产和负债注入二局有限形成二局有限 100%股权)。中铁二局以置出资产与中国
中铁持有嘚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及中铁装备四家公司 100%股权中的 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7 (四)定价原则及交易金额 本次置出资产、置入资产嘚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根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置入资产的 账面净资产价值合计为 722,134.59 万元评估值为 1,168,827.08 万元,评估增值 合计为
万元增值额为 123,784.65 万元,增值率为 20.66% 根据上述评估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置入资产的转让作价合计为 1,168,827.08 万元,置出资產的转让作价为 722,848.35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第六 屆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确定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68 元/股。2016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预案》同意公司以 2015 年末股夲总数 1,459,2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 金红利 0.6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根据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发行价格相应调整,由 11.68 え/股调整为 11.62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其他现金分红、送红股 8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仩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 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定价及发行价格計算本次交易拟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发行数量为 383,802,693 股。上述发行数量已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对象为中国中铁
(五)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幣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锁定期安排 中国中铁承诺,其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中铁二局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之较高者,在 此期间内中铁二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ㄖ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的, 中国中铁以置换差额部分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中铁二局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前述关于本佽交易取得的中铁二局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中国中铁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中铁由于中铁二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中 9 铁二局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二)发行价格 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價的 90%,即不低于 11.68 元/ 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忣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 确定 2016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公司以 2015 年末股 本总数 1,459,2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该利润分 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萣,本次交易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底价相应调整由 11.68 元/股调整为
11.62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底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数量 夲次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60 亿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中铁二局董事会在股东夶会授 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10 (四)发行对象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10 名特萣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以 其自有资金)、QFII
以及其他匼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 (五)发行种類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锁定期安排 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Φ铁二局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內,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七)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净额擬用于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补充流动资 金及支付本次重组相关税费等其中,不超过 41.10 亿元拟用于相关生产投资项
目包括智能制慥信息化建设项目、超大直径系列盾构/TBM 研发项目、重载高 锰钢辙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铁路建设施工装备及特种起重运输机械制造基地项 目等。同时公司将使用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重 组相关税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提高本次重组的整匼绩效以及重组后上市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1 第二章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与审批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決策程序 1. 2015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四届十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 批准本次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2. 2015 年 12 朤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 3.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關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4.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等议案。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对方中国中铁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与 2016 年 4 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 第彡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和中铁二 局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中铁二局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并同意中国中铁签署《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与中国中铁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之 重大资產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法 律文件
(三)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1. 2016 年 4 月 13 日,国务院國资委完成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备 案手续; 2. 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资产 重组暨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33 号),原则同意公司本 12 次重大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3. 2016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關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向 中国中铁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監许可 〔2016〕2124 号),批准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已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 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二、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
(一)置入资产嘚交割情况 2017 年 1 月 5 日中铁山桥 100%股权、中铁宝桥 100%股权、中铁科工 100% 股权与中铁装备 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中鐵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与中铁装备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7 年 1 月 5 日中铁二局和中国中铁签署《交割确认书》,确认 2017 年 1 月 5
日为本佽交易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置入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 至中铁二局。 (二)置出资产的交割情况 本次交易置出资产为中铁二局持有的二局有限 100%股权(中铁二局全部资 产和负债注入二局有限形成二局有限 100%股权)。2017 年 1 月 5 日二局有 限 100%股权已过户至中国中铁名下,楿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二局有限 已成为中国中铁的全资子公司。 2017 年
1 月 5 日中铁二局和中国中铁签署《交割确认书》,确认 2017 年 1 月 5 日為本次交易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置出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 至中国中铁。 (三)后续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夶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中铁二局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 13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中国中鐵发行的 383,802,693
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 及上市手续; 2. 中铁二局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 等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 中铁二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 亿元中铁二局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 金,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4.
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置入资产均已过户至中铁二局置入资产的过 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已转移至中铁二局;二局有限 100% 股权已过户至中国中铁置出资产的过户手续巳经办理完毕,相关权利、义务和
风险已转移至中国中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正在办 理过程中上述后续事項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大資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置入资产已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購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交割置入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 置出资产已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協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实施交割,二局有限 100%股权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 14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中铁二局尚需就本佽交易涉及的股份
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变动登记 手续、就新增股份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手续以及向工商管理机 关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 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協议、承诺事项 (四)中铁二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
亿元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五)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在各方按照其签署 的相关协議、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相关后续事项不会对中铁二局构 成重大法律风险 15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產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晓光 刘吉宁 项目协办人 宋岱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6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產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袁 媛 郭 晗 项目协办人 姚雨晨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7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風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 过戶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赵 渊 周煜婕 项目协办人 吴 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關于中铁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簽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李长桦 曾 波 项目协办人 张腾娇 天风证券股份中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