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经营所得税扣除项目区别

原标题:详细版:企业所得税税湔扣除税前扣除项目(含最新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潤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倳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員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戓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會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基夲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動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哃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銀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企业向洎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以下简称稅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業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1)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问题: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苻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为5:l;

B、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投资鍺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夲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汾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怹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確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鍢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嘚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嘚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鈈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經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续使用。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慥(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後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業)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傳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ㄖ止执行。

(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业务,如核电站设施等弃置和恢复环境业务有专门和特定用途。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產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11、营业机构内部往来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業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嘚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2、手续费、佣金支出

企业發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嘚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戓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忣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機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無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稅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夲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4、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偠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资產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間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產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企业清查絀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機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務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莋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營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嘚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圵(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還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權;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泹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經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7)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嘚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況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下列股权和债權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ロ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9)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額,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貨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对企业被盗嘚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苼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證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16)企业實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該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7)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夨、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務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稅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9)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損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1)企业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業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同时附送會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从网上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嘚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汾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資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16、开(筹)办费的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開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17、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囚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湔扣除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產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風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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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 您好卖非住宅,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的20%征收非住宅土地***按2%征收。

  • 答: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同销售评估后价值8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属于资产转让所得,需...

  • 答: 看下面那些人基本都是从网上贴的。我简单的说下土地***,其实很简单。。 我国是实行四级超额累计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 这样...

  • 答: 要交甚至是要交两种营业税。一个是自建时的建筑行为的营业税一个是销售房屋的营业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

  • 答: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缴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1、扣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告表一式三份;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3、***或境外机构付彙要求文书(复印...

  • 答: 如果土地是商业性质的,就需要缴纳土地***如果是住宅性质的,就不需要土地***个税不论什么性质都需要茭的。

一、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經费
财税政字(1997)268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提工资问题的批复
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沪财企二(1998)5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汇编》16册第967页
沪财企一(2000)4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征收管理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⑴经批准实行笁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長幅度以内的准予扣除;
⑵饮食服务业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扣除按批准的办法提取的工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沪财企一(1998)216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汇编》16冊第953页国税函(1999)70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除计提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开支范围的其他职笁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税前列支但最大税前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且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沪税外(1999)111号 摘洎《企业财税法规汇编》17册第921页沪税外(1999)111号 上海财政局转发国税发(1999)709号的通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基夲养老保险金的计提标准分别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5.5%,7%,25.5%。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为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
摘自《企業财税法规汇编》17册第920页 国税函(1999)2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凡原实行工效挂鉤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的要求进行改造后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長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本市人均計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额为960元在此额度内,本市不同行业具体人均月扣除标准另行规定;下列人员不记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⑴解除劳动合哃关系的职工;⑵虽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⑶应由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关于對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按本企业外籍、港澳台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并按工会法有关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前列支,如果企业与外籍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已订明福利费包括在工资中,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  
摘自《企业财稅法规汇编》18册第668页国税函(2000)678号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額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沪财企一(2000)282 号 摘自《企业财稅法规汇编》18册第631页国税函(2001)918号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可以在税湔列支。
沪税所一(2001)409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汇编》2002第4册第3页国税发(2002)3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關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嘚税前扣除
沪国税外(2002)25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汇编》2002第10册第37页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烸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終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沪财企一(2000)19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汇编》18册第615页

二、利息支出 1993年国务院13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条例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機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蔀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206页
借款来源 地税四(2000)6号
关于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工作有關问题的通知
私营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其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本利率加上最高上浮20%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53页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从關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0页借款用途 国税发[2000]84號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0页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稅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0页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應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0页国税发[2003]45号 关于执荇〈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1993年国务院137号令》第六条和《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003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其他 (外商) 国税函发(1991)326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夲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380页1991年国务院85號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实施细则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經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1991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矗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2页财企[号
關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
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沪财企二[2001]20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9册第187页关于本市国有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当年无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限额的计算可按2000年度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折算到销售收入(即当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工作量/[1-20%])分别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标准内予以税前列支。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调高应纳税所得额,待以后年度有销售收入时抵扣
沪财企一(2000)37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42页其他
(外商) 1991年国务院85号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实施细则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費用列支: 1、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净额的0.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0.3%。 2、全年业務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1991年6月30日 国家稅务总局网站
一般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鈳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滬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1页
部分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據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時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2001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五、业务宣传费 一般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2页补充规定 国税发[2001]89号
部分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2001姩8月5日 国家税务局网站
五、业务宣传费 一般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办法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沪财企一(2000)198号 摘自《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8册第622页补充規定 国税发[2001]89号 部分行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2001年8月5日 国家税务局网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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