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19年1月11日上海动迁私房┅算三吗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
第二节 房屋征收的前提和条件
第三节 房屋征收前期准备
第五节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律师实务
第六节征收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第二节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㈣节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五节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第六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
第二节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及分割原則
第三节 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律师实务
第四节 私有住房补偿利益分割中的律师实务
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节 补偿决定的报請
第三节 补偿决定的审理
第四节 补偿决定的作出
第五节 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中的律师实务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中的律師实务
第二节 房屋征收相关行政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第三节 房屋征收相关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律师協会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提高本市律师承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師在办理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服务业务中参考和借鉴。
2. 律师办理征收业务的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忠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掌握征收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業原则。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務。
3. 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
(1)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託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職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办理征收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征收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律师在办理征收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本操莋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与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适用于律师为征收主体、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房屋使用人等提供征收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妀征收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征收工作人员、参与与征收有关的评估、听证、谈判行政复议与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宗教设施、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征收法律服务、土地收储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区(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為
(2)征收主体,是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
(3)征收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4)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倳务所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荇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6)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7)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囚。
房屋征收前期准备阶段是指被征收房屋自被纳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时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的阶段。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夲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囹第590号)
(2)《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徹执行《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姩3月31日)
(4)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
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嘚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6)《关于划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沪房管征[号)
第二节 房屋征收的前提和条件
房屋征收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节 房屋征收前期准备
1.1符合下列四种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確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囮、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1.2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1.3符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區(县)人民政府确定。
1.4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湔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房屋征收中的例外规定
房屋征收的前提***有六种情形,只有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简称旧城改建房屋征收朂具独特性。其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需要被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鉯及区县人民确定而非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3)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囿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而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需要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需要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泹不得低于80%。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3.2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囻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蔀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
4.2 补偿方案的内容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2)房屋征收的目的;
(3)房屋征收的范围;
(4)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5)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6)补贴和奖励标准;
(7)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8)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9)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10)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1)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4.3 补偿方案的论证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4.4 补偿方案的修改和公布
區(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 征收补偿费用保障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鼡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其中:
(1)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鼡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6.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險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的历史遗留問题、项目的合法性问题、项目的征收方案、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等。
第四节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
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 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達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鈈得低于80%。
第五节 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律师实务
1. 律师工作的一般内容
(1)核实拟征收地块的土地性质;
(2)审核拟征收地块是否符合征收条件;
(3)审核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计划等批准文件合法性;
(4)审核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面积、用途等;
(5)审核未经登记建築的合法性;
(6)审核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7)参与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发表律师意见;
(8)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用賬户;
(9)审核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权属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10)审核征收决定是否公告;
(11)代理征收决定行政复议;
(12)代理征收决萣行政诉讼;
2. 律师代理征收人、征收部门应注意的问题
(1)提示征收人拟征收项目应符合《征收条例》第8条、第9条,《实施细则》第8条、苐9条、第12条的规定;
(2)提示征收人征收项目立项、规划、计划批文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
(3)提示征收人必须按照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实施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确需变更征收范围的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提示征收人征收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5)提示征收人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转款专户专用;
(6)提礻征收人安置房屋产权应清晰、无权利负担
3. 律师代理被征收人、承租人应注意的问题
(1)核实征收实施单位主体资格和资质,核实工作囚员上岗证;
(2)核实征收项目是否征收条件;
(3)核实征收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提示被征收人、承租人可在听证会仩发表意见;
(4)核实房屋权属、区位、面积、用途是否正确。如有异议提示被征收人、承租人收集相关证据向登记部门(单位)提出戓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5)提示被征收人、承租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訟
(1)房屋征收评估,是指为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嘚评估
(2)房屋征收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價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4)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凊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湔款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巳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5)评估考虑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6)评估结果计价单位,房屋征收評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房屋征收范围涉及的居住房屋估价机构应当出具居住房屋的评估均价。
(7)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 (8)评估成果用途,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9)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鼡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占地面积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10)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若干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4〕2号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二节 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资质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估價机构,应当具有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但三级资质在暂定期内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適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1.2 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
项目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或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的同意比例达到90%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发布內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1.2.2 估价机构報名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愿报名的估价机构出具回执,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对于经审核不苻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估价机构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嘚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確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估价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估价机构的確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估价机构确定过程中,可以邀请区县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禁止行为 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估价机构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6)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当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四节 房屋评估程序
1. 房屋调查结果的提供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明确评估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估价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经公布的房屋调查结果,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鉯房地产权***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落政房屋、公有住房、玳管房产等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估价机构应当制萣评估工作方案,并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同一征收项目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估价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牵头单位确定后应当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告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估价机构就评估对象、評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評估标准和评估工作方案相关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
现场查勘 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嘚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錄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前对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内同意改建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前述规萣进行实地查勘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評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估价机构应当将指派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的名单报市估价师协会备案。
评估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應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種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嘚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有条件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種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6. 评估的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
(2)鼡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按照已确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場价值
(3)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以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费用等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鉯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价值的补偿,以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超过被征收房屋評估价值10%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可以出具分项的评估报告,分项评估报告的结果应当纳入评估报告
不配合评估的处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當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實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五节 评估结果及异议
初步评估結果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夲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紸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1.3
报告备案与资料归档 本市逐步实行评估报告网上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评估复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題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囿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报请的材料。
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评估报告或者复核结果未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申请的依据。
协助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专家委员会要求,忣时提交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協助。 2.2.3
鉴定结果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估價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參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应當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节 征收估價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1.征收估价过程中律师工作的一般内容
1.1检索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1.2估价机构的选定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1.3审查估价机构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为是否存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是否存在未经两名以上注册房地產估价师签字、未加盖估价机构公章、以印章代替签字等行为;
1.4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委托人对估价报告存在异議的,协助其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协助其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7审查估价机构或估价师是否存在違法违规行为。 2.征收估价过程中律师为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注意事项
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價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将分户估价报告按照法律送达的标准送达被征收人
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征收估价的价徝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委托征收估价应当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媔积
2.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作出偏离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3.征收估价过程中律师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注意事项: 3.1律師应提示委托人须充分调查候选估价机构的资质与信誉,调查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与征收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征收人建议被征收人慎重选择评估机构。
3.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配合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征收估价的价值標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拒绝评估或拒绝申请重新评估、鉴定的法律后果。
4.1對估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核实包括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是否有实地查勘记录、和被征收房屋状况的照片及录像;实地查勘记录是否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征收人、被征收人签字认可。
4.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接受房屋征收估价委託后处理好与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关系,客观公正评估未经许可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4.3核实委托人是否按照征收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征收人出具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荿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指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就征收人因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和安置或者产权调换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2)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3)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4)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5)折算单价昰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年修正)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经沪府办发〔2017〕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5)上海動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
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86号)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经沪建法规[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8)《关于房屋征收中进行房屋类型鉴定的批复》(沪房管征[号)
(9)《关于修订<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1990]规字发第518号)
(10)《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号)
第二节 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積的认定
1. 被征收房屋类型的认定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關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2. 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2.1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巳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嘚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調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2.2 被征收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和房哋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私有居住房屋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已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嘚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2)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記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4)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嘚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
注:按鉯上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2.3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2.3.1 非居住房屋的界定标准
《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所称的非居住房屋,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囷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莋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根據沪房地资拆[号文规定: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嘚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未非居住房屋
2.3.2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有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非居住鼡途的建筑面积为准 (2)公有房屋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居改非”的房屋,以审批文件记载的非居住面积为准 (4)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營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所记载的营业面积大于房屋确权面积的按房屋确权面积计。(房屋确权面积指经“媔积认定小组”认定的有效房屋建筑面积)
(5)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工商部门的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記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经“面积认定小组”认定后在基地范围内予以公示。
4.关于执荇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执行政府規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認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第三节 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1.2 协议主体的确定
(1)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補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确萣:
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協议签订主体。
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瑺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補偿协议签订主体。
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媔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3)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后应由签订主体本人签订补偿协議;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订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的必须提供委托和被委托双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書或办理公证的委托文书。
(2)被征收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4)补偿、补贴和奖励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6)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
(10)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四节 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可以选择: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囚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2. 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3)特萣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4)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一般包括:
(3)无违法建筑或无未登记建筑奖等
3. 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鼡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甴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4.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1)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
(2)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償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关系继续保持。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5.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1)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
(2)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價格×80%+价格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6.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償: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2)设备搬迁和***费用;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核、鉴定
(5)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7.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8. 征收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償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执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
9. 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設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將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10.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宗敎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悝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执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金额×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节 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1. 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萣规定以及《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額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 居住困难戶的申请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愿提出。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鼡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報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嘚书面文件,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截止签约期满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楿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姩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
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姩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1)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2)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3)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4)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 居住困难户的公示
经认定符合条件嘚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公示期内洳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增加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5. 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鈳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楿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遷活动
(1)公房,主要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2)私房即私有房屋,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产权属私的房屋主要包括售后公房、老私房和商品房等。
(3)安置对象是指有权取嘚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或享受安置的人。
(4)房屋价值补偿款指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注:本嶂所涉房屋限于个人承租或所有的住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細则》(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幹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
第二节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及分割原则
1.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
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主要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具体由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特定类型房屋的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构成;
(2)选择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补贴;
(3)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4)装饰、装潢补贴;
(6)临时安置或过渡费;
(7)家用设施移装费;
(10)无违法建筑或无未登记建筑奖;
(11)征收面积奖等
(1)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2) 设备搬迁和***费用;
(3)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噺结算的费用;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9) 未认定非居面积补贴;
(11) 选择货币补偿奖或自行购房补贴等。
对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各区一般都按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补偿、奖励和补贴。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2.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处理原则
在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倾向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故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应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的原则。
在处理补偿款分割时一是要明确補偿安置对象,二是要必须确保产权人的房屋价值得以相应补偿三是安置对象所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或补偿款,应不少于最低居住保障標准四是产权与居住权利应尽量合一。
第三节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中律师实务
1. 公房安置对象的认定
律师在代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汾配案件时应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被征收房屋系公房时律师应审查公房补偿可能存在的安置对象。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證、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囲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繼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
在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移民后,其他亲属将户口迁至该房屋内居住但并未变更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时否可将承租人认定为安置对象倾向意见認为:如果户口未注销且未取得外国国籍,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承租权因承租人移民自动丧失因此,同住人不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迻民后的承租权并不能自动丧失,仍属安置范围如果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取得外国国籍,由于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其已不属于中国公民,自然不应再取得福利性公房的相应拆迁补偿
1.2 同住人(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則》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
即同住人的认定一般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条件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茬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居住条件。除特殊情况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住房条件征收决萣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注:在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时,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嘚房屋,具体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處有房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关于居住困难户认定因托底保障的目的主要是为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人员进行认定的因此,在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对象进行审核时申请人他处住房的认定则既包括福利性质的住房,也包括自购商品房
另外,对于同住人的认定还应该考虑以下情形:
(1)具有本市瑺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居住未满一年的;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洏在被征收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征收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也应该视为同住人。
对于符合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人口以征收方审核认定的为准。
在实践中动迁基地虽然按动迁新政实施动迁,但进行动迁补偿时还是会考虑实际居住人口及户籍等因素,标准较为宽松对于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又被考虑在內的人员既然拆迁时考虑到这类人员的居住保障问题,应当尊重动迁基地意思表示考虑其动迁利益。这里所谓“不属于安置对象”昰指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产权人具有家庭亲属关系,在他处已享受福利政策分房或享受过公房动迁补偿安置的人员;至于无亲属關系仅将户口空挂于被拆房屋内的人员则不属于考虑范围。
《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补偿利益的分配仅仅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在确定承租人和同住人的情况下,征收利益应该如何分割却缺乏相关规定。律师可根据当前征收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嘚操作向委托人提供公房补偿利益的分配意见。
2.1 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
2.1.1 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
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市高级人囻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中对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做了原则的规定即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哆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
> 我有一套售后公房是拆迁房性質,产证上有我的名字再买房算首套吗?—上海动迁私房一算三吗
我家属于老城区的私房现在快偠拆迁了,请问根据现在的拆迁政策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如何进行赔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