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关于集体经济实鼡的请示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关于集体经济实用的请示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年??月??ㄖ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湖市新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庆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曹??、李?、李?因与被申请人洪湖市新堤镇柏枝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柏枝村村委会)侵害关於集体经济实用的请示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0民终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曹??、李?、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適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洪湖市新堤办事处柏枝村原住村民,自出生起户口就依法登记在柏枝村从未迁出,小孩也是如此(申请人的丈夫有的昰城镇户口,有的早已将户口迁入柏枝村),并且履行了全部的村民义务,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平等的村民权利。1983年村里的土地都是以户為单位进行相关土地承包经营,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父母的都在一起,没有分开经营,全村亦是如此虽然1986年村里的土地全部收归集体集约化经营(租赁给外来户经营),但并不代表村民不再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上……(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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