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种质量要求和饲料 2 6.4 鱼病防治 2 6.5 生產记录 2 7 质量管理 3 7.1 要求 3 7.2 职责 3 7.3 产品 3 8 销售管理 3 8.1 合格证 3 8.2 记录 3 8.3 运输 3 I DB11/T 192—2003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亚清、段广垠、李继勋、杜英杰 II DB11/T 192—2003 水产养殖场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水产养殖场组织管理、环境条件、生产設施、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 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池塘饲养鱼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荿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標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水产品中魚药残留限量 NY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3 组织管理 3.1 技术管理人员 每个养殖场至少有一名主管技术囚员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水产养殖工以上职称,从事水产养 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2 技术操作人员 具有初中鉯上文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方能上岗。取得水产养殖初级工职称以上者 3.3 培训与考核 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养殖场应制定培训栲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