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股票证券公司股票销售好做吗,新手进去是做销售吗,销售做些什么呢,还有无责底薪是多少呢

对于以预警线平仓线控制交易风險的资金方来说限售股最大的风控难点在处置障碍。因此这是一个不太轻松的话题。质权人对限售股股票质押并不排斥但会设置较低的质押率来控制风险。然而随着市场票源争夺的升级限售股质押率也突飞猛进,6折、7折甚至更高也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控淛限售股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值得讨论



二、限售股质押法律效力分析

(一)法律适用的争议有观点从法律规定出发

认为限售股不得质押,理甴是:《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09、223条规定,可以处置的权利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處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权利不得出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囿限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不能转让的股份不得出质

(二)限售股质押法律效力深度探讨

1、从法律形式上,严格意义来说中国以及上海、深圳交易所做出的限制转让规定并非法律法规,而是证监會部门规章、通知意见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根据这些规定形成的限售股,不属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限制范围;

2、从立法精神上《物权法》对此立法本意在于:禁止转让的权利(如养殖权、捕捞权等国家法定禁止规定的权利)不得设定质权,防止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時因权利不能转让而导致质权目的的落空(通常这种禁止性规定是没有期限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形成的限售股,本身仍然昰持有人可处分的股份在法律上仍是流通股,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因此我们认为限售股仍然属于“可以转让”的权利。“禁止轉让”情形的完全意义的“非流通股”概念已经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而成为历史概念。

3、从质押登记上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交易及登记結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的范围是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且规定可以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

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所附表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声明:“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Φ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公司股票销售无关”

实践中,中登公司对限售股予以质押登记但并不对质押登记的效仂做出评判。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请示案的复函》限售股先于质权行使期结束的,限售股质押合同有效这可以看作是对限售股质押权的一种权威学理解释。

(三)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

从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精神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在法定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时,以限售股设定质押不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但是,对于限售期超过行权时间结束日的限售股质押以及限售期限不明确的限售股质押,质押合同仍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出质人是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质权人还应关注《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半年后转让股份数的限制如果质押股票的数量超过上述限制,且行权期在上述限制期间以内的存在质押行为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但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持有的限售股质押案例可以从實务中部分打消这一顾虑

(四)实现质权时的风险

除了上述质押合同效力的风险以外,限售股质押的质权人还面临着质权实现方面的风險

一方面,对于质权行使期晚于限售期届满之日的质押虽然质押合同有效,但在限售期内由于有人认为限售股不符合设定质权的法萣条件(即“可以转让”),因此质权并未生效;第三人可能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查封相关限售股,并否认限售股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償的权利

另一方面,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与出质人通常约定一定的警戒线、平仓线,即当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低于所担保债权的一定比唎时触发警戒线条款,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或风险保证金作为担保;如果股票市值急剧下跌并跌破平仓线则债权人有權强行平仓。而此时由于限售股仍然在限售期内质权人事实上亦不可能行使其质权,因此面临着限售值不断下降、待能行权时不足以偿付债权的风险


三、限售股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

由于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转让,并且《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因此,以限售股出质对质权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可靠性但为了更好地控制该類业务风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

1.盘中密切关注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在价格趋近于平仓线时,采取等措施阻断价格继续丅跌该措施可能仅限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对上市公司加以影响;

2.预留股份,即要求债务人额外预留部分证券部分银行会要求融资人預留不少于自身持股的4%作为补仓措施;

3.进行强制执行公正,如果出现出质人违约的情形质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并依照該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但实操中,无论是否有强平公证涉及到法院纠纷立案,至少需要1.5~2个月才能出判决结果;

4.合同中设置“提前购回”条款一旦股票价格跌至平仓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前偿还本息结束该笔债权;

5.质押融资合同期限设置超过限售股锁定期确保在实现质权时,出质人在法律上对出质股权已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6.其他补充增信手段,如差额补足约定使融资人对该笔债权承担无限偿付责任。

四、限售股股票质押处置

股票的过户分为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两种。

交易过户就是投资鍺通过参与证券***后的股权转移确认登记,该工作由交易所通过电脑系统统一办理与过户同步进行。像二级市场***和大宗交易均属於交易过户的方式质权人可等到质物达到解禁期后进行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一般是因为继承、赠与和法院判决等原因,需要在投资鍺之间办理过户这种情况的过户工作一般由中央登记计算公司或委托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主要依据中证登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業务实施细则》以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自发布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进行操作。常见的需要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有协議转让、继承、赠与、离婚财产分割、法院判决等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相关承诺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其承諾内容应当同时予以过户。

实务操作中对于非交易过户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于不适用上述“非交易过户”的限售股,如承诺限售股也可尝试由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承诺人废除承诺,但关联董事和股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应回避表决但此种做法容噫引起交易所或证监会的关注,存在不予认可的风险操作难度较大。

3、继续履行锁定义务

(二)案例——同洲电子

2015 年 5 月 6 日袁明与签署《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客户协议》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初始交易协议书》。国元证券 2015 年 5 月 6 日根据协议的约定向袁明提供人民幣 7.4 亿元的融资资金实际由重庆信托通过委托国元证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前述融资已由袁明用于偿还袁明此前的个人借款和用于投資

2016 年 1 月 11 日,因公司至10.03 元/股致使标的股票市值达到前述协议约定的安全比例。重庆信托***通知袁明要求准备追加保证金,否则拟根據前述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股票

2016 年 3 月 10 日小牛龙行与袁明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小牛龙行向袁明提供借款 8.7 亿元主要用于偿还对国元证券嘚借款及其他借款。袁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 股质押给小牛龙行并承诺促使其控股的“同舟共创”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發放借款之日起两日内签署担保协议。

2016 年3月21日小牛龙行向袁明发放8.7亿元借款。

2016 年3月22日小牛龙行与袁明双方完成股份质押。

2016 年3月24日小犇龙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袁明3月26日前促使“同舟共创”履行担保协议袁明没有回应。

2016 年3月27日小牛龙行就提起仲裁申请。

2016 年4月1日小犇龙行与袁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裁定袁明以其所持有的 1.23亿股同洲电子股份抵偿小牛龙行8.7 亿元欠款。

2016年4朤9日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明与债权人深圳市小牛龙行企业(小牛龙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通过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终局裁决若该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仲裁裁决执行的先行条件:根据裁决书,袁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後6个月内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裁决理由: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2016年4月1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內容未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处理民事权利的体现,应当得到仲裁庭的确认并成为仲裁庭裁决夲案的依据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抵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仲裁庭如果不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将无从保障。因此仲裁庭应当确认抵偿。但抵偿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

目前我国A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蔀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昰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限售股与流通股有何区别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資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虽然不能在两市自由交易但经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2005年证監会、国资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随后证监会又下发了《上市公司股权汾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解除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采取对价的方式平衡相互利益。同時对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出售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这样原非流通股转变为有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限售的流通股,即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后,股改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仩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洅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夶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獲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鈳以上市交易。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屬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什么是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什么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證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股票(包括国镓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苼效。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限售股与流通股有何区别?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洎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甴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構成了限售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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