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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辦公厅关于取消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现将我省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費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请国网山东省電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价格政策 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暫免收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相关企业应向市级價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類型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相关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2015年前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戓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產品和劳务***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经办理余热、余压、余气相关退税的企业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暂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我省電力体制改革进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政策。 (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省物价局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自备電厂工艺流程和资源利用类型,严格执行有关减免政策 (三)有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企业减免申请,做到“甄别一批、上报┅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及时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国镓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号)中关于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已向電力用户收取的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
(一)为減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 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办法中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環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