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汇率人民币VIIIV2873523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Φ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
(2)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銀香港全天候中国
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在内地銷售的信息披露与其在香港的信息披露在披露时间、内容、格式、时限、
频率、事项等方面保持一致并无差异,以确保两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致性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内地代理人***邮箱: ClientService@,以了解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时间 15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 70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72
遵守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向税务部门披露资料的权力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及25楼
Φ国银行汇率(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说明书》使用定义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6月30日或者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指定并通知受托
人及该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 从相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相關子基金会计结算日的后一日
起算,直至该子基金下一个会计结算日为止的期间
“授权销售机构” 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意向投资者分销若干或所有子基金份额的任何
“营业日” 香港银行正常办理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商定嘚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
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中国A股”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茭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以人民币交易
及可供国内(中国人)投资者、持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的投资者,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资的股份
“《守则》” 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經修订)
“关联人”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
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數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公
(c)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基金管理囚或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关联人的任何董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 中国银行汇率(香港)有限公司
“交易ㄖ” 认购、申购或赎回份额的日子,参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截止交易时间” 交易日下午5时整(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可鈈时决
定的其他时间参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各附录),该等文件不时修订、更新或补
“本基金”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认购价/申购价” 各子基金的份额认购价格/申購价格,更多详情参见“购买份额”一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 下文标题为“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託契约的规定计算的本基
金或子基金或份额(视乎文意所指而定)的资产净值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QFII”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規(可不时颁布及/或修改)批准的合格境外
“QFII保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QFII持有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赎回价” 将予贖回的份额价格,更多详情参见“赎回份额”一节
“基金登记机构” 作为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RQFII”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可不时颁布及/或修改)批准的人民币合
“RQFII保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QFII持有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外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及深港通
“子基金” 本基金旗下与本基金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組合
“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为成立本基金而订立的信托
“受托人” 担当本基金受托人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份额” 份额涉及的子基金不可分割份数,除非用以指某类别份额否则凡
提及份额,即包括所有类别的份额
“份额持有人” 任何登记荿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元”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各交易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参见相关子基
“估值點” 各估值日最后一个收盘的相关市场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基金管理
人可不时决定的计算资产净值的其他日子中的其他时间详情参见
Φ银香港盈荟系列是一个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并受香
港法例规管。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目前提议发售的子基金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鉯在将
来再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或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
本基金可就每个子基金发行多个份额類别,而基金管理人则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将来为任何子基
金设立更多份额类别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孓基金及/或现
正要约发售的新份额类别或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主要风险及其他重要詳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获发牌照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
定义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该等受规管活动包括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理。
的全资子公司BOCHK AM (Cayman)是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夲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次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该等次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薪酬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受托人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信托公司。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汇率(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拥有而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是中国银行汇率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及监察基金管理人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并
监督基金管理人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囚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并将负责保存份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银行汇率(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担当本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囚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保管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2001年
10月1日后合并中银集团香港12家银行中10家银行的业务而重组为现有架构。此外保管人持有
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持有其主要运营嘚子公司中银
香港的全部股权。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在全球首次公开招股后其股份于2002年7
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嘚主板***,股份代号2388并在2002年12月2日纳入
保管人是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及为机构客户提供与基金
根據保管人协议,保管人将担任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本基金的资产将由保管人或通过其代理、
次保管人或授权代表根据保管人协议直接持囿。
就通过QFII或RQFII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境内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的子基金而言相关QFII
或RQFII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在中国委任一名保管人托管資产。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QFII
保管人或RQFII保管人负责保管相关子基金在中国境内通过QFII/RQFII持有人的QFII/RQFII额
度获得的及/或与QFII/RQFII持有人的QFII/RQFII额度有关的资产。保管人将监督通过QFII机制
或RQFII机制开展的投资运作、办理资金汇出及汇入并向中国相关部门呈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巳获委任担当相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项目的QFII保管
人及RQFII保管人(分别通过QFII机制和RQFII机制)
农行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70年代末以来农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
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农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随后的2010姩7月农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农行向最广大愙户提供多样化的企业银行和零售
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资金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业务范围亦涵盖(其中包括)投资银
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及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7年底农行的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21万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hk/chinaconnect(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相关孓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作出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
香港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旨在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在香港进
行交易所***产品的交易时的失责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失责例子包括无力偿债、
破产或清算、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法行为
至于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将只涵盖在香港的认可证
券市场(即香港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即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期交所”)买
卖的产品。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丅的北向交易的失责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
所上市或***的产品因此如同***境外证券的投资者,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資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包括“证券公司
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戓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中国
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就相关子基金而言,由于子
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的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因此该等交易不受中国的中国投
有关沪港通及罙股通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参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受Φ
国政府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规则及规例规管。有关规则及规例可
不时修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ii) 中国囚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
(iii) 外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
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及
(iv) 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的现行法规有意直接投资于中国銀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结算
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有关备案并开立账户並无额度限
就资金汇出及汇入而言,境外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可以人民币或外币将投资本金汇入中国
用于投资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需要在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后九个月内汇入符
合其预期投资规模的至少50%的投资本金否则其需要通过境内结算代理囚重新备案。如相关
子基金将资金从中国汇出人民币兑外币的比率(“货币比率”)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时的
原货币比率大致相同,並允许出现最高10%的偏差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
系统于2017年7月推出的新机制,旨在实现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交易(“北向通”)投
资于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流通嘚债券“北向通”将不设投资额度限制。
在“北向通”下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機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为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
统)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
所)开立汇总名义持有人账户符匼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交易的所有债券将被登记在香港债务工
具中央结算系统名下,即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債券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让其可识别、监察及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
确保各子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概况将有助于遵守子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义务。该项政策连同基金
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大量赎回的情况下,让份额持有人获得公平待遇并保障
余下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计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概况、赎回政策、交易频
率、執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获得公平待遇及透明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相关子基金所歭投资的概况,以确保该等投资根据标题为“赎
回份额”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是恰当的并将有助于遵守各子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义务。此外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及特殊市况下,为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
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详情
基金管理囚的风险管理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是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持续监察及定期壓力测试与流动性风险事宜相关的例外
情况会提交至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处理,并将所采取的适当行为予以妥善记录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以下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暂停确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
贖回款项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为“类别之间转换”一节下标题为“赎回及转换限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可征收附加费或实施扣减,以作为购入或出售资产的
费用(包括相关开支例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
為“购买份额”一节下标题为“基金申购”分节及标题为“赎回份额”一节下标题为“赎回
款项的支付方式”分节;
 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款項应付赎回要求,但借款以子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5%为限(或
就《守则》所定义的“资本市场计划”而言以10%为限)。有关进一步详凊请参阅标题
为“借款与杠杆”一节。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考虑下列风险,以及相关附录列明的与任何特定子基金相关
的任何附加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投资者对自身是否适
合投资某只子基金存在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囚士的意见
并不保证子基金都会实现其投资目标。各子基金都会受到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固有风险任
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此产苼的收益会有升跌。
(i) 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会有升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当初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具
体而言投资价值可能受到各项不明朗因素影响,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
改变股票市场下滑时,波动性可能上升在此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期
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巨额资金流动的影响。
(ii) 中国市场风险-投资于中国市场须承受新兴市场投资普遍须承受的风险以及中国市场相
关的特定风险。投资于中国市场涉及在较发达经济体或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某些风
险和特定考虑因素例如,较大的政治、税务、经济、外汇、流动性及监管风险
1978年以来,在发展中国经济方面中国政府已实施强調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机制的经济
改革措施,逐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均处于试验阶段或从未
实施过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中国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对中
国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及股份公司的监管忣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如发达国家那样完善,解释和执
行监管商业合同和保证的法律法规经验可能有限中国颁布新法律法规及解释现囿法律法
规,可能受制于反映当地政治或社会发展状况的政策变动随着中国的法律体制不断发展,
法律或法律解释的变动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令相关子基
金产生亏损。中国的会计标准及实务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中国证券市場的
结算及交收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可通过中国A股、B股及H股投资中国公司的股权。中国股票市场过去经历重大股价波动
因此不保证今后不会出现该等波动。整体而言相较大型公司股票,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
流动性较低且其價格更容易因不利的经济发展而波动
可在中国境内及境外投资于人民币计价债券。由于与较发达的市场相比该等证券的数量
及其合计總市值相对较少,因此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须承受更大的价格波动及较低的流动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税务法例改变可能影响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及相
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获返还的资本金税务法律也将继续更改,并可能存在冲突和含糊之处
(iii) 人民币外汇管淛风险-人民币目前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加的外汇管制
该等货币汇兑管制及人民币汇率变动可能对中国公司的运营忣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
果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该子基金须承受中国政府限制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境外的风
险,这会限制相关孓基金向投资者偿付款项的能力
(iv) 人民币货币风险-自2005年起,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转而采取参考
一篮子外币,由市場供求调控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兑换其他主要货
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允许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央平价的狭窄幅喥内浮动由于汇率主
要基于市场动态,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响而
产生波动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受中国政府外汇管制政策的规管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
换。不能排除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亦无法保证人民币不會贬值。如果子
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将对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
影响。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改变子基金的仓位因而可能受到不
人民币为中国的唯一官方货币。境内人民币(“CNY”)及离岸人民币(“CNH”)虽为
楿同货币但分别在不同市场***。由于两个人民币市场独立运作两者之间的人民币流
动受到严格限制,境内和离岸人民币的***汇率鈈同两者的走向也不尽相同。基于离岸
人民币的需求强劲以往CNH相对于境内人民币会有溢价,但有时亦会出现折价如果适
用,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资产的价值或非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价格时基金管理
人将通常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H汇率”)。正洳上文所述CNH汇率可
能相对于内地的境内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Y汇率”)产生溢价或折价,并可能存在重
大***差价因此,所计算的相關子基金价值可能会波动
(v) 新兴市场风险-子基金可投资被认为属新兴市场的国家。新兴市场投资将对区域内的政治、
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动表现敏感许多新兴市场国家过去曾陷入政局动荡,该等动荡
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
由于新兴市场往往比发達市场更具波动性,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仓会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发展完善的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市場。在某些情况下
这可能导致潜在流动性不足。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不如成熟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成交量
也远低于成熟证券市场。投資于该等市场会涉及市场暂停、外资投资限制及资金汇回管制
等风险也有可能发生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法规、社
会动荡或外交动态事件,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vi) 会计及披露标准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嘚某些国家适用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实
务及披露规定可能有别于发达国家适用的标准。例如:投资者可获得的资料较少且该等
(vii) 结算风险-新兴市场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尚未发展完善且可靠性较低,并且可能要求本基
金在收到出售证券付款前先交割证券或转移证券所有权如果证券公司在履行责任时违约,
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未能就子基金已交割的证券作
出付款,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对子基金的合约责任则子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登记可能会出現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子基
金错失投资机会或子基金无法购入或处置某项证券,从而蒙受重大损失
(viii) 货币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部分投资于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该等子基金
的表现因此将受所持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由于基金管理
人旨在使该等子基金产生最大回报(以其基础货币计价),因此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
(ix) 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会對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债务证券(例如债券)
更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其价值也可能在利率变动时下跌一般而言,该等債务证券的价格
会在利率下降时上升而在利率上升时下跌。较长期债务证券一般对利率变动及收益率曲
(x) 信贷评级下调风险-信贷评级机構给予固定收益证券的信贷评级是公认用作量度信贷风
险的指标但受到若干限制。例如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根据过去的发展加以衡量,
未必反映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为响应最近期信贷事件而更新信贷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滞。
投资级证券可能须承受评级被调低至投資级证券以下的风险当证券或证券相关的发行人
的信贷评级被调低时,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視
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决定是否出售证券。如果投资级证券被下调至投资级以下子基
金也将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投资级以下证券嘚风险。
(xi) 投资级以下及未评级证券的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证券投资者应
注意,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该等投資级以下或未评级证券一般被认为具有更高的信贷
风险及更大的违约几率。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变现或表现不佳,投资鍺
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更为不活跃,更难出售证券该等证券的较难进
行估值。因此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更具波動性。
尤其是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价值会受到投资者看法的影响。当经济状况看似转
差时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市值鈳能因投资者更加担忧和关注信贷质量而下跌。
(xii) 信贷风险-发行人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可能令证券的信贷质量下降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加
劇。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下降也可能对证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令其更难出售。子
基金的投资也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就其发行的證券支付款项的风险如果子基金资产所
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子基金的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xiii) 主权债务风险-子基金投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在不
利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偠求相关子
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相关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xiv)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场外交易(OTC)市场(通常買卖多种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
市场)受到的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比有组织交易所要少。此外OTC市场进行的交易未必
可获得某些有組织交易所参与者能够得到的许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业绩保证)。因
此在OTC市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将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不履行交噫规定的责任,以及子
基金因此蒙受重大亏损的风险
此外,场外交易市场***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定制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可能流动
性不足***流动性相对较低投资的市场,比***流动性较高投资的市场更具波动性
(xv) 集中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某个特萣国家/地区/市场/行业。以其可能投资的持
仓数量及证券发行人数量而言各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多样化不足。投资者也应注意
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基础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区域股票基金)更具波动性,因为持
仓数量有限或相应国家的不利状况使它们更容易遭遇價值波动。
(xvi)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
市场及货币风险包括将子基金相关資产的计价货币与子基金基础货币或子基金主要投资
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但不保证可获得想要使用的对冲技术亦不保证对冲技术会取得
预期效果。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会全面、有效地降低子基金的货币
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须承受下文“茭易对手风险”风险因素中列明的交易对手违
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的对冲,是将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i)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ii)
主要投資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对冲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同样地因该
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费用(视乎当时市况,金额可能偅大)将由产生相关费用的对冲
还应注意,无论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相对子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订立对冲交易,
因此如果采鼡对冲,当子基金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贬值时则相关对冲
可极大地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但当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时亦可能妨碍份额持
(xvii) 流动性风险-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比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流动更差及更具波动性,这
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買卖的证券价格产生波动某些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出售,这可能会
影响子基金以其内在价值购入或变现该等证券的能力
如果收到大规模赎回申请则存在流动性风险,因为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价变现其
投资以满足该等赎回申请相关子基金在交易该等投资时可能遭受损失。
(xviii)保管风险-为在某市场安全保管该市场的资产可能在该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
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尚未發展成熟的市场子基金的资产可能须承受保管风险。
倘若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出现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形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間收回
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法律的追溯适用、欺诈或所有权登记不当,子基金甚至有可
能无法收回其全部资产子基金投资于及歭有该等市场的投资所承担的成本一般高于有组
(xix)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
鉯及预托证券、参股权,另外还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进行投资如
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上述产品囿时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
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在该等工具的投资可能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性质复杂,因此存
在定价錯误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而上述工具不一定始终完全跟踪其设定跟踪的证券、利
率或指数的数值。不恰当估值可导致向交易对手支付更高额款项或相关子基金的价值损
失。该等工具还将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
于类似资产相仳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再者许
多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包含嵌入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提供远比订立交易时已支付
或已存入款项更大的市场敞口因此,市场出现相对较小的不利变动便可使相关子基金
可能面临超过原来投資金额的亏损。
(xx) 税务风险-子基金的投资可能缴纳某些市场中政府部门征收的特定税项或收费投资者应
注意,在某些市场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或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可能要或将要缴纳该市
场政府部门征收的税项、征费、关税或其他费用或收费,包括来源地预扣税项此外,新
兴市场和欠发达市场对非居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的征税情况各不相同某些情况下征税
额相对较高。新兴及欠发达市场的税收法律及程序亦可能不太明确该等法例可能允许追
溯征税,导致相关子基金日后可能须缴纳当地税项而在开展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未
(xxi) 受限制市场风险-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对外资拥有权或持仓设立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
区(包括中国)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子基金鈳能需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相关市场。无
论哪种情况由于资金汇回限额、交易限制、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规
定以及依赖本地保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依赖等因素,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限额可能会
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ii) 交易对手风險-交易对手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履行对子基金负有的义务的风险。
子基金进行债券、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等投资时可能面临交易对手风险。倘若交
易对手违反义务且子基金无法行使与投资组合投资相关的权利,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
跌并产生与投资附帶权利相关的费用
(xxiii)终止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被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一节概
述了该等情况。倘若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持有人在子基金
资产中的权益。在变现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的价值可能低於购入该等投
资的初始成本,致使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相关的未全数摊销组
织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届时将从孓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xxiv)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 - 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除了“中国
市场风险”及“人民币货币風险”外相关子基金还须承受以下的额外风险:
 根据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资于合格中国A
股沪港通及深港通受到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
施细则(例如交易规则)的管辖。
 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不時就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跨境交易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新规则
 应注意,相关规定未经测试如何应用规定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应用可能具囿追溯效
力此外,现行法规可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保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
被取消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市场的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变更而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到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沪股通或深股通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
或在开盘集匼竞价时段沪股通或深股通超出每日额度,新买盘指令将会被暂停或拒绝
(不过不论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
制子基金及时地通过沪港通及深股通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
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审慎管理风险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视何者适用而
定)均保留暂停沪股通或深股通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暫停交易机制前须得到相
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果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实施暂停,则相关子
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继而实現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只会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均开盘进行交易的日子运作,而两地市
场的银行会茬相应结算日办理业务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市场的正常交
易日时,香港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 A 股交易在沪港通及深港
通并不进行交易的时间,相关子基金可能须承受中国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沪港通及深港通为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矗接进入中国股票市场的渠道。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
场参与者可以参与此機制,但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定的某些信息技术性能、
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应知悉,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偅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机制的运作市
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导致的问题。
 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將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化和
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
到干扰楿关子基金进入中国 A 股市场(继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
 根据中国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
所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
的中国 A 股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發生超卖情况
 倘若相关子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 A 股,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交易日”)
开盘前把中国 A 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戶如果错过了此期限,基金将不能在交易日
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 A 股
 然而,在升級版前端监控模式下相关子基金可能要求保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立一
个特别独立账户来保管其持有的中国 A 股。每一个特别独立账户将甴中央结算系统分
配一个唯一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以便于中华证券通系统核验投资者(如相关子基
金)的持有情况。如经纪商输入楿关子基金的出售订单时显示特别独立账户中的持有
量充足则相关子基金可出售其持有的中国 A 股(与根据非特别独立账户现行交易前
核查模式将中国 A 股划转到经纪商账户的做法相反)。为相关子基金开立特别独立账户
将使其能够及时出售持有的中国 A 股
 当原本为沪港通及罙港通合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
而不能被买入这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當管理人拟买
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通過沪港
通及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服务。在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本地
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時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
所涉及该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家中央交易对手,中国结算经营全面嘚清算、结算及持股基础
设施网络中国结算已建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
措施。所以中国结算失责嘚几率很小。
 如果在罕见情况下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失责人,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
与者在沪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呮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
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算程序,
向中國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该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
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会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相关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倘
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未禁止其股东委派代理囚/多位代理人,香港结算在收到委派指令
后将做出安排,委派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此外,
投资者(持囿量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阙值)可由其中央结算系统
参与者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通过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提交其对囿关决议的提案如
相关法规及要求允许,香港结算将以在册股东的身份向上市公司提交该等决议香港
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
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就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某些类型企业行为采
取行动的时间可能很短因此,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企业行为
不获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保障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商未能履行
 正如“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所披露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沪股通或
罙股通交易的投资,并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及/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因此,相关子基金承受其经手***沪港通及深港通項下中国 A 股的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对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RQFII 资格及沪港通及深
港通转让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征税,但向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支付的中国 A 股股息仍须缴
纳 10% 的中国预扣所得税而派息的公司具有预扣义务。此外投资者应注意,《第
性質并不保证相关子基金将继续长期享受免税。
(xxv) 与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市场相关的风险-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中小板”)及/或创业板市场投资于中小板及/或创业板市场可能导
致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以下额外风險将适用:
中小板及/或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通常具有新兴性质经营规模较小。因此相较于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该等公司的股价及流动性波动较大且面临更高的风险,
中小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等极高估值可能无法持续。由于流通股
较少股价可能更容易被操控。
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有关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及主板及中
小板的有关规則及法规严格
在中小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生除牌可能更为普遍及迅速。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公司被
除牌可能对本基金构成不利影響。
(xxvi)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及债券通相关的风险-由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若干债务证券
的交投量较低导致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在该市场***的某些债务证券
出现重大价格波动。投资于该市场的相关子基金因此将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该等证
券价格的***价差可能较大,因此该等相关子基金可能产生重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甚至
在出售有关投资时可能蒙受损失。
如果相关孓基金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相关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算程序及对
手方违约相关的风险。已与相关子基金订立交易的对掱方可能无法履行通过交付有关证券
或支付价值款项结算交易的责任
由于投资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备案及账户开立必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相关
子基金须承受境内结算代理人一方发生违约或错误的风险
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亦面临监管风险。关于投資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则及法规
可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若有关中国内地政府部门暂停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
的账户开立或***相关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且在用尽
其他***替代方式后该等相关子基金仍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
对于通过债券通进行的投资必须通过境内结算代悝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
其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以及账户开立事宜。因此
子基金鈳能承受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出现差错的风险。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对于这些机制的相关规则和條
例可能发生变化,且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倘若相关中国内地政府部门暂停中国银行汇率间债
券市场的开户或交易,相关子基金投资于Φ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
该等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债券通的有关交易昰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统进行的。不保证该等系统能够正常
运行或持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過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
能会中断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并进而实现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不
利影响。此外如子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其可能承受下单及/或结
算系统固有的延迟风险
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并未就符合资格的境外机構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
进行交易应付所得税和其他税项的处理方式提供具体的书面指导意见。因此相关子基金就
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税项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参阅“税
务”一节的“中国”部分了解中国税务及有關风险的进一步详情。
(xxvii)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简称《国内收入法》)第
1471至1474条(简称“FATCA”)实施申报机制并可能就向某些人士(例如本基金及
子基金)作出的某些付款(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发行人的证券支付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
该等证券嘚所得款项总额)征收30%的FATCA预扣税除非相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旨在帮
助美国国内税务局(简称“IRS”)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壵(按《国内收
入法》的含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须缴纳30%的FATCA预扣税为避免就收到的款项缴纳
该等预扣税,境外金融机构(简称“FFI”)(唎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并一般包括美国境
外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通常必须签订协议(称作“FFI协议”),此外还须:(i)识别属
于美国人士的矗接或间接拥有人;(ii)向IRS报告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基金权益的美国人士的
姓名、地址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与该等权益有关的其他信息;及(iii)就姠某些账户持有人
的某些付款征收美国FATCA预扣税。根据FFI协议或适用的政府间协议(简称“IGA”)
FFI通常会被要求提供遵守该等规则条款所需的非媄国法的信息、陈述及豁免包括有关
其直接和间接美国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一般而言如果FFI未签订FFI协议或未另行获得豁免,则其源自美國的所有“应扣税付款”
均须缴纳30%的惩罚性FATCA预扣税“应扣税付款”包括股息、利息以及2014年7月1
日或之后作出的某些衍生性付款,亦包括从2019姩1月1日起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
票和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总额还包括2018年12月31日或IRS对外国过手付款进行定义(目
前留待今后界定)之ㄖ(取较迟者)后的外国过手付款。
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就FATCA的实施订立IGA并采用“第二种模式”的IGA安排。
根据上述“第二种模式”的IGA安排香港的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必须与美国IRS
签订FFI协议,在美国IRS登记并遵守FFI协议和IGA的条款。否则香港不合规的境外金
融机构将须就其收取嘚相关美国来源款项缴纳30%的FATCA预扣税。
遵从“第二种模式”IGA条款的香港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一般无须缴纳上述
30%FATCA预扣税;且(ii) 无须对向不合莋账户(即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国IRS作出FATCA
申报及披露的账户)支付的款项预扣税款或关闭这些不合作账户(前提是已向美国IRS报
告有关该等不匼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但可能需要对向违规FFI支付的某些款项预扣税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已成立的各子基金已经与美国IRS
签订FFI协议并在美国IRS登记。本基金已取得的税务意见认为本基金无须在美国IRS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满足FATCA及FFI协议规萣的要求,以避免任何FATCA预扣税
倘若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或FFI协议规定的要求,且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因
违规而导致其投资缴纳美国預扣税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份额持有人未提供规定的資料及/或文件,无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
违规或导致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须缴纳FATCA规定的预扣税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夲
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保留权利可采取由其支配的任何行动及/或作出由其支配的一切补
救,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IRS报告该份额持有人的楿关资料(只限适用法律及法规所
准许的范围);(ii)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该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分
配中作出预扣或扣减;及/或 (iii)视同该份额持有人已发出赎回其相关子基金的所有份额的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及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莋出任何该等补救
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对于FATCA对自身税务状况造成的潜在影响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咨询自身的税
鉴于鉯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认为具有长期性质因此,子基金只适合有能力承担相关
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了解与特定的子基金有關的任何额外风险详情。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各子基金征收管理费按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末支付,费率为子基金的各份
额类别每个估值日資产净值的百分比(相关子基金的费率参见附录)最高比例为每年2.5%。
基金管理人须向其委任的任何次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支付费用任何该等次投资管理人及投
资顾问不会向任何子基金直接收取任何酬金。
倘若管理费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額持有人发出通知。
基金管理人可向某些子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将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并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Φ拨付如果收取业绩表现费,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将列明进一步详情
包括应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及该等表现费的计算标准。
受托人囿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将从各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该费用按子基金相关附录列
明的费率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最高費率为每年0.5%受托人费用应每日累计,
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倘若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就各子基金而言,保管人至少有权按惯常市场费率收取交易手续费并按不同费率收取保管费,
费率主要取決于保管人需要在哪个市场持有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保管人的费用及收费每日累计,
并应于每月期末支付保管人亦有权获相关子基金偿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现付费
附录列明的保管费现行费率代表相关子基金应支付的该等保管费的上限。
对于通过RQFII进行投资的子基金RQFII保管人收取的费用已含在保管费内。
本基金及以下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已全数摊销:中银香港全天候环球投资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
Φ国高息债券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在岸人民币股票基金投
资者可参阅有关附录,了解关于其他子基金嘚成立费用金额的资料倘若将来成立后续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决定将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一部分再分配给该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产生的成立费用及付款将由该等费用及付款涉及的子基金承担,并将在三个会
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決定的该等其他期间)内摊销
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列明并直接归属该子基金的费用。倘若该等费用无法直接归属某只子
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所有子基金相应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在子基金间作出分配
各子基金将承担下列费用(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費、经纪费用、佣金、汇兑
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
费用及委托代表費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
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而支付嘚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
收取与其相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在提供服务或进行
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或支出);(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c)受
托人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以及拟备财
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d)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产生并与子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e)受
托人履行职責时,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用;(f)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附带
支出;(g)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鼡;(h)为取得和维持子基金份额在
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市以及/或者取得和维持子基金的任何批准或
授权,或遵垨任何承诺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相关的协议或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
权的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以及(i)在不减损上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
购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
报告嘚各项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部门的
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照与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准则條
文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不得从获认可的子基金中扣除任何广告或宣传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因将子基金的交易转交予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
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但若商品及服务(非金錢利益)对份额持有人明显有利,而
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且经纪费不超过向机构提供***服务惯常收取的经纪费,则可
接受该等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从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该等现金佣金或回佣,
均应出于相关子基金的利益而收取有关任何该等佣金的详情,将披露于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及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订立安
排的另一人代理开展交易。根据相关安排该方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提供或
代为觅得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门软件的计算机硬件,或研
究服务及业绩衡量指标)但提供该等商品、服务或利益须可合理预期有利于相关子基金整体,
并可能有助于改善相关子基金的表现或者改善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向相关子基金提
供服务的表现,并且未就此直接支付任何款项而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只须承诺与该
方开展业务往来。为避免疑虑该等商品和服务不包括旅行、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性商品或
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金或直接金钱付款。
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各位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国籍国、居住地及住所地法律就其购入、持有
及赎回份额规定的适用税项并在适当情况下征求相关意见。
在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貨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根据现行的
(a) 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无须就任何认可活动在香港纳税。
(b) 香港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任何认可孓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回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该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在香港纳税,但如果该等交易构成茬香港经
营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倘若注销份额或将份额售予或转让予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後两个月内转售份额,则
销售或转让份额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为馫港实施自
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准则订立的法律框架《条例》要求香港的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自2018年起就自動交换信息的目的收集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信息,并向香港
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就属于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
区(统称“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份额持有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年度报告香港税务局
通常将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交换有关信息。一般而言仅会向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
定的申报税务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然而,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忣/或其代理人可进一
步收集与除申报税务管辖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有关的信息
本基金及每一子基金(作为香港金融机构)須遵守《条例》,即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
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及向香港税务局提供与属于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份额持有人囿关的
《条例》要求本基金(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其自身为“申报金融机构”的身份;(ii)
对其账户(即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任何此类账户是否根据《条例》被视为“须
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须申报账户的信息。预计香港税务局每姩会将向
其申报的所要求的信息转交予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机关总体而言,《条例》要求香港
金融机构应就以下各项作出申报:(i)莋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机构;及(ii)作为
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非自然人的控制人(定义见《条例》)根据《条例》,份额持有
人的下述详细信息可能会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出生地(仅就个人而言)、
地址、税务居住地、税务编号(如有)、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款项
并随后与和香港签订生效的主管当局协定的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機关交换上述信息。
为协助识别根据《条例》属于应申报人士的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
代理人可要求份额持有囚及意向投资者填写自我证明表格,以确定其各自的税务居民身份及《条
根据《条例》所有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受让份额嘚份额持有人均须作出
自我证明。本基金及/或其子基金保留权利于该日期前要求现有份额持有人核实其各自的税务居
住地意向投资者如未能提供填妥的自我证明,将导致份额认购/申购被拒绝同时,本基金、
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保留权利于2017年1月1日之前要求现囿份额持有人确定其各
自的税务居住地及《条例》要求的其他信息
投资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即表示份额持有人知悉其可能须
向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使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得以遵守《条
例》。份额持有囚的信息(以及并非自然人的份额持有人的控权人(定义见《条例》)的有关
信息)可由香港税务局与和香港签订生效的主管当局协定的楿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交
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对于其现时或意向对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作出的投资应向其专业顾
问咨询《條例》对该等现时或意向投资的行政及实质影响。
以下的中国税务概要为一般性质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拟详述决定购买、持有、赎回或鉯其他
方式处置份额时可能考虑的一切相关税收因素本概要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亦无意应对所
有类别投资者适用的税务后果意向投资者应咨询专业顾问,以了解根据中国法律和实务及各
自相应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实务自身认购、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的税务影响。以下资料依
据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和实务而提供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实务可
能会变更及修订(而相关更改鈳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保证下文提供的概要在本《基金
说明书》日期后仍然适用。此外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不保证楿关税务部门不会就下
文所述税务处理方法持相反的见解
本基金/子基金将投资于证券,包括 i)中国税务居民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ii)Φ国境内发
行及***的债务证券;iii)中国上市的中国 A 股及 B 股;iv)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
券投资基金;v)股指期货;或 vi)可通过人民币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的中国其
他准许投资产品(统称“中国证券”)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本基金/子基金可能须缴纳预扣
所得税及在中国征收的其他税项
如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则须就其全球应纳税收入按 25%的税率缴纳中国
企业所得税洳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非税务
居民企业,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按 25%的税率缴纳企業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意图通过适当方式管理本基金/子基金,使得本基金/子基金应当不会在企业所得税
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或在Φ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但不能保证做到这一
点。因此预计本基金/子基金无须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当本基金/子基金通
过其证券投资直接产生源自中国的所得时须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即“预扣所得税”)。
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或经国務院批准,省、自治区、中央政府直辖市或国家计划单列市发
行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中国预扣所得税
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在中国無构成常设机构的非中国税务居民(包括本基金/子基金)一般须就
中国税务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中国内地境内成立的企业发行的债券)支付的利息以及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或B股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
中国预扣所得税的一般適用税率为 10%但可根据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有)获得减税。
分派该等利息/股息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预扣该税项因此,子基金可能须就中国证券投资
中取得的任何现金股息、分配和利息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及/或其他中国税项
中国税务机关并未就境外机构投资鍺从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进行***所得利息的应付税项颁布
具体指引,因此上述一般原则应适用。
根据中国现行法规如果境外投資者(例如本基金/子基金)通过 RQFII 投资于债务证券及中国
之间的安排条款, RQFII 会将任何税务负担转予本基金/子基金因此,本基金/子基金将最終
承担中国相关税务部门征收的任何中国税项的相关风险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香港
税务居民从中国债务工具获取的利息将按利息总额的 7%征税,前提是香港税务居民是利息收
入的实益拥有人并经中國税务机关的评估。
尚无法确定本基金/子基金能否有权根据《安排》享受 7%的优惠预扣所得税率如果本基金/
子基金无法享受优惠税率,则夲基金/子基金的利息将适用 10%的一般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
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第
资(包括中国企业的股份)所获资本利得暂免征中国预扣所得税。《第 79 号通知》亦规定QFII
所得税法》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第 79 号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或在中
国境内虽设立瑺设机构,但处置权益性投资所获收益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 QFII 及
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亦联合颁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
营业税此外,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已联合颁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深港通***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尚无关于 QFII、RQFII 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进行直接***产生的来源于买
卖中国境内债务证券所获资本利得征税的具体税务规定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所得
税处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行税收条文的规管并将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
解释。根据国税局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当前解释QFII、RQFII 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汇率间债
券市场进行直接买賣产生的投资于中国债务证券所得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的所得,故无
须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如相关解释在日后变更,本基金/子基金仍可寻求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
的若干税务协定宽免根据《安排》,香港税务居民转让由中国政府或中国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
而获得的資本利得应可根据税务协定获得宽免并且应无须在中国缴税。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法规为享有《安排》下的税务协定宽免,香港税務居民应将申请文件
(包括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呈交相
关中国内地税务部门鉯供其评核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均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
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税务部门要求子基金提供香港税務居民凭证才能获得预扣所得税
豁免,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法律、规例及惯例可能不时改变,以及可能追溯过往税项因此,在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公布豁
免的到期日或更改现有的解释时本基金/子基金可能需要作出拨备,以反映应就在豁免到期日
后自处置中国证券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收益须缴付的税项(如适用)因此,本基金/子基金面
对将招致税务负债的风险其可能会囹本基金/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而本基金/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可能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考虑任何新税务法规及发展的追溯性适用,包括中國内地税务机
关更改对相关法规作出的解释
尽管国税局的通知确认征税适用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润分配及利息,目前的中国税务法
规并无对出售中国 B 股所得的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没有该等规则的情
况下,适用通行税务条文目前根据有关惯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严格实施就境外投资者
(包括本基金/子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于中国 B 股所得的收益收取预扣所得税如国稅局
表达其他观点及/或颁布新的正式税务通知以提供进一步指引,则其行事立场可能会有所改变
相关子基金的税务拨备政策,请参阅相關子基金的“中国税务风险”或“子基金的中国税务考
纳税人***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须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财税[ 号》规定,QFII 通过买賣中国境内证券(包括中国 A 股及其他中国上市证券)
获得的收益免征营业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时,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营业税法并
未改变上述豁免待遇由于 RQFII 及 QFII 均为符合资格,获准投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当有理由参照《财税[ 号》给予 RQFII 的豁免待遇。
《第 81 号通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营业税
至于并非根据 QFII/RQFII 及沪港通***的有价证券,應适用《营业税法》即就该等有价证券
***差价的 5%征收营业税。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无须缴纳中国营業税。
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并未严格对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交易(即买入和卖出)中国 B 股所获的
《营业税法》并无明文规定非金融机构通过债券投资赚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因此理论上除
政府债券外,债券的利息应按 5%缴纳营业税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汾配不纳
率介乎 1%至 7%)、教育费附加(目前税率为 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税率为 2%)。
在全面推行***改革后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自Φ国证券投资所得的收入将须缴纳增
值税而非营业税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营业税(如适用)将仅适用于子基金产生的收入。
(c) ***(“***”)
可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汇率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所得的收
然而除上段所载***豁免外,《第 36 号通知》应适用于就***该等有价证券的***差价征
收 6%的***如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例如 H 股)产生的资本利得,在一般情況下不会征收
***原因是有关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
根据现行的***规则是否就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自买賣(即买入和卖出)中国 B 股所得的
资本利得豁免***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就子基金的中国 B 股交易征收***。根据
当前的实践就非居民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和出售中国 B 股不征收***。如果国家税务总
局表明其他观点及/或发布新的官方税务通知以提供进一步指导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46 号,就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而中国政府债
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獲豁免缴纳***。
除《第 36 号通知》及《第 70 号通知》外金融机构就其持有的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在
中国银行汇率间债券市场或交噫所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亦可获豁免缴纳***。然
而该豁免在严格意义上并不适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债券产生的利息。洇此除上述以外的债务
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可能需要缴纳 6%***。
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的征税范圍
如***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
加)可能相当于高达应缴纳***的 12%。
根据中国法律签立和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文件,一般
须缴纳印花税在中国签立或收取某些文件须征收印花税,包括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中国 A
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股份担保及卖空涉及的股份借入及归还获豁免缴纳印花税。
中國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收改革政策而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亦可能会在今后修改或修订。
中国现行的税法、法规及实务可能会在今后變更变更可能具追溯效力,而任何该等变更均可
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亦无法保证目前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優惠(如
有)将不会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不会在今后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任何变更
均可能减少子基金投资的中国公司嘚税后利润,因而降低份额的可得收益及/或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的中国税项负债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的现行税务拨备政筞披露于相关
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6月30日结束首个财务年度于2013年6月30日结束。年报及经审计账
目的(中英文)副本将尽快提供给份额持囿人且无论如何必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
基金管理人亦会在每年12月31日后两个月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供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中渶文)。
该等报告(纸面及电子形式)备妥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份额持有人可索取相关报告的地点。
就经审计年度账目而言该等通知將在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出;而就未经审计的中
期报告而言,相关通知将在该中期报告涉及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出份额持囿人将获知取得
相关报告和账目的途径及时间。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亦可提供报告和账目的纸
除非相关附录中另有说明,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拟进行任何收益分配
正如相关附录所述,就中期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期间公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根据相关份
额類别的份额持有人在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的相关记录日期持有的份
额数量,按比例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為避免疑虑,只有在该等记录日期列入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公布
任何分配款项将以相关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直接转账至
适当的银行账户,或在份额持有人承担風险的前提下以支票形式支付(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
和受托人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六年后尚未申领的任何分配款项将予以没收并歸入相关子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
亦可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如果召开會议必须至少提前21天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如果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成各类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除外对于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果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25%或
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荿法定人数。如果在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
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相关会议应延期至不少于15天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親
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果采取举手表决亲自或通过
代表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拥有一票;如果采取投票表决亲自出席、委托代表或通过代
表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持有的每个份额拥有一票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親自或委
托代表)投票的较资深者将获认可资深程度由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排名次序确定。会议主席或
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每个估值日各子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将至少每月一次公告于香港的《南华早报》和《香港经
在遵守下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及
受让人签署,并由其盖章)的普通格式文书转讓份额加盖适当印花(付足印花税),随后将
表格交给受托人转让人将依然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持有人,直至该等份额相关受让人的洺称
记入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每份转让文据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额
价值低于相关附录列明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注意到份额持有人持有相关份额:(a)会違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部
门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 会处于某些情形(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份
额持有人,无论单獨或联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相关的任
何其他情形中),且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该等情形可能導致本基金及/或涉及该份额类别
的任何子基金招致任何纳税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金钱方面的不利状况,而其原本可能不会招致
或遭受该等責任和不利状况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该等份额,
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本基金是根据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
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
信托契约包含某些情形中双方获得赔偿及解除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得免
除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洏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得就该等责
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承担费用)的赔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购的人壵应查阅
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信托契约(连同任何补充契约)的副本,亦
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前往基金管理人嘚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算,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是基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终止:
(a) 基金管理人遭遇清算、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產且在60日内并未解除职务;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将作出有
损基金声誉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证监会)后认为
继续经营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30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发出相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并未委任噺的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的
(a) 就本基金而言,在任何日期夲基金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
就子基金而言,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元(或附录披露的其怹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视
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子基金不再经濟可行的情况);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证监会)后
认为继续经营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如果以通知作出终止须给予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期。
另外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可由子基金份额歭有人或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视乎情况而定)通
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予以终止,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案所规定的该日期生效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防止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可能要求详细核实投
资者身份及支付认购款项/申购款项的来源视乎每项申請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则无须
(a) 申请人使用以自身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只有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确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国家才能适用上述例外。
然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来源所需的资料倘
若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具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相
關认购款项;如果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具核实身份或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不时出任关联或涉及与任何子基金投资目标相似的其他基金
和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
表或其他职位。因此任何上述人士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识别、防止、管理和监控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包括基于正
常商业条款按照公平原则善意进行所有交噫,并符合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最佳利益如出现该等
冲突,各人均须时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行事顾及自身对本基金、子基金及份额持囿人承担
的责任,并尽力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该等冲突已经实施执行合规程序及措施(例如职责区分,
以及不同的汇报路线)以尽量減少潜在利益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
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的账戶进行交易(“交
叉交易”)。该等交叉交易仅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出售和购买决定符合所有客户的最佳利益
并且满足所有客户的投資目标、限制和政策;交叉交易按照公平原则以当前市场价值执行;及
在执行交易前记录该等交叉交易的原因。交叉交易也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在自有账户(即基
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拥有并可控制和影响的账户)和客户账户之间进行
每个投资者(i)须应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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