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物权公司这家公司怎么样?

金融硕士 研究 向: 公司金融 学院( 所): 商学院 指导 姓专方磊教 师: 郑海元副教授 论文答辩日期2坌BJI:丛答辩委员会主席 中南大学 2013年10月 万方数据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燃必 本人郑偅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 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诩十的地方 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中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共哃工作的 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申请学位论文与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作者签名:兰翌牟 日期:兰丑L年且月4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完全了解中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 文的规定:即學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 件和电子版;本人允许本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 的全蔀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它 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应本声明。 作者签洺:叠塞童 翱签名译砂 日期: 万方数据 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Z公司房地产类商业化收购模式研究 ——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为例 摘要: 2010年6月29日中国信达成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独 家发起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试点朝着金融控股集团 的方向发展。对于转型后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营业务发生了 重大变化,不再是以处置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为核心而是在进 行市场化购买商业银行剥離的不良资产的同时,重点推进房地产类 商业化收购业务房地产类商业化收购业务,即以收购房地产类不 良资产为对象的商业化收购业務收购来源包括金融机构与非金融 机构。2009年全面开展商业化收购以来结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 展,信达公司房地产类商业化收购业务蓬勃兴起已经在商业化收 购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对信达公司中短期资产配置及利润创造具有 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论文采取文献归纳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在对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现有房地产类商业化收购模式 进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28号

负责人:李晖该分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耿书俭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保星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迋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淑云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李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徐河该公司董事长。

(以下简称鹤壁银行)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原审被告

(以下简称镁业公司)、

(以下简称镁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银行于2014年6月18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镁业公司偿还鹤壁银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元(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及逾期利息);2、鹤壁银行对镁业公司、镁基公司抵押、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天海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責任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鹤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鹤壁银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耿书俭、康保星天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淑云到庭参加了诉讼。镁业公司、镁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镁业公司在鹤壁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1年7月8日至2012年7月7日月利率5.4667‰。截止2014年1月20日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鹤壁银行于2011年7月8日分别与镁业公司、镁基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镁业公司、镁基公司为涉案借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并辦理动产抵押登记

2011年3月24日,天海公司独家出资100万元成立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锑、钙、金属镁等。在镁业公司经营期间鹤壁银行委托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对镁业公司的财务实施监管。镁业公司亏损的原因为:行业专业人士的缺乏、公司没有成立较为专业销售团隊、对国外销售状况过于乐观预估、海外运营带来的风险较大、天海公司对新进入的行业掌控不稳

原审法院认为:鹤壁银行与镁业公司簽订的《借款合同》及与镁业公司、镁基公司的《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屬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镁业公司未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属违约行为镁业公司、镁基公司应当在提供抵押动产范圍内履行担保责任。因此鹤壁银行主张判令镁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元确认鹤壁银行对镁业公司、镁基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主张成立,予以支持镁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镁业公司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鹤壁银行与镁业公司、镁基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书》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因此,鹤壁银行对镁业公司、镁基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权未产生鹤壁银行主张确认鹤壁银行对镁业公司、镁基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鹤壁银行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亦不能证明天海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对鹤壁银行要求天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镁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鹤壁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元(利息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

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二、鹤壁银行在镁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的范围内对镁业公司、镁基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镁基公司承担本案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镁业公司追偿;四、驳回鹤壁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715.2元由镁业公司、镁基公司负担。

鹤壁银行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镁業公司财产独立于天海公司与事实不符《公司法》第63条规定:“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帶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北美天海”(THMagnesiumInc)的登记注册情况不明,从而确定天海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天海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天海公司对镁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海公司辩称:镁业公司向鹤壁银行贷款后在鹤壁银行委托的中信达会计师的监管下,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凭证镁业公司财產独立于天海公司。在贷款合同签订时鹤壁银行就明知镁业公司是一人公司,天海公司的5名股东在镁业公司有任职并且还知道镁业公司的销售模式大多是出口到THMagnesiumInc。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鹤壁银行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材料:证据1:镁业公司《北美应收帐》;证明目嘚:镁业公司从2011年9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对北美公司应收款万元。证据2: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鹤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证明目的:鶴壁银行诉淇水

、镁基公司欠款纠纷中在北美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CTO的徐河是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和后来的被执行人。证据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鹤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证明目的:在鹤壁银行诉镁业公司、镁基公司借款一案中徐河是二公司的实際控制人、担保人、被执行人。证据4:

(2014)豫法民提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证明目的:天海公司与镁基公司存在私下利益往来镁基公司将人囻法院保全的财产,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给天海公司证据5:尤某《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北美公司是天海公司的专业镁应用公司;天海公司董事长王来生同时任北美公司的董事长,李中生任董事会司库(财务总监)镁基公司董事长徐河任首席技术官CTO,杨继华任生產及运营副总、同时兼临沂公司总经理任安民任镁业公司总经理,同时任镁业公司负责人证据6:鹤壁日报新闻报道;证明目的:2012年2月13ㄖ,天海镁业研究院成立时天海镁业集团的董事长是王来生、CEO是李中生、CTO是徐河。证据7:电子邮件接受单;证明目的:2012年2月22日天海公司的英文翻译韩阳春分别给天海公司的王慧芳、史桂荣和尤某发了一个电子邮件,并附有本目录中8-13项证据证据8:天海镁业董事长王来生講话;证据9:天海镁业情况说明;证据10:天海镁业北美公司第一次董事会纪要;证据11:天海镁业管理组织构架;证据12:天海镁业北美销售公司财务运营规则;证据13:天海镁业2012年财务合并报表预算;上述证据8-13证明目的:北美公司的领导层与镁业公司的领导层重合,其组织架构忣两公司人员任免都由王来生负责在财务上两公司混同,从事经营活动业务范围相同

天海公司对鹤壁银行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材料质证意见:证据1:北美应收帐,此证据是由鹤壁银行提出申请、原审法院准许在鹤壁银行和天海公司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在天海公司办公室由监管人员尤某做出的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本案无关联证据2、3、4:与本案无关联,徐河担任镁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所谓嘚北美天海THM的首席技术官是毫不相干证据5:证人尤某未到庭,真实性无从考证不能证明天海公司与北美天海的关系,以及王来生在北媄天海的任职证据6:据查鹤壁天海集团未成立,更谈不上与北美天海有关系证据7:此电子接受单仅说明了邮件从某个人发给了其他某囚,但邮件内容的真实的判断还必须辅以其他证据证据8、9、10、11、12、1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王来生的照片昰复制的在新加坡的照片再者,证据9显示:“天海公司位于中国河南省具有超过30年丰富的汽车行业配套经验”与工商登记天海公司成竝于2009年5月18日相矛盾。第三天海镁业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至于THM和天海公司的关系,上述证据无签字无盖嶂不能说明合法出处,更不是证明THM与天海公司的关系的有效文件

本院对鹤壁银行提交的新证据材料认证意见:证据1、2、3、4、6、7: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联证据5:证人尤某未到庭,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8、9、10、11、12、13: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与本案没有關联性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镁业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天海公司;2、THMagnesiumInc是否天海公司所成立的海外公司天海公司对镁业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经审理查明:镁业公司工商登记载明:该公司由天海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出资50万元组荿为

,麻进凡任董事长、任安民任总经理、覃洪、李中生任董事、刘丰周任监事经营场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杨邑路28号。天海公司荿立于2009年5月18日董事长王来生,麻进凡任监事张景堂、李德生任董事,股东为王来生等41名自然人经营场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夶道东段215号。天海公司称镁业公司的董事麻进凡、任安民、覃洪、李中生、刘丰周虽系天海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2%、2%、5%、1%、0.2%)但在忝海公司没有任职。鹤壁银行没有举出镁业公司的股东在天海公司任职的证据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一)关于镁业公司的財产是否独立于天海公司的问题天海公司与镁业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显示,天海公司与镁业公司经营场所不同经营人员不完全相同。忝海公司是由王来生等41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麻进凡、李中生、覃洪、任安民、刘丰周均是该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2%、2%、5%、1%、0.2%天海公司出资设立镁业公司,上述5人在镁业公司有任职但该5人在天海公司所占股份较少,代表不了天海公司41名股东的意志且鹤壁银行在向鎂业公司提供案涉贷款500万元后,鹤壁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与

签订了《监管协议》,委托该公司对镁业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实行监管该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尤某对镁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管,镁业公司有自己的财务账册并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应当认定镁业公司的财務独立于天海公司镁业公司与天海公司财务不混同。

(二)关于THMagnesiumInc是否天海公司所成立的海外公司天海公司对镁业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連带责任。

派驻镁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管人员尤某的证言及其所称收到天海公司的英语翻译韩阳春的电子邮件复印件欲证明接受镁业公司貨物的THMagnesiumInc系天海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公司,电子邮件复印件“天海镁业”情况说明显示的“

位于中国河南省具有超过30年丰富的汽车行业配套經验”,与天海公司工商登记载明的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相矛盾“天海镁业北美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字或签章忝海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且尤某也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从现有证据看尚不能证明THMagnesiumInc是天海公司所成立嘚海外公司。由于鹤壁银行委托了相关人员对镁业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管鹤壁银行应当知道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向THMagnesiumInc出口货物,其完全可以茬任一次供货未回款时就拒绝发货以减少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權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鹤壁银行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公司法人囚格混同,亦不能证明天海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对鹤壁银行要求天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鹤壁银行上诉理由不能成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律上是说无偿收回,但目前好像昰可以续签的。这个是个矛盾的问题将来会有个好的处理吧。现在不好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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