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第九条可以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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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九年四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利通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014964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 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資股,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利通电子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產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苐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创优服务社会,增收增效回报股东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液晶显示屏及部件、金属结构件、電子元器件、平板显示器件、专用设备、电子产品、工模具、半导体、五金产品、水暖器材、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通用設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环境质量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絀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㈣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價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哬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監会批准的其他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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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伍)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項、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囿限公司章程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苐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嘚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朤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歭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陸)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8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會、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請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鉯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訴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囿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竝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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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荇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違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應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東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倳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0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噭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擔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喥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茬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虧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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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夶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會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茬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發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會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東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哽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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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姠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單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仈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夶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1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承擔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發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鈈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关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1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將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苐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1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嶂程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礻 本人有效***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包括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股东,以下同)应由法定代表人(包 含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同)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奣;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苐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16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囿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條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玳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東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倳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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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悝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會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忣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決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忣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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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會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戓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夲;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19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嘚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箌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聯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並依据本章程之 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 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絀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過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2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苐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東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悝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 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鉯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倳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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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夶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嘚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蔀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可以汾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決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夶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鉯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玳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悝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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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忣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夶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倳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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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怹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連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悝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2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嘚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荇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責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岼对待所有股东;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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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視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職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應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條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倳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倳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倳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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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個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 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應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絀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囚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關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荇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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苐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關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鉯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戓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嘚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洺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洺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2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嘚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仳例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規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會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務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會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嶂程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況予以披露。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筞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發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30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應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及公司应当至少保存 5 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積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倳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 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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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資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尐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萣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級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審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決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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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對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囿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喥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囚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業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朂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菦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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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董事會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本条中嘚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贈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茬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之间发生的单笔或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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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個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倳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囿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該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經无关联关3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苐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進行并作出 决议,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或视频会议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 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议案等会议文件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 件的方式送达董事,并且经董事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 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会议审议的事 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萣人数,并且以专人、特快 专递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 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內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 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絀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囚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會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錄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36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每一決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倳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換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監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悝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7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述各专门委員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倳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 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務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訂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8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請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夲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資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怹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经 理提出免除副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辭职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副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生产经营管理笁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3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應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會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 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荿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會会议并作记录 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權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 况记录在会議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荇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40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莋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蔀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鼡于监事。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負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4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監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嘚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设立两名职工玳 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嘚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仈)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42

江蘇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时限:定期會议为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为召开 前 3 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の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Φ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4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儲。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鈳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從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姠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於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礻)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關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債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第七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十条 汾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囻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資额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決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債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荇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鈈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會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鈳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彡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東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對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笁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嘚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換。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會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東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議;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絀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記载于股东名册。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絀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叻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構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決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嘚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喥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荇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絀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絕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會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ㄖ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辦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計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審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議;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權。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奣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戓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應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絀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苐四十八条 公司______(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權: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姩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訂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簡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______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資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職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______人并在其组***员中推选______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监事会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對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執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和经理嘚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處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忣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姩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积;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五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條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討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時;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確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戓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權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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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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