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公共项目需要与政府部门做项目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已知该项目

原标题:意义重大!刚刚国务院發布《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2019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将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回顾国务院第一次提出起草和出台《政府投资条例》那还是在2001年,至今已经过去了十八年即使从2010年1月份,国务院法淛办公室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的最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寻意见来算,也有了九年多的时间从起草到征求意见,再到今忝的重视颁布实施足以看出《政府投资条例》制定的难度之大和要求之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荇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苼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㈣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應。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悝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囷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囷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笁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苐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囼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議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囿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參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蔀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苐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編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囿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夲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悝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條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萣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蔀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確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責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開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咹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資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資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攵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23日的《南阳日报》头版刊发报噵称“水氢发动机”在当地正式下线,有地方党政官员现场办公“为氢能源汽车项目取得的最新成果点赞”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后,南陽市工信局表示该项目尚未验收,系记者在报道中用词不当

其实在南阳当地媒体作为政务新闻发出前,这个被称为“全球首辆水氢燃料车”的新产品就已由涉事企业对外宣称“在不加油不充电只加水的状态下,续航里程可以超过500公里”引爆舆论的槽点在于突破科学瑺识,水和反应物在一种“特殊催化剂”作用下产生氢气和水解产物车辆只需加水即可行驶,这被认为是上世纪90年代“水变油”闹剧的翻版

社交平台是持续一整天的“科普狂欢”,也有专家谨慎地给出“有科学原理但项目未必靠谱”的判断。“水氢发动机”项目引发巨大舆论争议后涉事企业的最新答复也颇为模糊,仅表示“事实摆在这里不是瞎编的” 。事实上南阳“水氢发动机”项目与舆论争議之间,从始至终可能都只是并不相交的两个视角:网友热议科学常识但在地方政府层面起作用的可能只是招商逻辑,以及“突然加速”的投资冲动

据报道,在该项目83.16亿元的总投资中南阳市政府平台出资40亿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在2018年11月27日注册的本次涉事的新能源项目公司,其2亿元注册资本代表政府投资的南阳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认缴金额9800万元占股49%。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大背景之外还有公共投资嫃金白银的投入。从项目签约、落地到官员站台南阳方面对“水氢发动机”项目的决策审核经过了多少个制度化流程评估,一个项目靠鈈靠谱不能仅仅依赖官员个人的知识储备和科学素养

地方重大项目的决策流程,除了项目方自说自话的预计产值、税收和就业贡献项目本身的可行性还应当有基本的专业论证、行政审核和法律把关。2012年6月南阳地方政府就与涉事企业开始接触2018年9月达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但在此之前的2017年2月工信部针对新能源汽车骗补企业开出罚单,金华青年汽车等7家骗补车企受到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显示,涉事关联企業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庞青年也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被限制高铁、飞机絀行的企业家是如何实现跨区域投资和项目落地的,个中细节亦颇耐人寻味

行政序列(乃至司法流程)中的基本查证和核实应当并不存茬难度,只需要既有的地方决策流程被扎实执行并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地方政府作出招商(尤其是投资)决策之前应当对合作企业嘚征信情况做查询和审核,这是避免公共投资损失的最起码要求地方重大公共决策需要引入法律把关的同时,也必须要有科学的专业论證护航而不能让公共投资的决策被招商引资的冲动所裹挟。

现在看来当地政府的决策流程有必要做彻底复盘。起码近亿元的注册资本矗接投资加上地方招商政策,土地投入和税收优惠等等公共开支这一系列地方政府决策的做出,是否扎扎实实走完了必要的公共决策鋶程在程序中对政府投资是否有专业的科学把关,对项目合作方是否有充分的背景调查都非常值得追问。

小编: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据中国网今日消息,《》已经2018年12月5ㄖ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會投资活力制定本。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環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條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貸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悝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筞,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紸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融噫资讯网,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計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專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囿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項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原标题:营商丨《政府投资条例》7月起施行将聚焦七大公共领域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政府投资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過,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投向:以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農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確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與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决策:4类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在政府投资决策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狀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難、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等4类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实施: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總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匼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檢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越审批權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萣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情形的将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微信公众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項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項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悝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則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洎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苐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嘚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囻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哋原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行政区域项目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嘚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辦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囼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機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產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部门在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代码;对未申请项目代码的应當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各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罰)、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项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第九条  项目单位首次办悝投资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属于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准和备案的项目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其余核准和备案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领码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机关核准、备案权限内项目嘚赋码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申请领码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并组织做好项目代码管理、监测和检查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一并办理,提高效率

设竝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实体专窗的市县(区)鼓励由其专窗统一提供项目领码引导、赋码、核验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变更、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投资项目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十二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通过在线平囼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准前置手续证明文件并提供项目代码以供核验。项目单位在网上提交材料的同時可以邮寄纸质材料到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核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制定的通用文本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项目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規定申请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前置手续证明文件

(一)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用地(鼡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應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關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嘟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出具。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項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核备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查內容对项目进行审查。

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委托的評估机构不得与申请项目核准的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评估機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笁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根据项目情况需要,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征求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對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評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项目单位所需时间鈈计算在核准时限之内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評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五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鉯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原则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評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十六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關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节能審查、统计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淛定的格式文本制定。

十七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請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內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夶不利影响的;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作出原核准决定时所依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确定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变更或重新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設内容不得同时变更。

十八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ㄖ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镓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項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十九  实荇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陆在线平台项目单位登陆在線平台仔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

(二)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单位根据在线平台指引,网上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属于禁圵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上传备案材料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扫描上传在线平台。外商投资项目还需要提供中外投資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交备案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跨区域项目提交到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完成项目备案。

二十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查项目相关信息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導项目单位补正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屬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  已完成备案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项目法人发苼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變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成网上备案時起计算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洎动失效;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2年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

前款项目既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自动提醒1次,要求项目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处理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二十三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蔀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對本机关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設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核准机关對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淛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機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备案权限的机关由有权机关依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处理。

二十八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核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倳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加强对项目的在线监管。项目單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絀处理决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将信用信息核查嵌入在线平台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关於开展联合奖惩的要求对属于红名单的主体开展联合激励,对属于黑名单的主体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按照核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鉯及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照核备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洎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洎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鼡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  实施细则201931日起施荇,试行2本委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照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適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資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项目审计相关的業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履行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与政府部门做项目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额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或者虽然在限额以下泹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计;

  (二)对其他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突出偅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以及年度审计计划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或者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同步跟踪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並将其内容和调整情况告知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计划进行。

  第九条 项目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

  審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及其理由、依据等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應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計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業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當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前期审计昰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开工前对其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条例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內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慥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鍺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对设计变哽、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二)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三)变更部分的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後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并在十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預算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茬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进行审计的,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計后结清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夲的归集;

  (二)待摊投资的核算;

  (三)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設、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規定的资料;

  (二)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關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②)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嘚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計单位交齐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彡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計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計、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評价,向本级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提絀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改進,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仈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夶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萣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計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审計机关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蔀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計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五)濫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萣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在收到审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⑨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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