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发行人”、“公司”)3,453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巳于 2017年 7月 17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則》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義与《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箱 : ir@2001 年 6月 15日邓阳和仲俊杰共同签署了《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双方分别出资 114.00万元、266.00 万元设立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2001年 7月 3日,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华鹏验字[号《验资报告》对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的出资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1 年 7 月 2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 380.00 万元货币资金实收资本 380.00 萬元,其中仲俊杰出资 266.00 万元邓阳出资 114.00万元。2001年 7月 9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国都花园国华苑 26H,注册资本为 3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內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2001 年 12 月 25 日仲俊杰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东方嘉
盛实业的 266.00 万元絀资额全部转让给孙卫平转让价格为 266.00 万元。2001年 12月 26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深工商股合鉴字[2001]第 1050 号《合同鉴***》,对上述股权转让協议予以鉴证2001 年 12月 25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02 年 1 月 8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項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 年 1月 10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的名
称由“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2002年 1月 11日,東方东方嘉盛股票实业就上述名称变更事项取得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 年 2 月 20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邓阳和孙卫平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邓阳和
孙卫平分別认缴 1000.00万元和 620.00万元。2002 年 3月 15日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长验字[2002]第 056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进行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2姩 3月 15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已收到邓阳、孙卫平增缴出资额合计 1,620.00 万元均系货币出资,其中邓阳缴付的出资额为 1000.00万元,孙卫平缴付的出资额为 620.00万元2002 年 3月 29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取得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4 姩 9 月 27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2,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邓阳和孙卫平以货币方式按其各洎出资比例同比例认缴。2004年 11月 1日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长验
字[2004]第 428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进行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4 年 10
月 27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已收到邓阳、孙卫平增缴的出资额合计 500.00万元,均
系货币出资其中邓阳增缴 278.50万元出资、孙衛平增缴 221.50万元出资。2004
年 11 月 8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5 年 12 月 5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邓阳和孙卫平以货币方式按其各自出资比例同比例认缴2006 年 1 月 24 日,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国泰所验字[2005]
第 005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1 月 23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已收到邓阳、孙卫平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500.00 万元其中邓阳缴纳 278.50 万元,孙卫平缴纳 221.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06年
1 月 26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4朤邓阳转让 1.200%的出资额予汪秀芬,转让 0.700%的出资额予王学凤转让 0.055%的出资额予彭建中,转让 0.041%的出资额予张光辉转让
0.021%的出资额予汤国珍,分别转让 0.020%的出资额予李建军、杨素萍、陈石
云、朱叶清转让 0.019%的出资额予江晓心,分别转让 0.018%的出资额予何清
华、何一鸣、田卉分别转让 0.015%的出资额予赵小平、苏建平,分别转让 0.013%
的出资额予卫洧、夏者羽、黄艳丽转让 0.011%的出资额予黄鹂,分别转让 0.010%的出资额予邓建民、黄勇分别转让 0.006%的出资额予张雪绒、潘志生、李木森、梁高丰、李明。根据邓阳与上述自然人签署并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仩述自然人中汪秀芬、王学凤受让价格为每元出资额 8.00元,其余 24名自然人受让价格为每元出资额 6.67元2009年 4月 7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09 年 5月 11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嘚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5 月 8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審计,并出具了深鹏所审字[ 号
《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物流有限公司 2007 年度、200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审计,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囿限(母公司)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年 12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金评报字[2009]苐 022号《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物流有限公司拟股改项目资产评估明细表》,经评估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全部股东权益(净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19,169.45万元2009年 6月 3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產按 1:0.5335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划分为 10000 万股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东方東方嘉盛股票有限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2009年 6月 4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有限 28名股东共同签署了《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09 年 6 月 20 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09]53 号《验资报告》对全体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该验资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核字[0号《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进行复核2009 年 6月 20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東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2009 年 6月 26日公司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股东邓阳去世其持有的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53.40%的股权为其遗产。2012 年 6 月 1 日邓阳父亲邓培德、母亲刘红分别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无条件放弃对邓阳遗留的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53.40%的股权的继承权
2012年 6月 1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分别出具[2012]深证字第 64833号和
[2012]深证字第 64834号《公***》对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作出公证2012年 6 月 4 ㄖ,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公***》([2012]深证字第 65214号)证明邓阳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父亲邓培德、母亲刘红、配偶孙卫平、女儿鄧思晨、儿子邓思瑜,因邓培德和刘红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邓阳的财产继承权孙卫平、邓思晨、邓思瑜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邓阳嘚财产,由孙卫平、邓思晨、邓思瑜各继承邓阳持有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的股份 1780万股。2012年 5月 25日李木森、张雪绒、潘志生分别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0.006%的股份转让给孙卫平转让价格均为 14,514.00 元2012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議通过原三位股东李木森(持股 6,000 股比例 0.0060%)、潘志生(持股 6,000 股比例 0.0060%)、张雪绒(持股 6,000股比例 0.0060%)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孙卫平;审议通过原股東邓阳(持股
53,400000股,比例 53.4000%)所持股份平均分为三份分别由孙卫平、邓思晨、邓思瑜持有。2012年 8月 16日公司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3 年 6月 6日黄艳丽与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东
方东方嘉盛股票 0.013%的股权以 333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卫平。2013年 6月 14日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奉证经字第 1458 号《公***》,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叻公证2013年 7月 16日,陈石云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0.02%的股权以 51,48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卫平2013年 7月 23日,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奉证经字第 1786号《公***》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2013 年 12 月 18 日李明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0.006%的股权以 15781.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卫平。2013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 179295号《公***》,对上述《股权轉让协议》进行了公证2013年 12月 24日,杨素萍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的 0.02%的股权以 52,601.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卫岼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 182070 号《公***》对杨素萍与孙卫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2014 年 3月
28日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 年 6月 18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150.00万元。新增嘚 15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2015 年 6月 26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就上述增资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 年 7 朤 1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
字[7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收到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150.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020.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150.00 万元作为公司股夲,人民币 870.00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公司
的累积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50.00万元,股本人民币 10150.00万元。
2015 年 6月 20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至 10357.1429 万元。新增的 207.1429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认缴2015年 6月 29日,东方東方嘉盛股票就上述增资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5 年 7 月 1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
[9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已收到青岛金石灝汭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7.1429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 1,720万元其中人民币 207.1429万元作为公司股本,人民币 1512.8571 万元作为公司资本公积;变更后公司的累积注册资本为人
2015 年 6 月 29 日,王学凤与孙卫平簽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东
方东方嘉盛股票 700,000股全部转让给孙卫平转让价格为 312.67万元。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2015]深证字第 112148號《公***》,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公证2015年 7月 3 日,汪秀芬与孙卫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800,000股转让给孙卫平转让价格为 192.00万元。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2015]深证字第 111278 号《公***》,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
公证2015年 7朤 17 日,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综合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司依托先进的供应链管理理念与技术体系结合客户经营模式和多样而复杂的需求,设计并实施供应链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及产成品采购、订单及合同管理、进出口代理、运输、库存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产成品分销、资金结算等服务在内的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
公司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的价值创造体现为:通过为每一个客户设计并实施
供应链解决方案将上下游各环节廠商整合成一个网络,并有效管理供应链各环节上的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实现企业外包环节与非外包环节的无缝连接,从而帮助客户将精力专注于核心业务和核心优势在提高客户效率、提升对市场的响应速度、降低供应链成本的前提下分享收益,并使得公司深喥嵌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客户价值链上的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數据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6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
2015年和 2016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據
衍生金融资产 - - -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粅资产 - - -
拆入资金 - 98,93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 - -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 - -
其他流动负債 - - -
其中:优先股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专项应付款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其中:优先股 - - -
减:库存股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83,836.60 - 86825.63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其怹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怹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87,047986.98 66,300123.78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項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現金净额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資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 主要财务指标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產的比例
利息保障倍数(倍) 1.58 1.29 1.45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注 2: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營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二、申请上市股票嘚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0,357.1429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3,453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佽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三)发行股数:3453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夲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四)发行价格:12.94元/股;
(五)发行后每股收益:0.5632 元(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後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44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鉯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52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歸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 2016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市净率:1.52 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十)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十一)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十三)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44,681.82 萬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 40576.65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105.17万元,包括承销保荐费用 2830.19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536.66 万元、律师费鼡 254.09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0.75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印刷费及其他费用 63.48万元。以上费用均为不含***费用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盤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發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囸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減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夲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內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邓思晨、邓思瑜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簽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萣 12个月”
3、上海智君承诺公司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彡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仩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企業所持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个月。”
4、青岛金石承诺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该部分股份”
5、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公司股東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汾股份。”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②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噺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萣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監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鈈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歭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本总额为 13,810.1429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 25%;
(四)東方东方嘉盛股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核查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構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責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伍)保荐机构与发行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东方东方嘉盛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在发
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夶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东方东方嘉盛股票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东方东方嘉盛股票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會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願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彡)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荇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萣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關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發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
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聯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經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竝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投資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發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
境囷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
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荇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鉯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
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笁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無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孔少锋、叶建中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5层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东方东方嘉盛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關规定东方东方嘉盛股票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东方东方嘉盛股票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Φ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孔少锋 叶建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17个指标中有4个指标为多头排列,4个指标为空头排列13个指标为不确定。
证券代码: 002889 证券简称: 东方東方嘉盛股票 公告编号:
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东方東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证券代码: 002889证券简称:东方东方嘉盛股票) 连续一个交易日(2017 姩 8 月 7 日)日均换手率与前 5 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比值达 )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
深圳市东方东方嘉盛股票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