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终的合并结果中是不存在对前期合并报表的追溯调整的。追溯调整仅体现在个别报表层面 发表于 19:58
请教陈版,如果不是针对的是投资公司处理方式是否一样?
对一般的工商企业,报表使用者可能并不十分关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这类情况下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可鉯援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初始确认时按照取得日的公允价值(通常等于交易價格)入账;后续按成本计量。
1、2015年3月是否应根据审计报告“追溯重溯”建议,仅需如下会计科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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