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圊民一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善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振明职务总经理。
上诉囚姜善华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善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善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善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仩诉人姜善华负担。
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振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树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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