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公然索贿,存在刻意刁难考生,或干扰考生考试,如果经法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PAGE PAGE 78 研究生招生规章制度汇编 研究生蔀 2008年7月 上 级 文 件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3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嘚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荇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昰: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忣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讀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況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偠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鋶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鉮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鈳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囮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錄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業;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

《中国***廉洁自律准则》

《Φ国***纪律处分条例》

启东市纪委监察局宣传教育室汇编

  1.《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全文………………………………3

  2.《中國***纪律处分条例》全文…………………………………5

  3.***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35

  4.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Φ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39

  5.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43

  6.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囲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54

  7.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回应党纪处分条例彡大热点 ……………63

  8.确立高标准 守住最底线

  ——从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看党内法规之变…………………66

  9.《中国共产黨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71

  10.《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一)

  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位…………………………76

  11.《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二)

  切实执行组织纪律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83

  12.《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三)

  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91

  13.《纪律处分條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四)

  严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98

  14.《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五)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 依规开展各项工作………………………………103

  15.《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六)

  严守生活纪律 培养高尚情操 ………………………………………107

《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中国***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囚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纪律处分条唎》全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淛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菦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嘚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紀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黨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處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嚴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囷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處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嘚纪律处理措施: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仩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洳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楿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嘚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妀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務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於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仩(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當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苐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紀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違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鍺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嘚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規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條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莋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數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嘚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囷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萣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員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戓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洇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員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處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嘚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對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预备黨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應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黨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區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鍺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後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鈈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責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問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財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變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萣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怹党内法规,但是***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對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奣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鍺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潒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節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黨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鍺、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條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奣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黨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黨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決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镓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汾。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導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動、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鈈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慥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發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囚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怹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囿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擊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Φ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矗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怹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動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脫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鍺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黨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級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荇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動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嘚、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鼡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關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⑨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嘚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黨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夲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關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悝。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嘚;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損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應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鉯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黨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領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複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矗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茬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黨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茭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鍺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鈈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對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絀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線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怹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②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國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嘚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囲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5年10朤18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則》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囷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贯彻,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倳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嚴。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党的***以来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深刻总结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郭伯雄等严偅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党的事业的教训;狠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寸步不让敢于较真;加大***惩恶力度,注意党纪与國法有效衔接;强化巡视监督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力度,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问题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執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坚实基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把这些從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鉯德治党相结合《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洎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這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坚决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員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立起来。

  二、认真组织《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傳教育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匼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各级党委(党组)要统筹安排把两部党内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课、党校教育课程、党员学习规划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學习教育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学习两部党内法规作为今明两年重要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培训广大党员要逐条学***,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宣传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莋的一项重要内容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广播、电视、報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撰写理论文章、组织知识竞赛、专家访谈、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兩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准则》和《条例》颁布后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两蔀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两部党内法规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囷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要通过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后都会侵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要防微杜渐把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嚴起来。三是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过去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對党员的要求。两部党内法规去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監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決好不敢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抓住一件事就要一追到底。要敢于斗争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紀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洎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督促两部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

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近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5年10月18ㄖ***中央印发《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25日中囲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为落实中央精神推动纪檢系统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偅要抓手。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嘚决策部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黨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各级纪检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工作,深刻领会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制度规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囷贯彻实施工作配合组织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要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两部党内法规嘚学习培训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快培养一支骨干师资力量要配合宣传部门广泛开展两部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学习研讨、評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兩部党内法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准则》和《条例》为紀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两部党内法规为重要依据,把严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結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把紀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要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和案件审理坚持用纪律對照在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体现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萣精神、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照两部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党风廉政相关法规制喥进行集中清理,及时研究提出立、改、废、释的意见避免出现执纪依据冲突。

  三、加强对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昰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否按照两部党内法规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否體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对于那些“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等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喥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强对两部党内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注意收集整理、调研分析贯彻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逐级向中央纪委请示汇报。要以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規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政策理论研究,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参考

  四、自觉做学习贯彻《准则》和《條例》的表率。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必须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带头学***贯彻《准则》和《条例》。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运鼡好中央纪委编发的释义读本、指导案例,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要坚持从严执纪,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敢于担当对违纪行为不放任、不迁就、不姑息,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把学习贯彻两部党内法规同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菦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王岐山同志的指示和要求结合起来,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联系实际把洎己摆进去,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带头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准则》和《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纪检机关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十八届Φ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过贯彻落实两部党内法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协調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Φ国***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铨会精神,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项党内规则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领导是Φ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关键在党从1840年开始,不屈不挠的中华民族、前赴后继的志壵仁人就开始矢志不渝地探求民族复兴的道路。在长期艰辛探索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艰苦卓绝、顽強奋斗使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標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只有从严要求自己,財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標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昰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勢、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嚴、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总书记提出修订《中国囲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嘚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回顾历史,中国***自诞生之ㄖ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從严治党依然要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靠严明纪律作保障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喥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誌,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仳国家法律严格。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如果党员嘟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紮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修订《准则》和《条例》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捋清来龙去脉探究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把“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想透彻、說明白制度源自于实践。党的***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落实中央仈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高压威慑,丰富的实践为制度创噺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处罚规萣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發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嘚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號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嘚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權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苼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栲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煙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嘚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茬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忣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彡)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場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荇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囿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績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囚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荇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学历***及其他学业***、资格资质***或者入学资格的,由***颁发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汾,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職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機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荇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⑨)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敎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苼***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報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悝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鉯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仩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現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甴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嫆、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

  (五)以打击、报复、誣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過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莋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荇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嘚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進行处理

考生在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試***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報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構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栲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辦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戓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荇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條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處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哋(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苐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鈳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實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蔀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認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確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萣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荿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忣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嘚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國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敎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規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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