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
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省州发改委已出台的降价政策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文山州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
1、根据《文屾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一般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的通知》(文发改价格〔2018〕346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
2、根据《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电力行业***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的通知》(文发改价格〔2018〕54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5分
3、根据《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問题的通知》(文发改价格〔2018〕65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72分;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時降低3.707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937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規范电网和转供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11號)文件精神和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政策培训会议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于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按今年四次降价后的一般工商业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并根据四次降价时点对应的电量和累计降幅做好电费清退工作。
2、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场所總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电能计量表清理规范后,转供电主体向終端用户收取的电价标准应该为该转供电主体2017年总表平均电价减去2018年四次累计降价金额6.937分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調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戶协商,公平分摊
3、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4、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11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省州絀台的降低一般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自2018年11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如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请拨打价格举报***12358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