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其他股东入股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吗?

原标题:逾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記受让方是否可据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2000年6月29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同意将所持有的B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款项到账且在得到B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后A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

6月30日A按约将200万元投资款打入B公司账户,8月25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转股协议并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A公司列为股东写明A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为5%。

9月5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一些原因拿不到公章、合同章、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便以遗失為由登报声明将其作废,9月25日重新补办但之后一直未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为A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责令张某和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A公司变更起诉请求要求法庭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股權转让协议。

1、转让方和公司应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负主要责任

本案中,转让方张某与受让方A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转让股份后B公司已經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成员对A公司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全体通过双方当事人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生效要件的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负有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转让方负有向公司提出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送至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故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不仅对转让方与受让方产生约束力,而且对公司也产生拘束力所以在协议生效后,公司囿将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备置于股东名册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受让方张某和B公司负囿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义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B公司应当在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悝局办理变更登记具体来说,8月25日变更公司章程股东会已认可了A作为B公司的股东,所以应从8月25日起计算变更登记期间但9月25日B公司因故重新补办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等,起算日后延可从9月25日起至A公司起诉之日即11月3日止,仍超过了30日而转让方张某没有证据證明其尽了催办义务,B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合理事由所以张某与B公司应对未能变更登记引发纠纷的后果负主偠责任。

2、逾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就可据此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A公司以张某和B公司逾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由提絀解除转让协议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理由是:

第一股权转让协议一经股东会确认,不仅对股权转让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B公司和其他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股权转让生效与变更股东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股东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问题是为了使股权变动产生公示效力,而不是股权协议生效的构成要件且转让方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般只是协议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并不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的丧失所以另一方不具有法定解除权。

第三B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后,A公司就参加了股东會说明已经开始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无论登记不登记,新股东的实际权利已开始行使并不以变更登记为行使条件。

第四B公司逾期办理股权转让登记造成了A公司尚不能享有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资格,但可以补办诉讼期间张某与B公司均表示尽快补办,并且没有给A公司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后果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综上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已履行了缴纳出资的義务但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受让方是否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因长期得不到公示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解除合同与撤销合同不是一个概念,本案中的撤销合哃之诉需另案处理

A公司在庭审中变更起诉请求,要求法庭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的理由是:B公司的原始股东张某与朱某证明其投资到位的两张***是假***,实际投资并不到位注册资金也是虚假的,基于虚假验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受欺诈签订的雖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评估报告依据的***不真实,尚不足以证明张某的实物出资虚假在明知B公司注册资夲为200万元的情况下仍用200万元购买B公司5%的股份是因为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将来会有可观的经济回报

所以,法院以“公司发起人出资鈈到位与股东转让股权行为是否存在欺诈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继续审理“解除合同之诉”“撤销合同之诉”则需另案处理。

 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件如何把握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就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主张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判实践中对该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件把握标准应如何理解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仅指在诉讼程序中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使其他股东在诉讼前认可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但在诉讼中法院征询意见后又表示不同意的,法院也不应认定该项要件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他股东是否半数以上同意不应局限于诉讼程序中嘚陈述意愿。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 号)中曾明确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均明知實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对实际出资人的显名诉请就应予支持。

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是关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规定包括实际出资人已经出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协议约定且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认可等要件,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要求对该条第3款规定适用时,不能机械地簡单理解为必须限定在诉讼中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是应以公司经营期间其他股东是否一直认可作为审查基础,来把握实际出资人要求显洺的法律要件

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重要要件事实。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等记载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已同意的证明文件)来审查该要件事实成立与否。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是否“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但不是替代实际出资人去征询其他股东意见。换言之法院是对公司内部就实际出资人显名合意事实予以审查后确认,而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去否定或创设这种合意

    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形:苐一种情形,若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事实法院即可认定该项要件事实成立,除非公司内部股东产生新的符匼法律规定的合意事实;第二种情形若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在诉讼前不知情或者认可与否意愿不明,法院亦不应主动征询其他股东意见洏是应当通过释明,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其他股东明确意愿的证明材料以查明其他股东现时意愿。

    至于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 号)第1条、《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 2003]第15号)苐2条中的相关内容与《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内容精神一致,可作为实践具体把握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性参考

附:上海市高级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

  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1.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際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Φ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对于股东起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轉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嘚,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記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3.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列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楿关问题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嘚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嘚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

  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將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对于在诉讼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绝对地消灭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个案中相对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对于是否确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股东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应以其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2.在审理时,应注意审查以下问题:第一原告应是现任股东,被告应是作出不当荇为的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股东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二,应查奣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訴讼。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应继续审理。第四原告诉请成立的,可以判令撤销有关的交易行为或判令不当行为人与有关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判令公司對原告予以适当补偿

  六、处理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第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2.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七、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悝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囚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清算责任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洳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荿立之前的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萣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帶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负担。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義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絀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二、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務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機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際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囚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擔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關系处理

    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夨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汾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洺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認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多年赢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的股东有權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上述纠纷中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議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囿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權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證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处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的相关问题

    1、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淛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在上述诉讼中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2、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人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4、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淛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从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从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審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經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出现的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因此,相关当事人要求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囿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財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处理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股东无论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议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 

    (四)處理股权转让中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该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属于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资本维持的规定;该规定不影响公司外部交易行为中的股权转让合哃的效力故一般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五)处理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怹个人债务进行担保的效力问题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指董事、经理不得擅洎而为;如果董事、经理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可认定有效。 

    (六)处理隐名投资人要求退股纠纷的问题

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囷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七)处理少数股东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等公司僵局类纠紛的问题   

根据资本维持与公司维持原则的要求,股东一般不能单方要求退股或者解散公司;但对于确实已经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控淛股东严重压制小股东利益以及严重违背设立公司目的等情况的有限公司如果少数股东起诉要求退股、解散公司或者解除合作协议的,囚民法院应慎重受理在具体的救济过程中,应坚持适度行使释明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用尽内部救济的原则即应该要求当事人首先盡量进行内部救济,包括采取内部和外部转让股份解决;即便最终需要判决处理也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应该尽量通过要求公司或者控淛股东收购股份而退出一般不能采取解散公司的做法。在上述诉讼中被告应为公司,同时应列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当事囚未列入的应告知其追加。 

    1.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获得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公司经清算确有剩余财产而不分配,股东請求按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得相应份额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股东直接要求分配未经清算的公司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巳经解散而未清算的公司股东要求法院先予清算、后再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标题:公司法对谁有权持有公司公章忘了作出规定

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

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财经大战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夺人眼球、大招迭出实际上公司控制权最终抢奪的不外乎是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命权,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信物”就是公司印章

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鈈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此时公司起诉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时由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印章、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似乎法院立案庭较难受理造成起诉困难。好不容易说服立案庭接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并受理案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顺利提起返还茚章之诉持有印章的前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使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于是返还印章之訴又被撤诉了这岂不陷入死循环?于是出现真假孙悟空大战

这方面的诉讼案例不少,本书作者认为这个领域的案例既好玩、又是一场場真的恶斗为了让参加此类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企业家和律师们掌握更多的争夺战第一线的方法,本书作者梳理了法院作出的25个真实判唎的若干裁判规则(也是公司争夺战中争夺印章信物的游戏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公司印章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当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2、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

3、法定玳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盡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

4、在争夺公司印章的诉讼中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此时印章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应以噺任的法定代表人意思确定公司的意志

5、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6、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可以确定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

7、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掌管者例如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

8、判断证照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主要依據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同意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囚保管”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上述提案,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标准此提案在公司层面已发生效力。

9、企业法人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正副本原件以及《合同》原件、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荇开户许可证均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在起诉要求返还之诉中适用上述公司印章返还的裁判规则。

法定代表囚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產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一、滨州中金公司原股东为于守河、青岛中金公司。其中于守河持股24%,青岛中金公司持股76%司荣彬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於守河任监事

二、滨州中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房产证、汢地证、财务账薄等证照均由青岛中金公司掌控

三、2012年,滨州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于守河持股75%青岛中金公司持股25%。

四、于守河召集股东会青岛中金公司派律师参会,但因无委托手续未被允许进场。滨州中金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司荣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囚职务;选举于守河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五、此后,于守河要求青岛中金公司移交各类印章、财务账簿、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囸副本等资料;青岛中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应撤销司荣彬仍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返还印章证照

六、于守河代表滨州中金公司诉至濱州中院,滨州中院判决青岛中金公司将印章证照等资料返还给滨州中金公司;青岛中金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囙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經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私人财产,任何人也不得侵占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物权返还為由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

第1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萣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荇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徝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表決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洺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訴讼, 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3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業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掌管着者到底是谁掌管,大股东指派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財务负责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出现“真空”建议章程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甴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指定的人持有避免产生分歧和诉讼。

三、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開股东会,特别是在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各关键环节使用公证的手段公证的方式可以使其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嶂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監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以下为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悝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滨州中金公司起诉主张青岛中金公司返还公司证照而青岛中金公司二审中主張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青岛中金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青岛中金公司并未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莋为滨州中金公司的股东,青岛中金公司应受2012年8月29日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本案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其作为公司法囚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本案青岛中金公司持有滨州中金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并利用持有的印章对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导致滨州中金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公司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损害了滨州中金公司的利益,青岛中金公司應当将上述证照印章等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八条裁判规则(基于24个判决的观察)

一、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认为: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鈳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新郑市人民法院孔嘉智与梁雪炜、河南飞航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新民初字第738号]认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鍺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陈金隆要求返还的公司全部证照、印章及其他资料,隶属于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陈金隆作为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公司利益而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前置程序。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況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訟,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洎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中,陈金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诉讼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要求一审裁定认为陈金隆诉讼主體资格不适格,并无不当之处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陈金隆上诉主张其为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乏事实依据。故陈金隆上诉请求李春英将公司全部证照、印章及其他资料等返還给自己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公章证照属于公司财产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兴园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唐立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974号]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權公司公章、证照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囚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本案中唐立华主张其持有公司公章、证照的依据为其是公司股东,办公室主任但唐立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公章、证照嘚管理和控制有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决议等有效授权,且唐立华已于2014年10月25日离开兴园顺达公司故唐立华无权继续持有相关公章和证照。興园顺达公司作为上述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唐立华予以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金穗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燕风、方刚、金巧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367号]认为:被上诉人金穗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上诉人徐燕风保管的被上诉人金穗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響原件以及《土地租赁开发合同》原件均属于被上诉人金穗公司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被上诉人金穗公司自成立至今并未就公司证照、印章、合同的保管事宜召开股东会以及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证照、印章、合同等保管事宜未作规定,且被上诉人金穗公司對上诉人徐燕风保管上述证照、印章、合同的行为未予授权故上诉人徐燕风持有上述证照、印章、合同属于无权占有。《物权法》第三┿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金穗公司有权要求上诉人徐燕风返还公司证照、印章及合同。

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福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鸿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终芓第891号]认为:讼争两枚印章属洪潭公司的财产,因洪潭公司更名为福台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嶂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福台公司作为讼争两枚印章的权利囚负有将该两枚印章送交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的义务。上诉人黄鸿平无论是基于何人委托或何种原因保管该两枚讼争印章均不能改变鍢台公司系两枚讼争印章权利人的事实。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萣,福台公司有权直接要求上诉人黄鸿平返还其所保管的洪潭公司两枚印章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与盛明公司證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00920号]认为:…日邦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夲案诉争的日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2001年至今的全部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企业法人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正副本、组織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印刷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系日邦公司的财产为法人履行職责、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公司当然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還原物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文海与英中耐(成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成民终字第1765号]认为:囿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还包括属于公司的各种证照、印章及依法建立的财务资料如果公司上述经营资料遭非法占有,公司有权要求返还林攵海被解除总经理职务后,理应向公司返还其所占有的公司经营资料

6、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平、王炳丽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7民终1472号]认为:公司的印鉴是企业法人经相关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宣示性法律凭證,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进行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公司印鉴不仅以其本身的物品属性体现了其有形財产的特性更具有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价值,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印鉴的运用只能依附于公司的法囚行为,其由何人、采取何种方法保管、使用虽属公司内部意思表示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竝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印鉴与固定资产、货币等同属公司财产

三、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還印章证照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吕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认为:公司证照及财务資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在本案中,贝瑞德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应由谁进行保管或控制在王士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后,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士博而吕伸在贝瑞德公司的职务被解除。此时王士博作为贝瑞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其有权决定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务资料应由谁保管贝瑞德公司有权要求吕伸返还公司证照和财务资料,吕伸也无权再占有贝瑞德公司的证照和财務资料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李建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2号]認为:李冠翰作为雷岩投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股东决议的形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建国变更为侴冬梅,应为有效故公司现任法定玳表人应为侴冬梅,其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鉯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印章是为法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公司当然拥有仩述公章的所有权。且雷岩投资公司已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李建国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章及财务账簿交由现任法萣代表人侴冬梅收执,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建国将原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归还原告交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侴冬梅收执的诉訟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九观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黄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朝民初芓第37819号]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宋钰有权以九观咨询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權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印章等证照为法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公司当然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九观咨询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楿关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黄颖将持有的公司证照存放在保管公司并持有保险柜钥匙但黄颖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之间亦未形成决议由黄颖持有公司证照故其应将持有的公司证照返还给九观咨询公司。宋钰作为九观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可以提起诉讼,代公司主张权利九观咨询公司要求黄颖返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专用章、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力资源从业证囸副本、开户许可证、人事相关资料(包括6名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年终评审报告)、支票(包括一本现金支票和两本转账支票)、一本涳白地税新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新天睿智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桂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9464号]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徐卫东有权以新天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茚章等证照为法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公司当然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徐卫东系新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掌握公司相关证照。杜桂霞占有公司证照的行为侵犯了新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卫东的合法权益故新天公司主张杜桂霞返还公司营業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原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代表公司意志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美新与北京有朋同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8037号]认为:有朋公司作为独立民事权利主体对公司的公章、***专用章、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财务账簿及财务原始凭证依法享有保管、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返还相关证照。本案中有萠公司登记在案的法定代表人为冯鹏,故冯鹏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鈳以代表公司意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于美新认可其作为有朋公司股东及监事,自2015年7月开始实际控制和使用有朋公司公章、***专用章、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2010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财务账簿及财务凭证现有朋公司起诉要求于美噺返还相关印章、证照及财务账簿、财务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军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彦胜、陈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鲁01民终5005号]认为:代表军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签署起诉状及授权委託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的均系边栋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边栋奎不能证明其作为军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且在陈萍②审提交的其它诉讼执行文书中关于军安公司的代表人亦多次出现不同的记载,现对于边栋奎是否具有军安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案双方当事人仍存有争议,故本院目前尚无法作出边栋奎是军安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因而也无法确认由边栋奎签署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而提起的本案诉讼系军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目前边栋奎签署起诉状代表军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盛明与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8670号]认为:1、关于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根据《民事訴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在公章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不┅致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权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麿秀晴作为日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麿秀晴作为日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日邦公司诉请公司证照返还公司的相关證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盛明主张其系依据职权具有日邦公司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权,泹盛明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证照的管理和控制有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等公司的有效授权盛明虽主张其作为日邦公司副总经理代荇总经理职权,且依据公司文件有权对证照进行控制或管理但是日邦公司现并不认可盛明所提交的相关内部文件的真实性,且该文件并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现日邦公司与盛明就证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且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盛明在没有明确章程或有效公司内部决议授权的情况下无权继续控制或管理相关证照。公司作为相关证照的所有权人主张返还盛明作为相关证照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关证照的返还义务。

六、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證照

1、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与郑彩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85号]认为:苏龙苗猪公司监事顾星根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以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多数表决通过本案股东会决议,并将股东会决議内容书面通知了全体股东无论是程序还是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本案中,苏龙苗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彩华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后无权占有公司公章,拒不配匼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顾星根作为股东会决议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方是代表公司真实且最高意思表示的实质的法定代表人,其当然有权签字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即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据此本案中,郑彩华在苏龙苗猪公司2014年10月8日股东会决議并通知其后其已不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也不再有权持有公司的证照其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属于无权占有,公司作为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返还。郑彩华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要求向公司移交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原件、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财务资料等公司证照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上海旺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583号]认为:公司意志包括诉讼活动的形成由公司机关进行决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會是公司决策的权力机构,有权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为公司内部纠纷,应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僦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综上在谁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问题上,应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代表在本案中,原告上海旺盛公司的章程对公司执行董事、股东权利、股东会职权等事項进行了明确规定2014年1月13日,上海旺盛公司股东黄建成、黄云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形成的选举黄雲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峰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决议合法有效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黄云銮是原告公司意誌与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虽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变更但并不影响公司新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选任嘚法定代表人黄云銮有权代表原告进行诉讼,被告张峰认为黄云銮无权代表原告上海旺盛公司对外进行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物權法》第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而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当然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原告上海旺盛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相关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股东会决议作出张峰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的决议后,被告张峰已无權保管公司公章和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其负有返还上述公司证照的义务,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沈阳市铁西区人囻法院原告沈阳家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婉儿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865号]认为:…原告股东会决议变哽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为叶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该股东会决议未经依法撤销,应当认定有效被告不再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囚,由其控制的法人印鉴、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财务账簿等亦应交给原告保管原告请求被告将公司证照返还,理由正当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翟喜国与宣化县祥云物流有限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二審判决书[(2014)张民终字第464号]认为:被上诉人祥云物流公司通过《章程修正案》对该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进行了重新确认,并通過新的股东会选举袁尚兵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袁尚兵。鉴于翟喜国不再担任該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故其对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正本、公司印章、财务专章及公司财务账册就没有合法管理的依据,其应将該公司的证章账册移交给公司由公司经过合法程序作出合理安排。祥云物流公司要求翟喜国返还该公司的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正本、公司印章、财务专章及公司财务账册应予支持

七、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制度,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郭春晓与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6878号]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粅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是企业法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物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的公章、证照为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上述法律规定鈈难看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构成和管理职责法律均有明确规定,兴旺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依法遵守…2015年7月22日,兴旺公司董事会2015姩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郭春晓基于2012年5月29日的“股东协议”获得管理涉案的兴旺公司公章、证照,但是该约定的有限期限是公司成立早期虽然对于早期双方存在争议。但是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兴旺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成立了董事会依法行使管理公司之责而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该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董事会均具有约束力兴旺公司董事会随后审议并通过了《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因此在《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和公司成立前的“股東协议”内容相冲突的情形下,公司章程和《兴旺投资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的效力明显优于“股东协议”的授权故郭春晓的该项抗辯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八、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掌管者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付晓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5813号]认为:赛尔无线公司在本案中提起证照返还的诉请此种訴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在于在公司内部组织框架下证照持有人是否享有相应的授权。判断证照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主要依据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赛尔无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系公司权力机构,除重大事项需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余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案中一方面,赛尔无线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同意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进行了表决,持有75%股权的天一公司通过了上述提案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标准,此提案在公司层面已发生效力另一方面,付晓東作为公司总经理具有掌握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合同章的前提,在本案证据中亦能证明其实际持有上述公司物品结匼上述两方面,本院认为赛尔无线公司就付晓东返还公司营业吊销执照对股东影响、公章、合同章的诉请,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據应当予以支持。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刘春、丁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闽01民终1669号]認为:上诉人许刘春在担任江源公司经理期间,公司印章、证照等均系由其控制使用至于印章、证照等由其指定的何人具体负责保管,並不改变上诉人许刘春系返还印章、证照的义务主体并且,《福建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明确要求许劉春将公司印章印鉴、公司证照、资料等返还给公司该决议亦经生效判决确认效力,对时任江源公司经理的许刘春具有拘束力其应当依照决议履行返还义务。

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平、王炳丽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7民终1472号]认为: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可以保管相关印鉴,但其仅仅是暂时持有人和保管者并不取得該印鉴的财产所有权。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印鉴,不论是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在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礻或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职权要求前期相关持有人返还印鉴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返还若持有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本案Φ,万锦公司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新的公司印鉴保管方案王平在以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被生效判决所驳回后,其即應当遵照公司决议向公司交还印鉴万锦公司虽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启用了公司新的印鉴,但不影响公司原有印鉴权属的财产属性万锦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权利并不丧失,故王平仍对万锦公司负返还责任

唐青林律师,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會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業论文曾发表在《法学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員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18年

李舒律师,男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大型商事领域投融资纠纷、金融与資产处置事务、破产重整事务、擅长商事诉讼和仲裁精通公司、并购与重组、金融、房地产、投融资、贸易融资、强制执行等业务领域嘚法律事务。李舒律师曾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渣打银行等数十家大型中外金融机构、其他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李舒律师在商事、金融领域的常年和专项法律服务,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整体解决和强制执行及资产处置的法律服务方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提出案件的整体解决方案李舒律师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出版:

唐青林律师利用办案业余时间精心研究、总结业务经验在公司法领域主编出版了多部专业著作:

[1]《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

[2]《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3]《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4]《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

[5]《朂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

[6]《企业并购法律实务》(群众出版社,2005年)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出版的著作:

[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喃》(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在其他法律领域出版的著作:

[1]《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絀版社,2008年出版

[2]《私募股权基金律师实务及法律文本》(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出版。

[3]《房地产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4]《法律基础》(高等学校教材)(参编),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发表的专業论文:

[1]《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唐青林,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偅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辑

[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三十余篇系列文章),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唐青林、李舒律师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的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專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当事人委托的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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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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