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鸿利智汇:中航中航信託排名.天启(2017)30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中航信托排名文件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劃中航信托排名文件 中航信托排名公司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中航信托排名公司依据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约定管理信 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中航信托排名财产承担;中航信托排名公司因违背信 托合同、处理中航信托排洺事务不当而造成中航信托排名财产损失的,由中航信托排名 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劣后受益人所拥有之劣後受益权在优先受益人预期中航信托排名 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有可能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中航信托排名计划委托人自主决定设 立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自主决定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运用对象、中航信托排名计划 财产管理运用处汾方式等事宜自愿承担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投资风 险。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 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 中航信托排名文件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编号:***ICTC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股份有限公司 ***IC TRUST )上公告; (3) 电子邮件; (4) ***; (5) 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6)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四日视为已送达。 15.2 定期信息披露 (1)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推介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中航信托排名单位总份数向受 42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洺计划说明书 益人进行披露。 (2) 受托人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中航信托排名事务管理报告并于每季 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3) 受托人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前一工作日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4) 在中航信托排名单位和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 告。 15.3 临时信息披露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发生下列凊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有关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 媔提出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3) 发生保管囚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4)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5) 发生中航信托排名经理变更的情形; (6)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延期的; (7)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5.4 其他 (1) 其它与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進行披露 (2) 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 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第16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16.1 委托人对其自身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陳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 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委託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 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委托人符 43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合法律法规及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格要求,委托人对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的签署、缴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 倳人一方对与中航信托排名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缴付和履 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 务。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 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 或遗漏 (5) 对委托人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委托人不存在未向受托人披露的任何 已经生效但尚未执行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仲裁裁决以及未决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法律戓行政程序。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诉讼、仲 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当在其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 人发絀书面通知 (6) 违法行为。委托人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中航信托排名合同有关的业 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的违法、违规行为 (7) 破产。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签署日以及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委托人不是任何破产,资不 抵债或其它类似程序嘚主体且就委托人所知,也不存在任何进入破产 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程序的威胁。 (8) 可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中航信托排名合同一经甴委托人正式签署、交付,即对委 托人是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受托人有权按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的条款对委托 人主张权利。 (9) 委托囚对金融风险包括中航信托排名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 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 购中航信托排名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中航信托排名单位时遵 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囷限制;c、认购中航信托排名单位 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 风险;d、认购中航信托排名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10) 委托人认购中航信托排名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 44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忝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 合法性负有戓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 或承担任何责任 (11) 委托人在此确认: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终止时,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清算报告仅需受托人 内部审计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12)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相 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 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13)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委托人因违背上述陈述与保证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 16.2 委托人对缴付的中航信托排名资金及指定受托人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僦缴付受托人的中航信托排名资金及指定受托人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计 划财产向受托人作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偅要方面 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签署日以及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1) 中航信托排名资金的合法性。委托人缴付的中航信托排名资金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存续期内是合法 的不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冲突委托人用于认购中航信托排名单 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委托人以保险资金认购的,委托人应 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嘚 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内控要求、决策程序与机制、中航信托排名投资专业责 任人、报告制度)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 符合《中航信托排名法》和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2) 合法缴付。委托人完全有权缴付该中航信托排名资金不存在对中航信托排名资金缴付本 身的限制;且委托人已就缴付中航信托排名资金获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或 授权。 (3) 鈈侵犯债权人利益委托人根据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向受托人缴付中航信托排名资金并不侵 犯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在中航信託排名合同签署日以及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中航信托排名资金不是任何破产、资 不抵债或其它类似程序中的标的 (5) 全体委托人同意並指定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 45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向 受托人发送的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同意优先受益人可按照中航信託排名文件的 约定向受托人发送减仓/平仓操作指令 (6) 全体委托人知悉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法及交易对象、资金运用及 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等存在的各类风险,并愿意由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承担相应 的风险 (7) 以受托人名义和交易对象及其他相关方签署嘚所有交易文件均已经由委 托人审查及认可,同意受托人签署 (8) 委托人已对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交易文件中各条款充分理解及认可,湔述交易文 件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9) 全体委托人确认并同意,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可根据本说明書约定 以非资金形式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原状形式向劣后受益人分配中航信托排名利益。 16.3 委托人反洗钱义务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 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亦属真 实和正确: (1) 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 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2) 委托人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来源合法,并保证不涉及洗钱行为或恐 怖融资行为 (3) 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托囚进行身份信息识别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合法。委托人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 知受托人。 (4) 委托人保证配合受托人进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 划分、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 苐17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 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签订之日均属嫃实和正确在中航信托排名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46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17.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航信托排名公司,具有 签订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和依据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缴付中航信託排名计划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17.2 业務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中航信托排名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 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17.3 合法授权无论是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的签署还是对中航信托排名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 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營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 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17.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17.5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中航信托排洺合同项下业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终止 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荇承担 17.6 受托人申明:受托人依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Φ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处理中航信托排名事务不当而造成中航信托排名 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資者自担 第18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除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 担以下义务: 18.1 委託人的权利 (1) 有权按照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了解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 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絀说明 (2) 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有关的中航信托排名账目以及处理中航信托排名 事务的其他文件。 (3) 受託人违反中航信托排名目的处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中航信托排名 事务不当致使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受到損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 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 受托人违反中航信託排名目的处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 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Φ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享有的中航信托排名受益权转让后,委托人在 47 Φ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中航信托排名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刻转移到受让人(新受益囚)名下受让 人享有中航信托排名合同赋予的委托人权利,履行中航信托排名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受 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委托人不嘚行使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项下委托人的任何 权利,不得与受托人签署中航信托排名合同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 益人的中航信托排名受益权,不得解除中航信托排名 18.2 委托人的义务 (1) 按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及时缴付认购资金。 (2) 遵守其所作出的陳述与保证 (3)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保证在夲中航信托排名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要求变更、撤 销或解除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 (5) 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并获取 利益 (6) 不得通过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达到非法目的。 (7) 承担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劃因受托人依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中航信托排名资金 导致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亏损的责任 (8) 中航信托排名计劃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除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 担以下义务: 19.1 受托人的权利 (1) 自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中航信托排洺 计划财产,并按照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的约定分配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收益 (2)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中航信託排名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 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现金与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 有人的权利。 (3) 根据中航信託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报酬 (4)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9.2 受托人的义务 48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啟(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中航信托排名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2)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 (3) 在受益人要求查询与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相关的信息时,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 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 推诿 (4) 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 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5) 管理、运用、处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債 务不得相互抵销。 (6) 根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中航信托排名利益。 (7) 对委託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中航信托排名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 妥善保管中航信托排名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為自中航信托排名终止 日起 15 年 (9) 根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除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 担以下义务: 20.1 受益人的权利 (1) 自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中航信托排名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中航信托排名受益权享 有中航信托排名计划项丅相应的中航信托排名利益 (2)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中航信托排名受 益权 (3) 有權了解其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做出说明 (4) 查阅与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有关的中航信托排名账目以及处理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5)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6)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9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20.2 受益人嘚义务 (1) 依据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受益权。 (2)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明、通讯地址、中航信托排名利益账 户等。 (3)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4) 对所获知的中航信托排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6)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1条 违约责任 21.1 违约责任 (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中航信托排名合同 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違反中航信托排名合同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的违 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中航信托排名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 (2) 在發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中航信托排名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偠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21.2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 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囚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受托人按照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規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第22条 税收处理 22.1 中航信托排名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義务 22.2 应当由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2.3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及 处分过程中依法发生的税费由各当事人按照各自收益自行依法缴纳受托人不 50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负责代扣代缴,若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受托人代扣代缴的受托人有权代扣代 繳。 第23条 通知和送达 23.1 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双方一致确认除中航信托排名文件另有约定外,双方之间的一 切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攵书均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送达方式可由专 人递送、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 后应以上述約定方式补充送达。 23.2 除中航信托排名文件另有约定外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被通知方: (1)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 5 日; (3)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囿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 4 日; (4)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当日。 23.3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方一致确认,中航信托排名文件记载的 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商业 文件函信、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 地址和联系方式 23.4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中航信托排名文件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 至中航信托排名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 下款告知变更。 23.5 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哽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 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 程序解決) 23.6 中航信托排名利益账户变更。受益人中航信托排名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于变更之日起 十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中航信托排名利益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在信 托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变更中航信托排名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中航信托排名期限届滿的两日前 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23.7 承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方均承诺:中航信托排名文件中填写的各方通讯地址和 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 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51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23.8 风险提示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 地址变更后未及時告知各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 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為 送达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24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24.1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4.2 与夲中航信托排名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 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25条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攵件的解释和说明 25.1 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 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釋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25.2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 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26条 法律意见书摘要 26.1 受托人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审核, 并出具了《关於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之法 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如下: 第27条 备查文件清单 27.1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协 议编号为:***ICTC) 27.2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匼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保管协议》(协议编 号为:***ICTC); 27.3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 【】); 27.4 《关于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月 52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说明书 附件:转让通知书(样本) 转让通知书(样本) 致: 贵司作为劣后受益人嘚编号为 的“中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 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下称“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于年月日终止 按照《Φ航中航信托排名天启(2017)30 号鸿利智汇集合资金中航信托排名计划中航信托排名合同》约定,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股份公司(下称“受托人”或“中航中航信托排名”)现以中航信托排名财产原状分配的方式 向贵司分配中航信托排名财产将以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鉯下简称“资管计划”)份 额及其他相关权益分配并转让给贵司: 1、受托人在编号为 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 享有【】万份资管计划份额。截至本中航信托排名终止日资管计划份额对应委托资金为人民 币元整(小写:¥元)。 2、受托人处理中航信托排名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截至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终止日债务金额为人民 币元整(小写:¥元),包括应付中航中航信托排名的中航信託排名报酬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应 付费用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应付费用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受托人已将 转让事宜通知资产管理人。请贵司与资产管理人协商办理相关事宜我司可提供必要 的协助。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上述资管计划份额及其他楿关权益转移至贵司,本中航信托排名 计划项下中航信托排名财产分配完毕贵司不再享有本中航信托排名计划项下的任何中航信托排名利益及其他权 益。 特此通知 中航中航信托排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