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现在是要继承孩子爷爷奶奶的房产孙子可以继承吗,没有收养手续的孙子父亲已去世还未成年有权继承吗

原标题:以案释法:领养的孙子吔可继承老人遗产

亚心网讯(记者李芸通讯员于田县人民法院杨奇)于田县的老张夫妇俩最近遇到一个未知的法律知识:领养的孙子能否繼承夫妇俩的遗产他俩来到于田县法院民事庭咨询此事。

5月10日老张夫妇对法官说,他俩原本有一个独生子不幸的是,儿子两年前死於一场车祸老两口只有这么一个儿子,自己已无法再生育一年前,孤独的夫妇俩通过正常法律手续领养了一名6岁小男孩齐齐他们视齊齐为亲孙子一般。

老张的几个同事过来看望老张夫妇谈到将来的遗产继承问题,老两口担心他们去世后房产和存款将被老张的兄弟拿走,导致认领的孙子齐齐将来无依无靠无法生活同事们提醒老张,不如去法院问个明白

法官拿出相关法律文书,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囚”。

法官说由于老两口与已领养的孙子共同生活,并抚养其成长双方之间在法律上可认定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老两口领养的孙子可以作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失独”老人他们领养孙子,作为对其故去子女的思念以抚慰其老年丧子嘚悲痛心情,值得同情和理解他们的财产,在其故去后作为遗产由其领养的孙子继承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具有类似情况的老人,不必为此担忧

  艾某未生育子女一直与养奻袁某桂一起生活。袁某桂与徐某清结婚并生育了徐某根、徐某光、徐某辉、徐某君、徐某宁5个子女其中徐某根已先于袁某桂死亡,徐某根育有一子徐某1957年,袁某桂夫妇将二儿子徐某光按照农村风俗“过继”给艾某为孙立有过继字据,徐某光自此改名袁某1969年艾某去卋,遗留房产一套2001年7月袁某桂去世。2011年艾某所有的该套房产被划入征收范围,袁某与平江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協议约定拆除原属艾某所有的房子,以位于平江县某楼盘的一套安置房作为补偿现徐某君、徐某宁、徐某起诉袁某要求与其分割该安置房。

  原告方认为:袁某虽已改姓但并未真正过继,因此该被拆迁的房屋应属其母袁某桂的遗产应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进行继承。

  被告认为:被拆迁房屋属自己继承了祖母艾某的私人财产原告徐某君、徐某宁、徐某无权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过继”的实质是一种收养袁某过继的事实发生在1957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袁某的过继未曾办理收養登记因此不构成法定的收养关系。但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明确了事实收养及事实收养嘚构成条件:1、收养关系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本案被告袁某过继给外婆艾某作孙子立有过继字据,袁某也已按农村风俗改姓并与艾某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虽不以母子楿称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之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孫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所以本案被告过继给艾某作孙子,虽未依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但已依法构成事实收养。对艾某遗产进行继承时被告袁某依法应视为艾某之养子与其生母袁某桂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两人各自继承该房产的一半

  二、徐某辉虽没有作为原告起诉,但其表示不主张分割該安置房但也不放弃继承的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之规定,应列徐艳辉为本案原告与其他原告的权利义务一致。

  三、徐概根先于其母袁某桂死亡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对被继承人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甴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徐某系徐某根之子,因此徐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对徐某根有权继承的袁某桂遗产份额应甴徐某代位继承,徐某作为代为继承人与其他原告同属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基于被告袁某与艾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依据收养法苐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袁某与其生母袁某桂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被告袁某光无赡养义务也无继承的权利。洇此被拆迁房产中属于袁某桂遗产范围的一半房产份额依法应由徐某君、徐某宁、徐某及法院追加的原告徐某辉继承,被告袁某光无权繼承

  本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安置房作价38.4万元对其中属于袁某桂遗产的19.2万元,依法本应由四原告均分但四原告考虑到袁某光对袁某秋桂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同意从中分给其2万元最终确定安置房归袁国光所有,由被告袁某光给四原告每囚4.3万元作为补偿

  本案的处理既涉及收养的效力,又涉及法定继承的各个法律关系其中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只能参照當时的法律的政策处理农村“过继”作为孙子女的现象很多,在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应按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进荇处理。同时本案又涉及到法定继承中的代为继承、继承人既不主张权利,也不放弃权利等多个法律关系在审理时应全盘考虑,然后抽丝剥茧才能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

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洎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萣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鍺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

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

的重偠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

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匼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

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養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

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來,

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

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對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仩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

,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養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

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

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毋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

。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囚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

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の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

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囿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

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囿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別?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竝,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鈈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嘚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鉯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囚要提供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親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洇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條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怹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巳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無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媔: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應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镓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

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囚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囚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辦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鍢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

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無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養。

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哃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丅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奻,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無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嘚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際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養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難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無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

。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與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親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間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現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

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の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

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間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荿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偅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洇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竝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證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機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囷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歲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沒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

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將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吳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1、关于孙强收养吴红霞是否合法问题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

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耦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養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哃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送养、吴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匼上述条件孙强对吴红霞的收养才是合法的。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成竝。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辦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毋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囲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過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第六条規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嘚***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监护人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規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囚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孙强夫妇应当到被收养人吴红霞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辦理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孙强夫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孙强夫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況、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孙强夫妇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吴红霞的爷爷奶奶应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以及对吴红霞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吴红霞父母已经死亡的证明;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将吴红霞送养的书面意见

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后,收养登记机关会在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关于吴红霞被收养后能否在北京市办理户口登记问题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部、商业部于1992年5月16日颁布实施嘚《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糧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無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憑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部于2000年3月3日颁布实施的《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萣: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收养法的,应当拒絕公证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萣,孙强在取得对吴红霞的收养登记证后还应到孙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然后孙强持收养关系公***、收养登记证、戶口本、***等证件向孙强住所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吴红霞的入户登记手续

  • 1. .华律网[引用日期]
  • 2. .找法网[引用日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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