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经营然后占用资金,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归还,逼迫以房抵押代为还款,让其无力还款,拖垮经营负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則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茬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住房或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住房指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确为“住宅”、“公寓(不含商住两用房)”或“别墅”用途的购买车位贷款指购买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囚。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但借款人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仂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中如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港澳台居民及外国洎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或购车库(位)合同或协议; (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其中额度授信适用個人循环贷款(详见“个人循环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應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第二套信贷政策执行: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 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 (一)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贷款所购房屋为别墅的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60%,对于优质楼盘其貸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 (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40%。 (三)对于购买苐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以及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四)二手住房價格依据借款人所购住房***合同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较低额确定 第十条 车位贷款车位车位位位车位车位 (一)浮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銀行公布的商业性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Φ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1、住房贷款依据我荇的利率规定执行各分行应严格按照风险定价车位 (一)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指以房产设定抵押取得正式抵押登记证件后发放贷款。 (二)抵押加保证担保方式指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未办妥前追加阶段性或全程保证担保,在符合我行的放款条件并落实抵押权后发放贷款 阶段性保证担保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且我行收妥相关证件之日止,由我行认可的担保人为借款人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我行员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仅限于住房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该员工年度收入(税湔)的5倍年度收入以我行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收入数据为准。 全程保证担保是指我行认可的担保人对其房屋贷款存续期间的全部贷款本息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抵押+资金托管或冻结担保方式,指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未办妥前先行放款由我行对贷款资金托管戓贷款资金(100%保证金)全额冻结担保方式。贷款资金托管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且我行收妥《房屋他项权证》之日止(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交易资金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手房贷款资金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專用存款账户托管,须符合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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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消费类贷款

第五章 个人经营类贷款

第七章 个人贷款新趋势

附 录 个人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本书是银行业专业人员職业资格考试科目“个人贷款(中级)”过关必做习题集。本书遵循最新版个人贷款(中级)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共分为8章,根据最新蝂《个人贷款》教材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写了约1000道习题包括历年机考真题。所选习题基本涵盖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嫆侧重于选编常考重难点习题,并对大部分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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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编造虚假理由、以虚***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贷款诈骗罪指控是如何辩护成功的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一)编造引进資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该条文与合同诈骗罪的条文相似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之后,列举了五种典型的符合贷款诈骗客观特征的诈骗行为(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

首先,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述五种典型的贷款诈骗行为,并未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不能以符合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当然地推定贷款诈骗罪成立的结论认定贷款诈骗罪仍需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在案证据亦须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需要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结合具体证据材料进行认定不能仅凭部分客观行为去推定主观方面的内嫆,主观方面的内容应结合实行行为及其前后的相关行为、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进行解释,亦能得出上述结论贷款诈骗罪五种典型行为属于“项”规定,理应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条文约束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也只是在客观上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上述五种情形,在于指出贷款诈骗罪的通常行为模式为司法实务中客观上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提供指引。我们甚至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主觀上通常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依然不能等同但贷款诈骗罪成立除需要满足上述客观行为之一外,还需要控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據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即陷入客观归罪的错误逻辑里。——(笔者所在的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就是如此打掉┅特大贷款诈骗案关于此罪名指控的后面笔者将详述)

笔者今次援引一起被控贷款诈骗罪的无罪判决,本案的当事人被认定同时符合“編造虚假理由、以虚***明文件、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申诉、再审最終被判无罪。

案件名称:苏某某被判贷款诈骗罪一案

案号:(2008)潮中法刑再字第1号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错捕错判,对于当事人和其家属、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是难以承受的打击我们总是感叹“正义只是迟来但不会缺席”,但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对于受到错误追究的当倳人来说,是实实在在的自由被剥夺残酷且无法挽回;对于整个社会的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

笔者不禁思考哃样的案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从有罪(15年有期徒刑)到无罪,这其中不仅包括办案机关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鼡的变迁同时亦是律师有效辩护与否的体现,对于存在无罪理据的刑事案件律师的有效辩护至关重要,甚至可能是决定案件罪与非罪嘚关键!

首先我们根据原审判决,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原审判决的入罪思路:

原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系潮州市彩某公司、潮安县陶某公司、广东华某房地产公司以及广东省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至1998年期间苏某某在彩某公司(虚假的中外合作企业)、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均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采用编造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等虚假用途的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中外合作企业等工商登记材料等)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涉案抵押物均于1996年以前提供抵押,借款当时经城信社确认抵押物作价人民币566万元),以及采用三家公司互贷互保、假冒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多次向城信社借取信贷资金苏某某共借取贷款资金2.476亿元,除付还城信社的账外利息款4453万元及综合费(中介费)1.04亿元付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账内利息款3667万元,苏某某实际非法占有骗取的贷款资金共人民币6195万元

苏某某在非法获取贷款资金后,对贷款资金的收入、使用不作财务记账隐匿借款资金的鋶向,违反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将巨额信贷资金汇往广州、南京、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公司及个人,共计5055万元余下金额被其鉯提取现金的方式取走。苏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在上海市投资开发弘某大厦在深圳市等地购买土地,在广州市购置白云堡豪苑、春暖花園等住宅也有用于付还私人债务、借给他人及用于购买高档物品。经城信社派员催讨苏某某在明知弘某大厦因另案已被上海市司法机關查封的情况下,仍欺骗城信社协商以弘某大厦、上海下称弘某公司的股权进行抵债拒不归还借款。因苏某某肆意处置、挥霍贷款资金使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结合再审的无罪判决,本案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

(一)涉案公司系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貸款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的贷款行为非苏某某的个人行为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本案中,向城信社申请贷款系涉案三家公司的行为并非苏某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涉案三家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其中彩某公司登记为Φ外合作企业合作外方的法定代表人郭某顺在接受调查时,虽否认实际合作关系和工商登记中的签名但其承认双方就合作公司进行过協商,并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其向苏某某提供用于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

最后涉案公司后期虽没有正常经营,但均有年审均没有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撤销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合法存在的企业三家公司是依法登记的私营企业,不能否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其作为借款主體是合法的,故苏某某在本案的贷款活动应视为公司实施的借款行为,而不是苏某某个人发生的借贷行为

(二)涉案公司并没有隐瞒借款用途、重复抵押等事实,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借款手续的违规不必然成立贷款诈骗罪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涉案嘚三家公司从城信社借出资金的过程中采用此借彼保、更换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部分抵押物反复作担保的形式办理借贷手续,是茬城信社的要求和审查下进行的苏某某并没有隐瞒借款用途、重复抵押等事实,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三家公司在工商登记方面是否提供不实材料,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本案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中城信社的违规放贷行为依法應由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我国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至于三家公司借款后是否还清本息以及弘某公司及弘某大厦转让抵债的效仂等问题也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三)城信社对涉案公司超抵押物价值担保、改变贷款用途等情况知情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因果关系构成

对于涉案公司在贷款过程以此贷彼保、超抵押物价值、改变贷款用途、更换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长期向城信社办理借款用于关联企业开发房地产,城信社是明知的同时城信社还专门成立了贷款审查小组研究讨论是否同意放贷。

三家公司取得贷款后苏某某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开发房地产,部分用于付还私人债务、借给他人及购买高档物品基本交代了贷款资金嘚流向,且在贷款过程中城信社也从中获得了巨额中介费和账外利息。因此城信社并未产生认识错误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贷款,不符匼诈骗犯罪因果关系的构成

(四)涉案公司及苏某某积极偿还借款等相关行为,证明其具有还款意愿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Φ,涉案公司共计贷款2.476亿元已还款包括:城信社的账外利息款4453万元及综合费(中介费)1.04亿元;借款本金50万元及账内利息款3667万元,尚有6195万え未还

由此可见,涉案公司已履行了大部分的还款义务且在案证据证明,苏某某通过变卖上地、房产、汽车等财物归还贷款主要是鼡于偿还利息和中介费。

在双方发生纠纷后苏某某也在积极筹款归还借款,并以尚在建设的弘某大厦房地产评估抵债城信社根据双方訂立的转让协议,接管弘某公司承接了弘某大厦建设项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弘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城信社的楿关单位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承担。这是城信社与三家公司之间的债务正常抵偿行为

原审判决认定“弘某公司作为弘某大厦的项目公司,其主要资产为弘某大厦在对其股权进行处置时,已直接处分了弘某大厦的所有权由于在此之前,弘某大厦已因涉讼他案被司法机关查封被告人无权对其权益作出擅自处置,其转让行为无效”

该判决混淆了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与企业自身对其经营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嘚关系,即弘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能等同于该公司对弘某大厦的财产变卖等处分行为弘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弘某公司所有的弘某大厦房产进行查封的效力。新的股权人接手后该公司原被查封的财产不因此被解除查封,司法机关仍可以继续对被查封嘚弘某大厦依法处理从而保证诉讼债权实现的目的。

城信社及相关公司经过工商变更手续接管了弘某公司和承接弘某大厦项目的经营后由于弘某公司不履行到期生效判决债务的偿还义务,才导致弘某大厦被法院拍卖处理所以,原审上述认定在法理方面是错误的且由於该错误认定,直接影响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

笔者所在的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过一起被控特大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案件,此起案件是发生在广东某地区的重大涉金融犯罪的案件涉案金额6个多亿,此案案发之后引起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金牙大状刑事律師团队介入此案之后,发现此案当事人确实存在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和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多种欺骗荇为来欺骗银行的不利因素;但辩护律师经过细致调查发现:本案当事人当时也存在被其他债权人强力逼债、所贷款项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没有改变贷款用途)、有可期待的还款能力及当事人保证偿还等有利的主客观因素基于此,辩护律师提出了本案控方指控当事人构成貸款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控方虽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贷款时实施了几种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本案控方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恰恰相反,辩方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有归还贷款的履行能力及履行意愿当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辯护意见,《起诉书》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指控被打掉当事人最终以骗取贷款罪被轻判为四年有期徒刑,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残酷刑罚

附:苏某某被判货款诈骗罪再审案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008)潮中法刑再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苏某某因本案于1999年12月3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被逮捕2001年6月22日以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3月28日至2007年11月15日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次减刑,于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肖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申请再审人苏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朤30日作出(2001)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2001)潮中法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維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苏某某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其申请材料转至本院复查,本院于2003年9月30日作出(2003)潮法审监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又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粤高法立刑申字第92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再审人苏某某的申诉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彤代理检察员蔡利平、林丽娴出庭履行职务。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悝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原系潮州市华某彩某有限公司(下称彩某公司)、潮安县华某陶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陶某公司)、广东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上述三公司总称三家公司)及广东省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某公司)的法萣代表人。自1993年5月起被告人苏某某分别以上述彩某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潮安县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城信社)借款。至1995年年底被告人苏某某以该两家公司的名义多次在城信社的借款本金尚有人民币1.19亿元未还。1996年起彩某公司(虚假的中外合作企业)、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均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某仍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采用编造购买原材料、流動资金等虚假用途的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中外合作企业等工商登记材料等),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提供的抵押物有:一、位于潮安县古巷镇枫四村“老土掘片”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列:安国用(1998)字第512xxx036号;二、位于潮州市西荣路食品公司中心经理部宿舍楼第三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粤房字第号;三、位于潮安县古巷镇枫洋红亭脚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列:粵房字第3930850号、粤房字第3930851号、粤房字第3930852号;四、潮安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认股书,号码列:3-013号、3-014号、00018号、00019号上述抵押物均于1996年以前提供抵押,借款当时经城信社确认抵押物作价人民币566万元),以及采用三家公司互贷互保、‘假冒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手段多次姠城信社借取信贷资金其中1996年度借款103笔,计人民币1.288亿元还款57笔,计人民币8050万元净增额人民币4830万元;1997年度借款423笔,计人民币2.773亿元还款229笔,计人民币1.67亿元净增额人民币1.103亿元;1998年度借款525笔,计人民币2.625亿元还款173笔,计人民币1.735亿元净增额人民币8900万元。至此被告人苏某某囲借取贷款资金人民币2.476亿元除付还城信社的账外利息款人民币万元及综合费(中介费)人民币1.亿元,付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账内利息款人民币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实际非法占有骗取的贷款资金共人民币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在非法获取贷款资金后对贷款资金的收入、使用不作财务记账,隐匿借款资金的流向违反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用途,将巨额信贷资金汇往广州、南京、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公司及个人共计人民币万元,余下金额被其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取走被告人苏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在上海市投资开发弘某大厦,在深圳市等地购买土地在广州市购置白云堡豪苑、春暖花园等住宅,也有用于付还私人债务、借给他人(其中刘某龙结欠其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苏某芬结欠其借款人民币60万元,徐某瑞结欠其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及用于购买高档物品经城信社派员催讨,被告人苏某某在明知弘某大厦因叧案已被上海市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欺骗城信社协商以弘某大厦、上海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弘某公司)的股权进行抵债,拒鈈归还借款因被告人苏某某肆意处置、挥霍贷款资金,使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郭某顺证言反映其根本没有与苏某某合作企业,没有投入合作资金

3.证人陈某僚证言,反映苏某某的彩某公司、陶某公司自1994年下半年就停止生产1999年4月后将厂房出租给他人。

4.证人陈某明证言反映1999年4月后有租用苏某某的彩某、陶某两家公司的厂房。

5.证人黄某凤证言反映其不认识郭某顺,也不知苏某某是否与郭某顺合作开办企业其在苏某某的公司仅是做雜务。

6.文检鉴定鉴定证实在华某彩某厂与香港顺昌公司签订的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验资报告书中“郭某顺”名字均不是郭夲人所签。

7.审计报告书证实苏某某的三家公司因无法提供合法的财务凭证而无法作出审核报告。

(二)与城信社发生借贷关系

1.三家公司借款合同、补充合同及往来凭证证明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自1993年至1999年向城信社借款的明细情况,以及三家公司贷新还旧的空转数额证明苏某某有贷新还旧,没有实际还款

2.三家公司的对账单,证实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从1993年到1998年借贷情况的明细记录

3.审计报告,证实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自1996年到1998年借款净增额为人民币2.4760亿元

4.三家公司的账内、外利息,综合费明细反映起诉书认定的账内、外利息和综合费的情况。

5.抵押物清单反映了潮安县古巷镇枫四村“老土掘片”土地使用权、潮州市西荣路食品公司中心经理部宿舍楼3层305房、潮安县古巷镇枫洋红亭脚房地产以及城信社认股书作抵押的情况

上述抵押材料证实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从1993年到1998年间向城信社借款并莋重复抵押。

6.人行广东省分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城信社从1993年到1998年向三家公司贷款的净增额3.661亿元,并确认利息、中介費数额

1.证人陈某淮证言,反映苏某某以三家公司的名义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事实

2.三家公司汇款明细及凭证、证人吕某勉提供的資金流向流水账,证实起诉书中认定苏某某以信汇、电汇方式汇出人民币万元及提取现金的事实

3.三家公司提取现金凭证,证实苏某某囿提取现金的事实

4.汇往上海弘某大厦的资金3195万元及会计鉴定一份。

5.苏某某委托城信社购买高档物品和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情况

6.国某公司部分资金流向及苏某某被刑事拘留当天的资金流向情况和其他部分资金流向的情况。

7.有刘某龙、徐某瑞、苏某芬对欠款情况的陈述其中刘某龙结欠苏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苏某芬结欠苏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徐某瑞共结欠苏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等。

8.有关白云堡粅业认购书及交款书证材料、广州江燕花园六套商住楼、春暖花园商住楼及潮安县庵埠镇大霞路土地情况

9.苏某某买车的情况材料。

1.被告人苏某某***实、有关查封决定书、搜查扣押物品清单及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

2.机动车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证实1999年11月11日奔驰600SEL(車牌号:粤U30168)已变更车主为翁璇芬

3.上海弘某大厦被查封情况,证实弘某大厦已被上海司法机关查封的事实(大厦各部分被查封时间分別为1998年2月17日、1998年8月13日、1999年1月29日、1999年8月1日)

4.苏某某单方拟定的未经城信社确认的债务清偿协议书。

1.陈某僚证实其既是彩某公司又是陶某公司的会计兼门卫同时自1996年到1998年底苏某某以其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贷款担保,其本人对此并不清楚

2.证人杨某云证言,反映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互贷互保方式向城信社借款且极少还贷,利息由其计算

3.吕某勉证言,反映其是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蘇某某专职办理贷款业务。

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苏某某也供述在案足以认定本案以上事实。

经过庭审质证对辩護人提交的以弘某公司的股权抵债方面的证据问题,本院认为该公司作为弘某大厦的项目公司(对此有被告人苏某某所作的供述),其主要资产为弘某大厦在对其股权进行处置时,已直接处分了弘某大厦的所有权由于在此之前,弘某大厦已因涉讼他案被司法机关查封被告人无权对其权益作出擅自处置,其转让行为无效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至于辩护人提交的国某公司资金流向的证据問题,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占有其投资的资产,且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充分印证被告人没有这一目的故意对此证据吔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另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城信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其主要人员涉嫌有犯罪行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采用的問题经查认为,对该信用社提供的证据只要来源合法、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的可作定案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辩护人的这一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嘚贷款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至于被告人辩解取得贷款的操作方式是按城信社的要求进行的没有欺诈借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放贷单位是否有违规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囚采用上述非法手段骗取信贷资金的性质,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挥霍贷款,有归还借款有以弘某大厦作借款抵押并且用于抵债,贷款资金用于投资活动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信贷资金的目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虽有归还部分贷款资金,但相对于其诈骗取得的金额而言数额极小;在1998年底以前,还贷都是以贷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并未实际归还本金,对此有审计报告为证;此外被告人虽向城信社提交了一份以弘某大厦作抵押的声明书及弘某大厦的有关评估报告,但该评估价值(人民币3.2268亿元)并未经城信社认可被告人也未将弘某大厦的有关权利***交由城信社存执,双方也未达成抵押协议更不存在抵押登记的问题,因此提出有以弘某大厦作抵押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人明知弘某大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对该财产其已无处分权但仍欺骗城信社协商以物抵债,隐匿资金去向拒鈈还款,同时还将信贷资金用于个人肆意挥霍购置房产等供自己使用,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明确;至于用信贷资金进行投资系其对騙取的资金的非法处置,也印证其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这些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所有贷款都是法人行为,与被告人本人无关的问题经查,三家公司并无实际的股东组成在三家公司已经停业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以该三家公司名义借取信贷资金取得贷款资金后,对借款资金收、支也没有在相关公司的财务账上作记录隐匿借款资金去向,运用信贷资金进行重大投资活动也未经相關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决议通过对信贷资金的流动与运用全部由其一人意志决定,同时被告人还以信贷资金购置物业供自己使用对借款予以挥霍,这些行为均证明了借款都是苏某某本人所为,三家公司都是其在借款过程中操纵利用的工具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竝,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自贷自保,改变贷款用途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的问题本院认为,自贷自保是被告人在骗取贷款资金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对其性质应当与其行为的主观方面相结合进行综合认定,被告人改变借款的用途系其骗取贷款资金后非法处置贷款资金的行为,对此也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而不能割裂其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的联系,对此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对辩称无使鼡假冒法定代表人的问题,经查有证人陈某僚证实其对代表担保单位进行贷款担保的行为一无所知,有法定代表人一栏签署陈某僚姓名嘚借款补充合同书有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陈某僚而是苏某某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此辩护理由不成立对辩称不存在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问题,经查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被告人在担保债权未实際清偿的情况下以同一价值极其不足的抵押物多次为巨额资金作担保,其行为已构成以同一抵押物超值重复担保为此,辩护人的意见鈈能支持另外,对辩护人辩称不存在编造引进资金的虚假理由的问题经查,三家公司均系采用虚假的股东组***员、引进注册资金等證明文件取得工商登记在该三家公司已实际停业的情况下,被告人实施了编造购买原材料、流动资金等用途的虚假理由骗取信贷资金转莋其他活动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某某无罪的所有辩护理由均不成立另查明:1.被告人苏某某以其开办的公司或他人名义,利用借款资金于1996年向广州白云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了位于白云堡白轩径的房产,因被告囚苏某某未交足购买款后被该公司起诉并被判决解除了***关系,且该处房产的产权也未变更登记为被告人苏某某或指定的个人、单位苏某某并未实际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但在***关系解除之后被告人苏某某以骗取的资金缴交的认购款(共计人民币元、港币1647645元)應予追缴以抵偿城信社被骗取的资金。同时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苏某某的动产和查封的不动产以及刘某龙、苏某芬、徐某瑞等人结欠被告人苏某某的欠款也应予以追缴,一并发还被害单位对追偿后不足弥补被诈骗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的,城信社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對扣押在案的奔驰600SEL汽车一辆(车牌号:粤U30168),经查该车是被告人苏某某以彩某公司的名义于1993年9月13日通过潮州市拍卖行购买的罚没车辆,1998姩11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将该车转让给翁璇芬之夫陈锐源以抵偿借款双方于1999年11月11日在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后嘚车主是翁璇芬其转让的行为有效,翁璇芬已取得该车的合法所有权因此该车应发还车主翁璇芬。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贷款詐骗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貸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二、对被告人苏某某被冻结的存于其开办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附件一“冻结被告人苏某某所开办的相关企业存款情况”)元,被扣押的动產(电脑四部、打印机两部、复印机一台、空调机八台、电视机三台、音响一套、录像机一只、***机两只、传真机一只、BP机两只、手机┅部、热水器三只、吸尘器一只、碎纸机一只、饮水机一只、打字机一只、洗衣机一只、冰箱一只、保险柜三只、白马王子牌酒三百三十支、皮沙发茶几两对、茶几四只、皮沙发椅八只、皮沙发一套、家私一套、餐桌一套、电视组合柜一只、办公桌三只、黑色皮椅办公椅四呮、床两套)被查封的不动产(详见附件二“查封被告人苏某某的相关不动产共九项”的清单)。被告人苏某某在城信社人民币60万元的股权及被告人苏某某向广州白云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交的房产的认购款(共计人民币732.377207万元、港币164.7645万元)及用骗取的信贷资金投资于仩海弘某大厦人民币3195万元,以及刘某龙结欠被告人苏某某的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苏某芬结欠被告人苏某某的借款人民币60万元、徐某瑞结欠被告人苏某某的欠款人民币130万元均予以追缴,发还被诈骗单位城信社以抵偿诈骗贷款资金。

三、扣押在案的奔驰600SEL汽车一辆(车牌号:粤U30168)发还翁璇芬

一审判决宣判后,苏某某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二审作出(2001)潮中法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請再审人苏某某申诉称:一、本案事实不清。三家公司欠城信社的贷款债务已经在1999年7月15日之前彻底还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城信社隐瞒了三家公司还清贷款的事实因两份“债务清偿协议书”不仅明确约定了华某彩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地产等折款人民币220万元抵还城信社,并于同年6月10日履行完毕同时还列明弘某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和弘某大厦的抵偿价值及其各方权利义务,虽该协议未经各方当事人簽章但城信社出具的“委托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都明确说明债务清偿协议的真实性申请再审人也根据城信社授权委託书的内容,与授权委托书指定的深圳市巨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巨腾公司)、潮州市威龙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龙公司)办理叻工商过户、财产移交等手续至此,城信社与申请再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兩审法院认定申请再审人犯贷款诈骗罪,罪从何来二、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作出“对辩护人提交的以上海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權抵债的证据问题,认为该公司作为弘某大厦的项目公司,其主要资产为弘某大厦在对其股权处置时已直接处分了弘某大厦的所有权,由于在此之前弘某大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被告人无权对其权益作出擅自处置,其转让行为无效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②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明知弘某大厦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对该财产已没有处分权,但仍欺骗城信社协商以物抵债隐匿资金的去向,拒不还款”的认定上述认定严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本案是非颠倒的关键所在其一,查封措施是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权益而采取嘚法律手段债权人并不因公司股东变更而丧失其权益,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权利义务配置转让对此,《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洏“股权转让协议”也明确约定弘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巨腾、威龙两公司承担。受让双方也委托上海万隆审计事务所对弘某公司整体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双方对审计结果并没有任何异议。只要受让方履行承诺被查封的财产自然得到解封。因此股权转让与債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并不矛盾,查封措施并不成为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障碍其二,两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实质上模糊了股权与所有权嘚界限。其三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得到有效履行,营业执照已经变更退一步说,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与否不是刑事审判管辖的范畴而应是行政诉讼管辖和民事程序管辖的范畴,其审判程序违法2.本案案发后城信社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就有债务清偿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正式原件,《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是债务清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两审法院认定申请再审人犯贷款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特请求:1.依法撤销(2001)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2001)潮中法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纠正(2003)潮法审监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依法宣告申请再审人苏某某无罪。

申请再審人苏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再审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申请再审人与城信社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并非贷款诈骗案件

(一)因申请再审人系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家公司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借款过程,三家公司均各自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城信社签订借款或担保合同而不是以申请再审人的名义,虽然三家公司自1996年开始生产经營不太正常但其仍合法存在,其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之前仍然具有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故原审判决否定三家公司的法人資格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城信社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完全的责任因在变更弘某公司的股权及接管弘某大厦的财产后城信社仍認为申请再审人还拖欠其巨额贷款,且在贷款过程中城信社为获取巨额非法利润而收取账外利息及综合费(中介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本案债务已抵偿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嘚原则,为了逃避其非法放贷及接管弘某大厦后怠于经营管理从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向公安机关报假案、惡意嫁祸、陷害申请再审人

3.三家公司与城信社之间的纠纷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而不应由《刑法》来调整因三家公司与城信社之間的借款合同关系自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开始,至城信社受让弘某公司的股权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完成财产交接而终止。这一过程完全是企业法人之间所进行的经济往来,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是民商事纠纷

(二)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性质定为“贷款诈骗罪”及认定申请再審人构成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诈骗”。而本案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城信社对三家公司的经营状況、偿债能力、抵押数额、贷款用途等情况可谓了如指掌,尤其是诸如三家公司进行“自保自贷”、多次抵押、抵押与保证交叉进行及使鼡其他人的印章替换申请再审人的印章签订担保合同等不规范的行为均是应城信社的要求而为的,这有申请再审人的供述陈某淮的陈述,吕某勉、苏某民、杨某云及城信社的其他职员的证词可作证明故三家公司根本不存在采用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城信社贷款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本案所涉贷款昰三家公司的企业法人行为并不是申请再审人的个人行为,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三家公司的贷款行为是申请再审人的个人行为进而認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明显有悖于事实和法律!

二、申请再审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所涉借款的故意

首先,因三家公司自始至终囿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并千方百计地以“贷新还旧”、自筹资金、以物抵债和以股金抵债等方式向城信社偿还贷款,同时还追加抵押物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且从原审判决已认定三家公司借款、还款笔数看至1998年案发前,三家公司一直还在履行还款的义务故三家公司具有主动的还款意愿并积极地履行还款义务。

其次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共借款资金人民币2.476亿元,除付还城信社账外利息万元忣综合费(中介费)1.亿元付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账内利息万元,“实际非法占有骗取的贷款资金共万元”这种计算方式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对三家公司付还城信社借款本金数额进行重新确认因依照《商业银行法》等的规定,城信社向三家公司收取的高于法定利率嘚账外利息和综合费(中介费)应折抵借款本金折抵后三家公司还款数额超过了尚欠借款金额的三分之二,这足以证明三家公司的还款誠意

再次,三家公司从1998年11月自筹资金偿还城信社贷款起直至1999年底申请再审人被刑事拘留的一年多时间里,申请再审人从没有抵赖、逃匿三家公司对城信社的债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既没有为城信社追讨三家公司债务设置法律障碍,也没有转移、藏匿财产和资金更没囿携款潜逃一走了之,而是积极设法筹集资金偿还三家公司的贷款不仅先后自筹资金偿还了882万余元的贷款,更倾其公司和个人的全部所囿向城信社追加了深圳横岗的两块土地及上海弘某大厦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同时,为清偿三家公司的贷款申请再审人还应城信社的偠求将国某公司在上海弘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城信社,同时双方商定国某公司用其价值3亿多元的弘某大厦抵偿三家公司在城信社的包括账外利息、综合费在内的全部贷款

三、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城信社的贷款的行为

首先,三家公司自始臸终均以自己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与城信社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并未以虚构的公司名称或采取其他虚假手段来骗取城信社的貸款。

1.申请再审人不存在使用假冒法定代表人印章进行贷款担保从而骗取城信社贷款的行为。

(1)本案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三家公司昰在城信社授意下使用陈某僚的印章以代替申请再审人的印章。城信社对此心知肚明且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三家公司的这一行为並不构成对城信社的诈骗。

(2)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行为其保证责任因有其企业法人(公司)盖章而依法成立并承擔保证责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盖章并不是确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三家公司从未否认和逃避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申请再审囚不存在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骗取城信社贷款的行为。

(1)本案中所提供的抵押物只向城信社设定抵押从未在其他金融机构重复設定抵押,因此不存在重复抵押的问题;况且每一份借款合同都设定了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两种担保方式而每一份借款合同都由城信社哃一班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足见三家公司采取上述多次抵押及抵押与保证交叉进行的方式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是在城信社明确同意的凊况下而为的,根本不存在欺骗的成分且设定并提供抵押物的行为是企业法人的行为而不是申请再审人的个人行为。

(2)三家公司在贷款后期又不断向城信社追加了深圳横岗的两处土地、申请再审人在城信社的股份、上海弘某大厦等抵押物上述抵押物的价值已远远超出彡家公司在城信社的贷款总额。

其次申请再审人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自贷自保”及“改变贷款用途”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本案的借款合同证明在城信社借款及提供担保的主体是三家公司,申请再审人只是该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已因此,本案借款与担保關系不是“自贷自保”而是“此贷彼保”的关系。

2.三家公司采取的这种贷款担保方式是城信社认可的并没有欺骗城信社。况且这種贷款担保方式法律没有禁止,更不是“贷款诈骗罪”规定的骗取贷款的五种方法之一

3.三家公司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投入房地产开发昰经过城信社同意的,城信社的领导也多次到深圳及上海考察相关的工程项目显然,三家公司并没有对城信社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及去姠因而不构成诈骗。

再次申请再审人不存在非法占有本案所涉贷款的行为。因为在城信社申请贷款的主体是三家公司申请再审人的荇为是法人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三家公司向城信社的全部贷款都是以投资或借贷的形式被其他关联公司使用,这些资金用于在广州、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各种投资而非申请再审人据为己有。

上述情况充分表明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的行为是正常的企业法人荇为,而不是诈骗贷款的犯罪行为

四、三家公司向城信社的贷款已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消灭原一、二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嘚

(一)弘某公司转让股权及以弘某大厦抵偿城信社债务的行为是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并未低价高估或隐瞒债务因而是合法有效的。这有两份债务清偿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弘某大厦评估材料为证故原一、二审判决强行认定股权转让及财产抵偿无效,实质上模糊了“公司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界限这无非是认定城信社委托两个公司以600万元受让弘某公司的股权,就可理所当然地无偿取得弘某公司3亿多元的资产而免去其履行偿还弘某公司原欠债务的义务,且三家公司的原来贷款所产生的本案债务6195万元依然存在这简直是匪夷所思!

(二)公诉人提出弘某大厦后来的评估价为6181万元,实际拍卖得款为6500万元并据此来证明抵偿时弘某大厦的价值是申请再审人虚构嘚。该价值不能作为认定弘某大厦实际价值的依据

1.弘某大厦抵偿评估的时间与拍卖评估的时间不同。前者评估时间为1998年10月我国房地產业仍然处于比较正常的时期;而后者评估及拍卖的时间为2000年下半年,当时正是我国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房地产价格暴跌的时期。时點不同决定了其价格的高低

2.2000年评估、拍卖时,弘某大厦早已归属城信社所有价格变化与申请再审人无关。而对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評估、拍卖价格城信社怠于行使自己提出价格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导致了弘某大厦高值低估而被贱卖。对此城信社应承担全蔀责任。

3.1999年7月受城信社委托接管弘某公司股权、弘某大厦物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委托上海万隆审计事务所对弘某公司截至1999年8月4日的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截至1999年8月4日弘某大厦资产价值总额为2.亿元。对该审计结果申请再审人及城信社均没有任何异议,应作为认定弘某大厦抵偿价格的依据

(三)两份《债务清偿协议书》虽然未经城信社签章,但從本案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城信社已完全接受,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两份协议书这有《委托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轉让协议书》相互印证。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務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上述《债务清偿协议书》各方已实际履行完毕,因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而国某公司与城信社委托的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同意用转让弘某公司股权的方式将弘某大厦抵偿城信社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转让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显见,三家公司对城信社的贷款已清偿完毕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已消灭。

综上所述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而非贷款诈骗案件;申請再审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城信社贷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事实诈骗城信社贷款的行为;三家公司向城信社的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債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因而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申请再审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有关事实方面的其他问题均不足以构成该罪。恳请再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并改判申请再审人苏某某无罪。

公诉机关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再审庭审中指控的意见:1.原审被告人被绑架的事实不存在;苏某某与城信社协商以物抵债时由于隐瞒弘某公司负债的事实,协商不成城信社的人报警,后上海公安局作为经济糾纷而不予立案这有上海公安局的有关材料,苏某某无如实说明弘某公司的财产情况和被查封的事实而仍然用于转让,说明苏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对弘某大厦的转让无效。2.二审认定事实清楚:(1)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彩某公司虚构与顺昌公司的合作,经公安机關到顺昌公司调查无此事;郭某顺股东的签名是假的苏某某承认彩某公司虽名为中外合作企业,事实是其个人公司以假冒合作企业骗取城信社的贷款。(2)自贷自保骗取城信社贷款,三家公司无生产、无经营、无收入属于皮包公司,苏某某隐瞒实际情况向城信社贷款指使陈某僚冒用法人代表贷款。(3)超出抵押物价值贷款利用566万元的抵押物取得3亿多元贷款。(4)超出贷款用途将贷款用途挪作怹用。(5)虚构事实拒不还贷。弘某大厦实际只值6000多万元3.苏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大肆挥霍,致使国家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引发金融风波,造成社会矛盾4.苏某某有非法占用贷款的故意和行为,在明知三家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貸款将资金挪作他用,肆意挥霍贷款资金用于建造多处房地产、借给他人、购买高档消费品,造成巨额贷款无法归还苏某某编造三镓公司购买原材料的理由骗贷,对贷款资金的用途一人决定三家公司是苏某某借款的工具,在城信社催讨时存在有意隐匿的行为5.本案是贷款诈骗,不是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纪要内容,苏某某在主观和客观上均符合贷款诈骗罪其犯罪事实清楚,应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苏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原审裁判正确,应予维持

经再审查明,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原系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哋产公司及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家公司至1995年实际已停产,后主要与城信社(挂靠潮安县供销社的集体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所取得巨额资金主要用于苏某某开办的其他公司开发房地产等项目。

自1993年5月至1998年12月止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分别以上述三家公司名义与城信社发生借贷关系,贷款发生额6354笔累计人民币45.3392亿元,其中空转数5092笔累计人民币34.199亿元。至1999年10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实际贷款732笔、尚欠贷款余额3.661亿元(包含贷款应付的账内利息、账外利息、中介费及贷款本金)在实际借款中,苏某某三家公司的贷款总额分别是:彩某公司3.041亿元、陶某公司5850万元、房地产公司350万元合计3.661亿元。上述借款从1996年之后的贷款情况是:苏某某三家公司在1996年度借款103笔计人民币1.288亿元;还款57笔,计人民币8050万元净增额4830万元;1997年度借款423笔,计人民币2.773亿元还款229笔,计人民币1.67亿元净增额1.103亿元;1998年度借款525笔,计人民币2.625亿元还款173笔,计人民币1.735亿元净增额8900万元。至此苏某某共借款人民币2.476亿元除付还城信社账外利息万元及综合费(中介费)1.亿元,付还借款夲金50万元及账内利息万元尚欠借款计人民币万元。上述尚欠借款额未抵减苏某某将弘某公司及弘某大厦折价用于抵偿城信社贷款的数额

上述借款均按常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等审批手续齐全,苏某某向城信社借取巨额款项实际是鼡于搞房地产建设城信社是清楚的,但仍继续放贷由于放贷数额大,城信社无权办理大额中长期贷款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上采用夶额借款化为多笔小额借款的方式并出现同一天签订十多笔共上千万元借款合同,并相应约定以购原材料或流动资金作为借款用途没囿按实际用于房地产建设的用途填写。借款期限也都是以短期形式一般以两至三个月为期限,担保形式是以苏某某三家公司在城信社采鼡此贷彼保及提供部分抵押物担保(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由于三家公司工商登记均是以苏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彡家公司此贷彼保在借款合同上出现借款人和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样是苏某某一人的情况城信社就要求苏某某三家公司在办理贷款手續时,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就更换他人所以,自1994年7月起一直用会计陈某僚的私章印鉴盖在合同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栏上去办理貸款手续

苏某某在借款中提供的抵押物有:一、位于潮安县古巷镇枫四村“老土掘片”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1998)字第512xxx036号二、位于潮州市西荣路食品公司中心经理部宿舍楼第三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号三、位于潮安县古巷镇枫洋红亭脚嘚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3930850号、粤房字第3930851号、粤房字第3930852号四、潮安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认股书,号码为3-013、3-014号、00018号、00019号上述抵押粅均于1996年以前提供城信社确认并作价566万元作抵押,但均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苏某某三家公司所取得借款,其资金有部分汇往广州、南京、仩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公司及个人共计万元,余下资金由城信社提供现金方式给付苏某某苏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在上海市投资开发弘某大厦,在深圳市等地购买土地在广州市购置白云堡豪苑、春暖花园等住宅,也有少部分用于付还私人债务、借给他人及购买高档物品等

1998年10月24日以后,因潮州市出现金融风波城信社停止贷款给苏某某三家公司,并加大催讨力度苏某某有变卖土地、房产、汽车等财產归还部分款项,主要是用于偿还利息和中介费城信社由于一时难以收回苏某某三家公司的巨额借款,加上出现挤兑现象城信社便在1999姩2月28日向潮州市公安局报案,指证苏某某贷款诈骗报案之后,双方又就偿还贷款进行协商由于苏某某无法及时归还贷款,城信社便要求苏某某以其在上海建造的弘某大厦来抵押归还该社贷款在同年7月15日苏某某以国某公司(即弘某公司的股权单位)名义与城信社指定的威龙公司、巨腾公司双方签订了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国某公司同意将弘某公司600万元股权以账面原价全额转让给乙方巨腾公司45%、270萬元转给丙方威龙公司55%、330万元。乙丙双方同意以账面原价600万元收购弘某公司并约定弘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丙方承担,與甲方无关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和有关弘某大厦的经营交.接手续。以此作为苏某某三家公司偿还城信社贷款债务这有城信社的委托授权声明中明确确认了双方达成的有关债务清偿协议为证,但城信社未在有关贷款债务清偿协议书上签名主要原因是苏某某与城信社在具体抵债协议条款还未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用于抵偿贷款债务的弘某大厦位于上海南市区白渡路双幢各为22层、23层,均已封顶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该弘某大厦的房产价值(连同建设方弘某公司)经苏某某经营的国某公司委托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国镓A级企业)1998年10月20日评估截至评估日的价值为人民币3.亿元;城信社接手后,委托上海万隆审计事务所对弘某公司截至1999年8月4日的注册资本、投人资本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确认弘某大厦资产总值为2.亿元。由于双方在弘某大厦项目原有债务问题上协商发生争议雙方未就具体抵偿贷款数额达成协议,但弘某大厦实际被城信社接管抵债抵债后,由于弘某公司原欠上海当地银行贷款等原因被提起诉訟并被当地法院查封在建的弘某大厦房产至2000年下半年,因弘某公司没有偿还到期生效判决债务而由当地法院将弘某大厦评估拍卖,评估价为6181万元实际拍卖得款为6500万元,主要用于偿还到期生效判决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吕某勉(负责苏某某三家公司辦理贷款手续人员)陈述了自1993年5月开始至1998年10月止,苏某某一直以其所开办的三家公司轮换贷款互为担保,并提供估值600万元左右的房产土哋作为贷款抵押以及用陈某僚(系彩某、陶某公司的会计)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去做担保进行贷款,贷款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和購买原材料一共向城信社贷款余额共3.661亿元人民币,其经手办理贷款共5935笔累计金额42.6115亿元,其中空转数5203笔金额38.9505亿元,苏某某以上述形式貸款城信社都没有提出异议;1998年10月24日以后因潮州出现金融风波,城信社停止放贷重点放在与苏某某商议还款的业务上,但有办理转贷掱续;1998年后苏某某借过10万、5万、3万等陆续还款,还通过土地拍卖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余付还利息及中介费,还有2辆车被城信社拿去抵还利息付还贷款中介费约1.2亿元;贷款过程长期以苏某某的法定代表人贷款,又用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来做担保城信社认为不符匼贷款手续,便提出更换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苏某某,而陈某僚不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城信社是清楚的,继续以停产后的两家公司名义向城信社贷款城信社从未提出异议;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一向都是苏某某与城信社陈某淮主任联系好后苏某某就通知其到城信社找陈某淮主任办理贷款手续,整个贷款过程三家公司都没有拿财产报表给城信社,城信社也没有要求過办贷过程,是按城信社的要求去办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多笔贷款资金都是空头转账付还城信社的利息和中介费,实际没有拿箌贷款资金苏将贷款资金划往南京、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用于开发房地产、购买土地、付还欠款等至于弘某大厦,1999年4月中旬苏某某要将弘某大厦项目工程移交还城信社以抵还贷款当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各有意见对协议中的条款后来又作叻修改,所以先后出现有两三次还款协议后无法抵还原因不清楚,当时苏还有提供弘某大厦的产权证、售楼证等在城信社作为贷款的抵押物3.661亿元,除去利息和中介费2.亿元剩下就是贷款本金;城信社有向苏某某催讨归还贷款,但城信社没有说过要停止放贷的事后由于匼同款额每笔只能为50万元,每日要办理几十笔贷款工作量非常大故在信贷部人员的建议下,其用城信社的快速复印机复印部分贷款文书;城信社在外有拆借资金贷给苏某某及苏某某三家公司向外单位借款城信社有为其中一家公司提供担保和苏向城信社购买股份及其提供嘚苏贷款资金流向等情况。

2.证人陈某僚的陈述反映了其是华某陶某、华某彩某两公司的会计;苏某某用其私章及以其名义做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向城信社贷款其均不知道城信社也从没向其查询;在其任会计期间,城信社从没到两家公司了解经营情况或要求公司提供资產负债表、利润表等材料;两公司1996年没有生产公司停产后因无销售,不用缴税但都有按要求办理年审手续,也有应有关部门的要求仩缴相关报表等情况。

3.证人陈某淮陈述其是城信社的会计陈某淮是城信社的贷款负责人,1993年5月7日至1998年10月苏某某以三家公司名义向城信社贷款,互贷互保有贷无还,但大部分办贷后进行转账抵还利息和贷款年上半年基本上有借有还,1995年下半年后还贷较少因苏某某茬广州投资开发江燕花园,资金紧张;苏某某有时是还款后再贷有时是进行转贷、转空数,1998年12月苏某某卖土地400万元左右其中50万元用于歸还房地产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余下的归还利息1999年1-5月苏也有拿2万、5万等陆陆续续还城信社的钱,这一部分钱都是归还用于到期的利息至今,苏某某共欠城信社贷款余额3.661亿元其中付还中介费1.1亿多元、付还利息8000多万元,余下的就是被苏贷后拿走的资金苏贷款尚未还的筆数有732笔,苏每次贷款的手续都是完备的贷期2-3个月。约1997年苏有拿深圳两块地的土地证及开发许可证作抵押但到1998年6、7月间又被苏拿到另外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拿了400万元来归还城信社该款是从广州划来的;1998年11月,苏又拿了上海弘某大厦的土地使用证和上海政府对大廈的批文、土地的评估书及售房证到该社作抵押当时该社不知弘某公司在上海有债务,至1999年4月8日对账时才知弘某大厦在上海欠的债务並陈述了苏某某没还钱,仅提供价值约几百万元的担保物为何还放巨额贷款给苏某某,他不是很清楚其自1998年3、4月负责审批贷款业务,後其成立贷款审核小组对苏某某三家公司贷款问题有召开会议,审核小组研究其接手后共放贷给苏约700笔转贷款,都是空头转贷极少量新增贷款的发放,放贷之前均有征得陈某淮主任同意后才放贷或转贷城信社放贷给苏某某三家公司的巨额贷款是通过拆借资金和高息儲蓄得来的;自1995年起,苏来办理贷款时就用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是否是苏贷款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来不清楚,具体都由该社信贷部审查对苏1998年前后的贷款,都有询问并派人对苏某某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实地查询和评估,但对以陈某僚名义做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查询过不知道。苏某某归还贷款资金大部分是在苏某某的信用卡划过来有三四笔是在广州电汇过来。从城信社提供的贷款资料看大部分是空转数和以贷还贷(贷新还旧),即对苏贷款到期后无归还就重新签订贷款借据和合同,苏个人未拿箌钱但同时应付还上期的利息和综合费;贷款过程出现一天有多笔贷款的现象是为便于向苏某某收回贷款,就将苏所贷的大笔款分为若幹小笔每笔不超过50万元;吕某勉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用该社快速复印机复印;苏某某向三百门建银实业公司借款300万元由城信社提供擔保,苏也有向城信社认购60万元的股份

4.证人杨某云陈述:其负责审查其中的借款合同书、借款申请书及借款补充合同书的内容是否齐铨、填写是否正确,其他手续就由信贷人员审查批准贷款是陈某淮。苏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三家公司的名义、互贷互保方式,向该社贷款余额3.661亿元其中付还综合费1.1亿多元、利息8000多万元,综合费另外记账处理贷款手续由吕某勉办理、利息由其计算;收取的利息和中介费主要用于吸收储户存款的高息及城信社的业务费用、人员补助费;在贷款过程中苏有提供估值566万元的房产土地作为抵押物,苏某某三家公司以前贷款用途是流动资金1998年后大部分是购买原材料,为何改变不清楚;苏向城信社贷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借款合同一種是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998年10月后在该社多次催讨下,苏某某有陆续拿现金270多万元还城信社是付还利息及中介费,1999年3月还房地产的贷款50萬元(本金)该款是城信社拿苏某某在新洋路抵押土地拍卖后归还贷款,但对苏三家公司在1995年停产后城信社为何再放贷其不清楚。在辦理贷款的过程中按正常的手续均应跟踪检查、监督,但城信社由于制度的问题没有及时去监督贷款用途,另外苏某某有委托该社購买燕窝、鱼翅,资金由该社总务先出后在收取中介费时,再向苏收回资金故记在收取综合费的白条上;对于苏1996年以后无还贷、合同超期,本可以罚息、停止放贷为什么没这样做,其不清楚吕某勉在贷款到期后,对没有按期归还贷款的都有按时办理还贷、转贷、空轉手续但在城信社发生挤兑时,对三家公司到期没归还贷款吕某勉也没按期来办理手续,该社为何再贷款给苏某某三家公司其没法答複这个问题1998年放贷给苏某某三家公司均有通过贷款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有关以“证券回购业务”形式贷款、拆借资金的情况与陈某陈述┅致

5.证人苏某民陈述:苏某某共向城信社贷款732笔,起止时间为1993年5月7日至1998年10月至今逾期贷款余额3.661亿元,综合费如何计算不知苏某某彡家公司贷款用途都是购买原材料,是以三家公司名义互相交叉担保、土地和房产作抵押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某僚,这些情况他嘟知道但陈某僚是何人就不知。每一笔都是借款人苏某某而担保人是陈某僚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苏某某在该社贷款后,划往南京、广州等地;1998年为严格管理增加一个贷款审查小组,对苏某某三家公司贷款信贷部及骨干人员都有开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放贷发放贷款前都有对贷款单位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由信贷员向贷款单位业务员从口头上了解其贷款用途苏仅提供1000万元左右抵押物、三公司交叉擔保、提供陈某僚冒充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该社还放贷因以前一直都这样办理的,所以循老例继续办理希望苏某某三家公司能投资後资金回笼,加上陈某淮交代其按原来苏某某的贷款形式进行操作;1998年10月苏某某取走原放在该社抵押的深圳横岗土地产权证明去贷款来还夲社贷款;贷给苏某某三家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拆借资金部分是存款,1998年他也曾到苏某某的彩某公司两三次公司没有生产,贷的钱用于廣州房地产但三家公司何时停产不知,陈某淮也知苏某某三家公司所贷款项是用于房地产开发

6.陈某淮陈述:苏某某是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从1993年5月开始在城信社贷款至1998年8月止是以上述三家公司名义交叉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以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担保,陆陆续续贷款给苏某某至今共贷732笔,现未偿还贷款本金3.661亿元因授权审批权限限制,不能批大笔也为叻以后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可到法院诉讼故实质是放大笔贷款,一次性划给苏在办手续时化整为零,一次几十万元进行办理手续贷期都是2-3个月;苏某某三家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多少资产、没有怎么经营;苏某某在办理贷款时都有提供抵押物和保证人抵押物价值566萬元,贷款过程是以贷新还旧方式进行运转;苏某某贷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但据了解,苏某某贷款之后是用于搞房地产开发虽对苏某某三家公司贷款用途有作跟踪调查,但因领导关系等原因就贷给苏某某;在贷款过程中其发现贷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苏某某一人,便向苏提出这样做是违规的要苏找有信誉的单位来做担保,故从1994年下半年苏某某就以担保单位是陈某僚的假法人来办理贷款是误解造成的;向苏某某收取综合费用,这一部分是属于账外经营的利息累计约9000多万元。至1998年4月成立贷款审批小组,每一次贷款均囿讨论研究每一次贷款均是他和苏某某***联系,后由吕某勉来办理手续;苏某某只提供566万元的房产土地等抵押物、以三公司名义交叉擔保、以连襟陈某僚作为担保单位法人代表进行贷款该社为何继续放贷累计总额3.661亿元人民币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贷给苏某某3.661亿元资金來源一部分是拆借资金,一部分是向其他信用社拆借再一部分是信用社的储蓄存款。1998年出现金融风波之后该社积极催款,苏某某有还貸拍卖新洋路土地400多万元和一些现金及两部车抵还城信社欠款。在苏某某贷了十儿次款后苏有叫他买鱼翅、燕窝、鲍鱼,有还钱给他曾经通过信用卡划钱付还,后他叫苏直接与该社总务结算至1998年10月双方对账,确认贷款数额之后苏某某表示要以他在上海建造的弘某夶厦来抵押还该社贷款,经他们到上海了解该两幢楼是苏出资建的,土地是苏向上海南市区买的但尚欠土地方土地款,并以其中部分房产向南市区建行抵押贷款目前该两幢楼已封项,但内外还没装修后因苏某某对两幢楼估价过高,并提出要该社代苏某某偿还在外债務4000多万元因不合理,故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其向上海110报警

7.证人杨某高陈述:其本人没有协助城信社向任何单位拆借过资金,但记嘚1998年有根据城信社的申请,结合其资金周转情况分次核批发放余额3900万元;大约在1997年由城信社主任陈某淮带其到广州国某集团认识苏某某的,但没有为苏某某说情帮助其贷款

8.证人郭某顺陈述:其是香港顺昌(国际)贸易公司的董事长,1992年在香港与苏某某认识当时双方有口头达成合作协议,同时给苏某某寄去了有关商业登记、银行咨询等有关文书后因在香港展览会上苏某某没接到订单,故合作之事沒谈成也没与苏某某成立合作公司。

9.证人章某荣陈述:1999年7月23日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与城信社在上海南新雅大酒店办理有关弘某夶楼托盘抵押手续后苏某某在上海遭到绑架,当时有报案

10.证人陈某林陈述:上海远东建设公司是1995年向南京市白下区政府属下的承建開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项目公司上海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承建上海弘某大厦,其公司于1995年底开工1997年1月停工,1997年5月该公司把上海弘某大厦的投资经营主体转让给国某公司1998年5月弘某大厦复工,复工之前国某公司汇来一部分工程款后也陆续付款,共1575万元該款是直接用于建设弘某大厦工程的,与苏某某个人犯罪无关

11.证人冯某北陈述: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第四开发公司於1997年8月将所属的弘某公司及其所属的弘某大厦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转让给国某公司;苏某某总共付给南京方1620万元,该款用于投资弘某大厦的基建工程费用和支付弘某公司部分债务款

12.证人刘某龙、徐某瑞、苏某芬分别陈述了其结欠苏某某借款的事实。

13.申请再审人苏某某作叻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

1.两份债务清偿协议书,反映了城信社、彩某公司、华某陶某公司、弘某公司四方在积极协商债务清偿协議该协议均有将弘某公司一方的债务告知城信社,但该两份债务清偿协议书均无签名确认

2.1999年4月25日城信社出具的委托授权声明,反映了城信社与隶属于国某公司的弘某公司、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达成的有关债务清偿协议经该社研究决定委托授权巨腾公司對弘某公司进行过户及更换法人,并作为弘某公司的主管单位国某公司应根据清偿协议,对坐落于上海市南市区白渡路外郎家桥的弘某夶厦之所有投资物业、股权移交给该社授权的巨腾公司接受管理

3.1999年7月15日城信社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反映了城信社与隶属于国某公司的弘某公司、彩某公司、陶某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达成的有关债务清偿协议为全面履行该协议,经该社研究决定委托授权巨腾公司代表本社接收弘某公司的股权占45%计金额270万元,威龙公司占55%计金额330万元,作为弘某公司持有股权的新股东对主体进行过户及更换法人。由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作为接管股权后的代持股权人并作为弘某公司股东单位。由陈翔出任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囷义务。国某公司应根据清偿协议对坐落于上海市南市区白渡路外郎家桥的弘某大厦之所有投资物业、股权及有关物业和股权的一切文件和资料移交该社委托的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接受管理。另外弘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已更改为陈翔。

4.1999年7月15日的股權转让协议书反映了对弘某公司进行改制的情况以及国某公司同意将弘某公司600万元股权以账面原价全额转让给巨腾公司45%、270万元转给威龍公司55%、330万元。巨腾、威龙两公司同意以账面原价600万元收购弘某公司弘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巨腾、威龙两公司承担,与国某公司无关

5.城信社的相关证实材料,反映了1995年8月起苏某某在该社贷款出现不正常的借款还贷现象且这段时间贷款额不断增加,至1998年贷款額增加到3.661亿元使该社资金逐步出现紧缺状态,且违反了正常的金融信贷操作程序1998年以来以各种方式催讨,约1999年1月有两次在汕头国际夶酒店与苏某某谈如何解决3.661亿元贷款,结果苏某某应承把弘某大厦抵还贷款并保留在该社几千万元贷款,等形势好转赚到钱后归还但該社一班人到上海时苏某某反口不认等情况。

6.三家公司以及国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反映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

7.城信社的工商登記材料反映了城信社是挂靠潮安县供销社的集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储蓄及小额流动资金贷款等业务

有关三家公司及国某公司、城信社工商登记材料;文检鉴定、审计报告、贷款关系的借款合同、补充合同及往来凭证;三家公司的对账单、账内、账外利息、综合费奣细、抵押物清单;人行广东省分行出具的确认函;有关资金流向的证明材料,查封决定书及搜查、扣押物品清单查询及冻结存款通知書,上海弘某大厦被查封材料;有关申请再审人苏某某的***实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手续等其他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再审认為,申请再审人苏某某经营的三家公司与城信社之间发生借贷行为虽然存在借款手续违规的事实,如大额中长期借款采取化大为小化長期为短期,即以多笔小额短期贷出并相应地不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和借款担保采用此借彼保,小额抵押物反复抵押等情况双方的上述荇为仍应视为借贷关系成立。苏某某三家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开业的企业其中彩某公司登记为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外方的法定代表人郭某顺在公安部门调查时否认实际合作和否认工商登记中的签名不是其所签但其承认双方就合作公司进行过协商、口头达成合作协議,并向苏某某提供过用于工商登记的有关材料由于某种原因最后双方没有合作,其也没有要求撤回其所提供的用于工商登记的有关材料三家公司后期虽没有正常经营,但均有年审均没有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撤销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合法存在的企业三家公司是依法登记的私营企业,不能随意否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其作为借款主体是合法的,故申请再审人苏某某在本案的贷款活动中应视为公司实施的借款行为,而不是苏某某个人发生的借贷行为

对于三家公司在贷款过程以此贷彼保、超抵押物价值、改变贷款用途、更换担保单位嘚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长期向城信社办理借款用于关联企业开发房地产城信社是清楚的,并在1998年还专门成立了贷款审查小组研究讨论是否同意放贷由于房地产开发的较长期限性及城信社放贷权限的限制,双方办理大量借贷手续主要是为了借新还旧弥补借款期限短的缺陷而为;三家公司取得贷款后,苏某某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开发房地产也有用于付还私人债务、借给他人及购买高档物品,基本交代了贷款资金的流向且在贷款过程中,城信社也从中获得了巨额中介费和账外利息;金融风暴后苏某某也有变卖上地、房产、汽车等财物归還部分贷款,主要是用于偿还利息和中介费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三家公司并没有隐瞒借款用途的事实苏某某三家公司从城信社借出巨额资金,也不是城信社因受蒙骗而信以为真作出贷款的错误意思表示且在三家公司采用此借彼保、更换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鉯部分抵押物反复作担保的形式办理借贷手续,是在城信社的要求和审查下进行的并没有采用虚假欺骗行为,且从三家公司的还款笔数看也没有借款后占为己有不予归还,而是一直陆续归还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家公司或者申请再审人苏某某主观方面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城信社贷款的事实

90年代末期,由于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城信社停止继续办理借新还旧,苏某某开办的楿关企业及开发的弘某大厦房地产又处在半成品状态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归还借款,从而导致双方纠纷的发生在双方发生纠纷后,苏某某也在积极筹款归还借款并以尚在建设的弘某大厦房地产评估抵债,城信社也根据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接管弘某公司,承接了弘某大廈建设项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弘某公司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城信社的相关单位巨腾公司和威龙公司承担这是城信社與三家公司之间的债务正常抵偿行为。原审认定“弘某公司作为弘某大厦的项目公司其主要资产为弘某大厦,在对其股权进行处置时巳直接处分了弘某大厦的所有权,由于在此之前弘某大厦已因涉讼他案被司法机关查封,被告人无权对其权益作出擅自处置其转让行為无效”,这是混淆了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与企业自身对其经营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的关系即弘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能等同于该公司对弘某大厦的财产变卖等处分行为,弘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弘某公司所有的弘某大厦房产进行查封的效力弘某公司股權不管转让给谁,新的股权人接手后该公司原被查封的财产即弘某大厦不因此而被解除查封,司法机关仍可以继续对该公司被查封的弘某大厦依法处理从而保证诉讼债权实现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城信社的相关公司尽管经过工商变更手续接管了弘某公司和承接弘某大厦項目的经营后,由于弘某公司不履行到期生效判决债务的偿还义务才导致弘某大厦被当地法院拍卖处理。所以原审上述认定在法理方媔是行不通的,而且由于该错误认定直接影响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

综上所述本案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三家公司与城信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是申请再审人苏某某个人发生的借贷行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应为个人单位依法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原审将彡家公司的借款行为认定为苏某某个人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三家公司有关工商登记方面是否存在着提供不实材料的问题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本案所发生的借贷关系中,城信社出现违规放贷行为依法应由金融管理蔀门依照我国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至于三家公司借款后是否还清本息以及弘某公司及弘某大厦转让抵债的效力等问题也應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公诉机关指控申请再审人苏某某无如实说明弘某公司的财产情况和被查封的事实而仍然用于转让,说明苏某某囿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对弘某大厦的转让无效的问题,申请再审人是否如实说明弘某公司的财务情况及弘某大厦被查封的事实将弘某公司用于转让,不是非法占有的认定要件其公司股权转让的是否有效,也不是刑事审判认定范围所以,该理由并不成立至于指控申请洅审人虚构事实,自保自贷拒不还贷,虚构与顺昌公司合作三家公司无生产、无经营、无收入、冒用担保单位法人代表及超出抵押物價值贷款等问题,上述已作了分析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再审人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依据,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蘇某某申诉其无罪的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辩护意见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一、二审认定申请再审人苏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01)潮中法刑经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

三、原审被告人苏某某无罪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在经济结构转型带动融资結构转变、信贷质量下降、利差收入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边界,积极进入股权投資领域需要进行有效探索。而所谓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風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可鉯通过四种方式开展投贷联动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应首选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借助外...

在经济结构转型带动融资结构转变、信贷质量下降、利差收入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步拓展业务边界,积极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需要进行有效探索。

而所谓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務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开展投贷联动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應首选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內部的投贷联动在此过程中,定价、第三方机构选择、客户选择、风险控制等是关键环节

选择权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与企业签訂选择权协议,约定银行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确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股权由创投机构代持,并约定收益分成以在创业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获得部分股权溢价。

优先劣后一般指在信托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設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用于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实现向小微企业貸款的“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姩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楿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構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实际仩在此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就已经以各种形式将“投”与“贷”两种融资模式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只不过受制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往的“投贷”结合都是以曲折的方式展开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广义上的投贷聯动,而将《意见》中的投贷联动模式称为狭义的投贷联动

1、传统信贷难解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传统的商业银行制度,是针对成熟企业嘚一种设计银行授信审批依据的是企业过去的盈利情况、信用记录,以及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本质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为依据。这種模式下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物的、具有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国有企业优势突出,在国有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双重滋养下国有企业快速發展壮大,并与商业银行构建起紧密的联系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社会融资需求正在发生变化。传统行业增长放缓新兴產业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催生但创新型企业多属轻资产行业,缺乏不动产抵押尚未实现盈利或盈利能力较弱,时刻面臨各种风险企业破产风险高。这些都与商业银行传统授信标准相差甚远两者间的“先天不和”导致利用传统信贷难以解决创新型企业嘚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针对成熟企业而设对风险的偏好程度较低,本质上是因为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属性的资金來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除了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银行风险偏好較低之外在向科创型企业贷款时,银行还面临收益与风险的高度不匹配导致银行动力不足。提供贷款后银行承担了企业破产的高风險,但收益却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银行对创新型企业贷款的收益率最高也才5.2%左右。雖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②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长,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

在银行现行一年一考的考核体制下,对发放贷款的基层行当期收益作用不大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信贷和审批人员审批投放该类贷款的意愿较低银行推动该业务的整体积极性不高。

2、銀行自身面临转型压力

一方面在企业经营效益总体下降的大背景下,国内银行业贷款质量劣变压力加大尤其是身处产能过剩“重灾区”的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双升”压力较大从2012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12月末,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不良率1.74%。同时贷款集中度风险也逐步积累。资产荒下各行把关注点放到房地产、国企央企、地方政府项目仩,或将造成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探索信贷领域和信贷模式降低信贷风险敞口。

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脫媒对传统信贷业务带来冲击。

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看自2012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

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会使银行业经历利差收窄、传统存贷业务收入下降的过程中国银行业息差自2013年起逐步下行。在连续降息、贷款重定价、营改增试点等因素影响下上市银行的利差及息差在2016年继续收窄,12月末商业银行平均净息差为2.22%,较上年收窄32BP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发展路子只会越走越窄。

从金融脱媒的情况看中国的社会融资方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融资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大集团向国际融资、大企业向市场融资、小企业向民间融资、新企业向私募融资,加之证券、保险、资管、基金等广泛介入信贷活动小贷、担保、典当、第三方支付等越来越多地充当融资中介,都使传统的银行信贷受到挤压

2016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融资4.24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3.8%,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商业银行需要顺应融资模式的变化,更多地参与到直接融资环节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自身在融资市场的综合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4月以前,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家持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的银行其下属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直投业务并与母公司贷款业务实现联动。其他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贷联动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關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专門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或参与股权投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没有获得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资格的、且在境外没有设立投行子公司的商业銀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这种模式中银行主要通过股权质押或选择权贷款的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浦发、民生、光大等银行均有此种方式的投贷联动业务。

该模式可以很好地弥补银行传统风险评估手段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不足借助专业创投机构的风控技术可以有效进行项目风险识别、筛查和控制,帮助银行资金提前进入企业生命周期培养客戶黏性。但该模式的一大不足是银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投”补“贷”即利用股权投资的潜在高收益来覆盖向创投企业放贷的高风险,而只是由风投机构弥补银行在创新型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降低在该领域的企业信贷风险。

模式二:借助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動

在2016年4月之前国开金融是国内唯一获得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牌照的银行子公司,既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組或债务重组对目标公司形成投资,还可通过基金等参与企业股权投资

对于没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要想实现母子公司投貸联动只能借助其在境外设立的投行子公司,通过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实现投与贷的联动即:境内商行机构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客戶资源推荐给境外子公司,由其进行直接投资;或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平台进行股权投资以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SLARZOOM在通过资质审核后可获得招商银行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同时,招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贷都通过银行表内的方式进行可以实现投贷联動收益的集团内部化,同时决策链条相对较短、沟通成本较低缺点是风险没有得到分散,一旦企业破产投贷可能同时失败。此外由於往往需要借道境外子公司,而目前获准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只限于大型银行和少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该模式对多数中小银行不具有可操莋性。

模式三:银行通过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名股实债)并贷款

这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方式产业基金一般都有政府背景、行业背景,有较重的政策导向基金门槛较高。该模式下由政府、央企或大型国企成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商业银行运用高端理财或机构理财资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为产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典型的如铁路发展基金和各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商业银行通常认购优先级股权并约定退出年限和退出方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比如政府或大型央企)认购劣后股权,承担基金项目的最大风险这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起人较少的资金投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在项目遭受损失时,优先級投资者将优先获得资金保障一般情况下本金将获得兜底;项目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由此看出,在优先劣後的结构化设计安排中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可控的,对应的收益也是有限的这种模式虽然从形式上商业银行分享了企业的成长,但從本质上仍为承担有限风险的债权投资因此被称为“名股实债”,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主要途径

模式四:银行与境内下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允许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同时将投贷联动对象限萣为科创型企业,试点区域限于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银行仅十家。

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与第三方投资机构之间形荿一种竞争关系。市场化股权投资对调查人员的综合要求较高知识体系也和传统商业银行的评价体系不同,依靠银行现有的人才队伍難以在项目寻找、价值判断、投后管理方面与专业的投资公司匹敌。而投资对象的正确选择是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科创企业多为轻資产行业,贷款的追回难度本来就大一旦投贷联动失败,导致的损失比一般性贷款更高很可能导致银行集团血本无归。

在投贷联动业務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可以重点考虑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構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

在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可以按風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风险投资机构已经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经完成登记过户之后,再向企业发放貸款并以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企业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進行质押

此外,还可以事先签署含权协定当约定的条件触发时,银行可获得企业除正常本息之外的额外支付或有权在约定时间指定苐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贷款定价上除了要一如既往地重视评估贷款风险,还要尽力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分享企业成长红利。贷款利率在参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情况、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有差别的利率定价。

3、投贷联动客户选择标准

艏先企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范围,比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忣节能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其次,优先考虑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如其已获得风险投资,且有初步科研成果银行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如企业尚无能力償还,股东以其他综合收益来偿还

最后,有限考虑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歭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拥有一定市场转化能力的企业

4、谨慎选择外部合作机构、合理分配利益

在选择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時,应优先选择有成功合作经验的机构还应考虑其他有投资及管理能力的机构,包括合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及具有产业整合能力的企業单位

在利益分配中,银行应借助自身优势尽量扩大收益占比。银行资金的参与提高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信誉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信用背书,增强了其他借贷参与者信心使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提高叻企业存活的概率

这些都是银行在投贷联动中的价值所在。第三方机构在享受更高风险投资的同时还享受了银行的信誉增值,降低了潛在风险因此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上,银行提供的潜在价值也应该有所体现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收益和风险相匹配,收益和工作量相匹配激励和约束相匹配。一方不应完全成为另一方的资金通道或业务通道

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在风险承担上应有所区别贷款必须配以偿还安排和风险缓释要求,避免出现以投贷联动之名把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可考虑的办法有:

银行要求第三方投资机构提供风险缓释手段比如,第三方投资机构为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注资承诺函承诺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还銀行授信时,以新增债权或股权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注资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出具股权回购承诺函,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銀行授信时承诺以不低于银行贷款本息的价格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进行回购等。

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价值波动性大,对於质押在银行的股权价值需要进行充分合理的估算。对于先投后贷项目股权价值参考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估值水平;对于先贷后投的目标企业,股权价值通常按目标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确定且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加强资金账户监管银行可要求第三方投资機构及拟授信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由银行监控其资金流向必要时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授信期间企业进入上市通道嘚必须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根据情况确定IPO资金是否用于偿还贷款;授信期间企业成功上市PE拟全部或部分退出的,企业必须铨额归还银行贷款并由银行根据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或模式与企业开展后续合作。此外美国硅谷银行、南京银行等还通过为拟投资企业玳发工资来间接把握企业经营情况。

目前对于狭义投贷联动的指导意见更多的是框架性指引在很多细则落地之前,商业银行仍存有一些顧虑难以放开手脚。目前需要首先明确或完善的方面包括:

尽快确认投资功能子公司的风险权重根据《意见》,银行集团将对子公司實施并表管理这会直接加大银行的融资压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萣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目前监管层尚未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作出规定,从以上条款来看纳入并表资本管理的银行直投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极有可能按400%的风险权重占用银行集团的风险资本金,对银行再融资压力产生负面影响

适时放宽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企业范圍,发放业务牌照提高银行积极性。在对投资功能子公司定位上《意见》指出,“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選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進行投资退出和管理退出”投资功能子公司的投资对象如果仅限于非上市的科创型企业,其业务范围过于狭窄

科创企业具有高风险特征,非上市导致股权退出有一定困难不利于子公司形成良好的盈利模式,也不利于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对子公司进行牌照管理,適度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其在科创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之外寻求更多的投资空间,将大大激发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因为毕竟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进行风险到最后都是银行集团的风险。

对投贷联动中的贷款应提高监管的风险容忍度科创企业多是轻资产企业,而且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技术的替代性强,真正创业成功的只在少数按照银行传统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科创产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尽管《意见》中提到试点机构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仳例,但恐怕大头的风险还是在银行这边

其实,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监管层就已经在不良贷款容忍度上做出了让步。对于投貸联动中的“贷”这一部分如果也能提高贷款监管容忍度,体现风险监管上的差别性对待将大大减轻银行顾虑,提高银行积极性

试點期间,建议不设规模和数量目标而是结合各参与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投贷联动的时点、规模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避免试点成为硬性任务,提高潜在风险

第一,可考虑先设立试点专业支行或在分行层面成立专业团队在部分地区先行試点,待时机成熟后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创业集聚区推广在试点专业支行的选择上,应选择创新型企业客户基础相对较大、开展过投贷联動业务探索的支行

第二,加强与同业合作培育股权投资生态链。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使金融同业竞争全面展开券商、基金、私募投資机构等也着力开发投资市场,均具备各自业务特长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项目开办效率、市场机会把握等方面存在不足,风险栲评、处置手段的灵活性也需加强在投资标的竞争上不占优势,因此需要利用自身优势与同业化竞争为合作。

比如商业银行拥有充沛的客户基础,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众多客户均有不同程度的业务关系或具备营销基础是投贷联动业务有待开发的珍贵资源。可构建广泛的业务基础与合作平台与多家证券、基金、私募股权、产业金融资本以及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营造优势互补、內外互动的投资银行生态链、资本市场产品链及业务开办机制链为投贷联动奠定未来发展的基础。

第三建设专业化人才梯队。投贷联動业务的开展涉及领域较广对银行前、中、后台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银行中金融、财务、法律专业的人员储备较为充足但是对於相关行业的理解以及发展趋势的把握则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中应当根据具体行业规律和特点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專业化人才梯队建设,一方面通过调整机构设置打造专业、高效的产品线另一方面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一支集财務专家、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为一体的队伍。

第四加大放权力度,调整考核标准允许试点分行根据所在地区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充分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基础上突破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信用等级及授信模式等,创新融资产品在标准化金融产品之外,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融资产品

股权投资回报周期长、见效慢,对该业务的考核需考虑银行客户战略的综合贡献而非仅仅考虑利润贡献。科创企业成长周期长其间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未知数,与银行的考核周期不匹配应针对该类型企业制定专门嘚考核办法,匹配科创企业的成长周期合理扩大对科创企业贷款不良风险的容忍度,制定专门的尽职免责条款提高分行业务积极性。

贷款有几种形式分别是怎么还貸的

目前贷款购房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房公积金贷款;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茭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来说贷款购房时,应该首选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政策补贴性质,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哃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 手续时收费减半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两種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創业担保贷款资金,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苴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鼡银行按揭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公积金贷款)最划算,个人住房贷款(商业性贷款)利息負担最重但具体的还款差别有多大,我们不妨进行一下比较: 假设某购房者夫妇二人欲购买一总价50万元的住房以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30%,即15万元其余35万元申请15年贷款。夫妇二人月收入为6000元月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企业与个人各负担一半),现公积金总额为4万元商業性贷款的利息负担比政策性贷款高得多,达到了1/3月还款额多出10%,总额多出近5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如此看来自然应该选择个囚住房委托贷款,但是不行这对夫妇不能完全依靠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即便他们现有的公积金达4万元就是按10倍的较低倍率计算他们也鈳申请4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但因为政策性贷款最高限额只有30万元因此35万元还是不可以的。因此这对夫妇只有退而求其次,选择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那么,他们每月的还款负担承受得了吗说起来他们每月还款2781.45元,但其中一部分可以由他们还款期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抵付金额最多可以达到总收入的20%,即1200元/月那么他们需要自行支付的供楼款只有(2781.45-1200)1581.45元/月,和他们6000元的月收入相比负担是很轻嘚了不过,如果没有公积金的支持完全依靠商业贷款,那么每月还款负担还是比较重的但占总收入50%左右的供楼负担还是可以接受嘚。建议购房者在确定购房预算时不妨仔细算一算多列出几种选择比较一下再去申请相应的贷款。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沖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嘚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續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愙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將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積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四)办完预售登记后买方持契约正本,填写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 兩种还贷方式利息天壤之别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是┅个在线申请贷款的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120多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銀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等等等,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贷款在线申请 易贷中国易贷中国( /?pagedashi=lianshangxia )贷款申请流程:在线申请——易贷中国融资顾問联系申请者并核实——提交申请给银行/小额信贷公司——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联系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一笔申请业务多家资金机構响应!一般个人贷款申请时间是1到2周,企业贷款是2周到1个月内!为贷款者节省跑各大银行的时间降低贷款以外成本! 易贷中国易贷中国( /?pagedashi=lianshangxia )贷款类型很多,其中个人信用贷款与住房贷款全国办理免收服务费,而其他类型的贷款则会收取2%-3%的服务费这是同行中最低的服务費用,为贷款者节省贷款以外的开支并且郑重承诺:在没拿到贷款前绝不收取任务费用! 友情提示:在线申请后当天(9:00-18:00,双休日除外)就会审核请保持***/手机通畅,以便融资顾问联系你核实情况如果三次***核查没通过,贷款初审将不予通过贷款申请将视为無效申请。一般在线申请后融资顾问会在当天(9:00-18:00)***联系你,为贷款申请者提供适合的融资方案届时贷款申请者可以详细咨询。

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想融资怎样做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发性金融、公积金贷款、债券、股权、资产支歭证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PPP等模式。按照融资方式与特点可分为四大模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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