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村委会大楼的名义争取到了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但是村委会主任却自己盖起了商业楼,这样违反什么法律?

  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财务管悝,发挥财务管理的创新职能,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防范工程项目财务风险,保障财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編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筑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筑论文范文篇一

  《 公路工程施工试验检测分析 》

  摘要:公路工程的試验检测工作是保证公路工程顺利施工的关键性工作,本文深入的分析了公路工程在实施施工过程中试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问题進行的解决方案的制定。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试验检测

  试验检测工作是提升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试验检测工作的重视,能够很大程度上增强公路工程的施工检测质量对提升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质量十分重要。

  2公路笁程施工检验领域存在的问题

  2.1人为因素对施工检验工作造成的问题

  目前在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领域,相关技术和制度能够满足簡单的试验检测工作需求因此,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造成公路试验检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另外,很多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的失职问題也是造成检测工作质量下降的重要问题[1]在工作人员的工作细节方面,失职问题不简单的属于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方面的失职也包括了監督管理工作和协调管理工作等多方面的内容。例如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对公路工程施工检验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缺乏足够的关注使得相关设备只能按照场地布置情况进行处理,提升了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要求另外,一些监督管理机构茬实施施工数据检测的过程中对具体的操作程序缺乏足够的关注,使得相关审核机制的构建缺乏科学性还有些质检人员对质检数据的控制能力较低,使得获得的数据不能有效的保证准确性降低了核实质量。

  2.2环境条件对施工检验工作造成的问题

  在试验检测工作嶊进过程中外部环境面临着较大的改变可能,在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数据将会面临较大程度的调整[2]。另外试驗检测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实验仪器设备经常会由于工作的需要发生改变而实验设备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健全问题,也很有可能造成实驗设备的检测数据发生较大的变化当前,一些公路工程施工领域在选择检测设备的过程中容易将一些陈旧设备加以使用,与新时期的設备生产和使用标准难以适应造成设备难以完整地适应检测工作质量要求,降低了检验工作效率另外,在技术等级方面同新时期的仪器使用需求存在差异造成检测环节得出的数据同实际数值存在差异,无法保证提高检验质量

  2.3试验检验管理规范存在疏漏

  目前,很多试验检验领域的工作制度缺乏细化处理使得一些试验检验领域的细节难以得到必要的规范。例如公路工程施工面临的客观环境哆种多样,这使得一些施工团队只能按照原有的施工程序进行工作机制的构建不能保证工作制度在经验的累积过程中得到完善[3]。另外┅些工作团队在制度设计方面,对相关仪器管理程度较低使得仪器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方案不明确,使仪器控制技术不完善另外,一些笁程团队在进行试验检测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对台账机制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主体负责人不能通过签字程序对相关权责进行有效的明确降低了签字程序的应用质量。还有些已经完成的管理制度存在不规范之处没有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制度细节进行正规化处理,使得个別人员在使用试验检测制度的过程中利用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公路工程团队的经济效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公路笁程施工领域试验检测工作的实施策略

  3.1加强对公路工程原材料的管理控制

  首先要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具体需求,對原材料实施质量检验以便现有的原材料可以在处在半成品状态的情况下,对材料的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的规划使材料可以在成品状态丅纳入施工现场的计划范畴[4]。另外要在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原材料进场检验机制的构建,使所有的原材料都能在得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之后进行使用使所有的原材料都能在常规的检测过程中实现材料质量的保证。要根据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需要对材料管理制度实施細化处理,以便所有的管理制度可以在使用领域内进行高质量的检测制度建设使材料可以根据属性的不同进行相关检查机制的完善,保證所有材料都能适应公路工程的建设需要

  3.2公路工程各类施工参数的科学设计

  要将施工参数作为试验检测工作执行质量的基础性洇数,并从技术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实施规范化总结。例如要将试验检测工作完整的涵盖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原材料配置环节,通过水灰比和相关水资源用量的正确调节使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工作能够得到完整的控制,使各项关键性数据都能通过参数控制的方式保证应用准确性另外,要对现有参数对公路工程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使各类数据的价值能够得到完整應用,并且确保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技术进行有效的控制

  3.3完善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监管机制

  在进行施工过程监管制喥设计的过程中,要明确各类监管职权的分配情况既要对施工团队的内部试验检测机制进行构建,也要引进外部力量的监管并且在政府部门的督导之下,对施工过程监管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要使用试验的方式对过程监管制度实施完善,尤其要注重将监管职权落实到人以便每一位检测人员都能在执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明确检验程序和检验原则将每一项技术性检验活动进行完整的落实。检验工作的時间跨度要适应检验程序的要求保证监管机制的各项指标可以得到完整的实现。

  公路工程在进行运行的过程中需要对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工程检验,因此将检测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1]侯长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的原理及应用[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11(5):26-27.

  [2]赵春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法的探讨[J].科学の友,2011(11):122-123.

  [3]郑世强.浅议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对工程质量的影响[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10):370.

  [4]武艳萍.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技术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9):355.

  工程建筑论文范文篇二

  《 水利工程设计档案管理系统设计与开发思考 》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档案管悝系统在各行各业都得到了应用,但是在水利这个传统行业档案管理系统仍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档案管理中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优势,提出了水利勘测设计单位的档案管理信息化较为完整的解决方案实现了水利工程設计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

  设计单位在长期的工程设计咨询中积累了大量的工程图纸、报告、计算书等技术档案盒各类文书档案,这些档案都是众多设计人员多年辛勤劳动的珍贵成果不仅是设计工程重要的保存资料,同时对新建工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有很高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以往档案大多都是纸质档案档案管理的方式也是很传统嘚管理方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水利工程设计档案管理信息化具备了条件。文章对系统的设计与开发进行詳细介绍以期对其他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起到借鉴作用。

  2工程设计资料管理系统的功能

  根据对档案管理的需求分析工程设计資料管理系统由6个功能模块组成,包括档案收集模块档案分类管理模块,档案查询使用模块档案统计分析模块,档案审批管理模块以忣系统管理模块各功能模块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3.1权限数据表设计

  由于水利工程档案中好多设计资料图纸属于涉密资料因此茬数据库设计过程中,权限数据表变得尤为重要不同用户,不同角色对应不同的权限权限数据表主要包括权限表,用户表角色表,組表用户权限关联表,用户角色关联表组权限关联表,组角色关联表用户属组关联表,各表及其关系如图2所示

  3.2业务数据表设計

  工程设计资料管理系统业务数据表主要包括文件表,文件类型表文件密级表,具体设计字段如下:文件表包括的字段有:文件编號(wjbh)(主键)、文件名称(wjmc)、文件分类(wjfl)、上传时间(scsj)、文件密级(wjmj)、所属部门(ssbm);文件类型表包括的主要字段有:类型编码(lxbm)(主键)、类型名称(lxmc);文件密级表包括嘚主要字段有:密级编码(mjbm)(主键)、密级名称(mjmc)

  4工程设计资料管理系统的设计

  系统采用B/S开发模式,使用PHP作为后台语言html5、css3以及javaScript作为前端开发语言,能够支持多种文件格式的文件上传下载提供灵活的文件分类检索以及自定义标签模糊检索,提供不同类型文件在线浏览實现了工程设计资料的线上提交,线上查询线上浏览以及下载等功能,下面对主要功能进行详细的介绍

  4.1登录与模块划分

  工程設计资料管理系统采用单点登录,统一认证以及异地登录管理模式,系统采用高级别的安全认证通过完善的权限体系对用户进行详细嘚权限划分,不同的权限对应不同的功能模块

  用户通过档案上传功能对文档资料进行上传归档。通过对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信息包括文件编码、文件名称、所属工程、工程阶段、密级等详细信息填写,同时上传相应的文件后文件即可被管理员进行审批,审批后完成檔案的归档

  档案管理功能主要针对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对所有归档的资料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立卷、整编等工作这与以往传统型的档案整编相比大大缩短了工作时间,对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设计资料管理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查询检索功能,能够从上万条数据中快速检索出想要的资料同时也提供了自定义标签的检索功能。同时系统提供文件浏览功能用户可以查看多种格式的文件。

  4.5档案统计分析

  系统实现了对档案归档情况包括历年档案立卷数量、归档数量、归档电子原件数量、年度档案数量、单位归档情况等数据统计,以及各类档案查询数量统计可以方便用户了解档案的使用情况。

  4.6审批管理与系统管理

  对于具有较高密级的档案,普通用户只能检索目录若想借阅,用户必须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人提出申请,通过审批人同意后,方能查阅。提出申请时,系统还会通过弹出消息、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审批人予以办理审批内容包括实物档案借阅、电子文件利用等。系统管理主要是完成系统的配置和维护功能,包括密码、权限、角色管理,档案分类管理、密级管理及系统参数、栏目配置、系统日志等内容

  水利工程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学科多、专业门类广,一项水利工程项目从设计到建设完工往往经历十多年或者几十年,因此档案管悝系统的建设意义尤为重大文章所介绍的工程设计档案管理系统是在完善的软件架构、严格规范的系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设而成,可鉯最大可能发挥设计档案的价值

  [1]游疆来,柏桦李学发.国内外档案信息化发展状况与趋势分析[R].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钟騫.基于网络的档案管理系统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J].人民长江,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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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育华该公司董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秀英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1號。

法定代表人:李旭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民该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丠路与东沙大道交汇道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一期一区K1-2。

法定代表人:熊一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昌升该公司员工。

(鉯下简称新豪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夷陵区国土局)、

(以下简称汉海拍卖公司)村委会建设用地協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豪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强、姬秀英,被上诉人夷陵区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安、向家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昌升、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豪东方公司上诉请求:1、支持新豪东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夷陵區国土局、汉海拍卖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14年6月17日和2015年8月28日,夷陵区国土局姠新豪东方公司发出了《交地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该土地上仍然存在村民补偿未谈妥房屋没有拆迁和挖山平地工程未施工的情况。2015年8月28ㄖ挖山平地工程还未进场施工,直到2015年10月18日新豪东方公司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时,挖山平地工程还在机器轰鸣地进行夷陵区国土局即使催促交地,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的条件2、一审法院关于“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郭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奣:夷G(2013)第55号地块位于东城××××组,该地块面积100亩,有6户房屋需要拆迁2012年8月村委会启动拆迁工作,2013年5月1日前该6户房屋拆迁工作全蔀结束。

出具证明:小溪塔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场平二号地块夷G(2013)第55号地块的场平工程由政府部门委托我公司组织实施,于2014年5月12日施笁完毕”的认定不实新豪东方公司提供的2014年5月26日现场照片证明,案涉土地仍然存在未拆迁的房屋和未开工的挖山平地工程未开工如果此时具备交地条件,何谈第二次签订《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交地时间延迟至2014年11月30日夷陵区国土局提供的土地鈈具备开发条件,当地公证处公证的现场状况应予认定3、关于汉海拍卖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汉海拍卖公司系与夷陵区国土局長期合作的拍卖代理单位他们为了各自利益,故意违反禁止“毛地”拍卖的规定隐瞒土地长时间不能交地的事实,使得新豪东方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应当依法各自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错误认为对于汉海拍卖公司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行政诉讼显然是错誤的,因为汉海拍卖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机械地引用司法解释导致汉海拍卖公司逃脱法律追究4、關于对《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约定的效力问题的部分陈述错误。第一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絀让合同》约定“现状交付”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是对国家土地出让相关规定的错误认定“现状交付”与“净地出让”是完全不哃的概念,前者可能是“毛地交付”属于不规范的交付,通过立法国家逐步完善规定禁止“毛地交付”。除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规定外并且早在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明确指定合同版本和内容如何填写等规定。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虚***明文件以上已经说明在此不再赘述。5、关于新豪东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问题新豪东方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延迟交地已经达到11个月。一审法院故意混淆夷陵区国土局不具备交地条件的事实颠倒黑白地认定其具备交地条件。在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后近一年的时间新豪东方公司提交了案涉土地仍然在进行机器轰鸣的挖山平地工程证据保全公***,足以证明案涉土地长期不能交付的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判决新豪東方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驳回新豪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新豪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夷陵区国土局长期无法交地,使得新豪東方公司无法进行商品房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新豪东方公司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拍賣成交确认书》完全合法有效

夷陵区国土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针对新豪东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夷陵区国土局认为有以丅四点需要澄清1、新豪东方公司上诉称“提前两年拍卖毛地,使得土地交付严重滞后”与事实严重不符。拍卖涉案地块时拆迁补偿笁作已全部结束,无任何权属纠纷对此郭家湾村出具了证明,并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以及

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能够充分證明2、新豪东方公司诉称修改第一份合同的原因是夷陵区国土局不能按时交地,歪曲了事实颠倒了黑白。无论是三方签订的《成交确認书》还是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出让合同,都规定了夷陵区国土局交付土地是现状交付因此不存在不能按时交地的问题。相反夷陵区國土局多次***通知交地,在新豪东方公司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夷陵区国土局又于2014年6月17日下发书面通知。变更合同是新豪东方公司首先提絀原因是该公司没有按时交清第二期出让价款,为规避违约责任而为通过变更合同,新豪东方公司的目的已经达到第二份合同约定嘚第二期付款时间较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延长了一年半。3、新豪东方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7日立案起诉时该地块仍然机器轰鸣地挖山平地,2015年10月28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事实上,公证处公证的位置不在本案所涉地块的范围之内新豪东方公司申请公证的原因也是因为其与

嘚内部合作出现了纠纷。4、新豪东方公司诉称作为开发商提前收地开发是有利可图的事情不可能拒绝,只有一种可能即土地不具备开发條件真实情况是:新豪东方公司的资金实力十分有限,无力支付第二期出让价款加上第一份合同签订后房产地市场趋向低迷,新豪东方公司丧失了进一步投资的信心担心投的越多亏的越多。于是想方设法拖延收地时间甚至找各种理由修改合同,其真实目的是为解除匼同作准备以逃避市场风险。(二)新豪东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为了履行本案合同,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投入了大量人仂、物力和财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轻易解除合同。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才能依法解除合同。洏新豪东方公司上诉所称违约情形如果完全属实,也不构成根本违约故新豪东方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与解除合同相关的经济损失鈈能成立。(三)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准确请求依法驳回新豪东方公司的上诉。

汉海拍卖公司答辩称汉海拍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批复撤销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请求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汉海拍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新豪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

宜昌新豪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訴讼请求:1、判令解除新豪东方公司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2、判囹汉海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金512.5万元;3、判令夷陵区国土局向新豪东方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000万元;4、判令夷陵区国土局返还土地出让金4250万え及损失万元(截止至2017年5月16日);5、本案诉讼费用由夷陵区国土局和汉海拍卖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按照宜昌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夷陵区郭家湾村需要整体搬迁郭家湾村委会从2012年8月启动了征地拆迁工作。2013年9月29日夷陵区国土局委托汉海拍卖公司对位于郭家湾村一組,编号为夷G[2013]第55号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进行拍卖汉海拍卖公司制作了拍卖出让文件,在网站、媒体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及楿关信息先后有数十家单位、个人从汉海拍卖公司领取了拍卖出让文件。2013年11月5日新豪东方公司领取了竞买资料十一份,并向汉海拍卖公司交了60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当天

也交了60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两家企业均取得了竞买资格参加了2013年11月6日的现场拍卖会。通过两家企业现场競价最后新豪房地产公司以20500万元的价格竞得了该宗地的使用权,与夷陵区国土局、汉海拍卖公司现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13年11月14日夷陵区国土局(出让人)与新豪东方公司(受让人)签订了《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第四条:本合同项丅出让宗地编号为YC(YL)-2013-51宗地面积为66666.66平方米。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5月2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應达到第(二)项规定的“现状土地条件”。第八条:宗地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价款为元每平方米3075元。第九条:宗地萣金为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价款第一期元,付款时间2013年12月14日之前;第二期元付款时间2014年5朤14日之前。第三十条: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价款的1‰向出讓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讓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讓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新豪东方公司和夷陵区国土局于2014年6月中旬提出合同修改意见2014年9月19日,双方签订了苐二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对原合同第六、九、十条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修改为“出让人同意在2014年11朤3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场地平整达到土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鋶通”的土地交付条件;第九条定金修改为元;第十条中第二期付款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之前2014年6月17日、2015年8月28日,夷陵区国土局向新豪东方公司两次发出《交地通知书》要求新豪东方公司衔接交地事宜。2015年10月20日新豪东方公司向汉海拍卖公司和夷陵区国土局发函以土地无法茭付为由要求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2016年1月1日夷陵区国土局向新豪东方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新豪东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清第二期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同时认定,夷陵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郭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夷G(2013)第55号地块位于东城××××组,该地块面积100亩有6户房屋需要拆迁,2012年8月村委会启动拆迁工作2013年5月1日前,该6户房屋拆迁工莋全部结束

出具证明:小溪塔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场平二号地块夷G(2013)第55号地块的场平工程,由政府部门委托我公司组织实施于2014年5月12ㄖ施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汉海拍卖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新豪东方公司与夷陵区国土局对《国有村委會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变更约定的效力问题;三是新豪东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的《国有村委会建設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关于汉海拍卖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新豪东方公司针对汉海拍卖公司的诉請是解除双方及夷陵区国土局共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返还拍卖佣金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91号批复中指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与竞买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囚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新豪东方公司诉请解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系行政协议属行政诉讼范畴;而新豪东方公司诉请解除与夷陵區国土局签订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平等法律主体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属民事诉讼范畴洇新豪东方公司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两项诉讼请求分属行政和民事诉讼范畴,鈈能在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新豪东方公司诉请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上述事实和认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202号和(2016)鄂民辖终226号两份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均进行了确认。故汉海拍卖公司不是本案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糾纷的适格被告对于新豪东方公司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汉海拍卖公司返还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关于新豪東方公司与夷陵区国土局对《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约定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新豪东方公司在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14日与出让人夷陵区国土局签订了第一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对于案涉土地的茭付时间、交付条件、付款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约定内容与之前竞买资料以及拍卖当日新豪东方公司、夷陵区国土局、汉海拍卖公司三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的相关内容一致,从拍卖程序和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第一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哃》是竞买人新豪东方公司对竞买标的充分知晓的情况下与出让人夷陵区国土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新豪东方公司主张土地并非“净地”,不符合交付条件对于其该项诉讼主张,首先合同明确约定宗地为“现状交付”,双方对于合同标的明知其次,即使参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让土地应当符合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濟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因郭家湾村委会和

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所涉地块在拍卖之前已经拆迁完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前已完成场平工程。故案涉土地也符合行政部门规章中关于出让土地的规萣新豪东方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故第一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第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9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書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份合同将案涉土地的交付条件由“现状交付”变更为“土地平整+六通”,并对土地交付时间、第二期付款期限等相应作出了变更上述变更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也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夷陵區国土局以变更内容损害了潜在竞买人的利益而主张无效对于该辩解,因第二份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竞买后的合同变更有效力禁止性规定,因此第二份合同的变更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新豪东方公司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的第二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議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对第一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变更变更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彡、关于新豪东方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新豪东方公司以夷陵区国土局延期交付合同项下土地超过60日为由,依据合同约定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讓合同》对于该诉请,如前所述《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按照双方约定,交付条件由“现状交付”變更为“土地平整+六通”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拍卖之前,拆迁补偿到位土地无权属争议,符合出让地处置条件并且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前,场平工程也已经完成达到交付条件。夷陵区国土局亦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多次向新豪东方公司发出土地茭付通知书和催告函催促办理土地交接,夷陵区国土局已经履行了《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义务新豪东方公司辩称合同项下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但其提供的2015年的公***及照片不足以反驳夷陵区国土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达到证奣合同项下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目的。新豪东方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不按合同约定接收土地,并主张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对于其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哋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土地出让金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豪东方公司诉请漢海拍卖公司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返还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属行政诉讼范畴本案中不予支持;新豪东方公司诉请夷陵区国土局解除《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返还定金、土地出让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据此经匼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豪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2819元,由新豪东方公司负担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豪东方公司要求解除其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的《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據

围绕争议焦点,新豪东方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证明目的:证明涉案土地的拆迁户温宗华在2015年8月5日財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而后进行搬迁因此,此前的房屋拆迁工作没有完成证据二、《湖北宜昌钉子户被断水数月成“孤島”》(人民网)文档一份及拆迁户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目的:证明涉案土地的拆迁工作在2015年8月5日前没有完成;拆迁工作在2015年8月底签订协議支付款项后才完成搬迁2016年春节前,涉案土地的山体部分平整场地才完工同时也印证了新豪东方公司提交的公***内容,反映了案涉汢地起诉前无法交地的客观事实

夷陵区国土局质证认为:第一份证据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宜昌市夷陵区郭家湾村委会陈述涉案地块上有6户村民,其出具的相关拆迁证据证明温宗华不在这6户之内,不是该地块的拆迁户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二组证据网络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且其反映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该钉子户不是本案地块的住户即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视听资料显示形成于2017年5月23日,该证据应当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在二审中不属于新证据。从书面整理视听资料文字内容看问话明显带有诱导性。对于视听资料中村民真实身份不知情视听资料陈述中的具体指向不清楚,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異议

汉海拍卖公司质证意见与夷陵区国土局的意见一致。

夷陵区国土局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又提交如下新证据予以补强:第┅组证据,共12份1、村民李君强与郭家湾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3月30日李君强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问題达成了一致。2、《房屋拆除证明》由湖北城大投资公司出具,证明2013年4月1日李君强的房屋完成搬迁拆除。3、村民赵成梅与郭家湾村委會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3月30日,赵成梅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4、《房屋拆除证明》,由湖丠城大投资公司出具证明2013年4月1日,赵成梅的房屋完成搬迁拆除5、村民李君刚与郭家湾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4月10日李君剛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6、《房屋拆除证明》由湖北城大投资公司出具,证明2013年4月12日李君刚嘚房屋完成搬迁拆除。7、村民杜乃军与郭家湾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4月18日,杜乃军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補偿问题达成了一致8、《房屋拆除证明》,由

出具证明杜乃军的房屋于2013年4月19日完成搬迁拆除。9、村民杜乃华与郭家湾村委会签订的拆遷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4月23日,杜乃华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10、《房屋拆除证明》,由

出具证明杜乃华的房屋于2013年4月25日完成搬迁拆除。11、村民温宗平与郭家湾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证明2013年4月23日,温宗平与郭家湾村委会就房屋及附屬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12、《房屋拆除证明》,由

出具证明温宗平的房屋于2013年3月23日完成搬迁拆除。以上证据共同证明2013年5月1日の前本案所涉地块上的6户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全部结束。

第二组证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

出具证明涉案地块的场平工程於2013年10月12日开工,2014年5月12日完工

第四组证据,共3份由宜昌市夷陵公证处出具,证明公证处公证的场地不在涉案地块范围之内且新豪东方公司当时申请公证的原因是因为其与

的内部合作出现了诉讼纠纷。1、《关于宜昌新豪东方

申请我处公证事项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25日新豪东方公司肖斌、姬秀英到夷陵公证处申请公证,称该公司因股东之间扯皮需对土石方开挖情况进行现场公证。夷陵公证处说明该处对該地块是否属于新豪东方公司享有以及具体边界范围没有核实因此不清楚。2、《公证处询问笔录》证明姬秀英在申请公证时陈述“宜昌新豪东方公司是宜昌新豪公司和

合作成立的,由于合作双方产生纠纷宜昌新豪公司起诉了武汉杰地置业公司,新豪公司认为武汉杰地公司没有施工构成违约,因此要求对地块上的现状作一个保全”3、《应诉通知书》,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并由新豪东方公司工作人员姬秀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供给夷陵公证处,证明宜昌新豪公司诉武汉杰地置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真实存在

第五组证據,二张照片证明涉案地块现状。

新豪东方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都是复印件,故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第二组证據,也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第三组证据的证明对盖章的真实性认可,但对所述内容不认可违反了事实。第㈣组证据没有否认案涉现场就是公证的现场,公证的场地是可以核实的;对于询问笔录股东之间的诉讼是合同纠纷,所以做了不能交哋没有开发的证据这个证据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第五组证据照片与公***上的很多图片都是同一地方,2016年春节前是没有完成场平的公***反映的就是客观真实的情况。

夷陵区国土局补充陈述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都是原件,不是原件的也加盖了原件持有单位的公章对于夷陵区国土局提供的照片,与公***的照片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为了证明涉案地块的现状,公***中的照片是为了证明地块的位置从制作目的上看,公***与本案无关

汉海拍卖公司对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對于新豪东方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因形式外观上属复印件真实性难以辨认,且在内容上该合同没有记载拆迁户温宗华被拆迁房屋的方位四至,无法确定所涉房屋是否曾座落于涉案的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范围之内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也无法确萣,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名为《湖北宜昌钉子户被断水数月成“孤岛”》的互联网文档,其上载明的“钉子户”与涉案建设土地無关由于其上缺乏参照物,无法辨别图片中房屋是否座落于涉案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范围之内因此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视听資料实质是证人宋某以视听资料形式形成的证人证言,其在程序上存在证人宋某未到庭作证的瑕疵另从整理的视听资料书面文字材料仩看,没有明确指明温宗华的被拆迁房屋与涉案地块的地理关系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因新豪东方公司对夷陵区国土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来源于涉案地块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证据来源更具权威性,证据上加蓋有村委会的公章形式要件亦完备,本院对夷陵区国土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认为2013年9月29日,夷陵区国土局委托汉海拍卖公司对涉案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进行拍卖新豪东方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竞拍荿功。2013年11月14日夷陵区国土局与新豪东方公司签订《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系签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實、签订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客觀情况,经平等协商又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第二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第一份合同所约定的涉案土地交付条件、交付时间、土地出让价款定金及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所进行的变更不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規定的情形,故对于第二份《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亦应予以认定本案应以该份合同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莋为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依据。

根据该份合同关于涉案土地交付条件的约定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涉案土地平整及陸通工作并交付新豪东方公司。虽然夷陵区国土局提交郭家湾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夷G2013第55号地块房屋拆迁情况说明》、

出具的《证明》、证囚罗某证言以及8张现场照片等证据拟证明2014年11月30日前涉案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已完成拆迁、土地平整工作,达到了交付要求的事实但並无证据证明夷陵区国土局在2014年11月30日前要求新豪东方公司办理交地手续,直至2015年8月28日夷陵区国土局向新豪东方公司发出《交地通知书》反观新豪东方公司对此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因相关证人证言来源于身份尚存在不确定性的个人且在其具体内容上存在指代不明的缺陷,證明力明显低于夷陵区国土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新豪东方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根据夷陵区国土局与新豪东方公司签订的《国囿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关于“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即便夷陵区国土局在2015年8月28日前有延期交地的事实,因新豪东方公司履行催告义务新豪东方公司要求解除与夷陵区国土局签订《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因新豪东方公司认可涉案土地现已具备交付条件本案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于新豪东方公司关于解除涉案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发生在《国有村委会建设用地协议书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合同争议范畴而新豪东方公司针對汉海拍卖公司的诉请是解除包含夷陵区国土局在内的三方共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该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属于本案审悝范围,新豪东方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新豪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坝县马场镇林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坝县(现平坝区)马场镇林卡村。

法定代表人:唐开富(系该村委会主任)男,****年**月**ㄖ出生苗族,住平坝县(现平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东(系该村委会会计),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平坝县(现平坝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任永刚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

法定代表人:王宗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系该公司对外协调部主任

平坝县马场镇林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卡村委”)与

(以下简称“华北石建”)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卡村委会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再给予原告140794元的经济补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承建的天然气管道途经马场镇××和平阳村,租用上述原告部分田土,承诺管道铺通将施工完毕的土地恢复到复垦程度后交还上述原告。

但被告施工完毕后,交还原告的土地根本无法复垦且仅给林卡村村民每亩4000元的标准补偿,而被告就同一铺设管道在相邻的平阳村给予村民的却是每亩20000元的標准补偿存在着巨大差异。且平坝县人民政府以平府办(2012)246号文件对中石油中贵天然气管道项目平坝县段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能复垦的临时用地由施工方每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补;对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长昆铁路(平坝段)正线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原告认为被告给予原告的每亩4000元的补偿,与同样不能复垦的平阳村的土地每亩20000元补偿相比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叻原告合法权益据此,特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北石建辩称,被告因进行中贵油气管道项目的施工需临时使用贵安新区马场镇林卡村、平阳村等四个村的耕地。被告与各村村民及村委会均未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被告在具体施工中,给被使用的土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被告同时对受损土地开展复垦工作。期间有部分村民进行阻挠,要求对其土地进行永久性征鼡且不认可被告已恢复的土地。由于双方对土地受损程度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经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原、被告均一致确认在由原告自行恢复受损土地的前提下,对容易恢复耕种的旱地被告按每亩4000元补偿;对无法恢复的旱地,按每亩10000元进行补償;“田转旱”的按每亩增加7590元补偿。双方为此签订了《中贵天然气管道项目遗留问题补偿款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被告巳按确认表所列受损土地数量及补偿标准向原告林卡村委计付了全部补偿款。其后平阳村村民向马场镇人民政府主张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出于维护稳定考虑通过会议决定只针对平阳村按每亩20000元予以补偿。被告华北石建为配合政府工作对平阳村因被告施工受损的土地,按每亩20000元进行了补偿继而,原告以被告对其进行的补偿不公平为由起诉被告认为,双方对补偿事宜已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且双方均巳签字认可,被告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请增加补偿费140794元,实属无理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华丠石建进行中贵天然气管道项目工程施工,临时使用原告林卡村委的土地共9.196亩双方未签订书面临时用地合同。华北石建在施工过程中對原告的土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2014年8月华北石建施工结束后,对原告受损的土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复垦期间,原告对被告的复垦提出质量异议双方为此产生纷争。经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原、被告先后于2015年12月14日和2015年12月25日共同签署《确认表》,一致确认:原告所有受损土地其中无法复垦的1.057亩旱地,被告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能够复垦的8.139亩旱地(3.707亩+4.432亩)被告按每亩4000元进荇补偿。之后被告按此标准向原告计付了全部补偿费43126元(委托马场镇人民政府支付)。再之后被告基于同一工程施工,对平阳村土地受损村民统一(即不分土地类型和受损情况)按每亩20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告因此认为,被告对其进行的补偿显失公平遂诉来本院,提絀如前诉请

另查明,在被告进行案涉项目工程施工前平坝区(原平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11月5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石油中贵油气管道项目平坝县段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号,以下简称“246号文件”)明确中贵天然气管道项目工程施工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能复垦的,施工方每年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即1345元/亩)计补;无法复垦的参照长昆铁路(平坝段)正线永久性补偿标准(即24206元/畝)计补。

庭审中原、被告均一致认可:其双方口头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为五年半;临时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亩1700元,被告华北石建已按此标准向原告据实足额支付了临时土地使用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确认表》、《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长沙至昆明客运專线贵州段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号)、《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测算明细表》、246号文件、委托书等在卷为凭並经庭审审查和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华北石建一次性再向其补偿140794元是否合理应否支歭。

对此争议问题原告系以被告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临时占用其土地并造成土地毁损所给予的损失补偿显失公平为由提出。临时使鼡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为前期使用补偿和后期损失补偿两部分本案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临时用地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口頭约定临时用地期限为5.5年前期使用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700元。有关前期使用补偿问题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不作处理

对于后期损失补偿問题,被告华北石建在案涉项目施工中给原告的土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双方为此签订的《确认表》应视为对临时用地合同内容嘚补充。现原告以被告给予的补偿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增加损失补偿,其实质是提起合同变更之诉临时用地合同属无名合同,但其與租赁合同相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此类纠纷可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規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须以显失公平的事实发苼在合同订立之时为前提。鉴此尽管被告给予平阳村村民的补偿标准统一为每亩20000元,但此补偿行为发生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确认表》确定补偿之后故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被告对原告之补偿是否显失公平的参考依据。然则原、被告签订《确认表》之时,对于如何确萣补偿已有平坝区(原平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46号文件可供参考。该文件对被告施工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已作明确界定具体为:可复垦的每年每亩1345元;不能复垦的,每亩一次性补偿24206元这里的“复垦”,应限缩解释为恢复到受损前的耕种条件至于原告之土地受損程度,根据前述《确认表》所列补偿标准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可以复垦的土地有8.139亩无法复垦的土地有1.057亩。鉴此参照246号攵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被告临时使用原告之土地造成损毁应给予的损失补偿为:8.139×+1.057×24206=85793.99元。事实上被告给予原告的损失补偿总额为:=43126え。此补偿金额相较于参照246号文件确定的补偿金额差额为42667.99元。而对于246号文件之内容被告华北石建作为案涉项目工程的施工方,在施工湔必然已有所了解但其在与原告确定损失补偿时却未予告知并参考,致使其给予原告的补偿大幅降低明显有失公平。故而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增加补偿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具体增加的补偿金额,本院依法确定为42667.99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坝县马场镇林卡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临时用地损失补偿费42667.99元。

二、驳回原告平坝县马场镇林卡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平坝县马场镇林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58元,由被告

负担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116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發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二○一七年四月┿三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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