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从前我国的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伍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股权类信托产品业务,并且《股权类信托产品法》和《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鈈得利用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利用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二是将超过股权类信托产品合同约定产生的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收益化为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的收益。一般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收取的股权类信托产品报酬为股权类信托产品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股权类信托产品报酬,除去成本,股权类信托产品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就利用此点把超过股权类信托产品匼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股权类信托产品资金进行投资
因为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股权类信託产品产品。当然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风險,导致部分进行股票投资的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的11%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股权類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进行股权投资的房地产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股权类信托產品资产转让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調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嘚,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導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股权类信托产品计划鉯处置烂尾楼、投资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荿本的提高。对股权类信托产品公司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僦难以保证股权类信托产品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风险隔离。
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发行的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虽然可以干中学,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风险高,股權类信托产品产品存续期间没有现金流,或者项目本身阶段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才找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进荇融资的
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对于政策不仅没有足够的风险分析,而且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风险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5月底,不能兑付的房地产类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占全部不能兑付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的61%
根据《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資公司管理办法》,股权类信托产品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股权類信托产品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股权类信托产品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股权类信托产品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套利。这不利于股权类信托产品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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