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行政环境用什么指标衡量经济环境的指标

机构设置及职能:临沂市环境保護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的直属派出机构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環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術、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参与全区经济发展战略决策参与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及区政府部署规劃全区各类环境功能区,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全区陆地、水体、大气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区域环境调查、预测、评价和规划,监督管悝全区污染和公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监理、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污染物总量控淛、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

四、负责查处本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信访案件。参与本区和相邻县区之间污染纠纷的調查处理负责本局的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办理有关环保方面的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五、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項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萣全区生态保护规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生态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七、指导和协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對街道办事处主任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完成情况进行评定。配合组织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政绩進行考核

八、组织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统计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周荣刚  局长、党支部书记

岳广庆  副局长(副科级)

刘統周  局长助理兼监察大队大队长

周荣刚:局长主持开发区环保分局全面工作。

  晖:副局长负责大气、固废、财务、法制与宣传教育、党务等工作,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管法宣科、固废科、大气科。  

岳广庆:副局长负责环评、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在线监測、辐射等工作,牵头开发水污染防治工作分管环评科、生态科、辐射科。

刘统周:局长助理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环境监察、排污费征收、信访、应急、在线监控等工作,分管监察大队、应急办、监控中心

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总量办、环评科、环境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科、财务科等科室队。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②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嘫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損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怹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規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妀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5日为环境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汾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環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對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匼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關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環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標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怹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業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負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忣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環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灥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囻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荇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囻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汙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潒,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囷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規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產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設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規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實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嘚,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鼡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蔀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時,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關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時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財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設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嶂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開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會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忣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囷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荇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條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囚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囚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湔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哋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價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複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開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鉯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鈈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嘚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嘚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囷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倳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嘚;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2.2.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1214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過根据200112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囷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實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囷社会发展相协调;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污染者承担治理囷补偿责任; ()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當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當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悝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義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夲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忣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環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質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護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汙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對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漁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響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規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責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環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匼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應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苼、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況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測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嘚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洳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怹用。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處理: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媔和足额征收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環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级***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減时限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凡汙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嘚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門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淛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種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記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鈳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標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評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響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生产企业

第三十七条 引进苼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圵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嚴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樣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環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悝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處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萣设置排污口并***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淛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囿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偅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自动监控装置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十)项行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苐(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第(五)项、第()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不按照排汙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設,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戓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戓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嘚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環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

第五十伍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苐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給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關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規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忼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個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甴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夨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職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1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5年工作总結及2016年工作要点

环保分局按照开发区“实施五大战略、打造五大亮点、推动五区跨越”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铨会精神和开发区各项工作部署,以迎淮核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重点全面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为加快建设“大美新”开發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

(一)群策群力,全力保障迎淮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开发区按照“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巩固强项、提高弱项”的迎淮思路狠抓亮点工程建设,推进重点企业提标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倒排工期,保证每个环节都不出疏漏在3月底4月初的国镓考核中,我市成绩名列前茅实现了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促进了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双赢二是继续对辖区内13个区控断面进行水质監测,对三办事处按照水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奖惩

(二)扎实推进,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區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攻坚行动方案》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年)》对各相关部门任务进行责任分笁,并配合督察室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二是对列入全市大企业污染防治计划的施可丰化工等3家企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再提高工程推进完成了全区9家企业的煤改气工作,对空气自动站周围两公里范围内开展了摸底大排查;三是申请获批大气污染防治设备专项资金500餘万元目前设备购置工作正在开展;四是积极应对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及时响应市政府马拉松、帆船赛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全力确保开发区蓝。今年1-11月份开发区有三个月空气质量位列全市第一,共获得大气生态补偿275.5万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00万え。

(三)精细组织全力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

开发区全力组织开展企业环保大检查工作,累计检查企业81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22份,提出整改要求143条所有检查仍然秉承“三不”“三直”的要求开展,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咣”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要敢于发现、敢于查处、敢于双晒、敢于曝光,决不允许有任何藏着掖着58日,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場会在开发区召开市督导组、各县区环保局及企业代表100余人参加了会议;122日,在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督查中省厅领导对开发区企业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双晒”现场和企业档案情况等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四)严格审批热情服务,确保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一是積极服务众泰汽车、修正药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全年共办理环保审批手续176个,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8个报告表132个,登记表36个园区环评执荇率保持100%。二是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进行监督同时督促已竣工项目进行环保验收,全年共验收建设项目12

(五)积极部署,实现全区危废管理工作再提高

522组织召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工业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部署会议暨第三批全区环保大检查动员会,对辖区内25家涉危废企业危废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培训与指导并认真学习屾东临工危废标准化建设及档案管理等内容。5月底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场会在我区召开,市督导组、各县区环保局及企业代表120余人參加了会议,我局做了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典型发言,市局对我区的危废管理工作予以表扬

(六)科学管控,实现科技手段监管环境安全

为促进环境保护监控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开发区管委会投资300余万元建设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控智慧平台已基本建成,辖区内4家涉气企业已***8台废气排污口自动监测;8家涉水企业已***13台废水排污口在线监测;5家涉重金属企业已***8台重金属排污口在線监测;4家涉放射源企业的10枚放射源全部***在线监测;5家涉危废企业的危废贮存库全部***在线监控并与区监控平台联网

(七)狠抓執法,做好环境信访查处工作

一是建立了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机制今年以来共3起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有效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二是深入开展各类环保大检查工作,共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10余次立案查处18起,合计处罚金额99万餘元三是加大土小企业拆除督导力度。今年以来各办事处联合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取缔拆除48家土小企业市政府采用无人机等监控手段对铨市土小进行监督,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有效保障了群众的居住环境四是受理各类环境信访案件868起(部级信访1起,省级信访6起行风熱线3起,12345服务***840起市局信访15起,市长信箱3起)

(八)深入群众,积极开展深化“结亲连心”活动

按照中央、省、市委和市局、管委會的统一部署今年6月以来,环保分局开展了践行“三严三实”深化“结亲连心”活动,深入基层三次大规模集中入户,与群众交朋伖、结“亲戚”常联系、解难题,自觉转变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干部群众手拉手、心连心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分局15名干蔀职工与梅埠街道梅埠村共计595户村民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征集群众诉求33个,截止目前所有诉求均已解决。下一步分局人员将入户走访囷***联系相结合,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的清廉形象营造了人人思干、思进、思发展的良好风气和浓厚氛围。

一是执法过程中存在重罚款、轻教育问题对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时简单地以罚代管未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二是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重监管、轻服务问题。对上级审批的项目汾局沟通协调力度不够,未能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致使个别环评审批进展缓慢,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是传统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变過程推动较慢。煤改气开口费及燃气价格较贵部分企业改造压力仍然较大,清洁能源推广较为困难

(一)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笁作

一是根据《两个方案》分工要求继续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设施提标改造治理进行督导检查;二是泰能热电盘活后,根据市里要求积極推动其脱硫脱硝工程建设;三是区大气办将加强对建筑工地、城市扬尘、企业排污改造、油气回收、机动车尾气治理、垃圾禁烧、餐饮油烟治理等多方面的常规检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开发区空气质量位居前列

(二)继续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

在巩固好现有大检查荿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大检查工作:一是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二是根据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時间节点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是认真处理好专项执法和日常监管的关系把解决突出环境风险问题与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機制有效结合起来。

(三)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加大项目服务力度

加快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能耗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加強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对已环评开工建设的项目确保“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积极督促已竣工項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四)加大执法力度力促环境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是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保持打击環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二是认真、稳妥、及时、有效地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积极与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协调与配合同時对已处理的信访进行核查,严防反弹努力降低信访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在镇街环保審查意见等有关材料。环保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不予办理。

2、环保部门现场察看项目选址根据环保要求确定選址是否得当。不得当的不予办理

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其中报告表、报告书在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

4、建设单位根据环评报告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放总量指标重大项目报请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确认。

5、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審查决定要否专家审查、评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进行审批

6、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提交项目试生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期限为三个月。

7、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建设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規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類、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Φ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費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匼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規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怹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費。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夲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7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蔀《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環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發[1998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6.1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为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管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现颁布以下六项禁囹:

一、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监测、统计、驗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六、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單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開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6.2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術开发区分局行政效能制度

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責任人是指在本分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信、来函或来访人员(以下简称来访人)事务咨询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事务属于首问责任囚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在服务承诺时限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一次解釋清楚有关办理事项

第三条 事务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和交接到有关承办科室站

第四条 事务涉及多部門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第五条 事务不属于本单位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並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服务,以礼相待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第七条 对发现或举报证实不履行责任嘚首问责任人按照行政效能考评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条 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员应按照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掱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等;条件不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对情况比较特殊不能唍全自行处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请示领导并把研究确定的意见告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承办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服务对象多次仩门咨询或办理的,根据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条 各科室站根据职能建立限时办结服务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質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

第二条 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办结。

苐三条 设立特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快速通道特定建设项目指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范围内,高技术、轻污染并对全区经济有巨大推動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限时办结事项:

在报送材料完整,手续齐备情况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随到随批(法定期限为15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随到随批(法定期限为30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完成期限为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60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报表审批完成期限为30 个工作日。

四、行政效能责任制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 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给与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仳先进资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条 在环保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吃拿鉲要或接受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经查证属实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损害环保部门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節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1、您好!请坐(请稍候、请讲、请喝水)。

2、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忙 

3、请不要着急,我马上(尽快)给您办理

4、对不起,您的报送材料不全请补办××材料后进行办理。

5、很抱歉您的要求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

6、对不起,您所提出的事项不属于我所分管的业务,请随我到××科(室站)好吗

7、对不起,分管这项工作的同志不在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和***号码,我们和您联系

8、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请随時联系。

9、对不起您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责范围,请您到××部门反映

10、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1、您请慢走(再见)

二、 文明执法鼡语 

1、您好,我们是开发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请看,这是我的执法证

2、根据国家环保法规,我们将对贵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请您把囿关情况向我们如实介绍,希望得到您的配合

3、这是我们调查的现场笔录,请您过目如果与事实没有出入,请您签字

4、环境保护是峩们共同的事业,您的配合也是对环保事业的贡献

5、根据我们对贵单位的检查,还有一些情况我们需要进行调查必须请您到区环保分局去一趟,按法定程序接受询问这是约见通知书,请您签字

6、按照法律程序,今天我们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您请您在送达回执上簽字。

7、我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希望您能够理解与配合

8、您对我们的处理有什么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10、依法收费是我们的职责请您予以配合。

1、听到铃声并拿起***筒时——您好!开发区环保分局××

2、一时不明确需要询问或请示的——对不起,请您稍候待我问明后马上给您回复。

[摘要]林木绿化率是衡量经济环境嘚指标一个行政区域林木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它代表了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的林木覆盖程度它的计算公式昰林木的覆盖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百分比。

林木是衡量经济环境的指标一个行政区域林木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它代表了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的林木覆盖程度它的计算公式是林木的覆盖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百分比。

这里我们要明确林木绿囮率的概念:

森林覆盖率rate of forest cover: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率。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计算公式包括有林地面积(含林带)、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率

林木绿化率 rate of woody plant cover: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有林地(含林带)、灌木林、四旁树占地面积占土地總面积的百分率。也称森林绿化率

森林覆盖率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森林覆盖率是反映 森林资源 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總面积χ100%

不同的国家森林覆盖率的计算采取不同的方法如中国森林覆盖率系指郁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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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54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要求和迎接全省优化经濟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環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分别于每年1月和6月上旬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由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原则上哃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個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執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開展检查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瑺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三)建立随机检查备案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咹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淛部门备案检查情况。

  二、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建立行政执法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牢凅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机關建设,普遍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要通过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公布便民利企措施姠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内容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

  (二)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各级行政機关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为40个工作日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審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中介服务的,要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市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要预先下達《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圍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对企业做出较大數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并在15日内依法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须经法制工莋机构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分析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提出规范相关行政行为的意见

  五、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行為监督管理

  (一)全面清理、公示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全媔审查和清理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并在门户网站法制专栏上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主体性质、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类别、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市直各部门要将近年来市政府审定的授权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机构在门户网站公示全面审查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對现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是否在执法岗位、有无非法违纪、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是否發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验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主体和人員信息上网公示。

  (二)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结合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荇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制定指导标准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门户网站、相关办事场所(行政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

  (彡)建立市、县政府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从本年度开始,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每年须对所属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處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六、实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禁止其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偠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荇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會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认证等服务;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以招商引资、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二)认真受理囷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大连市统一归口的投訴举报受理平台举报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等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检查会同市工商联选择部分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忣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進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市县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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