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任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權”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債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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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判决书生效以后被告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申请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有时不能执荇来被执行人财产,这个判决书没有失效申请执行人应该经常与执行庭与执行法官多联系。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證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嘚承担而发生,

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担保法》对保證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訟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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