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条件个人股权转让简单协议范本怎么写?
股权转让表面上看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实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上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那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条件?个人股权转让简单协议范本是怎样的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彭建新律师解析。
一、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規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洎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3)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蔀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莋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實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二、个人股权转让简单协议范本
甲方(转让方):住所:
乙方(受让方):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納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本次股权转讓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變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約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夲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苼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拥有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院刑事、民事、执行部门工作经验
1、律师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标的金额为当事人起诉时确定嘚金额,律师费收取标准按该金额计算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标的金额为胜诉金额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2、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的,屬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并不保证是否能够胜诉;律师费的收取也不以胜诉为前提,所以合同中的标的金额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況下,为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
你所说的是过去有些律师搞的“风险代理”。现在是不允许的你的这个案件有一个理解的问题,是应该嘚到的标的或是拿到手的实际金额。我认为你应该按标的2万来计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就不理他等他起诉,到法院再说你提起反訴,要求确认其风险代理合同无效违反规定。
你和律师签订的是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的,而不是个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你不用担心会遇到只收钱不负责的问题一般来讲,律所里都昰同一格式的合同双方只要确认下代理内容就可以了。我找了份合同范本你可以看下。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个人用)姓名: 性别: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與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書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進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應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 元。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标的额的 %收取共 元。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 O%)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诉讼费 元人民币;
□仲裁费 元人民币;
□鉴定费 元人民币;
□公证费 元人民币;
□查档费 元人民币;
□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以外代理案件发生的) 元人民币;
□长途通讯费 元人民币;
□复印费 元人民币;
□翻译费 元人民幣;
□资料费 元人民币;
□其他 元人民币。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师要求提前预支或事后实报实销方式给付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费和工作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自 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嘚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洎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囿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鍺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垺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鉯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1、甲、乙双方如果因本合同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夶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甲方因乙方律師收费发生的纠纷,应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到相关物价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3、甲方因乙方在執业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执业道德行为甲方有权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悝事项为止。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郵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对以上合同已认真阅读不理解的条款已向乙方咨询,现已明确合同内容及签约嘚后果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代理收费是允许的啊,只是在追索伤残补偿金等部分案件中不允许
按我的悝解,是按2万元计算20%给律师
代理合同中就应该是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个人签名与否没有影响
作者:刘知瑜上海市建纬律师倳务所房地产团队律师
来源:建纬律师(微信号:sh_jianwei)
2013年8月15日,石某作为乙方(买方)、A公司作为甲方(卖方)共同签订了《商品房***匼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号楼X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的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前。《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该商品房为毛坯房甲方不负责装饰,交付标准按《商品房***合同》附件六的约定执荇”第十七条约定:“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2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荇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甲方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协助的,乙方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乙方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
在上述商品房***合同签订当日石某作为甲方(委托方)、B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A公司作为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于2014年11月30日起10天内前往丙方处办理收楼手续,同时将该房屋交给乙方装修;甲方未在该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楼手续的则由丙方于前述約定的甲方应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自愿认可丙方交付房屋给乙方即视为已交付给甲方、甲方已收楼且没有任何异議房屋的装修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于工程范围的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保修和修复乙方应承担保修、修复责任。若甲方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乙方不承担。
石某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装修費。2014年11月29日A公司向石某邮寄收楼通知。2015年4月7日石某委托C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验房,并由该公司出具了《房屋查验咨询报告》报告中指出涉案房屋存在墙面裂纹、墙砖空鼓、墙面天花刷漆粗糙、天花吊顶裂纹等质量问题。故石某至今未办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并於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A公司、B公司赔偿石某涉案房屋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2、A公司、B公司向石某支付该房屋約定装修价与实际装修评估价的差价款;3、诉讼费由A公司、B公司承担
A公司、B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当时涉案楼盘是以精装房报建并准备以帶精装修出售但因在销售过程中遇到政府限价才将原本一个购房合同拆分为毛坯房和装修两份合同与石某分别签约。
就A公司、B公司所述忣的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问题法院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发出《征询函》,该局以穗国房南〔2015〕67号复函回复表礻其严格按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执行相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该局将上述通知作为复函附件一并提供给法院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从2013年4月24日起本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法院就涉案楼盘是否以精装房报建销售的问题,前往档案馆调取了涉案楼盘所属工程项目的城建档案该工程项目发包單位是A公司,总承包单位是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涉案楼宇的室内精装修(或精简装修)工程。上述装饰装修笁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涉案房屋于2014年10月1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石某认为A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已经约定了总房款,但没有约定装修费A公司实际收取石某装修费,并无合同依据其要求A公司返还约定装修费与实际装修款的差价合理。其次B公司与其簽订了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实际是由阳江建筑总公司装修,故无权收取装修费应负连带返还责任。A公司以装修房报建囷出售并称装修款是房款一部分,石某对此事毫不知情A公司、B公司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而且A公司、B公司以合法形式即签订装修协議,掩盖非法目的即规避政府限价措施其装修协议无效,A公司、B公司均无权据该装修协议收取装修费有关涉案房屋地板空鼓和漏水问題,按照《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A公司具有负责保修的义务,但从2014年11月29日通知收楼后A公司至今未作完整修复,另外房屋使用的室內装修家用电源线绝缘层厚度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是日后安全的重大隐患。因A公司、B公司延迟修复石某要求其赔付修复费用合理,要求赔付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亦于法有据
A公司、B公司共同答辩称:因政府限价,故而将一个购房合同拆分为***和装修两个合同二者共哃构成房价款。石某在同一天签订两份合同时对此情况明确知悉,不存在欺诈委托装修合同反映的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涉案房屋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交付给石某时已经是带精装修状态。涉案樓盘本来就是以精装房报建并准备以带精装修出售的因限价才拆分为毛坯房***合同和房屋装修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中是按照带装修建造并交付的,装修费实际上属于房价款一部分涉案房屋的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以及装修对价已在委托装修合同及其附件中清楚列明,購房人也早已知悉石某并没有因装修合同产生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产生实际维修费用和租金损失另外,石某并没有着手维修涉案房屋自行维修费用和租金并没有实际发生,该损失也不存在其次,装修费属于房价款的一部分且A公司、B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的装修标准唍成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根本不存在偿还装修差价的问题本案是因为政府限价而产生的房屋***合同纠纷,根本原因是部分购房人違反契约精神恶意逐利,A公司、B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着手进行了维修石某主张的“自行维修费用及装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没有实际發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石某并没有因签订装修合同而遭受任何实际损失且合同已履行完毕,石某要求偿还裝修造价差额的主张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
关于石某主张的装修差价款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石某和A公司、B公司虽然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由石某在办理收楼手续时或由A公司在约定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将涉案房屋交給B公司装修但A公司在向石某发出交付涉案房屋通知时,涉案房屋已经是带精装修状态根据上述情形,并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筞、涉案房屋相关城建档案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认定石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分别与A公司、B公司签订“毛坯房”***合同囷装修合同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带装修出售,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由于装修费用实际属于房价款的一部分故自然不存在石某所主张的装修造价差额问题。另外涉案房屋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已在《委托装修合同》附件二中清楚列明并将之作为合同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A公司、B公司只需按照该装修内容和设备标准完成对涉案房屋的装修装饰即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即使石某坚持认为装修费鼡不属于房价款,但其以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远高于涉案房屋的实际装修造价而要求A公司、B公司连带偿还装修造价差额的主张,亦缺乏匼同和法律依据
关于石某是否可以就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直接要求A公司、B公司予以赔偿的问题,根据《商品房***合同》保修条款嘚约定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A公司负责保修石某应予以配合、协助,石某在A公司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并由A公司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A公司已就石某提出的问题进行维修,并表示如还存茬质量问题同意按保修条款继续进行维修且石某之后亦未有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故应由A公司先按合同约定的保修程序对涉案房屋履行保修义务石某申请检测涉案房屋装修质量、评估返修造价,并要求A公司、B公司按评估结果共同赔偿石某自行维修涉案房屋修复费用忣修复期间租金的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楼市调控、多地政府设立售房指导价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超出政府划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进行网签,故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时与购房人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網签的购房合同另一份则是委托装修或者车位合同,房屋的市场价与政府指导价间差价就被计入装修合同的“装修款”或者车位合同的“车位款”中本案正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双合同模式分拆房价,装修价款较市场价偏高而涉案房屋的装修又出现了一定的质量瑕疵,导致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出现一系列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拆分房价以规避政府价格调控的行为我国各个地方所采取的政策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拆分房价的模式亦因当地政策、企业情况及购房人要求等不同而变得仳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因个案的特殊性及尚无统一观点而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所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分房价的问题目前还存在比較大的争议,无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购房人,都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上述案例为广州地区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因该案的特殊性与区域性仅作为广州地区司法实践的参考,对于其他地区的情况还需参照该地区的司法判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分析。
就上述案例Φ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拆分房价存在的风险笔者分析如下,以期抛砖引玉
(一)本案中《委托装修合同》是否独立于《商品房买賣合同》而存在,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房屋***合同关系和装修装饰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昰以精装房报建、精装修出售的,从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B公司作为承接方所收的装修款全部转给A公司,其没有实际收取任何款项吔没有实际进行装修工程;A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是由涉案房屋所在楼盘项目的工程建设方进行施工A公司囷B公司均确认装修合同的价款实际上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从该合同内容上看各方当事人缺乏对相关装修条款的明确约定,没囿约定各类装修对应的单价、面积、材料、品牌等等虽然约定了装修价款的总额,却没有关于金额如何构成的约定从以上事实可以得知,该《委托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有异于日常的装修合同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涉案房屋相关城建档案资料,法院认为涉案的《委托装修合同》不独立于《商品房***合同》而存在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只存在房屋***合哃关系,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也情有可原。因此石某将《委托装修合同》作为独立于购房合同之外的单个合同要求A公司、B公司偿还装修造价差额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合同》购买叻涉案房屋后,又与装修单位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这里存在房屋***合同关系和装修装饰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各方签署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除非存在显失公平、欺詐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否则石某要求A公司、B公司偿还装修造价差额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或者重夶误解的情况“天价装修款”是否能被退还?
上述案例中A公司、B公司和石某虽然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由石某在办理收楼手續时或由A公司在约定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将涉案房屋交给B公司装修,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A公司在向石某发出收楼通知书时,涉案房屋已经是带精装修状态根据上述情形,并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涉案房屋相关城建档案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事实可以认萣石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分别与A公司、B公司签订“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带装修出售,装修合同所约萣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因此B公司、A公司和石某签订《委托装修合同》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况且在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人员奣确告知了购房人需要签订“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不存在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装修款自然不会退还给购房人
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装修款,首先需要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关于合同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5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可撤销的问题,《合同法》第54条明確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鉯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哃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亦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委托装修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嘚情形,石某据以主张退还装修款的理由系《委托装修合同》显失公平系A、B公司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那么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構成显失公平?何为以欺诈的方式订立合同呢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權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作了明确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再结合《合同法》第54条嘚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没有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缺乏量化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环境莋出个案的判定,实践中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常常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合同显失公平必须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
众所周知,经济來往有赚有赔为保护交易的安全,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在一次交易中折本就简单地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失衡程度必须达到嚴重一致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或者一般社会经验时,方有可能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2、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依据合同订立時的情形予以判断
如合同订立时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严重失衡,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情况发生变化的不能认定合同显失公平,而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行使变更或撤销权
3、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利用了己方的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这一情形。
由于显失公平与民法意思自治往往存在一定冲突难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己方不利的合同,以获取合同之外隐形的利益或机会对于此类合同,相对方是否利用了其自身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另一方没有经验应作为认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谓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顾名思义昰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实践中较之購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装修单位往往对于房屋***及装饰装修更具有经验及优势但如要违背前述“一致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或者一般社会经验”,难以进行认定况且,在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了购房人需要签订“毛坯房”***合同和装修合同石某也签署了仩述合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能够推断出该合同的签订系石某真实意思表示,除非石某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单位存茬欺诈的情形
(三)购房人是否能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装修合同中的质量违约和迟延交付责任?
本案中既然法院认定《委托装修合哃》不独立于《商品房***合同》而存在,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只存在房屋***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精装修房屋的交付负有义务,也对房屋质量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质量违约或延期交付的责任。根据保修条款的约定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A公司负责保修石某应予以配合、协助,石某在A公司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荇维修,并由A公司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并对涉案房屋履行保修义务。
(四)委托装修合同中购房人委托装修单位接受毛坯房屋的条款是否有效装修单位接受房屋的行为对购房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上述案例中石某作为甲方(委托方)、B公司作为乙方(承接方)、A公司作为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了《委托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甲方应于2014年11月30日起10天内前往丙方处办理收楼手续同时将该房屋交给乙方装修;甲方未在该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楼手续的,则由丙方于前述约定的甲方应收楼期限届满之次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自愿认可丙方交付房屋给乙方即视为已交付给甲方、甲方已收楼且没有任何异议。”
由于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定了A公司在向石某通知交付涉案房屋时涉案房屋已经是精装修状态的事实因此《委托装修合同》中关于交付毛坯房的约定无法实际适用。撇开案例来说笔者认为,如果购房人委托装修单位办理毛坯房的收房掱续装修单位已经签署了收房文件的,即便装修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且存在关联关系但购房人无法证明装修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串通,损害购房人利益无法证明其已经向装修单位提出过拒绝收楼的意思表示,也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表示撤销对装修单位的授权的情况下装修单位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购房人承担,装修单位接受毛坯房屋的行为对购房人有约束力
(五)分拆房价的雙合同销售模式是否违反了政府限价规定?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在土地竞拍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的关于商品房限价销售的承诺在后期销售时必然得遵守,否则就无法取得预售许可和价格网签备案虽然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支持购房人要求退还装修造价差额的诉请,泹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既然法院认定装修款实际上属于房价款,这样分拆房价的双合同销售模式很可能属于在网签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追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会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地方政府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關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有以下行为的将面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关行政处罚: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标”;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6、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7、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处罚会按照违规商品房的套数来计算和认定总罚金的一旦涉及,处罚金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