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非金融机构后是否应继续计算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1、案件执行依据民事判决载明: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本案借款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该判决的判项为: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償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并计付复息(利息的计算:从2002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5.94%计付);某商业银行对某房哋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东方苑”商住房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为盘活已经烂尾十年的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东方苑”商住楼项目,某资产管理公司与A投资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约定A投资公司收购某房地产公司铨部股权、收购某房地产公司除某商业银行债务外的所有债务,某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收购某商业银行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0笔贷款的优先債权是否包括利息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期限为2年。
3、2011年8月某商业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协议》,约定某商业银行将其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本案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同年,执行法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某资产管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之后A投资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出资对“东方苑”商住房项目进行续建,并按约定支付部分利息、财务顾问费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因债务重组期限届满,2014年1月15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订《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协议》,约定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本案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给B投资公司同年执行法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书,裁萣变更B投资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A投资公司对某资产管理公司、B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资产管理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订的《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协议》无效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执行法院所提供的送达证明显示本案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于2004年9月7日送达某商业银行,2004年9月10日送达某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据此计算前述判决嘚生效时间应为自送达之日起15日上诉期满,即2004年9月25日
5、经查B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为非金融机构
6、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尚未履行任何债务。
7、执行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确认至2015年9月30日止,本案应执行金额为6.5亿元并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东方苑”商住楼的房地产拍卖还债。
8、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議。
本案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阶段后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东方苑”商住楼项目将面临拍卖此时,对于某房地产公司来说摆在面前的似乎只有两条路:一条就是申请再审确认某资产管理公司与B投资公司签订《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协议》,阻卻法院对“东方苑”商住楼项目的拍卖而是在确认该《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协议》无效的基础之上,某房地产公司、A投资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对于某房地产公司来说,也将要面临着高达9亿元的利息以及财务顾問费用
因此,对于某房地产公司及A投资公司而言均是两难选择。
就在某房地产公司及A投资公司进退两难之际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张洪杰律师作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却提出了一个新的、大胆的建议: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重新确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最终张洪杰律师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取得胜利,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认本案应执行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数额共计4亿多元(含诉讼费用、借款本金、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止计付复息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房地产公司的債务金额由原来的6.5亿元直降至4亿多元!尤其重要的是,自2014年1月15日起不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洪杰律师通过这一方法既大夶减轻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数额,还为其盘活楼盘争取了大量时间实则高招!
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嘚起算时间点如何确认?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起算点应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次日张洪杰律师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04年9月25日,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并计付复息因此,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为自2004年9月25日起10日内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04年10月5ㄖ,从2004年10月6日起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就此所提复议理由,应予支持执行法院计息通知,以判决作出之日即2004年8月23日作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从而错误计算法律文书生效时点和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时点,导致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时间点错误应予纠正。
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点如何确认
本案执行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为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该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由某商业银行转让至某资产管理公司后又于2014年1月15日转让至B投资公司。由于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性文件20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鈈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9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函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201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芓第4号函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执行中涉及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应当参照《纪要》精神处理;《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的,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该函答复內容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张洪杰律师指出:本案申请执行人B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机构受让本案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时间在《纪要》发布之后故在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日之后,不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債务利息截止时间点,应当确定为2014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公司复议请求停算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日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予以支持执行法院以某房地产公司为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人为由,不予参照《纪要》执行在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讓非金融机构后,继续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三、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方法及适用法律依据
最高囚民法院先后发布两份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具体计算方法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而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一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张洪杰律师认为:本案计算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日为2014年1月15日故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适用法释【2009】6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法院适用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适用法律不当计算方法错误,应予纠正
四、应否计算复息?如何计算复息
复息是指利息累计至本金计算利息,即把未支付的结算利息金额加入本金一起计算的利息本案执行依据的苼效时间为2004年9月25日,判令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并计付复息但是执行法院计算利息时,仅采用一般的利息计算方法并未采用复息计算方法,与本案判决内容不一致同时,结合本案判决载明的《借款合同》本案计算复息应当采用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截止判决指定付款日即2004年10月5日止计算本案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計算
按照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之规定,遲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两个部分,一是借款本金2亿元二是至判决指定的付款日的利息,由此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迟延履行期间从2004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逾期超过五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数次调整,故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应作楿应调整据此计算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漏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性文件
2、本案执行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为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由某商业银行转让至某资产管理公司后又于2014年1月15日转让至B投资公司。
3、B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机构受让时间在《纪要》发布之后,故优先债權是否包括利息转让日(2014年1月15日)之后不再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复议请求停算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日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张成立。
4、执行法院以某房地产公司为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为由不予参照《纪要》执行,在金融不良优先债权是否包括利息转让非金融机构后继续计算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当,应予以纠正
张洪杰律师,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专家库专家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称号。擅长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资产重组与投融资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事务以及重大、复杂、疑難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