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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鲁志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5号楼4楼。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公司员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
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
人民陪审員 徐 洁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燕 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 梦 莹
书 记 员 陈 敏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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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鲁志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5号楼4楼。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公司员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
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
人民陪审員 徐 洁 霞
人民陪审员 徐 燕 琼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 梦 莹
书 记 员 陈 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