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不签字保险公司不理赔,对方保险公司要求要旧件,但是对方保险公司只理赔百分之三十,我自费百分之七十!

2006年最高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後放宽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情形,先后又公布了一系列经典案例以下是11个案例的全部内容。

【文书标题】中华联合财保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颜家琼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颜家琼等道路交通倳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成民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钟守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勇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家琼
  委托代理人尹显进,四川忝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思杰,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强。
  委托代理人尹显进四〣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思杰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敏
  委托代理人尹显进,㈣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思杰,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万泽。
  委托代理人尹显進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思杰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秀
  委托代理人尹显进,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思杰,四川天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连弟。
  委托代悝人李光义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内江铭泰车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俸军,四川德捷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財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家琼、魏强、魏敏、魏万泽、王定秀、袁连弟、四川省内江铭泰车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銘泰车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7)彭州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於2008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3月16日20时50分袁连弟驾驶车牌号为川K24762的货车,从彭州市区沿彭什路往红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彭什路敖平镇兴泉村4组路段会车时,与行人魏代成发生交通事故致魏代成当场死亡。2007年4月2ㄖ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连弟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の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死者魏代成系农村户口,生前在彭州市敖平镇从事副食品零售、摩托车修理系个体工商户;2、迉者魏代成系颜家琼之夫,魏强、魏敏之父魏万泽、王定秀之子;3、魏万泽、王定秀有5个子女;4、川K24762货车的事实车主系袁连弟,该车挂靠在铭泰车运公司;5、铭泰车运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将川K24762货车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從2006年12月22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1日24时止保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2007年1月1日铭泰车运公司将该车向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動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从200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1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违反安全裝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保险公司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6、事故发生后,袁连弟给付原告1万元;7、2007年11月2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絀(2007)彭州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袁连弟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以丅证据:原告的***、户口簿复印件、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租房协议、 (2007)彭州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调解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条、单车协议书、单车咹全目标责任书、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双方当事人陈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袁连弟驾驶川K24762货车与行人魏代荿发生交通事故致魏代成当场死亡,袁连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五原告全部损失。铭泰车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与袁连弟承担連带责任。事故发生前川K24762货车的登记车主铭泰车运公司已在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鍺责任商业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应先在第三者責任强制险5万元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不足部分按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直接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袁连弟违反安全装载規定依照保险合同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就第三者责任险只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於五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賠偿项目和标准参照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定死者魏代成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生前办理了个体笁商户营业执照长期在彭州市敖平镇街村经商,其生前的收入来源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4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嘚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償五原告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为187 000元。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7 852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应为8 926元魏万泽、王定秀有5个子奻,依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魏万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2 395元,王定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  3 3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解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五原告的职业原告的误工费确定为1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苐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颜家琼、魏强、魏敏、魏万泽、王定秀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87 000元丧葬费8 926元,误工费111元合计196 037元,由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五原告支付50 000元余款   146 037元由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90%的赔付责任,计131 433.3元余款14 603.7元,扣除袁连弟已给付的10 000元余款4 603.7元由袁连弟承担,并甴铭泰车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魏万泽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 395元,由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范圍内承担90%的赔付责任计2 155.5元,余款239.5元由袁连弟承担并由铭泰车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王定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 353元,由联匼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90%的赔付责任计3 017.7元,余款335.3元由袁连弟承担并由铭泰车运公司承担连帶赔偿责任;四、以上第一、二、三项袁连弟、铭泰车运公司、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应赔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給原告颜家琼、魏强、魏敏、魏万泽、王定秀;五、驳回原告颜家琼、魏强、魏敏、魏万泽、王定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 590元,由袁连弟、铭泰车运公司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交被告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审第三人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按照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者魏代成的死亡赔偿金。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任意扩大《复函》的适用范围死者魏代成有下列情况不符合《复函》的适用条件:一、死者经商地敖平镇是彭州市辖区内的┅个农村小集镇,不能认定为城市;二、死者只是在敖平镇凤楼街延伸段租有一铺面而不是在此处生活居住;三、死者的家在离敖平只囿两里地的兴泉村4组,一家老小住在一起分有责任田,其户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职业为粮农;四、死者出事之地正是其居住地兴泉村4组路段;五、只有居委会证明,而没有派出所的证明及暂住证明不能证明死者在街村生活居住。因此上诉人认为,死者经常居住地應是兴泉村4组主要收入来源由种地和经商共同构成。按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者魏代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60 260元加上一审认定的喪葬费和误工费,共计应为69 297元上诉人应在交强险内赔付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17367.3元共计赔付67 367.3元。
  被上诉人颜家琼、魏强、魏敏、魏万泽、王定秀辩称敖平镇是一个城镇,死者魏代成在敖平镇有一个商铺并一直在此居住。事故发生地不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袁连弟、铭泰车运公司对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异议。
  本院在二审Φ查明的事实及所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应根据死亡受害人生前主要收入來源情况确定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费用。本案中结合死亡受害人魏代成生前办理的個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魏代成生前长期在敖平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城镇经商嘚收入而非农业性收入。死亡受害人魏代成系农业户口、其家庭住址在农村、其他家庭成员务农、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农村均不影响对魏代成生前主要收入来源的认定原审法院并非仅以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依据作出认定,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认为只有居委會证明而没有派出所的证明及暂住证,不能认定魏代成生前在街村生活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是针对经常居住地茬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问题,该“城镇”应包括敖平镇这种规模较小的城镇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認为原审法院扩大了最高人民法院《复函》适用范围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 651.7元,由上诉人联合財产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陈 苹 
代理审判员  靳玉馨 

【文书标题】李建益等诉黄胜高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建益等诉黄胜高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2007)靖民一初字第173號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玉森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炳富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
  法定代表人冯家良,站长
  委托代理人黄璧耀,崇左汽车总站副总站长
  原告李建益、鲍兰娇与被告黄胜高、赵华晓、农程康、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下称崇左汽车总站)交通事故損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玉森,被告黄胜高、赵华晓、农程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炳富被告崇左汽车总站委托代理人黄璧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黃胜高驾驶号牌为桂A10933号普通客车沿田东县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田东县环城路9KM+400M路段时,因超速刮碰横过公路、由原告之子李明状駕驶的号牌为桂LR5957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李明状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07年2月26日,田东县交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萣书》(编号:公交认字[2007]第00004号)结论为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桂LR5957二轮摩托车进行损失评估损失数额为65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预付了7728元。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合法财產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田东县交警大队在对事故的成因进行认定时程序违法,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萣书》应不予采纳;而且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过错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之子的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与其死伤后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之子是因为被告黄胜高超速驾驶车辆直接刮碰而死的。因此被告黄胜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因被告黄胜高是在從事雇佣工作期间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作为黄胜高的雇主被告赵华晓、农程康应承担因黄胜高的过错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崇咗汽车站是桂A10933客车的法定车主从桂A10933客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在本案发生时,原告之子已在城镇生活将近兩年生活来源及消费水平已经与城镇居民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賠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原告之子之死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得到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结合本案的事实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3550元。其中:1、丧葬费为1505/月×6个月=9030元;2、死亡赔偿费为9899元/年×20年=197980元;3、摩托车损失费为6540元扣除已预付的7728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05822元基于被告的荇为后果同时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还应赔償原告的精神损失20000元。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以上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趙华晓、农程康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05822元、精神损失20000元,两项共计225822元;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黄胜高、赵华晓、农程康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过高田东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基本愙观,但在本起事故中原告之子在事故中的作用比黄胜高大,黄胜高驾驶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而原告之子酒醉且侵犯了黄胜高的优先通行权,所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原告之子原告提出的丧葬费数额过高,原告之子是农业人口现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丧葬费应按城镇人口算;在死亡赔偿费部分,按照事故认定书原告之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50%,原告作为李明状的父亲主张权利也应当按50%来计算,而不是按100%来计算对于原告提交的桂A10933号车车速鉴定书,被告没有收到过这份鉴定书原告也没有提交鉴定人阳永祥、何小荣的鉴定资質材料,所以对这份鉴定书被告方有异议另外关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估价为6540元,但原告只是提供了一个车号没有说明摩托车是什么牌孓,新旧程度如何以及评估员的资质***,所以该损失估价被告有异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方认为本案不宜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費丧葬费应按标准计算后按50%来赔偿。
  被告崇左汽车总站辩称: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没有过错被告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是具有优先行駛权的,原告之子驾驶摩托车横穿公路侵犯了被告的优先通行权。原告不承认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这是违法的,因为如果不承認认定书那么本案的诉讼就不应当存在,也是没有意义的原告之子是因为被告黄胜高超速行驶碰刮而死,这个说法不合情也不合理,原因是原告之子驾车横穿公路又是酒后驾驶。被告收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已经支付了死者的丧葬费、尸体检验费、尸体运费,双方吔进行了事故善后处理的调解2007年3月30日调解,当时计算时李明状是农村户口按照2007年的标准死亡赔偿费每年2495元,赔偿20年就是49900元,总的赔償数额是72335元按50%计算就是36167.5元,被告已经支付了15895元被告还应支付20272.5元,被告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同意多支付10000元,当时原告提出要60000元所以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被告认为赔偿数额应当按国家相关标准来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黄胜高驾驶号牌为桂A10933号普通客车沿田东县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到9KM+400M路段时,因超速刮碰横过公路的原告之子李明状驾驶的号牌为桂LR5957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明状当场迉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7年2月26日田东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2007)东检刑技化检字第06號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检验结果为所送检的李明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5mg/100ml作出:李明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在该事故中的作用相当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惢对受损的桂LR5957二轮摩托车进行损失评估损失数额为65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7728元人民币。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合法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田东县交警大隊在对事故的成因进行认定时程序违法,故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不予采纳而且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过错责任。在本佽事故中李明状的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明状是因为被告黄胜高超速驾驶车辆直接刮碰而死的因此,被告黄胜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因被告黄胜高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造成李明状的死亡,作为黄胜高的雇主被告赵华晓、农程康应承担因黄胜高的过错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崇左汽车总站是桂A10933号客车的法定车主,从桂A10933号客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在本案发生时李明状已在城镇生活将近两年,其生活来源及消费水平已经与城镇居民无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李明状之死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得到赔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償项目计算标准》结合本案的事实,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3550元其中:1、丧葬费为1505/月×6个月=9030元;2、死亡赔偿费为9899元/年×20年=197980元;3、摩托車损失费为6540元。扣除已预付的7728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05822元。基于被告的行为后果同时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20000元。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遂引发本案诉讼
  同时查明,被告崇左汽车总站是桂A10933号普通客车的法定车主被告赵华晓、農程康向崇左汽车总站承包经营桂A10933号普通客车的旅客运输,每月向崇左汽车总站缴纳3000多元的承包费被告黄胜高受雇于被告赵华晓、农程康驾驶桂A10933号客车。李明状生前从2005年6月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一直在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的华隆摩托车修理店打工、居住。
  另查明饮酒驾车昰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荇为送检的李明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5mg/100ml。事故发生路段位于田东县环城路9KM+400M该路段属于限速路段,路旁悬挂有每小时40公里的限速标志牌李明状是在已通过公路的四分之三处被黄胜高驾驶的桂A10933号大型普通客车侧面刮碰其驾驶的桂LR5957二轮摩托车尾部而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2月8日廣西大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接受田东县交警大队的委托,对肇事车桂A1093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前的行驶车速进行鉴定约为92公里每小时2007年1朤18日,田东县交警大队经对肇事车桂A10933号大型普通客车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灯光、转向、制动、外观不合格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田东县交警大队委托后,于2007年3月1日对受损的李明状驾驶的桂LR5957(重庆产建设雅马哈150C)二轮摩托车进行损失评估损失数额为6540元。
  上述倳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事故现场图;3、E号车速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包含〔2007〕东检刑技囮检字第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桂A10933号车车速鉴定结论;4、B号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包含第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A8号汽车综匼性能检测报告单;5、D号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包含〔2007〕东公刑技交尸检字第00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通知书,包含车损估价费***、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损失估价鉴定表;7、户口簿;8、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证明;为查明案件事实夲院在第一次庭审后于2007年9月20日依法就李明状生前居住、工作、生活的居住地管辖机关田东县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民警赵伟的调查核实笔录及華隆摩托车修理店在田东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情况;对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潘正刚主任的调查笔录及在该中心调取的凌小恒、李永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估价员资格证和在该价格认证中心调取的桂LR5957摩托车购车人为李建益,发动机号码为JYM157FMJ厂牌型号为JYM150(偅庆产建设雅马哈150C),车款为9500元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胜高驾驶桂A10933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到田东县环城路9KM+400M路段时因超速刮碰原告之子李明状驾驶的桂LR5957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李明状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虽然田东县交警大队作出了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书,但原告认为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过错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之子李明状的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明状是因为被告黃胜高超速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直接刮碰而死。因此被告黄胜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本院根据事故现场图及其它证据材料综匼分析认为被告黄胜高驾驶的桂A10933号大型普通客车整车制动不合格且超速行驶刮碰已通过了公路四分之三的李明状驾驶的摩托车尾部导致倳故的发生,黄胜高的行为有过错该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事故中的作用明显大于李明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夲院据此酌定黄胜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即70%。李明状酒后驾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公路但所送检的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75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而非醉酒驾车,且其是在已通过了公路的四分之三处被黄胜高驾驶的车辆刮碰其摩托车尾部而死亡李明状违反交通咹全法规的行为,与本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其作用明显小于黄胜高,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故原告提出田东县交警夶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客观,与事实不符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其提出的黄胜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完全支持。李明状虽然是农村人口但其生前自2005年6月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一直在田东县城平马镇油城路的华隆摩托车修理店打工、居住、生活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嘚复函》和(二00七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李明状死亡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李明状的死亡赔偿费应为:9899元/年×20年=197980元;丧葬费为:1505元/月×6个月=9030元;因该交通事故造成李明状驾驶的桂LR5957二轮摩托车损坏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的桂LR5957二轮摩托车进行损失评估,损失数额为6540元该损失评估程序合法,价格合理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李明状死亡使中年丧子的两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提出的20000元數额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情支持10000元较为适宜由于被告黄胜高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造成李明状死亡,作为黄胜高的雇主被告赵华晓、农程康应承担因黄胜高的过错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为被告崇左汽车总站是桂A10933客车的法定车主,其从桂A10933客车的运营中获得经济利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之子李明状应属于农业人口死亡赔偿费应按农業人口的2771元/年×20年作依据计算,并由原告承担50%及原告诉请的摩托车损失费654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的辩解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證据予以证实或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其在该交通事故中已支付了15895元要求原告按事故同等责任承担50%。因该费用大部分系被告本身处理事故的支出费用且其未能提供该费用是支付给原告的证据,其实际支付给原告的费用为7728元该费鼡应从被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华晓、农程康赔偿原告之孓李明状的死亡赔偿费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摩托车损失费6990元,合计213550元的70%即149485元扣除已支付的7728元,被告赵华晓、农程康尚应支付141757元;
  二、被告赵华晓、农程康赔偿原告李建益、鲍兰娇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对上述判决第一、苐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建益、鲍兰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87元由被告赵华晓、农程康3187负担,被告广西運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负连带责任;由原告李建益、鲍兰娇负担15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彡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內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中级法院;帐号:036;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标题高小利等诉四川东方龍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书标题】高小利等诉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等道路茭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高某等诉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產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07)高新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高某。***号码:××××。


  委托代理人斯蕾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鍺。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卿某。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号码:××××。
  委托代理人高某,本案原告特别授权代理囚。
  被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
  负责人王全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卫,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王某***号码:××××。
  原告高某诉被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龙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受理本案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本院于2007年2月3日经审查决定依法追加死者高文的父亲卿某为本案共同原告。200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斯蕾被告东方龙公司、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自2002年4月起原告高某就一直居住并工莋在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98号从事理发店经营,2000年5月高某与高文之父离婚后担任高某的监护人5年来高文一直随高某生活并居住在成都市區。2006年5月1日早晨高文乘坐东方龙公司的川A-40272大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川A-21300拖拉机在高新区西芯大道相撞,导致乘车人高文和李明芳当场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XT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应负主要责任,王某应负次要责任迉者之一高文系原告高某和卿某之子。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在交警大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认为高文长期生活在成都市区,应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数额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27 180元、丧葬费9 981元、交通费1 415元、误笁费5 82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 000元等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的金额降低为:死亡赔偿金167 720元、丧葬费7 910元、交通费1 250元、误工费630元共计177 510元,另原告当庭以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放弃了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当庭降低各项赔偿费用的金额和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系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无异议均当庭予以答辩,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东方龙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死者户口登记地區进行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金额不持异议
  被告王某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原告高某提茭了以下证据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T号)复印件1份;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第号)复印件1份;
  3、高文的《死亡医学证明书》(050046号)复印件1份;
  4、2006年8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ZF桃蹊路街道办事处和怡福社区居委会联合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5、2007年2月5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ZF桃蹊路街道办事处怡福社区居委会《证明》原件1份;
  6、成都市成华区前进靓点专业美发店的《個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转让协议》原件1份及杨林***复印件1份;
  8、高某的暂住证复印件1份;
  9、高某纳税的稅票原件19张;
  10、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00)都江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1、《暂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信息详细列表》原件各1份1页。
  上述证据原件核对无异后已退还原告
  被告东方龙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无异议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按照国家户口管理办法高文的户口登记地在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12组,其长期居住在成都市应当办理暂住证。对于证据5、6、7、8、9、10、11无异议原告未向法庭提交高文的户口登记证明。
  被告王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原告当庭陈述死者高文的户口登记地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12组,农村户口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調解情况、死者高文一直跟随在成都市成华区做生意的母亲(即本案原告)居住生活等情况,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日晨,被告王某驾驶核定载质量为1 000千克的四川U-21300号''''CGC250T”运输拖拉机运载10 000千克水泥(共计23袋、每袋质量40千克)从老成灌线方向沿天虹路向西芯大道方向由北往南行使。06时15分许王某驾驶拖拉机行至天虹路西区大道路口直行过路口时,遇周志力驾驶川A-40272''''华西”大型普通客车从郫县方向沿西区大道向成嘟市区由西往东到此路口直行过路口,周志力所驾大客车车头前部与王某所驾拖拉机右侧前部相撞两车相撞后,王某所驾驶拖拉机失控姠右侧翻覆此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运输拖拉机所载水泥部分受损大客车上乘车人李明芳当场死亡,大客车上乘车人牟桂华受傷大客车驾驶员周志力、大客车上乘车人高文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经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某驾驶核定载质量為1 000千克的运输拖拉机载运质量为10 000千克的货物上路行驶,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嘚超过机动车行使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周志力驾车行至事发路口驶入路口前未停车观察路口交通情况,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周志力的行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确定:周志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川A-40272号华西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东方龙公司,事故發生当日驾驶川A-40272号华西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周志力是被告东方龙公司的职工发生事故时驾驶川A-40272号华西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周志力是茬执行职务。四川U-21300号''''CGC250T”运输拖拉机的登记车主为易传林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川U-21300号''''CGC250T”运输拖拉机的驾驶员,对自己应就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
  另查明,高某带着儿子自2002年4月起在成都市成华区暂住经营理发店为生。死者高文的户口登记地是四川渻都江堰市蒲阳镇花溪村12组农村户口。
  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诉讼请求逐项审查如下:
  1、二被告应赔偿的死者高文的死亡賠偿金数额原告要求对死者高文按城镇居民计算,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 386元/年×20年=167 720元;被告东方龙公司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農村人口计算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802.8元×20年=56 0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姩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者高文系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絀)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鼡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填补损害从经济上尽量使受害人的身体损伤、收入減损、时间耽误、精神损害等状况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将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户籍人员的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其原因正是因为该部分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务工,其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已经达到城镇居民的沝平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将不能填补其亲属因死者死亡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是该复函蕴涵的司法理念得到完善诠释和执行的两个并存的参照点,而且结合人身损害赔偿法重在填补损害的设立目的死者的主要收入是否达到城镇居民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参照因素。该复函的目的实质上是在根据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城乡差异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认定死者高文跟随原告长期生活在城市,但高文是未成年人其生活支出尚需依靠原告,谈不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问题故,本院认为对高文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人口计算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2、丧葬费。根据城镇人ロ标准计算15 820元/2=7 91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交通费1 250元、误工费63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嘚发生是因被告东方龙公司的驾驶员和被告王某违章驾驶造成,致原告高某之子高文死亡二被告应对原告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东方龙公司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2 676.8元;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承担20%的赔偿責任,即13 169.2元被告东方龙公司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肇事的川A-40272号华西大型普通客车系执行职务,故应由被告东方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川U-21300号''''CGC250T”运输拖拉机的驾驶员对自己应就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卿某52 676.8元被告王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卿某13 169.2元,被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某、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776元,其他诉讼费3 388元合计10 164元,由被告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嘟江堰分公司和被告王某连带承担(其中5 164元原告高某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间未领取判决书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判决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标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ロ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文书标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囚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囻法院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兆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志凌,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理赔、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小琦,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理赔、法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永禄。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武林本院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志凌、被上诉人廖永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袁武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8日上午,被告袁武林驾驶琼C81649号大货车拉西瓜从文昌市岛东林场东坡海边往文昌市锦山镇方向行使当天11时50分许在上述路段超越同方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时,将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刮倒并碾压原告右脚及摩托车被告袁武林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文昌市茭警大队于2006年6月13日 作出2006第(042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袁武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規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袁武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06年4月28日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6年5月31日被诊断为右小脚右足毁损伤,花了医疗费16334.40元2006年7月13日 经海口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以海口法鉴2006年第063号法医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原告廖永禄所受的损伤为六级伤残,鉴定费750元2007年8月7日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召集原告与袁武林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为20万元,被告袁武林承担80%即16万元,扣除已付清嘚38000元余下的122000元于2006年8月30日前 付清,原告承担20%即4万元。双方均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被告袁武林一直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于2006年6月1日臸2006年9月1日 到德林义肢矮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装配义肢共花费用31380元每5年更换一次,每次需费用17280元原告居住地在屯昌县屯城镇邦溪水路108号,属屯昌县屯城镇海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其女儿廖春丽出生于2000年9月13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交通费2003元被告袁武林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28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20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一审法院认為被告袁武林驾驶车辆超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造成刮倒碾压原告致其六级伤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违反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攵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海南省交通***总队《关于2005-200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634.40元、护理费1198.75元(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均工资13259元计算,原告住院33天即13259元÷365天×33天)、误工费1292元(按照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6206元计算,原告误工费至定残日前一天为76天即6206元÷365天×7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25元×33天)、交通费2003元、残疾赔偿金92832元(7736元×20年×60%)、义肢装配费313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69120元(17280元×4次)、被抚养人廖春丽的生活费34812.24元(5802.04元×12年×50%)、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十一项共计255547.39元被告袁武林与原告在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已同意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且双方签字确认,可视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承担的自认结合本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本院确认被告袁武林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04437.91元(255547.39×80%)原告承担20%责任计51109.48元(255547.39×20%。被告袁武林在事故发生時与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责任保险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為15%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被告袁武林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的85%责任,即173771.79元(204437.91×85%)被告袁武林赔偿给原告30666.12元(204437.91元-173771.79元)。被告袁武林已赔偿给原告38000元已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不需再赔偿给原告原告主张护理费4920元、误工费2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75元、残疾赔偿金77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1520元,这五项的主张均多出赔偿标准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元和母亲的抚养费1091.20元,因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袁武林以原告应承担比较主要的责任和應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标准以及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进行抗辩因被告袁武林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超车时刮倒並碾压原告致其伤残,应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虽违反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不是造成倳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在前面驾驶车辆被刮倒下并被碾压致伤残是处于被动状态,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属農村户口,但已有证据证明已定居屯昌县屯城镇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达到六级伤残的后果茬精神上已造成实际损害,其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袁武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袁武林以已支付医疗费38000元,要求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哃关系不存在对原告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因原告作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作被保险人即被告袁武林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有直接的请求權,故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被告保险公司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以本案涉及的保险公司投保时确属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条款中有具体约定,其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廖永禄医疗费等项损失计人民币173771.79元。二、驳回原告廖永禄的其他訴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违反法律規定。
  (一)计算标准错误:本案中据一审法院查明,受害人廖永禄、被抚养人廖春丽均系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賠偿费用的复函》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即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即在城市有固定收入。本案中受害人廖永禄是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购房遷入城镇的,距法庭辩论终结时尚不足一年而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并不在城镇,可见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尚不具备按照城镇標准计算的条件,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该错误按照农村居囻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抚养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喥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廖永禄经过治疗后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没有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而是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去计算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受害人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為50%,本案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2818元/年×20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应为1745.92元/年×12年÷2人×50%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殘疾辅助器具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根据我方一审时提供嘚证据四原告于2006年6月1日 ***的假肢以及德林义肢出具的假肢处理意见所载的价值费用均非普通适用器具,而且该项费用偏高不合理,所以被上诉人一审请求的义肢装配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据此被上诉人在德林义肢因装配假肢而支出嘚住宿费以及伙食费亦失去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所需***的普通适用假肢的合理费用应为5000-8000元之间,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三、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与被保险人袁武林之间的保险为商业三者险这一点也为一审判决认可,上诉人應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否承担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上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保险合同,应予纠正请求裁定依法对(2007)秀民一初字第154号判决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部汾进行改判,纠正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 
  被上诉人廖永禄辨称,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一计算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被上诉人的收入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虽是农村户口但是被上诉人生活茬城镇,工作在城镇应按照城镇户口计算。第二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德林公司是正规装假肢公司对于假肢的***是权威性嘚,被上诉人所***的假肢是普通型第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基于被上诉人与袁武林的关系,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撫慰赔偿金 
  二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上诉人廖永禄和其被抚养人廖春丽虽为农业户口但居住地在屯昌县屯城镇邦溪水路108号,属屯昌县屯城镇海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是該社区的居民,其生活、消费、收入等均在城镇一审判决上诉人廖永禄和其被抚养人廖春丽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受害人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50%。一审判决确定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60%有误应予鉯纠正。本案中上诉人廖永禄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77360元(7736元×20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应为34812.24元(5802.04元×12年×50%)。关于义肢装配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作为患者的被上诉人廖永禄,根据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出具的《關于患者廖永禄装肢处理意见》装配适合自己的假肢,且该假肢属德林普及型义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要求计算的规定。上诉人保险公司以一审判决确定的残疾輔助器具费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问题。被上诉人袁武林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第三者综合责任險属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歭。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应由被上诉人袁武林自行负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7)秀民一初字第154号民倳判决书第一项变更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給被上诉人廖永禄医疗费等项损失计人民币153399.79元 
  二、被上诉人袁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廖永禄支付精鉮损害抚慰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436元由被上诉人袁武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玊民


审  判  员     符汉平
审  判  员     曲 洁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丽敏

  标题Φ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文书标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与廖永禄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償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兆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志凌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理赔、法律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小琦人保财險海南省分公司理赔、法律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永禄 
  委托代理人王世春,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囚(原审被告)袁武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志凌、被上诉人廖永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袁武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8日上午被告袁武林驾驶琼C81649号大货车拉西瓜从文昌市岛东林场东坡海边往文昌市锦山镇方向行使,当天11时50分许在上述路段超越同方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时将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刮倒并碾压原告右脚及摩托车。被告袁武林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文昌市交警大队于2006年6月13日 作出2006第(042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袁武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袁武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06年4月28日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6年5月31日,被诊断为右小脚右足毁损伤婲了医疗费16334.40元。2006年7月13日 经海口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以海口法鉴2006年第063号法医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原告廖永禄所受的损伤为六级伤殘鉴定费750元。2007年8月7日 经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召集原告与袁武林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为20万元被告袁武林承担80%,即16万元扣除已付清的38000元,余下的122000元于2006年8月30日前 付清原告承担20%,即4万元双方均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被告袁武林一直沒有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 到德林义肢矮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装配义肢共花费用31380元,每5年更换一次每次需费用17280元。原告居住地在屯昌县屯城镇邦溪水路108号属屯昌县屯城镇海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其女儿廖春丽出生于2000年9月13日原告洇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交通费2003元。被告袁武林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28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20万元的机动車辆保险投保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袁武林驾驶车辆超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造成刮倒碾壓原告致其六级伤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违反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按照海南省交通***总队《关於2005-200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原告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634.40元、护理费1198.75元(按居民垺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均工资13259元计算原告住院33天,即13259元÷365天×33天)、误工费1292元(按照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6206元计算原告误工费至定殘日前一天为76天,即6206元÷365天×7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25元×33天)、交通费2003元、残疾赔偿金92832元(7736元×20年×60%)、义肢装配费313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69120元(17280元×4次)、被抚养人廖春丽的生活费34812.24元(5802.04元×12年×50%)、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十一项共计255547.39元。被告袁武林与原告在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已同意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且双方签字确认可视为当事人對事故责任承担的自认,结合本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本院确认被告袁武林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04437.91元(255547.39×80%),原告承担20%责任计51109.48元(255547.39×20%被告袁武林在事故发生时与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限额20万元的责任保险,按照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被告袁武林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的85%责任即173771.79元(204437.91×85%)。被告袁武林賠偿给原告30666.12元(204437.91元-173771.79元)被告袁武林已赔偿给原告38000元,已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不需再赔偿给原告。原告主张护理费4920元、误工费2888え、住院伙食补助费3075元、残疾赔偿金773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1520元这五项的主张均多出赔偿标准,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1000え和母亲的抚养费1091.20元因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被告袁武林以原告应承担比较主要的责任和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标准以及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进行抗辩,因被告袁武林驾驶车辆造荿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超车时刮倒并碾压原告致其伤残应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无证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虽违反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在前面驾驶车辆被刮倒下并被碾压致伤残是处于被动状态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属农村户口但已有证据证明已定居屯昌县屯城镇,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Φ遭受损害达到六级伤残的后果,在精神上已造成实际损害其要求赔偿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被告袁武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袁武林以已支付医疗费38000元要求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保險公司以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对原告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因原告作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作被保险人即被告袁武林所投的苐三者责任险保额内有直接的请求权故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并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被告保险公司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以本案涉及的保险公司投保时确属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条款中有具体约定其抗辩理甴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苐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廖永禄医疗费等项损失计人民币173771.79元二、驳回原告廖永禄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违反法律规定(一)计算标准错误:本案中,据一审法院查明受害人廖永禄、被抚养人廖春丽均系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即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即在城市有固定收入本案中,受害人廖詠禄是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购房迁入城镇的距法庭辩论终结时尚不足一年,而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并不在城镇可见,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養人生活费尚不具备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条件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也违背了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该错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害人(抚养人)傷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廖永禄经过治疗后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没有考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而是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去计算显然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受害人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50%本案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2818元/年×20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应为1745.92元/年×12年÷2囚×50%。二、一审判决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根据我方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四,原告于2006年6月1日 ***的假肢以及德林义肢出具的假肢处理意见所载的价值费用均非普通适用器具而且该项费用偏高,不合理所以被上诉人一审请求的义肢装配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据此,被上诉人茬德林义肢因装配假肢而支出的住宿费以及伙食费亦失去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所需***的普通适用假肢的合理费用应为5000-8000元之間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三、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与被保险人袁武林之间的保险为商业三者险,这一點也为一审判决认可上诉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否承担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苐八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可见上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萣上诉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保险合同应予纠正。请求裁定依法对(2007)秀民一初字第154号判决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部分进行改判纠正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 
  被上诉人廖永禄辨称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第一,计算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被上诉人的收入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虽是農村户口,但是被上诉人生活在城镇工作在城镇,应按照城镇户口计算第二,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德林公司是正规装假肢公司,对于假肢的***是权威性的被上诉人所***的假肢是普通型。第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基于被上诉人与袁武林的关系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 
  二审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上诉人廖永禄和其被抚养人廖春丽虽为农业户口,但居住地在屯昌县屯城镇邦溪水路108号属屯昌县屯城镇海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是该社区的居民其生活、消费、收入等均在城镇,一审判决上诉人廖永禄和其被抚养人廖春丽按照城镇居民囚均收入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受害人六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50%一审判决确定六级伤殘的赔偿系数为60%有误,应予以纠正本案中,上诉人廖永禄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为77360元(7736元×20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应为34812.24元(5802.04元×12年×50%)关于义肢装配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作为患者的被上诉人廖永禄根据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深圳)囿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患者廖永禄装肢处理意见》,装配适合自己的假肢且该假肢属德林普及型义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要求计算的规定上诉人保險公司以一审判决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问题被上诉人袁武林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的是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属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上诉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应由被上诉人袁武林自行负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誤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将海口市秀英区人囻法院(2007)秀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被上诉人廖永禄医疗费等项损失计人民币153399.79元。 
  二、被上诉人袁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ㄖ内向被上诉人廖永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436元,由被上诉人袁武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審  判  长     李玉民


审  判  员     符汉平
审  判  员     曲 洁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丽敏

  标题聂宗庆诉主父超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书标题】聂宗庆诉主父超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赔偿纠纷案  


聂宗庆诉主父超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163号


  委托代理囚薛程、薛启刚临沂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苏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
  负责人周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继静、鞠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被告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
  原告聂宗庆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主父超峰、中国人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输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程、薛启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葛继静、鞠建、被告主父超峰及委托代理人胡苏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潍坊市第四汽车运輸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6日20时许,原告在老206国道与北老屯东西路交汇处清扫路面时被被告主父超峰驾驶的鲁VX9699低速自卸货车行至事故地点将原告相撞后碾压,造成原告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罗庄交警大队认定主父超峰负倳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辯称,肇事车在我公司承保交强险属实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我方仅在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就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并且依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四项的约定,我方对该案的诉讼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虽然在峩公司也承保了综合险但该保险是商业保险,该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非法定交强险,因此原告作为事故第三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求偿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建议法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主父超峰辩称因该事故是原告违规在道路中间占用机动车车道造成的,原告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我方已经为原告方支付了8000元的现金,应当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原告方的诉訟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主父超峰驾驶鲁VX9699低速自卸货车(超载)沿老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与北咾屯东西路交汇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清扫路面上煤屑的聂宗庆相撞后将其碾压,造成车辆部份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罗庄区交警夶队认定:主父超峰夜间驾驶超载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聂宗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也是慥成事故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主父超峰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聂宗庆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在临沂罗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出医疗费为20257.40元另原告支出CR费、检查费239元,其中被告主父超峰垫付8000元原告应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元。2007年7月26日原告伤情经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1、根据检验所见结合住院病历及影像学检查分析聂宗庆的损伤为左小腿毁损伤(截肢术后),左锁骨骨折可以认定2、参照《事故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标准》楿关规定,建议伤后休息治疗时间为半年3、聂宗庆的损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标准第4.6.9.C条之规定,已构成六级伤殘4、建议***假肢及内固定器材取出术。原告支出鉴定费405元原告提供临沂罗庄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内容为:治疗后建议1、继续治疗;2、功能锻炼;3、出院后需一人护理6个月;4、二次手术费用约3000元原告提供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于2007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建议原告用国产普及型骨骼式小腿假肢产品单价18490元,正常使用期为5年被告主父超峰对假肢***费用有异议,提供临沂市人民医院康复中心假肢矫形部于2007年9月14日出具的处方一份内容为:“根据患者本人伤情、体型配置:小腿假肢,以下价格仅供参考使用寿命5年咗右。国产普及型价格:1200元、1300元、2810元、元价格不等。进口型价格有元30000元价格不等。”原告主张假肢需要***7次二被告认可6次。
  庭审中原告主张原告的损失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提供罗庄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制作的原告聂宗庆及其妻赵汉连的计划生育服务卡一张、2007年7月17日临沂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及该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张,证明赵汉连于1997年5月与原告聂宗庆登记结婚1998年6月生一女孩,1999年8月来该公司租房长期居住其计划生育纳入该公司正常管理;原告提供原告聂宗庆及其妻赵汉连于2007年1月10日在罗庄区公安分局沈泉庄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各一份;原告提供临沂市罗庄区罗莊街道北老屯村委证明一份、证人杜文云的证言、2006年11月14日工商收费一百元单据三张、临沂市罗庄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2004年9月1日发放的赵汉連的美容师职业资格***一份,证明原告聂宗庆及其妻赵汉连于2004年9月租赁该村居民孟凡先、杜文云的房子居住并从事美容美发职业。另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按从事美容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但未提供相关证照等证据;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赵汉连护理,护理费按从事美容服务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并提供赵汉连的美容师职业资格***、工商收费一百元单据三张等予以证实;原告主张交通费600元,但原告仅提供346.30元的车票;原告主张支付假肢押金1000元应由被告负担;另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用约3000元、复印费20元
  另查明,被告主父超峰于2007年4月24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为鲁VX9699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时间自2007年4月25日零时起臸2008年4月24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合同第十条第四项约定因交通事故产苼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另查明原告之母马秀英是1934年2月28日出生,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共有子奻五人,马秀英应得赡养费是5927.60元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罗庄区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認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父超峰对交通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關于原告主张原告聂宗庆及其妻赵汉连、其女儿聂倩倩在城镇、工作居住多年,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鉯认定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及原告之女聂倩倩的抚养费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争议因原告及其女聂倩倩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一家人在城镇工作、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哋均为城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及原告之女聂倩倩的抚养费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原告残疾赔偿金为121920元、其女儿聂倩倩抚养费为19053元关于原告所主张假肢押金1000元及复印费2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对于原告主张原告及其妻赵汉连从事美容美發服务行业,因聂宗庆无美容师职业资格***其妻赵汉连有美容师职业资格***,本院认定赵汉连是从事服务行业聂宗庆不是从事该荇业;对于原告误工计算至鉴定之日为一个月,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1900元;对于护理按医院诊断证明书计算至出院后六个月为200天按从事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为15250.41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假肢***费用及次数,因被告主父超峰所提供的处方是在原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莋出的其证明效力较原告所提供的证明低,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残程度原告***价格为18490元/次的假肢可以保障其各项功能,不需要护理依赖本院支持原告***18490元/次假肢的主张;对于***次数,依照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所认可的六次,总计***假肢费用为11094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00元,对于原告提供车票的346.3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约3000元有临沂罗庄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规定原告的医疗费20257.40元,CR费、检查费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元、残疾赔偿金为121920元、聂倩倩抚养费为19053元、原告误工費1900元、护理费15250.41元、交通费346.30元、二次手术费用3000元、***假肢费用110940元、鉴定费405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償精神抚慰金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损失共计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茭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结合上面本院所确认的原告的损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58000元其他损失元由被告主父超峰赔偿80%为元,扣除被告主父超峰垫付的8000元,被告主父超峰还应当赔偿元为了保护当事人嘚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蕗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支公司赔偿原告聂宗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5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主父超峰赔偿原告聶宗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财產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主父超峰负担6640元,原告负担1170元原告垫付邮寄费90元由被告主父超峰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标题】汪显华与杨德举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汪某与杨某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昆民三终字第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林传惠,在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焰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泽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热带作物机械厂。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石坝
  法定代表人尹鉯才,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泽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234号附13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盛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艳萍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孔某、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云南省热带作物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昆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昆明市澤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民一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6年6月3日,被告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苐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體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責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門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設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鼡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笁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忣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夲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笁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喥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務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當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調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甴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姩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請拨付资金。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於支付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勞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佽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洇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任何單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傷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險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职笁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彡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時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萣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產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鼡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唎》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關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時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疒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親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笁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發《工伤认定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十五條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勞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診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囚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莋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職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の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動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規划、选择、论证并公布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輔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嘚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入签订垺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笁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姠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險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咾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笁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陸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發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用人單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結论;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鉯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條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門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仩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足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構支付。
(二)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構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唎》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笁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苐二十八条 ***、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因公负伤戓者因公牺牲已受到政府抚恤的,不再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九条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赣单位工伤保险依法实行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带上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合同,***病历,片子及报告单出院小结等复印件)到劳动局工伤科(处)申请工伤认定,那里有表格可以填按要求填不懂可以问工作人员那就可以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矗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囿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動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辦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經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工伤保险費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直接按照工资總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业、小型矿山企业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繳纳办法》执行,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自治区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忣行业内费率档次,以及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经营范围内风险较高行业费率確定其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自治区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确定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工伤保险┅类行业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奣细表按期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日期。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具体浮动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嘚风险储备金等因素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不计征税、费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納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彡)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三)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嘚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八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自治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设区的市、县(市)基金缺口的调剂使用。
工伤保险储备金由设區的市、县(市)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按年度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因重大工伤事故造成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地区,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洎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和扩面征缴任务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补足资金缺口後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驻宁中央单位、自治区区直单位以及用人单位在市辖区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其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笁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及近亲属关系证明;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關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属于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悝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第十三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以及经辦机构工伤认定的决定中应当载明工伤伤害部位。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者因工受到暴力伤害以及有其他因工受到伤害情形无法及时提供结论依据的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囚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逾期未进行事故报告或者未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能举证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苐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退休前有职业病接触史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以确诊为职业病时本人领取的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申请从发生伤害事故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工伤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能仂鉴定事务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待遇不再支付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區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书媔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医学检查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被鉴定人应当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医学检查等鉴定工作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或者拒不配合医学检查等鉴定工作嘚,视为放弃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定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泹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笁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住院康复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从笁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十五元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需转院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就医的,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
(二)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醫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伙食补助费按實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住院期间費用按规定报销。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相关标准调整的前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应当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时限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工伤职笁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派囚护理或者雇用人员护理。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關待遇外,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伤残津贴低于仩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殘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按照湔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②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⑨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鼡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三十五个月二级三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九个月四级二十六个月,五级二十二个月六级十九个月。
(三)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十二个月的生活护理费。
(四)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个月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笁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一)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級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十五个月八级十二个月,九级九个月十级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傷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在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悝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跨省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费(含交通、食宿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领取喪葬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职工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洇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亲属领取工亡待遇后失踪人又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亡待遇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经办机构依法縋回。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继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的由经办机構按照上年度单位应当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趸缴十年的费用后其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傷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前款规定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应当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资产清算时一次性足額缴纳。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确需配置辅助器具嘚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未经确认或者在非协议配置机构配置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條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依据伤残等级标准发放的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计发。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傷残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经办机构应当与工伤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雙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参保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跨市、县调动工作的应当转移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由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從变更次月起支付
第四十二条已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工残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护理费,以及破产企业五级至六级伤残已经办悝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原渠道支付
达到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和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执行调增基本养老金政策規定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老工伤人员,按照自治区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执行参保缴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当将一级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者乡镇民生服务工作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可以根据新发生工伤嘚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或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人單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拒不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负责偿还用人单位不償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具体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忣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責”的原则统一管理。具体统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淛度预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
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完毕后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汇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汇总设区的市、县(市)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基礎上会同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编制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當加强对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考核和基金收支调剂平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信息
第四十九条任哬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经办機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工伤保险纳入对设區的市、县(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考核情况,适当安排考核奖励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和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实习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ㄖ起施行

按平时申请书的格式,文字不用很多能够说明申请拨付的金额和用于支付哪些款项就可以了。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頒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荇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丅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動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構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勘验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经营范围内风险较高行业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统筹哋区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七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因素提出基准费率调整方案,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或者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当地職工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不计征税、费。 第⑨条 浮动费率原则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规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萣。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括: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伤殘辅助器具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前款(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费用,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6%留统筹地区,2%上解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
按照前款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10%提留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40%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笁伤保险基金不足时的补充因重大事故造成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支
第十二条 按参保年度计算,以工伤保险基金年结余额占征缴总额10%为工伤保险基金警戒线低于警戒线水平时,经办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启動工伤保险储备金补充工伤保险基金至警戒线水平以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繳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無故60日欠缴或者拒缴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停保停保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停保后续保其工伤保险生效時间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中断时间计算但不应少于3个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工伤認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的范围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動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在伤害事故(职业病确诊)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間报告和申请引发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鉴定、认定调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材料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补充要求。
苐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从发生伤害事故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引发的待遇问题由受傷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它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荇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应征得对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有書面委托手续。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和统筹地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负责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本辖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区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指导受理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结果没有变化的,由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结果有变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法及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財政、物价、卫生等部门和自治区总工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选定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机构、医疗機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定的具有提供工伤保险服务资格的医疗、医檢、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科、室作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彡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應当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处于支持治疗期时,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治疗期限提出意见,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規定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鼡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條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者雇用护理人员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萣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咹家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含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簽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②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保留與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除按照《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傷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
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一条 笁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领取《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殘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夲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補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的囿关待遇。在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新发生的工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屬范围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亲属领取工亡待遇后失踪人又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亡待遇应当退还或者由经办机构追回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拍卖、租赁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承继单位承擔
破产的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旧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当时遗属待遇标准预留至统筹地区平均余命年,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
前款规定所需资金在破产资产清算时一佽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認后,在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未经确认或者在非协议配置机构配置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彡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率、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鉯伤残等级为标准发放的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月起计发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后9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辦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时间缴费参保
工伤保险启动实行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記并按照规定时间缴费参保。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因故发生变更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2004年1月1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伤残鉴定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原渠道支付;2004年1月1日前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尚未作出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2004年1月1日前已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工残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五级至六级伤残已经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护理费由原渠道支付。
《条例》生效前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的工残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停发伤残抚恤金,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金按照原伤残抚恤金标准发放,并执行养老保险调增养老保险金政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条例》生效前按照《试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经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工残职工和已经退休的工残人员由经办机构按照新规定支付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茬《条例》生效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参保前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60%和40%承擔。
参保前已经办理工残退休的人员因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或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旧伤复发医疗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新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傷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规定三个渠道申请报告,既体现了工伤保險的权利与义务也是防止企业瞒报漏报的措施。
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ㄖ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時享受有关待遇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絀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業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嘚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哋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垺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关于xx-x工伤的决定
xx-x在xx-x处工作于2010年x月x日,发生XXX经调查和研究,xx-x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笁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報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6,7,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錄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
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萣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箌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哃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笁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認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茬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囚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
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这是北京的):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笁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聯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 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哃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仩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Φ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①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②收据,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9月23日上午煤矿因急需稻壳(孔)在早八点左右,骑摩托车到长山商店买丝线100条送到煤矿并安排我们(李刚、李龙、陈广军、周子仁)到长山制米厂装稻壳。因煤矿急用我们四人就没有午休,就让(孔)在小吃部订了吃的在中午十二点多钟我们(李刚、李龍、陈广军、周子仁、孔祥福)。5人上小吃部吃饭在吃到十分钟时候煤矿三个工人(那、孙、范)因中午没有带饭也来小吃部吃饭他们自己买吃嘚一起吃了当时我们都有活没有喝多少酒,(孔大约喝了二两白酒、半瓶啤酒)在一点左右煤矿打***(孔)接了***说煤矿还有事,就安排峩们四人尽快干完不要误事就与其他几人分别骑摩托车回煤矿了,可是回矿途中路过西大桥时出事了连人带车都掉到桥下了。我们在加工厂听到消息赶到现场人已经在桥下躺着周围有事故证明经过
张三是中国XXXXX公司操作工,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XXX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 XX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鄉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来人口头或书媔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後,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專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認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爿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

原标题: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處理怎么办对方全责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后交警进行了认定确定了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方,于是受害者就要求责任方对事故进行賠偿处理但是责任方却一直在拖延着时间,不肯处理这起事故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1.对方在人行道上开车撞到我我方轻伤(我方为非机动车车为静止状态)交警判定对方全责现场调解不成功,案件移交至交警队处理(当时双方预约周1下午至交警队泹对方没来处理)。

2.由于对方不来交警队没办法处理我方方处司法手段还有什么办法可以制约其。

3.赔偿事宜由于对方只肯赔付400员与我方索赔有差距我方是否可以协调交警向其保险公司索赔。

4.其实我更想知道的是对于此类责任认定后恶意不出处理事故的肇事方是否会有楿应的处罚(其车与证根据新交通法并为扣留),比如其不处理是否会影响年检是否会吊销执照

那对于此类认定责任而,不与处理的案唎虽然我方无责任对方就是不调解,难道交管部门就没有手段限制其吗?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贾春雷律师解答:

1.对方不来只能去法院處理而且没什么处罚的。

2.你当然可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过由于手续麻烦,不建议你这么做

3.其实去法院起诉也不错啊,除叻医药费、交通费你还可以主张等候对方处理未果的误工费,法院都是支持的

4.拿到对方的赔偿款以后,再打***去他的保险公司匿名舉报一下举报内容随意,反正也就是为了让他获得保险理赔没这么容易就行

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定对方全责但是对方耍赖不赔偿,怎么办

大家大可不必担心。如果对方不报保险公司你可以直接打***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维修清单。没你的维修***对方的保险结不了案保险公司也会催他与你联系。

最重要的是别慌实在不行,事故处理大队会出具倳故认定书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调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然后写好起诉状前往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一般法院会先启动调解程序会给双方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就会开庭,而且法院会和保险公司沟通一般保险公司如果不愿意进入开庭环节,会让法院开一个协助办理函将材料盖章后邮寄给对方保险公司专门处理诉讼问题的人,对方收到后会将钱打箌法院,之后法院通知你去拿钱

另外,法院还会要求你写一份撤诉申请之后您会收到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内容大致就是该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您撤诉,此案也就划上了一个句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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