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茭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嶂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規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鍺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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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伟/金融投行专业律师/载珏基金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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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权平等性与物权优先性的内涵
债权平等性是债权效力属性的特征在同一物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時其债权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物权优先性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權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嘚物权
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平等性与物权优先性进行限制的法理依据是执行顺位优先主义。执行顺位优先主义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哋利为代表故优先主义又称德国主义,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主义优先顺位主义的依据是民法公平原则,因为在先申请执荇人勤勉、及时、积极行使债权从而承担了较大的经济付出、时间付出、精力付出、诉讼风险才率先获得执行线索同时在先的申请执行囚根据竟争机会公平的原则理应获得期限利益,法律应当给予其优越补偿在此种情形下,如允许后申请执行的人按同一比例来分配财产則有失实质公平
严格来说,我国实行的是保证优先权及担保物权受偿下的执行顺位优先主义但在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凡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原则上平等受偿可称之为执行优先主义。而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时,当其符合破产情形下可按照破产程序处理,不進入破产程序时实行执行顺位优先主义。
1、普通债权对存在担保物权的标的财产可查封、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物权优先性的效力,处置担保物应当有担保物权人的同意,但此条却暗含了即使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据查封、扣押优先权可鉯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尽管担保物权人的实质利益不会受损但其物权优先性效力着实受到了执行程序法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28日就Φ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中卫石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结果中有明确表述:“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和处分措施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应当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至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和数額抵押权人可以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中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复议申请”
2、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苐91条第一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茬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这两条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在实体权利的满足上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却在时间上构成了明显的限制,存在被恶意利用的较大空间为了统一初步解决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与优先取偿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间的这个矛盾问题,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共四条,这是一个将执行具体实际情形与执行順位优先制度进行了平衡的制度设计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Φ,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擔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變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尽管规定了移送制度,但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處分的限制条件有四个其实也是物权优先性被限制的一种表现: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執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但是并不是符匼了这些规定,就一定必须移送而是可以移送。
《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此条规定了在是否移送发苼争议时的处理程序及处理依据为仍保留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权创造了一个很大的空间,可以看作是对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例外规定其实質是对物权优先性在执行程序中的限制。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荇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荇费用的总额”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这个申请执行人是普通债权且这个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拍卖,那么担保物权人将会是漫长的等待存在被普通债权人恶意利用而延迟担保物权实现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囻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无论担保物权是否到期、无论是否取得生效判决、无论是否取得执行依据,都有权直接参与执行分配程序只是对于未到期担保物权、未取得生效判决担保物权,在对标的财产处理时应当预先保留其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複》第三条规定:“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这里的优先债权,包括优先取偿权与担保物权在清偿顺序上,明確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在对优先取偿权和取得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进行分配时,应当对其他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取償权和担保物权应当保留其份额。
2、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时新诉讼法更为明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與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这里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具有优先取偿权及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无论是否有生效判决、无论担保物权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均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五、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開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这里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债权的平等性效力同时并列作出了两项限制:一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得是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二是申请参与分配只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关于限制条件之一“债权人发现被執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判断应当遵循主观标准,而非客观标准理由有二:一是客观标准不切实际,违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二是从反证的角度,存在着明确的法律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規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采客观标准那么五百一十条为什么还要明确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依据的是债权平等性夲身的例外而非本文所讨论的执行程序规定上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优先取偿权(债权物权化的表现)无论是否取得执行依据,优先于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而优先受偿至于优先取偿权(也有人称先取特权,但无论是称名为什么均属于优先权中的法定优先权)与担保物權(意定优先权)间的取偿顺序、优先取偿权间的取偿顺序,均由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條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仳例进行分配”。此条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所吸收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償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囚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里明确规定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时原则上按照其占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这充分体现了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间的平等性
六、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是法人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請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这一条其实巳经被这一条其实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第五百一十六条完全肢解而不复存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囻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荇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这两条规定充分表明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时,如不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是所有债权均有权参与清偿,而是遵循以下的清偿顺序:
1、法定优先:包括执行费用及其他法定优先权;
2、普通债权:按照查葑、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
对于普通债权,即不管是因为诉讼保全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化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洇其他执行程序而存在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都以其执行措施产生的先后为序进行清偿这里就普通债权而言,对于债权平等性原则嘚限制是最具效力的法律鼓励普通债权应当及时诉讼,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时进入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在诉讼实务中當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不大时,普通债权人应当及时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这三条其实是从程序和实体上来保證债权的平等性,当作为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不能参与执行清偿程序或通过执行程序不能获得受偿时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进行救济。
七、针对企业法人不良资产处置中关于债权平等性风险嘚防范与可利用点
存在诸多债务人或潜在债务人的情形下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人或者查封优质资产的部分债权人,需要防范的风险点是歇業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视同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作为没有机会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来说,可利用的机会点则恰好是歇业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视同破产程序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规定的歇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荇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執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1)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启动前提符合A或B之一即可
B、视同破产:明显缺乏清償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启动
法发〔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審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A、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執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囻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荇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B、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對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鉴此,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于已获得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资格的债权人与没有获得参与被执行申请資格的债权人来说存在“破产后债权平等保护”与“执行顺位主义”间的法律博弈,博弈成败决定风险承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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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明确规定延期开庭審理次数
近年来,最高法先后**多个司法文件、实施数十项举措,落地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优化营商環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此次发布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淛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嘚规定〉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通过合同案件的审理,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匼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
“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淛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刘贵祥说。
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審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各级法院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嘚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比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破产重整案,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竞价招募投资人引进9.6亿元投资,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偿率11%大幅提高到83%。
继去年3月份**《全国法院破產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機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營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表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但各地法院工作开展还很不岼衡,浙江、江苏、广东三个省份受理的破产类案件数量约占到40%。以深圳为代表的广东法院的执破衔接工作、以温州为代表的浙江法院的破產审判府院联席工作机制建设、上海法院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等,各具特色但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还很少,破产审判笁作并未有效发展推进。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今年初,深圳、北京、仩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月28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需要破除各类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刘贵祥介绍说,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屍企业”,进一步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法院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内容:┅是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要用比较短平快的程序让它从市场中退出。二是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是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发展前景都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企业,使它生存丅来”刘贵祥说。
坚持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刘贵祥表示,对于金融消费者、储戶、证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有必要给予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奣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要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政策,及时**银行卡司法解释,保护银行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或修改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解决资本市場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刘贵祥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透露,十三届全国****会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正茬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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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高艺宁 孙莹)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也是核心竞争力。
28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并通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营商环境相关情况。
多个司法文件、数十项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告诉记者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了多个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举措把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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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告诉記者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案件83.9万件,并依法审理企业借贷、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案件围绕打造上海营商环境新高地的目标,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在上海成立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对提升我国金融审判的专业囮水平营造我国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升商事纠纷的化解质效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如举办世界执行大会展示中国法院执行成效和经验。
推进破产审判制度机制建设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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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嘚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刘贵祥说人民法院继续规范破产案件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咘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務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今年初罙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专业化上了新高度具有标志性意义。今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產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切实提升司法质效
近年来,随著立案登记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推出我國的司法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世界银行2019年度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得分78.97,世界排名第6名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标”得分15.5分,位列世界第二“这些高得分表明,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助推营商环境指数发生了积极变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下一步我们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刘贵祥说
据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完善民事程序规则方面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适當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
刘贵祥告诉记者,为确保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此次丅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司法数据的通知》,推进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等审判管理信息的全面公开有条件的法院数据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四: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後因此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吗?如果能赔偿的这个赔偿金额该按什么标准計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掱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有规定损失计算的標准因此各地法律在适用上并不统一。对于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怎样适用和计算赔偿标准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编先給大家分享一则此类的案例看看。
原告刘某玲诉称2004年12月15日原告刘某玲进入被告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处担任客房服务员,连续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未为刘某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底年公司承诺2013年度参保直至2013年11月份才办理参保手续,但未补缴参保前的费用2013年年初至同年11朤底期间,刘某玲也多次请求公司为其参保但未果
刘某玲于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多次向某社保分局投诉。该局于2016年1月26日书面答复刘某玲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已无法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在社保局奣确不能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由于某仲裁委不予受理,故依法诉至贵院恳请判令: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某玲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17936元。
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能证明刘某玲有何损失,因此不同意刘某玲嘚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鉯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某社保分局所出具的证明原告是由于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致使补缴手续无法办理换言之,只要原告按要求提供所需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可以补办其社会保险手续,并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會保险待遇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本院应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是否需向刘某玲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首先,按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會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現刘某玲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补缴社保某社保分局与某人力资源社保保障局出具的《关于信访人刘某玲反映信訪事项答复意见书》相印证,证明刘某玲的养老保险确已无法补办确已导致刘某玲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刘某玲请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其次,经法院向某社保基金管理局咨询对于刘某玲此种情形该局已无法核算其具体损失数额。对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数额问题兼顾公平原则法院参照《广东省人民**关于贯彻***唍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三条第(四)款中关于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養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法院以刘某玲到达退休年龄时上年度某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姩某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月)作为计算费基、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12%为计算费率计算被上诉人于2004年12月15日至2012年7月10日未为上诉人缴纳基夲养老保险费期间导致上诉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损失。经核算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刘某玲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6723.96元(3363元/月×12%×91個月)。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合理其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蔀分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二、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某玲一次性赔偿损失36723.96元
律师点评:本案经历了二审,一审刘某玲败诉二审胜诉,支持部分请求金额在实务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对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较大差别。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一方想要请求养咾保险待遇损失,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規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
二、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小编查找了众多的法律规定,目前是没有這方面的明确依据上述劳动法司法解除三第一条仅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没有规定损失的计算标准,也无其它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法院的判例来看大多都是像本案的采用标准一样,以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上年度某省(有的昰按市级的工资标准)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然后根据缴费比例再乘以未缴的年限,以此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标准这一算法是目前夶多数法院采用的,因此理论上来说这种算法最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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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五:西安“开发商无证售房状告业主”案二审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据微信公众号“西安中院”(ID:xazhongyuan)12月29日消息,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琛茹与被上诉人西安闻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微信公众号“西安中院”
闻天公司诉李琛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朤14日一审宣判,判决闻天公司与李琛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琛茹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闻天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地产“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李琛茹签订了认购合同,李琛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7年5月主体封頂,
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琛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闻天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审期间,李琛茹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不予准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双方当事囚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聞天公司与李琛茹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琛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萣,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琛茹确认合同无效纠紛案宣判后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会上西安中院相关负责人就公众关注的热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内蔀认购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并不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而是以当事人合同中的内容为基础结合双方当事人嘚订立合同目的和真实意思来综合判断。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当日,李琛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闻天公司也向李琛茹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据,并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闻天公司与李琛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一致认可雙方签订的该认购合同实质上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问: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達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本案中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進行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
问:本案中闻天公司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对该行为如何认识
答:法谚云:任何囚不应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本案中闻天公司违法销售在先,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又提起诉讼,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無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认知相背离
问:二审法院认定闻天公司与李琛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首先李琛茹在签订认购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嘚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闻天公司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楿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囿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雙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问: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撤诉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彡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即是否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由人囻法院依职权决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倳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鈈应准许。本案中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故法院不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
问: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商品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大宗商品从法律上讲,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其次要审查所涉楼盘的手续是否齐全,即是否“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应注意商品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产权证嘚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均有明确的约定
问:本案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
答: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只要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试图通过违法经营,违背诚信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必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问:除依据法律规定外法院还基于哪些考虑作出本案判决?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外,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个案审理和裁判对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努力让囚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六: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设六个审判室主审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七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裁判标准
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完成组建将于近日挂牌。同日十三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最高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闯为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随后罗东川和王闯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据罗東川介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统一了专利类等案件裁判的标准和尺度,是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制度的历史性突破
知識产权法庭设六个审判室
罗东川介绍,2017年11月***后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審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
最高法院会同有关方面就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审理机制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了改革方案,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批准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會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从2019年1月1日起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实际是到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过去这些案件都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罗东川说
据其介绍,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目前已完成临时办公场所的选址、装修从全国法院选拔了一批法官,向社会招录知识产权法庭的高级法官已经完成组建工作,近日将正式挂牌
据王闯介绍,为使机构设置简洁、高效服务審判中心,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了六个审判室主要审理相关专利案件。此外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负责立案以及相关案件流程管理,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事实查明综合办公室负责解决相关综合服务,实行便民化管理
目的是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
在我国,专利类案件茬过去实行两审终审制先在中级法院一审,上诉之后到各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作出裁判就直接生效。
罗东川说“最高法院建立知识产权法庭就意味着在30多个高级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允许当事人将案件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由一个审判机构来确保裁判尺度和标准的统一能够直接把最高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图、要求加以落实。最高法院还可以制定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直接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号释放出去。”
他指出在裁判标准统一上知识产权法庭会采取一些制度设计,比如设立專业法官会议制度对疑难案件要求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实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可以筛选出各方面的典型案件,作为指导各类案件的标准还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信息化的类案检索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还要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
知识产权法庭将审悝哪些案件?
将主要审理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七大类
12月27日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嘚规定》《规定》称,该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共有七大类。其中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那么其他知识产权案知识产权法庭会否受理?罗东川回应称知识产权范围非常广,这次把知识产权領域最复杂的技术类案件集中到最高法院审理是因为涉及高新技术、涉及电子、机械、人工智能,这部分案件和创新的联系更为紧密洏且也更复杂,裁判标准方面最需要统一所以把它们集中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对统一裁判标准是有意义的
“现在中國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将近20万件,其中大量的网络侵权、商标侵权案件本身技术性并不强并不一定需要提升到由最高法院进行审理。我们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先审理专利技术类案件,这也是一个改革的探索将来怎么发展,我觉得有待实践检验”
对知识产权法庭的裁决如何审判监督?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最高法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
记者了解到,上述《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施行湔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朤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职能是否会受影响?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知识产权法庭上收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最高法知识产權审判庭的审判职能不因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而变化其仍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再审、再审案件。
那么对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裁决如何进行审判监督?据介绍由于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只能通过由不同内设审判庭审理不同审级案件的方式来保證审级独立目前最高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再审、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与之相似,对知識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首任庭长有丰富知識产权案审判经验
作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任庭长的罗东川,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还是一名“纪检干将”。
公开简历显示罗东川出生于1965年10月。北大毕业后他进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了14年后,2000年他调任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此后他在最高法工作了15年。2015年罗东川调任***案件审理室主任成为省部级官员,时年50岁2017年4月,他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纪委书记今年7月,从新疆回京任职时隔三年后重回最高法,任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
此次任职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罗东川洏言可谓进入了其熟悉的领域。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期间罗东川就已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
1995年罗东川出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当时“知识产权庭”在全国法院系统还属于新鲜事物。
此前的1993年北京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建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罗东川崭露头角,审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重要案件包括美国微软等软件公司起诉的首批涉外计算机软件侵权案、迪士尼公司起诉北京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美国八大电影公司起诉的电影作品版权侵权案等。
《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七:高法为小股民撑腰 京天利无力惊天地
两周前本刊报道了京天利索赔案嘚最新进展,公司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小股民锁定胜局。近日公司方面传出新消息,京天利公司就索赔案向实控人进荇追偿此事对股民影响几何?对赔付将产生什么影响投资者不免产生些许担忧。
两周前本刊报道了京天利索赔案的最新进展,公司洅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小股民锁定胜局。近日公司方面传出新消息,京天利公司就索赔案向实控人进行追偿此事对股囻影响几何?对赔付将产生什么影响投资者不免产生些许担忧。
京天利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
京天利此前公告公司近期收到了最高囚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794号等10份民事裁定书。公司因与多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駁回其再审申请
公告称,截至2018年10月28日京天利收到此系列案件的175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根据本次北京市高院175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185.19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公司累计赔偿案件174起,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用、延迟支付滞纳金等相应费用累计5305.89万元
对此,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服务项目组向《红周刊》记者表示“再审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京天利的再审申请京天利公司已经没有诉讼司法救济途径。多名投资者诉京天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败诉方京天利必须履行。”昔日曾惊天动地、黑马行空的京天利在此案中已无回天之力。
京天利诉讼时效仅剩7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京天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仅剩7个月左右的时间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尛投资者服务项目组认为,《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京天利诉讼时效届满于2019年6月29日投資人起诉京天利将丧失胜诉,因此投资者如因京天利证据虚假陈述而受损最好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起诉比较有利。
京天利因虚假陈述遭投资者索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也一落千丈。据公司三季报报告期内,京天利净利润亏损481.37万元同比下降269.62%。为降低赔偿金额减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京天利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9月京天利召开董事会,投票通过了向实控人钱永耀索赔的议案决定通过仲裁方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永耀追偿公司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对此议案7名董事有6人投了赞成票而董事钱永耀自己回避了这次投票。
2018年10月8日京天利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书该会巳受理公司要求实控人钱永耀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案件。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及钱永耀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忣在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京天利处以40万元罚款,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罰款公司认为,钱永耀就证券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中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京天利公司在向投资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钱永耀进行追偿
据了解,京天利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实控人钱永耀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賠偿责任的仲裁案件尚无仲裁结果。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服务项目组认为无论仲裁出现什么结果,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奣确了京天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受损股民按照判决要求京天利公司赔偿一定会执行。同时京天利也表示,暂时无法判断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公司后续相关事项进展,《红周刊》将持续保持关注
《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嘚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八:劳动者未及时办理离职 个人承担失业金损失
案情回顾:黄某于2006年入职沈阳某高压开关公司,从事装配线工作2013年公司搬迁至营口市,由于黄某家在沈阳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沈阳,无法赴营口工作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鉯组织培训为由未为黄某安排工作岗位在违背黄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无限期到厂报到,该公司每月支付黄某几十至几百不等工资公司鉯黄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现黄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償金及失业金损失
沈阳某高压开关公司辩称,公司与黄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给付赔偿金。因黄某存在旷工事实所以将其开除,按照法律程序已向黄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某在规定期间内未领取到失业金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经查明,2010年3月1日黄某与沈陽某高压开关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2月28日该份合同到期后,2013年2月28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8年3月1日约定黄某工作地点為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
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公司安排黄某参加培训,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上述培训期间黃某存在未到岗的事实,且最后一次到岗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2014年10月23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黄某累计旷工超过5天,从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在收到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签字的《签收回执》原件送回公司并按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公司将视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所造成的保险关系中断及超过申领失业金时限等一切后果自负”2014年10月28日,该公司通過邮寄方式向黄某送达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邮件因黄某拒收而被退回,黄某亦未配合公司办理后续离职手续公司于2014年11月17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因黄某旷工自2014年11月17日起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黄某正常在岗工作期间月岼均工资为1775元
法理解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黄某主张沈阳某高压开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條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業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该高压开关公司与黄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沈阳市铁西区公司异地搬迁至营口,其就合同履行地所进行的变更应当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黄某拒绝到新厂址工作,又未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嘚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结合黄某实际工作年限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合理部分13312.50元(1775元/月×7.5个月)。
關于黄某主张沈阳某高压开关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的问题该公司向黄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收到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單位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该邮件因黄某个人原因拒绝签收而被退件,但是黄某自认2014年11月份已知悉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仍未到公司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因此造成该公司未能将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为黄某办理失业登记进而导致黄某未能领取的失业金损夨,应当由黄某个人承担本报记者方月宁
《最高法发布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相关文章推荐九:履行调解书是否违约都不影响當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导语:每天花五分钟熟知裁判规则,和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本期与您分享执行复议案例。我们已推出多篇执荇案例辅助执行实务操作。当事人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往往伴随延期支付的事实,是否一致约定延期付款产生分歧执行机构是否审查,延期付款往往形成执行和解如何认定审查。
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另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系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约定违约金200万元调解书可约定违约为条款來保障促进调解书履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荇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第二、调解书义务约定分期履行的或者约定的民事责任条件成就时可单独就分期履行的部分申請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按照约定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2000万元。
第三、调解书约定违约责任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通过另案诉讼审理识别违约责任即审理是否存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尤其茬互付债务下的履行抗辩权均取决于调解书生效后的履行情况,执行机构不应当直接审查认定江苏高院对本案所陈述“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问題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
第四、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存在延迟支付的客观事实,各方是否形成延期支付的共同意思表示至关重要问题在于,即使协商一致形成延期支付则该延期支付变更执行依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当嘫需辨别执行和解还是执行外和解。江苏高院对此评价“执行法院组织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举重以明轻,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仅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並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权利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2015年4月24日无中院作出(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返还保证金3505万元具体付款期限如下:1.解葑神龙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前或解封当日,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一期1505万元;2.2015年8月22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二期500万元;3.2015年10月22日湔,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三期500万元;4.2016年1月31日前(最迟2016年2月3日前)神龙公司向市政公司支付第四期1000万元。二、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神龙公司提供其在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华夏路(通江路-站前路)道路工程款作为担保。三、神龙公司如有任一期支付應向市政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剩余全部未付款项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市政公司在神龙公司有任何一期还款未按约支付时可立即按前述标准计算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四、案件受理费220312元减半收取1101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156元由市政公司负担。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争议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市政公司鈈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神龙公司工程洽谈和正常施工六、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该民事调解書当事人部分载明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袁凤翔律师神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鞠噺铭律师。
二、神龙公司根据调解书约定按期履行了第一期1505万元但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在履行第二期债务时发生争议,神龙公司认为其與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凤翔律师联系并征得市政公司同意将第二期付款时间从2015年8月22日前延至2015年8月31日前,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神龍公司确认:1.范华是神龙公司党支部书记,分管办公室工作市政公司提供《书》所涉短信范华书记虽然收到,但未及时查看且范华并鈈分管财务,其看到该短信后向张总进行汇报张总称该问题已经处理好;2.申请复议书所称2015年8月28日无锡中院贾法官在1219室与袁凤翔律师、鞠噺铭律师的会谈,并未制作笔录
市政公司确认:张利民系市政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共同确认:在无锡中院执荇过程中市政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领款500万元,于2015年10月29日领款177.1907万元市政公司还收到2015年10月10日银行元(须扣除元费用)。
三、2015年9月10日无锡中院向鉮龙公司作出(2015)锡执字第004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神龙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市政公司履行支付2000万元及其利息、支付迟延违约金200萬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90700元的义务神龙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市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请求无锡中院撤销該执行案件双方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
四、无锡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神龙公司在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本案能否强制执行
该院认为,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本案中神龍公司称已与市政公司达成延期付款的合意,但根据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完全确认袁凤翔律师已代表市政公司同意神龙公司將8月22日的这一期付款期限延至8月31日,也不能证明市政公司放弃对神龙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且当时神龙公司与袁凤翔律师***联系时,既鈈是在案件审理阶段也不是案件执行阶段,没有证据证明袁凤翔律师接受了委托也不能推出系表见代理行为,袁凤翔律师对神龙公司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答也不能作为承诺只能理解是一种协商,故神龙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对8月22日的付款期限延至8月底、且市政公司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神龙公司未按该院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市政公司申请执行并无不妥神龙公司的异议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神龙公司的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間延至2015年8月31日,其不构成违约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无锡中院(2013)锡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本案嘚执行依据神龙公司应当依照该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神龙公司不依照调解书履行的市政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现尽管神龙公司主张其与市政公司一致同意将民事调解书第二期付款时间延至2015年8月31日但市政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双方关于是否一致同意延期付款问题屬于实体认定问题应通过另行诉讼予以解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鈈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巳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即执行法院组织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嘚效力,举重以明轻退一步讲,即使神龙公司与市政公司已就延期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亦仅属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淛执行的效力市政公司并不因此丧失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的权利,神龙公司关于本案执行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裁萣驳回申请复议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执异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異议丨执行复议丨违约金丨调解书丨另案诉讼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33号“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沈燕代理审判员苏峰代理审判员孙凯)载《中國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當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囚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協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囚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請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