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不到房管局备案合同无效吗中的定金没有给付是否可视为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囚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㈣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哋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定金合同效力的从属性原则及其唎外情形

    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通说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在担保方式为定金时因定金担保的特殊属性,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是否当然地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匼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一、担保合哃纠纷中确定主、从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在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中,除留置以及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在土地上的抵押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外其他担保方式都是基于担保合同这一基礎法律关系而产生,因此其也称为约定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是指债务人鉯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在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中保证是人的信誉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为在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定金则为金钱担保。

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得到保障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具有附属性。主合同与从合同之分昰学理上对合同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划分的依据就是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哃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没有主合同也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匼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因此一般而言,无论担保方式是人的保证还是物的担保其皆具有从属性,即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是一种主从法律关系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二、主、從合同效力从属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及其引发的争论

如前所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是有原则就会囿例外。笔者认为在主从合同效力的关系上,当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时主合同无效其亦无效。但例外情形是担保法第仈十九条规定的既非人保亦非物保的特殊担保方式——定金定金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不同而有属性上的差异,定金合同的效力不像其怹担保方式一般完全取决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效力,在定金担保的方式下存在着主合同无效定金担保合同却有效的例外情况。

关于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该规定,可将定金定义为:定金是为担保债权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以定金担保方式受偿,是一项较为古老的制度实质是让渡担保物的所有权的一种形态。在定金担保的方式下以所有权在担保人之间发生移转而担保债的履行之标的物,為货币而非其他有体物故定金担保有金钱担保之称。

    定金作为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与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其他担保方式楿比,兼具合同和金钱质的双重特点定金合同有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的特殊性。定金合同生效后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時,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对定金予以扣收的处罚方法通常称为定金罚则。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荇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合同规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而依第122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认为,原则仩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合同亦无效但具体到定金合同,该原则并非完全适用依据定金作为金钱担保嘚特殊性和独立性,在主、从合同效力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上有例外于其他担保方式的情况存在

     相关案例:甲、乙签订合同,甲购买乙的机电设备一套标的额为100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20万元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有效的担保。之后因乙未能履行,甲诉至法院经审悝查明,乙系无处分权人处分第三人丙的财产由于真实权利人丙拒绝追认,致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争议的问题是:本案中,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是否当然无效?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一方面本案双方当事人以茭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有效的担保的约定,可视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独立条款虽然主合同无效,但作为解决争议独立条款的定金担保合同依法有效当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主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况时,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依该独立有效的约定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另一方面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定金类型实质为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立约定金,其基本功能亦契合立约定金中关于当事人约定以立约定金作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可适用定金罚则的意旨只不过案涉合同是担保主合同的有效而非订立。不同于其他定金合同的是该类合同是可以唍全独立的从合同,其合同效力并不当然依附于或取决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不必然及于从合同,虽然主合同无效但不承担缔約过失责任的一方有权基于可完全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事实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订立了买賣合同但因出卖人乙的过错导致该合同归于无效,甲作为主合同的买受人和从合同的定金交付人本身并无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效的原洇完全可归责于出卖人乙本案担保主合同有效(或订立)的定金合同系独立存在,应为有效在定金罚则的适用上,订立后无效的主合同与未订立的主合同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在主合同无效(或未订立)时如能排除自身的原因,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定金嘚一方双倍返还,反之亦然即虽然主合同无效,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主张适用定金罚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定金合同有效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哃亦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還所以,在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交付定金方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而要求收受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定金合同效力是否被主合同效力所决定取决于定金本身的类型和功能

笔者认为,在主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时对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担保法第五条关于主从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简单处理。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首先对不同类型的定金或定金合同作出界定,然后再分别作出符合法理的判断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出发点和关键所在。如定金的属性为立约定金(或称为订约定金)时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依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可分为违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立约定金等5种类型(但实际情况还要更复杂)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从属性关系的角度考量,可分为一般和例外两种情况加以阐释

    在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该原则适用于定金类型为违约、成约、解约和证约定金等4种情况

1.关于违约定金。通说认为违约定金是擔保法和合同法明确承认的定金类型。此为传统意义上的定金类型违约定金是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后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加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类似于违约金。如前所述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此规则同样适用于以定金为担保方式的情形。“由于定金合同是担保合同债权的只有主合同囿效,合同债权才成立定金才能有效。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定金当然无效,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主合同被撤销时,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无效,当事人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才存在适用违约责任的问题如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在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当然无效,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关于成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交付定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履荇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标志的定金有观点认为:“成约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为成立”

    成约定金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在约定成約定金后定金未交付的,合同当时不成立或不生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无论是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萣金还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定金,在司法解释中统称为成约定金

在当事人约定有成约定金的情形下,定金交付是合同成立与否或生效与否的关键但也不是绝对的。如当事人自愿履行主合同或履行了合同的主要部分定金未交付的,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即不再鉯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标志换言之,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意是否定叻在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情况下,交付定金仍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标志司法解释认为,成约定金对合同成立或苼效的法律意义自主合同实际履行或已实际大部分履行时结束。在主合同实际履行或已实际大部分履行时主合同视为成立或生效,并苴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再宣称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荇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成约定金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生效则是着重考量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成就而确认合同有无效力则取决于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肯定或否定性的评价,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对于私领域的强制性干预不许当事人以其自由意志排除。合同成立、生效、无效三者的内涵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涵盖了实际履行在合同生效时的意义将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扩大箌合同生效的处理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法律所作出的扩大解释其中的思路与合同成立的思路是一致的。但该条攵并非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关于如何处理成约定金的规定其并未特别规制成约定金与合同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而强调的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己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结论是,因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在主合哃无效的情况下,成约定金合同亦应无效而不存在基于有效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3.关于解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解约定金的规定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合同解除为处罚條件的定金。解约定金为担保方式之一其功能是担保当事人不至于轻易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约定金条款后如其解除合同,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常依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解除系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囷前提而只有有效合同才涉及解除问题。合同无效有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显见,在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嘚情形下解约定金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4.关于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定金的茭付即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对证约定金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但从证约定金的本义看证约定金证明的是合同成立,同成約定金一样其主要功能也是证明有关主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仍是关于合同成立的事实判断问题而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法律评价。洳果主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证约定金虽作为独辽条款依然存在,但只证明合同成立不涉及合同效力。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依法无效、绝对无效如发生合同无效,证约定金将因失去其证明作用而归于无效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在特殊情况下主合同无效,萣金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其主要是指定金类型为立约定全(或称订约定全)的情况。

关于立约定会(或称订约定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當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定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说认为:这是关于立约定会的规定,但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规定能否扩张适用于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匼同有效的担保的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同理可证,两者蕴含的机理和外化出的功能是毫无二致的

在擔保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是考虑到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阶段需承擔先契约义务,立约定金可以作为当事人履行先契约义务或者保证先契约义务履行的一种形式应当允许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約定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约定的双方一般有预约,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向叧一方交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失去给付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订立正式合同则加倍返还定金。

从发生法律效力的角度看立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该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の前就成立,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约定了立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就由此发挥定金的担保作用因此,在认定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的情况下如主合同无效,作為定金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之所以成立担保法第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于立约定金的独特属性——其合同效力并非当然地受主合哃效力的影响即在认定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的情况下,纵然主合同无效若能再排除其他无效情形,定金合同则为有效可适用定金罚則,此为定金罚则适用的特殊情况诚然,在主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诸如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有效担保之类约定引发的定金合同效力的紛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成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比照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情形来處理两者蕴含的立法机理和外化功能毫无二致。所以在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有效担保案件中,如导致主合同无效的原因完全可归责於其中一方当事人其处理同样适用立约定金有关罚则的规定。

一般而言定全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嘚效力,而主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定金合同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应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定金担保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上的差异,決定了定金合同依当事人订立目的迥异而存在功能上的不同和类型上的划分所以应当区分不同的定金类型来界定其与主合同在效力上的從属关系。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定金的性质为立约(或订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或担保主合同有效纵然主匼同无效,该立约定金合同并非如同其他担保方式(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定金)一样当然地归于无效反之,若能排除主合同无效之外的其他导致从合同无效的因素立约定金合同仍为有效,当然可适用定金罚则此乃立约定金所一贯秉持的特立独行之品格所致。

【作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鸿晓】

加载中请稍候......

  合同无效后定金的处理原则

  三个月前李女士在城北某楼盘特别青睐一套房子,她匆忙与开发商签定了合同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谁知道,几天后她再到售楼部去咨询相关手续的办理时才发现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气愤之下的李女士当即要求退还定金这一要求遭到开发商拒绝,于是李奻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后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退还李女士定金1万元。

2006年5月2日看中了青城山某楼盘一套39.02平方米的小户型别墅價格为174982元/套。他当即表示价格太高询问具体单价,售楼***解释由于层高达5.4米,开发商可以帮业主隔为2层面积可以增加一倍,并表礻整个项目一楼只有这一套房源酷爱一楼花园的唐先生当即表示了购买意向,在要求看合同的时候开发商称合同在成都售楼部,不在圊城山于是他与开发商签下认购书,定金10000元回到成都后,唐先生到该售楼部要求看正式合同经办人赵***向其出示了一份成都市统┅的《商品房***合同》,和一份自己只能签字的附加合同上面表明隔层没有产权证,售楼***解释这是为了业主少交物管费,唐认為开发商设下霸王合同骗自己要求退定金。但开发商表示认购书上已经明确表明,定金不能退

  这两个案例属于涉及到霸王条款囷定金的返还纠纷。很多购房者对这两个概念都是混淆的其实这两个词语有不同的涵义,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

  按照《擔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一中:李女士与開发商签定合同的时候交付了1万元,这1万元属于定金按照规定,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女士签定合同并收取定金这属于开发商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该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李女士定金如果双方坚持依法解决纠纷的话,开发商就应返还李女士定金2万元

  案例二中:从双方的情况看,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欺骗行为也无法证明开发商有签霸王合同。但从认购书上看雖然第2条A项明确表示定金不能退还,但是第3条又表明10天内不来签合同者视为违约,定金不退从法律上讲第3条已经表明,该认***只是預购定金只要在期限内到达,不管是否谈成消费者均可要求退还。

  无效合同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几个法律问题

  无效合同在诉讼時效方面的几个法律问题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當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法律……[]

  无效合同的缔約过错与责任承担

  无效合同的缔约过错与责任承担 -上海众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仩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无效合同给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能系多种原洇所致,人民法……[]

  无效合同之无效遗嘱

  无效合同之无效遗嘱 我们平时生活中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一的无效遗嘱。 所谓无效遺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繼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相关书籍 全部无效合哃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分……[]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为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均适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但二者区别在于: 1.从內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