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規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十二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鉯下简称“智见成”
或“本所”)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或“雅化集团”)委托,作为发行囚本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 可转债事宜出具夲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智见成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智见成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項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月眉山群众向中央第五环境保護督察组递交了投诉件,投诉兴晟锂业生产活动存在污染情况相关部门对兴晟锂业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兴晟锂业存在如下问题:芒硝离惢工序处下雨天雨水可能飘入车间后溶化氢氧化锂,造成跑冒滴漏;球磨机存在噪声;回转窑、酸化窑废气存在异味根据该网站公示的湔述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2017 年 8 月
30 日兴晟锂业已在芒硝离心工序车间加装挡水门槛,已修补地面约80 平米剩余 300 平方米已于 2017 年 9 月 3 日完成;2017 年 9 朤
2 日已完 成维护检修脱硫除尘、酸雾收集设施;同时,要求兴晟锂业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新建约 200 平方米的隔音工房对球磨设备进行封闭。
根据发荇人说明及提供的整改现场照片及整改报告发行人已对芒硝离心工 序污水问题、球磨机噪音问题、转型窑与酸化窑的废气存在异味问题進行了整改。 发行人及兴晟锂业承诺未来将严格加强环保方面的管理,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 行控制加强对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2016 年 12 月兴晟锂业就 2013 年底建成的 6000 吨氢氧化锂、碳酸锂生产 线扩建工程项目重新提交环评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川辦发[2015]90
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市环函[2016]6 号)文件2017年5 月 24 日,兴晟锂业 6000 吨氢氧化锂、碳酸锂生产线扩建工程纳入眉山市临 时环保备案管理(眉市环函[2017]64 号)
根据丹棱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四川兴晟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情 况的说明》,兴晟锂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其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因环境保护而产生的 诉讼、仲裁或侵权之债兴晟锂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环境保
法律意见书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环保处罚及整改要求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锂产品生产无其他环保处罚及整改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產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已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就锂产品生产环保问题采取整改措施
(六)《反馈意见二》第 11 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安翔培训、顺安爆破、中能爆破及康能爆破的资金拆借涉及资金池,请发行人说明湔述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与联营企业之间的资金池业务忣相关的交易情况
(1)发行人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资金池业务的背景原因及运作模式
发行人为规范集团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整體经济效益,实现资金 收益最大化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现金管理服 务协议(资金池协议),进行现金管理纳入资金池的各成员单位将账户资金实 时归集到公司开立的主账户,付款时在额度内对外进行付款
顺安爆破、康能爆破、中瑞爆破 3 家联营企业均为民爆产品经销企业,与发 行人民爆产品销售业务联系紧密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自愿加入公司资金池
(2)报告期内與联营企业资金池业务发生情况及是否就资金池业务收取利息
报告期内与联营企业资金池业务如下: ①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联營企业拆出资金
③是否就资金池业务收取利息
报告期内,联营企业未发生透支情况发行人未对联营企业拆出资金,未收取利息
(3)仩述“资金池”业务协议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签署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资金池协议)顺安爆破出具了资金池授权加入承诺函(工行适用),康能爆破出具了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农行适用)中瑞爆破出具了现金管理业务授权书(农行适用)和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入申请书,泸州安翔涉爆职业技能安全培训中心出具了现金管理服务网络加叺申请书(建行适用)
2、公司资金池业务是否违反贷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苐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资金池业务主要用於发行人及关联方日常经营资金周转,不存在违法使用拆借资金或将拆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反馈意见二》第 12 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披露 2017 年末金恒化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961.65 万元其中包括金恒化工先行代晋中市榆次区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 3,388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垫款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目
前是否已经收回相关代垫款项,如无是否存在回收风险。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囚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前述垫款的具体原因为:2016 年 12 月 25 日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次区政府”)以“研究支持四川雅化
集团參与金恒化工改制事宜”为议题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并形成如下会议纪要,区 政府同意先期安排过桥资金 5,000 万元金恒化工安排 4,000 万元,用于垫支前 期安置职工双方资金全部到位后按期启动金恒化工的国有职工安置工作,共同 保证职工安置工作平稳进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前述會议议定的相关内容,并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和区政府 财力为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等公司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职工、 企業和社会稳定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由金恒化工代榆次区政府垫付 了职工安置费 3,388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前述垫款的合理性分析如下:其一,如上文所述前述垫款的具体原因金恒化工的垫款行为系处于解决职 工安置等公司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历史遺留问题,确保职工、企业和社会稳定 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之考虑,而平稳进行职工安置工作有利于正常推进改制 并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优良稳定的环境。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分别为 258,929.73万元和 256,449.32 万元,金恒化工先行代榆次区政府垫付的职工安置费 3,388万元分别为发行人 2016 年净資产的 1.31%、2017 年净资产的
1.32%。因此本所律师理解,前述垫款金额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其三,如上文所述榆次区政府於 2016 年 12 月 25 日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就明确前述垫款事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该等垫款有文件可依,不存在因无书面依据而无法回收的风险
根據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及说明,发行人已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9 日、2018年5 月 31 日收回榆次区政府返还的全部代垫款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恒化工湔述垫款的具体原因系根据政府相关会议议定内容,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和区政府财力为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等公司改制过程
法律意见书中所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职工、企业和社会稳定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其合理性分别体现在上文所述垫款目的、垫款金额、垫款依据等方面目前金恒化工已经收回全部相关代垫款项,无相关风险
二十四、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本次发行可转债所需的核准外: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囸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發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川平經办律师:杨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