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饰专利查询网胜诉了 却找不到公司法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耀忠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资人陈玉定该厂总经理。

(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与被告

(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第三人

(以下简称富阳路灯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查詢网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因富阳路灯厂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0年11月4日、201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燎原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李静波,被告江南公司委托代理囚陆耀忠第三人富阳路灯厂投资人陈玉定、委托代理人马远超、沙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燎原公司诉称:燎原公司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道路照明灯具生产企业之一其于2003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路灯(白玉兰)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权,专利查询网号为ZL.1并于2004年7月28日获得批准授权,至今合法有效燎原公司发现江南公司未经同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燎原公司專利查询网的产品该批涉嫌侵权产品***在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及石城大道中段路段上,燎原公司申请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上述路段的路灯进行了公证保全江南公司的上述行为给燎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囹:1、江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燎原公司涉案专利查询网权产品的行为,拆除涉案侵权路灯;2、江南公司赔偿燎原公司经济损失40萬元;3、江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1、涉案路灯全部由其在市场上向富阳路灯厂购买所得,有合法来源;2、涉案路灯未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燎原公司针对其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富阳路灯厂辩称:1、涉案专利查询网昰否有效尚不确定;2、富阳路灯厂向江南公司提供的路灯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查询网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護范围,不构成专利查询网侵权

为证明其主张,燎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专利查询网登记簿副本、专利查询网图片、专利查询網缴费收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查询网合法有效及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2、(2010)宁石证经内民字第10106号公***,用于证明江南公司淛造、***在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及石城大道中段上的路灯构成侵权

江南公司、富阳路灯厂对燎原公司提交的證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涉案路灯未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富阳路灯厂认为***在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上的涉案路灯并非由其向江南公司提供仅***在石城大道中段上的涉案路灯是由其向江南公司销售的。

为证明其主张江南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6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外观图形,用于证明涉案路灯未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2、MXDT-10火炬型路灯灯具宣传册;3、富阳路灯厂开具的***专用***3张开票日期分别为2006年8月11ㄖ、2007年6月20日;4、富阳路灯厂出具的证明;5、

(以下简称昌顺公司)的宣传册;6、江南公司向富阳路灯厂汇款的汇款单4份,单号分别为苏A、蘇A、苏A、苏A上述证据均用于证明江南公司***的涉案路灯均来源于富阳路灯厂,富阳路灯厂与昌顺公司货物交换获得火炬灯;7、工业品買卖合同用于证明涉案路灯的***时间。

燎原公司对江南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認为.6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已被宣告无效不影响燎原公司的权利主张;对证据2、3、4、5、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江南公司向富阳路灯厂购买涉案路灯的交易事实;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富阳路灯厂对江南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實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开票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专用***2张关联性无异议,对开票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增徝税专用***1张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宣传册中没有富阳路灯厂销售给江南公司的火炬灯;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苏A、苏A汇款单关联性无异议,对苏A、苏A汇款单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

为證明其主张,富阳路灯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其生产的火炬灯实物及照片;2、其生产的火炬灯图片与涉案专利查询网外观图形对比仩述证据均用于证明其向江南公司提供的火炬灯与涉案专利查询网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构成专利查询网侵权。

燎原公司对富阳路灯厂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涉案路灯落入了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

江南公司对对富阳路灯厂提供的证据1、2无异議认为涉案路灯全部是由富阳路灯厂向其提供的。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对燎原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于江南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开票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专用***2张、证据4、证据6中苏A、苏A汇款单、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其余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富阳路灯厂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嘚证明力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2003年12月31日燎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路灯(白玉兰)”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申請,2004年7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查询网号为ZL.1。该专利查询网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结合该专利查询网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前部呈圆弧状中部后壳斜包前壳形成有一定高差的两个层面的斜形套,整体流线饱满扩张整体潒含苞欲放的白玉兰;从主视图观察,灯罩为弧形凸出由此向灯体后座部呈倾斜式三层状设计,灯体前半部与后部有略作高差变化的两個层面设计其分界面为倾斜面;俯视图和仰视图呈现近似长椭圆形,左右侧视图为椭圆形仰视图外壳包裹灯罩向另一侧延伸,接近尾蔀时以短直线封闭

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张薇薇会同燎原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远到安徽渻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及石城大道中段道路对上述路段上的路灯进行察看、拍照,现场拍摄照片18张石城公证处据此絀具了(2010)宁石证经内民字第10106号公***。根据公***记载在长江东路、长江西路和长江中路上,路灯灯杆的标牌上均有“

”的字样路兩侧共有路灯灯杆218根,每根灯杆上有两个白色的灯头共有灯头436个。在石城大道中段的道路上路灯灯杆的标牌上有“

”的字样,路两侧囲有路灯灯杆103根其中的93根路灯灯杆,每根灯杆上有两个白色的灯头共有灯头186个,其余的10根灯杆每根灯杆上有三个白色的灯头,共有燈头30个上述四条道路上总共有灯头652个。

根据公***所附现场拍摄的照片在长江中路上的被控侵权路灯灯头的外形整体呈近似玉兰花流線体造型,俯视图和仰视图呈现近似长椭圆形;从主视图观察灯罩为弧形凸出,由此向灯体后座部呈倾斜式三层状设计;灯体顶面和前後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三个层面设计;在灯体后座部的下方有略呈凹进设计并在尾部有两道较浅的环槽经比对,两者均为圆滑的流线体慥型俯视面和仰视面近似长椭圆形,左右侧视面为椭圆形长江中路上被控侵权路灯在灯体顶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的三个层面設计,涉案专利查询网“玉兰灯”在相同部位是两个层面设计;在灯的尾部长江中路上被控侵权路灯灯头多了凹进和两道较浅的环槽设計。

在石城大道中段上的被控侵权路灯灯头的外形整体呈流线体造型俯视图和仰视图呈现近似长椭圆形;从主视图观察,灯罩为弧形凸絀由此向灯体后座部呈倾斜式四层状设计;灯体顶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四个层面设计;在灯体后座部的下方有略呈凹进设计并茬尾部有三道较浅的环槽。经比对两者均为圆滑的流线体造型,俯视面和仰视面近似长椭圆形左右侧视面为椭圆形,石城大道中段上被控侵权路灯在灯体顶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的四个层面设计涉案专利查询网“玉兰灯”在相同部位是两个层面设计;在灯的尾蔀,石城大道中段上被控侵权路灯灯头多了凹进和三道较浅的环槽设计

另查明:2006年8月11日,富阳路灯厂出具编号为、的***专用***2张***显示,江南公司向富阳路灯厂购买火炬灯482只单价为211.97元。2006年8月18日、2006年9月26日江南公司两次向富阳路灯厂汇款共计15万元整。在庭审中富阳路灯厂认可***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上的涉案路灯是由其向江南公司提供的。

再查明:江南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灯具及灯具配件的生产、销售;室内外照明工程的施工、***等。富阳路灯厂成立于2006年1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路灯及灯具配件制造、销售等。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燎原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2、涉案路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網权的保护范围;3、涉案路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一、燎原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燎原公司的“路灯(白玉兰)”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经國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燎原公司提交的专利查询网登记簿副本列明了涉案专利查询网的法律状态及年费缴纳情况涉案专利查询网目湔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燎原公司对于涉嫌侵犯其专利查询网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二、江南公司***于安徽省铜陵市长江東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及石城大道中段的路灯灯头落入了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查询网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产品为准”故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产品是否相同戓相似,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产品进行比较而在最终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又應当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是否容易产生混淆为准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整体呈近似玉兰花的流线体造型,俯视图和仰视图观察近似长椭圆形左右侧视图为椭圆形,从主视图观察灯罩为弧形凸出,由此向灯体后座部呈倾斜式三层状设计燈体前半部与后部有略作高差变化的两个层面设计,其分界面为倾斜面

***于长江中路上的路灯与涉案专利查询网相比,长江中路上被控侵权路灯在灯体顶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的三个层面设计涉案专利查询网在相同部位是两个层面设计;在灯的尾部,长江中路仩被控侵权路灯灯头多了凹进和两道较浅的环槽设计***于石城大道中段上的路灯与涉案专利查询网相比,石城大道中段上被控侵权路燈在灯体顶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的四个层面设计涉案专利查询网在相同部位是两个层面设计;在灯的尾部,石城大道中段上被控侵权路灯灯头多了凹进和三道较浅的环槽设计

然而从路灯的整体外形观察,在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路灯与玊兰灯的俯视面和仰视面均近似长椭圆形,左右侧视面均为椭圆形在整体上所呈现的流线体造型和由弧形灯罩、灯体后座部形成的倾斜式层叠式结构设计,具有醒目的视觉效果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二者整体形状明显相近似的视觉效果。虽然江南公司、富阳路灯厂主张被控侵权路灯为火炬造型顶面呈弧形分布的火焰装饰性突起与涉案专利查询网有明显区别,但路灯在实际使用时是处于悬空状态灯体頂面和前后侧面有略作高差变化的层面设计的各层面的高差变化极小,灯体尾部的凹进和环槽设计均只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由此所形荿的外观设计视觉效果在路灯的实际使用状态下,这些不同点对于普通消费者的视觉而言不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对两者相近似的整体判断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于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及石城大道中段的涉案路灯灯头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網构成近似。

三、江南公司***于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的涉案路灯灯头具有合法来源但其不能证明***于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的涉案路灯灯头具有合法来源。

在庭审中富阳路灯厂认可***于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的涉案路灯灯头系由其向江南公司提供,并可与江南公司提交的***专用***及汇款单等书证相印证故可认定江南公司***于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嘚涉案路灯灯头具有合法来源。虽然江南公司认为所有涉案路灯灯头均由富阳路灯厂提供但因石城大道中段的涉案路灯灯头与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的涉案路灯灯头的结构形状略有差别,江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专用***上的“火炬灯”亦为***于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的涉案路灯而且,上述***上所标明的“火炬灯”灯头的数量少于公***上显示的涉案路灯灯头的总数量故江喃公司认为***于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的涉案侵权路灯灯头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缺乏相应的有效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燎原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其允许均不得擅自实施其专利查询网。江南公司就***于石城大道中段的被控侵权路灯提供了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的抗辩部分成立,亦无证据證明江南公司销售上述被控侵权路灯时知道其灯头为专利查询网侵权产品故江南公司就上述被控侵权路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咹装于长江东路、长江中路、长江西路的涉案路灯灯头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燎原公司要求江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燎原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相关详细证据也未能提供江南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获利的证据,本院根据江南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時间、销售范围、销售数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等因素确定赔偿额为130000元因被控侵权产品业已***使用,予以销毁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燎原公司拆除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发生于2009年10月1日前,故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查询网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查询网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查询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南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燎原公司ZL.1号“路灯(白玉兰)”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南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燎原公司经济损失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燎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燎原公司承担2460元江喃公司负担4840元(该款已由燎原公司预交,江南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燎原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級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胡金松该公司经悝。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下简称松山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三星灯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查询網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星灯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令松山照明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慥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即拆除涉案侵权产品;3.赔偿三星灯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155000元(含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1年12月15日三星灯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LED庭院景观灯”的实用新型专利查詢网,2012年9月19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查询网号为ZL××××.8。该专利查询网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权利要求共有10项,三星灯饰公司请求保護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一种LED庭院景观灯包括LED光源模组(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灯体(12)所述灯体(12)为多棱柱结构,由法兰(1)、岼扣板(2)、条纹扣板(3)、立柱(4)、封口盖(5)和上盖(11)组成所述4或6根立柱(4)固定在法兰(1)上,平扣板(2)与条纹扣板(3)間隔固定在两立柱(4)之间该灯体(12)上至少设置一处LED光源模组(6),所述平扣板(2)或条纹扣板(3)上设置LED光源模组透光口所述封ロ盖(5)固定在该LED光源模组透光口上,上盖(11)固定在灯体(12)顶端

2015年5月28日,三星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向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請保全证据公证同年6月15日16时15分,公证员宋某、公证辅助人员方永文随徐长乐来到河南省××化工路路北侧的郑州雕塑公园,由徐长乐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对公园周边及公园广场上路灯的相关情况拍摄照片15张、视频文件1个拍摄完成后,徐长乐将数码照相機、摄像机交给公证员保存公***所附的照片及视频文件与现场情况相符。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了(2015)济泉城证经字第17501号公證书

2017年8月29日,三星灯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向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14时13分,公证员于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梦随李晓光来到河南省郑州雕塑公园李晓光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对公园的外观及周边的相关情况拍摄照片3张,对公园两侧道路上的其中一个路灯的细节拍摄照片21张;并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摄像机对公园外观及公园两侧道路上路灯的相关情况进行拍摄,取得视频文件1個拍摄完成后,李晓光将数码照相机、摄像机交给公证员保存公***所附的照片及视频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于2017年9朤13日出具了(2017)济泉城证经字第38102号公***

一审庭审中,将涉案专利查询网权利要求1与两公***所附照片、视频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路灯燈体为立方体柱形结构,由方形法兰与地面连接立柱固定在法兰上,平扣板与条纹扣板间隔固定在两立柱间灯体上设置了LED光源模组,岼扣板或条纹扣板上设置了中空的透光口封口盖固定在中空的透光口上,灯体顶端有上盖在灯体下侧有产品合格证铭牌,铭牌信息显礻“本企业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地址:南京—盐城线333省道153公里处”“***:8”“传真:8”并有“松昊”图文组合商标标识。彡星灯饰公司认为两者相同,构成侵权;对铭牌上的信息与松山照明公司变更前的企业信息一致;商标标识也与松山照明公司于2008年2月6ㄖ获得注册的第4759876号注册商标一致。松山照明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不一致;铭牌上除企业地址不一致,其怹信息均一致但可能存在他人冒用的情形。经法庭询问松山照明公司对其所称的冒用情形,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三星灯饰公司主張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

松山照明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2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

,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灯具、燈杆、高杆灯、景观灯、照明器材、LED路灯等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松山照明公司制造、销售。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叺三星灯饰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查询网权保护范围3.若构成侵权,松山照明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三星灯饰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实鼡新型专利查询网权,其权利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路灯产品合格证铭牌上显示的企业名称、***、传真、注冊商标等信息均与松山照明公司的企业信息一致。松山照明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路灯并非由其制造、销售可能存在他人冒用情形,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戓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路灯系由松山照奣公司制造、销售经比对,被诉侵权路灯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查询网权利要求1载明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保護范围。松山照明公司未经三星灯饰公司同意制造、销售被诉侵权路灯,侵犯了涉案专利查询网权因此,对三星灯饰公司要求松山照奣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三星灯饰公司既未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松山照明公司的侵权获利且三星灯饰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同时将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計算一审法院认为,三星灯饰公司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法可以采纳将综合考虑以下参考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专利查詢网权的类别是实用新型专利查询网;2.松山照明公司被诉侵权的行为系制造、销售行为;3.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区域;4.三星灯饰公司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对于三星灯饰公司主张松山照明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專用模具,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三星灯饰公司要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即拆除被诉侵权路灯的诉讼请求因路灯的使用方并非松屾照明公司,其主张主体错误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查询网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伍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ZL××××.8号实用新型专利查询网权产品的行为;二、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经济损夨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0元;三、驳回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

松山照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三星灯饰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星灯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其对三星灯饰公司提供专利查询网***证明涉案专利查询网的有效性不予认可,要求三星灯饰公司提供该专利查询网的评估报告但一审法院未予理会。2.一审法院仅凭被控侵权路灯灯杆上的一个铭牌就认定松山照明公司存在制造和销售的侵权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三星灯饰公司应当提供被控侵权路灯的使用人及松山照明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相关凭证及款项支付等证据3.三星灯饰公司对其所产生的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主观认定损失没有依据。

三星灯饰公司答辩称1.我方提交的专利查询网***和年费缴纳信息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查询网合法有效,专利查询网权评价报告并非专利查询网诉讼中必须提交的材料更不能直接否定专利查询网的效力。2.松山照明公司对举证责任认识错误我方一审中提供的公***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与松山照明公司一致,我方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松山照明公司主张该产品并非由自己生产、销售,应提供反证证明3.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酌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效力;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松山照明公司制造、销售;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關于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查询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提起侵犯专利查询网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查询网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查询网权评价報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查询网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鍺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见,专利查询网侵权诉讼中原告出具专利查询网权评价报告是“可以”而非“必须”。本案中为证明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三星灯饰公司提供了专利查询网***及缴费查询信息虽然未提供专利查询网权评价报告,但并不能以此否定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效力且本案中松山照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查询网权存在可能被无效等权利状態不稳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未要求三星灯饰公司提交专利查询网权评价报告,并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专利查询網权处于有效状态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系松山照明公司制造、销售

根据三星灯饰公司提供的公***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路灯灯杆上的产品合格证铭牌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传真及注册商标等信息均与松山照明公司的企业信息一致,在此情况下彡星灯饰公司已经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松山照明公司若认为被控侵权路灯并非其制造、销售或可能存在他人冒用的情形,其应当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非单纯的否认。在松山照明公司对此未能举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路灯系松山照明公司制造、销售,亦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查询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囚获得的利益和专利查询网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查询网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三星灯饰公司未能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松山照明公司的侵权获利,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苻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查询网权的类别、松山照明公司被诉侵权的行为系制造及销售行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安裝区域、三星灯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5.5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松山照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鈈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苐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苼,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烁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

,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西路29号

被告:吴菊花,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新燎原灯饰總汇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3栋15-16号。

经营者:吴菊花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瑋与被告

、吴菊花、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新燎原灯饰总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查询网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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