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债券交易诉讼中如何选擇有利管辖
自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出台以来,中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公司债券临近或已经到期与此同时,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的再融资明显收紧,加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導意见》(银发[号)志在打破“刚性兑付”债券交易违约率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债券市场实质确认违约的债券超过140支,债券茭易诉讼不断涌现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公司债券回购合同诉讼案件中,因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且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内,而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外考虑到应诉便捷性、诉讼成本、财产保全以及后期执行等因素,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下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9号,下称《批复》)之规定确定原告住所地为该案合同履行地并据此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我们在该案的立案和管辖谈话过程中發现立案庭和审判庭法官对公司债券回购类纠纷的管辖规则及适用法律并不熟悉。经我们在庭审中向法官阐明合议庭最终接受了我方玳理意见,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鉴于诉讼程序中确定管辖法院对案件立案、财产保全、庭审、后期执行均十分重要。笔者結合自身案件代理经验对债券交易诉讼管辖规则加以分析,供相关方在债券交易纠纷中选择管辖法院时参考
二、债券交易诉讼案件管轄规则梳理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任中伦文德诉讼仲裁部管理合伙人在加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之前,谢阳律师曾在联想集团法务部担任法律顾问并曾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谢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融资纠纷、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紛、担保纠纷等商业诉讼与仲裁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本市场、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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