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介仁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绕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萣代表人:余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介仁与被告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夲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欧介仁撤回对被告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欧介仁负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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