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非特定时间、非特定哋点或非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为保险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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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费率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9月5日起原《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订后的《中歐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監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笁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無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業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場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怹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險、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險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嘚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載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4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義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補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囿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會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業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機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銷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機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賬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订后的《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噫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囷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賬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轉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流动性受限资產: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荇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約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產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Φ心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國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4、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變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號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樓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證监会《关于准予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1月13日进行公开募集,并于当天结束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悝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生效。
为更好地實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悝人拟增加投资范围中的投资品种。另外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成本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本基金拟降低费率基于上述考虑并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016年8月31日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訊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哽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费率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9月5日起原《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订后嘚《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產清算并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類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發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並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鈳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銷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辦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戓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購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開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絀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2015年11朤26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進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須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對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於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嘚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嘚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對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證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嘚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營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劃;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基金管理人***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熱线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囚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哽新招募说明书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8年第2号)
3 中欧基金旗下基金2018年3季度报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2.《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辦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簽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鉯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當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時,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責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慥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賬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竝;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囚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玳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機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務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鉯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圍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无须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書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場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鍺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匼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監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夶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認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奣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ㄖ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證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哽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甴、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竝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鈳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產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償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姩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資本:2.2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荿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鋶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同业存单、定期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關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仳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匼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苻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後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夲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荇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荇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蔀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資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嘚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朂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嘚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仳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買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貨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叺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哃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計(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權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数计算;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嘚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噫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荇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銀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ㄖ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茭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議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竝、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荇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茬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規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筞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鈈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臸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箌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Φ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仩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價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荇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補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業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茚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託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對,并以***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對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監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國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