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寿光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王某卿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在寿光市菲芘酒吧二楼北侧走廊内被告人董某桦等人因劝架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伙同王某卿等对魏某某进行殴打致魏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魏某某右侧上颌窦前壁、外后壁骨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董某桦、郭某、安某旭、王某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王某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安某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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