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长坂路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清(特别授权)
被告:刘学英,女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易华炜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易小利,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陶登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〣区
诉被告刘学英、易华炜、易小利、陶登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学英、易华煒、易小利、陶登后的起诉。
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对被告刘学英、易华炜、易小利、陶登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