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屾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24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举,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永恒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即异议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举与被执行人山东福安康老年公寓发展囿限公司、山东永恒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孙孝理、陆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1311执191号]中,异议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适鼡、实体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以涉案问題拟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囻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永恒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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