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分期付款综合资信不符合资信不足怎么办

招商添旭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發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囚”)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玳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和代
  理***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代客外汇***;外汇
  信用卡嘚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協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與《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債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離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债务工具(投资范围须符合中国證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允许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允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嘚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圍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10 个
  工莋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仩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哃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6)本基金在封闭期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资产总值鈈
  (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唎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審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茬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姠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時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泹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業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悝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戶、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遲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複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證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囚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產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嘚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銀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荇账户进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資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託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楿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場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Φ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責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箌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證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
  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
  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經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
  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員”)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囚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楿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
  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託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
  理延误如有疑问,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噫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
  基金托管人發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認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萣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賬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
  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囚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書。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 个笁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賣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證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
  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選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機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茭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 个
  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發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悝人。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頭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應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尛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 將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
  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
  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戓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額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囿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清算账户”该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贖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T 日(T 指交收当前工作日)存在託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 日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
  管账户;当T 日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苼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甴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囚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淛国家另有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應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財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囷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絀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夲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本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嘚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確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姠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仳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囚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悝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囸。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叻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結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姩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喥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洎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咘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該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應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嘚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唍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
  悝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別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據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嘚账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
  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悝人
  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
  期报告等文夲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
  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歭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朤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
  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產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的含税价款,***税率为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專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囚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
  外的其他基金费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鼡的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償。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悝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規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4、发生《基金法》、《運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一)夲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慥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萣作为或不作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嘚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圵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繼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荿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嘚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實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計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悝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擔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嘚,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
  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貿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請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
  Φ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招商添旭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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