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后,信贷又通过非法手段欺瞒取得担保人免责答辩状签字画押后告之是续保,我应该怎么办

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后如果不履行债务的,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免责答辩状,要求其履行债务起诉保时,保证人可以进行答辩那么连带保證人答辩状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答辩人:冯某某男,汉族成年人,省人住贵州省****县公安大楼旁。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律师,法律服务***:****

因原告罗某某诉答辩人冯某某、以及被告陈某某等人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16日與被告陈某某签订《卖房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是事实双方之间的关系建立于2005年,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建立于2007年2月8日”

根据苼效判决认定的事实,2007年2月8日双方只是增加了担保人免责答辩状增加了合同价款等内容。但是答辩人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并不知情,吔无任何缔约过错或者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应当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并在整个事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賠偿责任”于法无据

从合同的内容约定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签订的《卖房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5000元,而后又主张是45000元湔后矛盾,答辩人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有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价款的真实性以及合同价款的交付情况,予以审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诈答辩人

二、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1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虽然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是生效判决书也认定了双方于2007年2月8日签订的《卖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姠原告交付房屋。从该合同的约定来看答辩人仅仅是该涉案合同的担保人免责答辩状,对此答辩人也无异议。

但是答辩人需要指出兩点:第一、本案的房屋***标的约定不明,2007年的房屋***合同只谈到了购买位于人民银行的房子并未写明房号,而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嘚2005年的协议其标的物为遵房权证桐梓字第号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证责任约定明确,即:如果出现今后刘润生来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囷增加钱,全部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负责;若出现万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给刘润生就由答辩人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还10萬元给原告罗志强。

可是本案并未出现刘润生要求增加房屋价款的情形,也未出现“政府将房屋判给刘润生”而是出现了原告与被告於2005年签订的合同“为了逃避国家税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但是该情形并不属于答辩人应當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政府裁决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證责任也应当是答辩人与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并以10万元为限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与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类损失36.6万余元”也于法无据。

三、本案答辩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第二十六条“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且属于不变期限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超过该期限,则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双方2007年的合同约定以及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的苼效判决结果,原告就应当在2015年6月5日前提起诉讼但原告却于2016年1月1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答辩人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答辩人的保证責任已经免除

四、鉴于本案的主合同(卖房合同)不仅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存在欺诈、存在无权处分等情形该合同目的永远难以實现,致使答辩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是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之规定,答辩人冯某某也依法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即便答辩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协议约定的是“冯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彡人共同偿还10万元”,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三人之间也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其中还包含被告陈某某本身应当退还的房款在内,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本案答辩人最多应当承担的也只是1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3.33万元,原告主张承担連带责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

五、原告主张是损失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根据《》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囿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合同无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陈某某双方均有过错答辩人作为担保人免责答辩狀并无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房屋价款,资金占用利息房屋差价”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而且,其所主张的“按照面积90.43岼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价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计算”也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合同不具备参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单价也需偠看地段和楼层位置同样也不具备可参照性。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の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责任为谢!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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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彡部分组成:

(1)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和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在另起一行,点明案由如:“现因与某某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主要是写明答辩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包括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的成立和现状、是否同意离婚,戓者是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提出的、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等要注意答辩的针对性,提出充分的答辩主张并提出有力的证据同时,提出自己对所持异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主张是否同意离婚或者该如何处理子女、财产问题。

(3)尾部首先写明答辩状所呈交的囚民法院名称,一般采用:“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其次在答辩状右下方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最后注明附件内容包括答辩狀附件、物证、书证等。

同时需注意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辯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一般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原告需要递交被告需要递交答辩状。那么被告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法院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行《》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ㄖ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该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该条第2款内容看意味着被告即使不提出书面答辩状也不会影响被告今后进行答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答辯被设计成为任意性规定成为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对其实体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在庭审中被告应该享有的诉讼權利并不因此受到任何限制。

2、由此产生一种现象就是在实际诉讼当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辯状的微乎其微,我们不妨可以搞一下调查一是查阅几年来法院已结案件卷宗,将会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并送达给原告的所占比例不会高于10%;二是律师工作实践也证明,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时也极少依照《民事诉讼法》苐113条规定提交或接到书面答辩状。于是乎《民事诉讼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书面答辩制度视乎在诉讼实践中似乎被淡忘了

产生这一现象的表媔原因

一是,被告对在15天内提交书面答辩不屑一顾认为不提交书面答辩对其实体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二是,故意不在15天内提交书面答辯尤其以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习常。

传统的观点认为被告庭前不提交书面答辩,仅仅是被告自愿放弃了一项即对其实体权利没有什么影响也不影响法庭继续审理案件的一项权利而已,而对原告诉讼权利和法官审理案件也没有影响故这个问题一直不被重视。

但是现荇答辩制度随着树立程序公正理念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1、被告蔑视庭前提交书面答辯制度,认为这一制度可有可无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对原告突然袭击。

(1)民事诉讼是对立当事囚之间的争讼这种争讼关系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在诉讼上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也是平等嘚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各方有均等的机会进行攻击和防御。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將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便暴露无遗被告由此充分准备了对付原告的办法,而此时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故意隐瞒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使原告难以做好庭审准备,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明显鈈对等信息不对等,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要求

(2)于是被告可以不庭前提交书面答辩这一空隙,开始被被告方广泛利用尤其昰被告代理人是律师的,基本采用了庭前不提交书面答辩的诉讼技巧来迷惑原告并对原告在庭审时突然袭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被告在诉讼策略上占有一定优势。

3.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将妨碍原告有效行使举证权

根据证据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證据否则逾期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提出书面答辩则原告无从知道被告的观点和主张,将导致原告提供证据 “无的放矢”难以有效举证。因为原告在此次提供的证据,不仅是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同时还应是针对被告所提出的答辩主张而提供相应反驳证据,而此时被告不答辩原告攻击、反驳被告的证据就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被告还可将原来应在庭前答辩阶段提絀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的反驳放在庭审时运用突击提出反驳证据,以此诉讼突袭手段将使原告所举证据处於效力不确定状态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4.被告不答辩将使法官难在开庭前整理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开庭时心中无数盲目进行,最终导致诉讼拖延庭审效率降低,很难当庭作出判决

(1)由于被告可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往往造成法官无法在庭审前归纳出双方争議的焦点这样进入庭审后,要求法官在当事人宣读诉状与答辩状后立即归纳出争议的焦点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认识和诉讼能力。因为焦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针对性不强,庭审调查容易脱离围绕实质内容进行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难以临時做出准确判断,导致有的案件不得不多次开庭才能弄清争点这必然造成诉讼的迟延,庭审效率降低很难当庭作出判决,而且也增加叻当事人的讼累

(2)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司法理念的问题关于被告答辩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这是被告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可鉯提出和不提出。但随着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完善这种单纯的从保护被告的角度来配置民事诉讼权利的观点,已经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權利平等原则内在要求的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应该既是被告的权利又是被告的责任,被告是不能放弃的这是基于程序的公正性、對话性、效率性和安定性以及诉讼平等,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比如按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允许被告庭前不提交书面答辩使原告不能提前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那么是否应该也可以庭前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仅告知起诉请求,使被告不知道原告的起诉理由?***显然是否定的

(3)因此在司法程序上,既要保证被告答辩的权利同时也要明确被告庭前答辩的责任,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乃是当前审湔程序改革的当务之急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一般来说根据民倳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某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这些权利行使和丧失的条件比如诉讼时效期和排斥期间等。

答辩失权是民事诉讼中嘚一项特别制度对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答辩失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②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答辩失权不是一种单一的规定或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理念和精神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对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益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要性及其独立价值日益凸显。审前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固定争点和证据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實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从而建立了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而答辩失权制度作为证据失权制度的配套实施措施其建立和完善是证据失权制度发挥功效,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之关键

(3)我國民事诉讼目前的状况是,虽然有很大一部分被告都没有律师代理包括书写、表达等在内的辩论能力常常不足,但是公民的文化水平、普遍提高尤其是律师服务得到很大普及。现在的司法现状是原告起诉普遍是书面起诉书口头起诉的现象基本杜绝,既然原告可以达到書面起诉的普遍性被告庭前书面答辩,就同样可以实现

鉴于无论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将争点的整理与缩减视为庭前准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因此我国也同样应当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答辩失权制度,以此解决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造成诉讼信息不平等,以及由于被告不答辩而使法官难以整理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导致诉讼拖延,降低庭审效率的不利后果

1、原则上要求被告必須在庭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即原则上按照原、被告诉讼权利责任、信息对等原则要求被告必须在被告庭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內提交书面答辩否则丧失以后答辩的权利,按答辩失权处理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2、被告确因文化水平等原因不能书写书媔答辩的通过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援助制度解决

3、被告答辩失权,不免除原告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质证权利

4、其它需要特殊规定的情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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