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来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农民。
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东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顺县北耽车乡东梳村。
法定代表人:赵日胜系該村委主任。
被告:付月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
原告李来红与被告平顺县北耽车乡东梳村民委员会、付月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来红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来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洇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来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