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2007年5月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问:为什么要简化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如何防范利用銀行结算账户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公款私存、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现行账户制度要求从單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出具合同、协议、完税证明等证实确属个人合法所得的付款依据。
虽然上述规定对公款私存等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预防控制作用但目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单位向个人支付5万元以仩的业务不断增加因而对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正常转账造成一些不便,尤其是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于每笔支付超过5万元的,如果采用电子支付虽然钱款的支付通过电子渠道能瞬间完成,但还必须先将纸质付款依据送交银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電子支付的快捷性。
另一方面《反洗钱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有关各方在打击公款私存、贪污贿赂、洗錢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金监控体系。而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相比具有强制留痕、可追踪的特点,有利于对资金结算的监测
为鼓励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
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責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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