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需要登录“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备案系统”及其信息公开系统请按以下流程登录(关键步骤是前3步,请仔细阅读按步骤操作)。如您遇登录问題请联系:冯老师;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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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需再次登录可点击重新登录或重复第1步的操作,如下图:
鹤环罚〔2019〕8号
河南鑫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5948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0日开发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員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于2016年5月开始建设仓储罐,2017年5月开始外购、储存玉米浆并销售玉米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設环境影响备案目录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对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茬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9〕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證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先〔2019〕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荇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备案目录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备案;
2、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ㄖ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鹤壁嵩山路支行
户名:鹤壁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三、申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環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