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农业银行网点行长王书华现在干啥?

法定代表人王书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培义、杜爱军该行职员。

被告李党振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张伟强,男1970年9月28日,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张延民男,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朱长有,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诉被告李党振、张伟强、张延民、朱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培义、杜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伟强、张延民、李党振、朱长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党振2012年8月28日与被告张延民、张偉强、朱长有组成联保小组在原告处申请贷款4万元,由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担保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被告李党振发放了4万元贷款,年利率9.6%期限为一年。2013年8月23日被告又自助循环贷款至2014年2月22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党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82.48元及利息5825.08元(截止到2016年1月20日自2016年1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另计);2、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承担连带還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党振承担。

被告张伟强、张延民、李党振、朱长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李党振因经营运输向原告申请贷款4万元。2012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李党振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党振贷款4万元用於运输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9.6%逾期偿还贷款罚息按约定利率的50%执罚。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承担连带保證责任2012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李党振发放贷款4万元后被告李党振又于2013年8月23日续贷至2014年2月22日。贷款到期后被告陈伟强李党振偿还了借款夲金7917.52元及贷款期限内利息。剩余借款本金32082.48元及逾期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党振发放贷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認定。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党振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内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李党振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加计罚息苻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对被告李党振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党振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伍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党振於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32082.48元及利息5825.08元(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自2016年1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6%及加计罚息50%另计);

二、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对被告李党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延民、张伟强、朱长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党振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被告李党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工商注冊信息:

登记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经营范围:存款,贷款,结算,以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代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险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收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路与京城路交叉口

所属行业:货币银行服务

登记机关: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公司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成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路与京城路交叉口,交通非常便利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拥有一支较强的技术和服务队伍并和国内多家单位强强联手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业务。王书华代表中国农業银行荥阳市支行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是-,手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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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荥阳市支行
存款,贷款,结算,以金融许可证核准的经營范围经营,代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险种(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國际结算、结汇收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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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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