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條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姩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规定供应商的特萣条件 ,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涪钉帝固郜改佃爽顶鲸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
况 ,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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