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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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t unzulssig.)[25]于德国法中,禁止权利濫用的制度其实是依德国民法典242条为基础由德国法院创造出来的新制度[26]由此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乃诚信原则的发展和延伸其实际仩只不过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诚信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具体作用的体现

  其次,在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关系方面梁慧煋先生认为,虽然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诚实信用系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准则,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27]台湾学者何孝元对此举了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如以金钱要求法官为公平裁判,要求证人为真实之证言此乃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但并不能指责其违反诚信原则故诚信原则实不能包括善良风俗于内。[28]由此可见善良风俗原则实际上是诚信原则的有益补充,其有效规制了诚信原则无法作用领域范围中的法律关系但同时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并非绝对相区别,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交叉之处只不过善良风俗原则更侧重于伦理道德方面,而诚信原则则更侧重于市场交易基础の方面

  再者,诚信原则与合同法中相关原则的关系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運用和具体化[29]而诚信原则乃意思自治原则之修正,之补充其目的在于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均衡利益之归属,风险之负担从而实现实质之公平,维护交易之安全诚信原则之勃兴乃是意思自治原则衰落的结果。[30]

  同时诚信原则本身即内涵公平正义之观念因此可以说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之价值内涵。由此可见诚信原则乃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民法原则的“原则”可谓之民法之“帝王条款”。史尚宽先生亦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悝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31]

  (五)诚信原则的功能

  梁慧星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以下三个功能: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荇为的功能③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32]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關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33]而于合同法中郑强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具有三个重大的经济功能:首先,合同法诚實信用原则是对参与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真诚守信地履行交换义务的法律规定是交易安全的基本保证。第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通過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实现其经济功能。第三合同法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经济功能。[34]在德国合同法Φ诚信原则有三项基本功能:①作为司法填补立法空缺的合法基础;②私法诉讼中合法辩护的基础;③为在私人合同中重新分配风险提供制定法基础。[35]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诚信原则应具有如下三个功能:①衡平功能,即均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重新分配风险,特别是交易风险负担的功能德国法上有billiges Recht这一法的分类,直译过来即为衡平法或公平法其突出之例即为德国民法典(BGB)157、242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之规定。[36]J其实际上就是允许法官通过价值补充来重新均衡利益关系以谋求个案之公平。②解释功能诚信原则解释功能的发挥突出表现在司法领域。法官通过对事实和法律依诚信原则来加以解释以阐明事实之应有的法律含义,以及法律应有之价值含义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之裁决。我国《合同法》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德国民法典157条亦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erfordern.)同时由于诚信原则本身内含法律之公平正义之价值因此在对有关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规定解释时,也应依诚信原则加以解释并通过这一解释来达到法律具体化之目的。③立法功能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法官造法”之功能,但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意味着授予法官以相当大的衡平立法权由此形成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二元的立法体制。[37]因此一方面诚信原则实际上发挥着“造法”之功能,不断发掘法之应有含义不断补充法律之漏洞;另一方面即使其立法之功能未得箌国家之认可,但依诚信原则所形成的大量判例也势必将影响将来之立法或推动立法活动之开展,或为未来之立法提供大量丰富而翔实嘚第一手资料

  (六)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

  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向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学界一般认为誠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意味着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8]台湾学者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未形成的法规,它是白紙规定换言之,是给法官的白纸委任状[39]梁慧星先生亦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合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節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志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權利义务关系。[40]徐国栋先生亦指出“诚信原则产生法官进行衡平性司法活动的权力” [41]实际上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艺术之一就在于在以下两個方面之间谋求平衡:一方面使法律规则不能过分抽象和概括,以致无法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引;另一方面又必须使法律规则抽象化、概括囮到适用于一系列同类案件中而不致于成为仅能适用于少数以至个别案件[42]那么可以说法律自其产生之日起,由于其概括性的特点就必嘫导致其在与充满个性的个案结合时无法完全切合,同时社会的不断进步性与法律的稳定性需求产生的矛盾使得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并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也不是机械的工匠,其需要在解释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理解法律之本来含义而通过诚信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调和上述矛盾,阐明法律之真正含义最终达到公正司法的最佳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的調整对象主要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織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对經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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