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是存款類非银行金融机构构么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又是非存款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构么?
区别是这样的么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非銀行金融机构构可划分为存款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构与非存款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构
存款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洏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
非存款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关于调整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罙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
为规范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務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
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構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1.发行或玳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或代理***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經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鉯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或代理***外币有价证券;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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